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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1946年1月1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成立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由美国、中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理。
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长达1212页。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其中判处日本七名甲级战犯(东条英机、松井石根、武藤章、坂垣征四郎、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贤二
目前全世界唯一健在的东京审判历史见证人,亲历者为高文彬,他于1946年远赴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参与审判日本甲级战犯的工作,担任中方翻译与中国检察官秘书,每天的主要工作是搜集证据与翻译。
法庭宪章
①法庭应由6~11名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在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所提名之人选及印度与菲律宾共和国的代表中任命,并指派其中一人为庭长;全体法官过半数出席构成法定人数,但须有6人出席方可开庭;法庭实行多数表决制,如双方票数相等,则庭长的投票为决定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关于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律文件。《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的附件。1946年1月19日公布,同年4月26日修订。宪章共5章17条,主要内容是:
②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分或团体成员身分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凡参与策划或执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及共犯者,对任何人为实施此种
③盟军最高统帅任命的检察长负责进行并支持对远东战争罪犯的起诉;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均有权委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
④法庭依公正审判原则和程序进行审判,被告有权亲自或由其辩护人代行辩护,但法庭有权拒绝由被告自行选任的辩护人或代为指定辩护人。
⑤法庭有权判决犯罪者以死刑或法庭认为适当的其他刑罚;判决应公开宣布,并应遵照盟军最高统帅的命令执行;盟军最高统帅有权随时减轻判决或加以某种修正,但不得加重。
根据该宪章,由中、苏、美、英、法、荷兰、印度、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和澳大利亚11国代表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1948年11月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东京审判。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举行了对在押日本战犯的沈阳审判和太原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和制度,对战争法以至整个国际法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历史评价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不仅代表国际正义对法西斯邪恶势力进行了审判,还在概念上将“侵略和反侵略战争”的区别具体化。中国法学家王铁崖在为梅汝璈所著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所作的序言中写到:
惩罚战争罪行和战争罪犯就是从区分侵略战争和非侵略战争以及谴责侵略战争这样的原则引申出来的,而反过来又推动了这样的原则向前发展,从而使它们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得到了确立。这位法学泰斗还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两次战犯审判——纽伦堡和东京的战犯审判,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上有“不可磨灭的功绩”。
原文出处:http://www.6704.net/history/sjlssj/17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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