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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1739年09月17日:约翰·拉特利奇出生
约翰·拉特利奇(John Rutledge,1739年9月17日—1800年7月23日),南卡罗来纳及美国政治家、律师,《美利
约翰·拉特利奇曾在伦敦学习法律并从律师业,后返回南卡罗莱那继续法律生涯,积蓄了一大笔财产、种植园和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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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5年,英国加强《印花税条例》(Stamp Act),他建立委员会上书英国上议院表示反对。拉特利奇参加了第一、二届美国大陆会议,主张温和。他在南卡罗来纳州政府任职并参与撰写州宪法。
1778年,保守的他因反对州宪法中的民主修正案,愤而辞去职务,曾获得“独裁者约翰”的绰号。
1779年他被选为南卡罗来纳州州长。
1782年辞职,但仍保留州议员职务。
1787年他参加了费城制宪会议,领导的细节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Detail)负责起草《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并最终签署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支持奴隶制和强大的中央政府。
1789年他被乔治·华盛顿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陪审法官至1791年。
他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并于1795年7月至12月担任第二届首席大法官。
他于1800年7月23日逝世,埋葬在查尔斯顿,享年61岁。
约翰·拉特利奇生于查尔斯顿,父亲老约翰·拉特利奇(DrJohn
参加美国制宪会议,并起草和签署《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成为美国开国元勋。
担任南卡罗来纳州第一任州长,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指1787年由美国制宪会议制定和通过,1789年3月4日生效的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序言以谋求“正义”、“国内安宁”、“共同防务”、“公共福利”和“自由”,说明了制宪的目的。
第1条规定了联邦国会两院议员的产生,国会的职权以及对国会和州的权力的限制。
第2条规定了总统、副总统的产生,总统的职权范围,以及对总统、副总统和其他文职官员的弹劾。
第3条规定联邦法院的组织、职权和有关叛国罪的审理。
第4条规定州与州之间的关系,建立新的州以及联邦对州的义务。
第5条规定宪法的修正程序和要求。
第6条规定涉及以前政府债务和条约的效力,以及联邦宪法、法律与州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
第7条规定宪法的批准程序。
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与制衡、人民主权、限权政府、联邦和州的分权等原则。迄今为止,已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从美国宪法制定以来,学者就开始对其合法性表示怀疑。
例如历史学家约瑟夫·埃里斯就指出:美国制宪会议的成员们只拥有修改邦联条例的权限,而不能制定一部取代它的新法律,因此代表们的行为是超越权限的。在宪法表决过程中,制宪会议并没有执行邦联条例所规定的“全体一致通过”原则来通过宪法。
然而也有学者反对这种疑问。
例如宪法律师迈克尔·法里斯指出:制宪会议代表在制订修正案时并没有任何权限上的限制。而且,美国宪法在实质上就是邦联条例的一个修正案。美国国会和全部十三个州都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了表决。首先,十一个州在1788年7月26日之前通过议会举行的表决会议批准了宪法草案。其次,另外两个州(北卡罗来那州和罗德岛州)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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