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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1858年06月26日:《中英天津条约》签订
《中英天津条约》又称《中英续约》,是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清朝
中英天津条约是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共56款,另附《专条》。
主要内容:(1)英国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馆;增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台南)、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镇江、南京为通商口岸;(2)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3)英国人可往内地游历、通商,并可在各通商口岸租地盖房、设立教堂、医院、仓库等;(4)英商船可在长江通商各口往来;(5)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6)中国给英国赔款银400万两;(7)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
19世纪40年代后,西方侵略者虽然通过《南京条约》等第一批不平等条约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但是,对华贸易并没有出现所设想的持续性的增长。因此,西方侵略者对已经取得的特权不满足,企图向清政府索要更多的特权,进一步打开中国市
1857年,英国联合法国,派出远征军到中国,攻占了广州。1858年4月,又北犯大沽。英、法、美、俄四国专使向清政府递交了照会,限令于6日内答复他们的侵略要求。5月20日,英法联军悍然攻占大沽炮台,26日进犯天津,威胁清政府速派大臣谈判,否则将进攻北京。
清政府正因太平天国农民起义而焦头烂额,因此决定对英、法妥协议和,并派出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为全权代表赴天津谈判。
《中英天津条约》共56款,另附专条1款。主要内容有:
1、英国驻华使节并各眷属及各随员“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可在北京租地租屋,雇觅夫役。英在通商各口岸设领事官。
2、凡传基督教者,清政府应一体保护。英国人可前往内地游历、通商。
3、除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岸外,增开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为通商口岸;长江汉口段以下至海沿岸,除增开镇江一口岸外,再选择不超过三处地方开放;许英商船驶入长江至长江沿岸各口岸经商;英国兵船亦得进入各通商口岸。英国人有权雇佣华人,可在各口岸并各地方租地盖屋,设立栈房,建立教堂、医院、墓地。
4、涉及英国人的纠纷案件,英国当事人及财产,皆归英国官员查办;英国人犯法,由英国官员惩处;中国人扰害英国人,由中国官员惩办;中英两国之人争讼而又不能劝息,由中国地方官与英国领事会同审办。
5、中英双方应于《天津条约》签订后尽快于上海会商新税则;英商进出口货物于内地应纳之“子口税”,应“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一次缴清。
6、今后若有给予他国特权,“英国无不同获其美”。
7、赔偿英国商民损失及军费共400万两。赔款缴清,方将广州城交还。
此后,根据《中英天津条约》的规定,桂良等人与额尔金于11月8日在上海签订了《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重新确定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对未定税率的物品,确立了“值百抽五”的原则,并准许鸦片以“洋药”的名义合法征税入口。
《中英天津条约》是对中国主权的又一次严重的破坏,使英国又获得了一系列侵略特权。它为英国通过其驻华使领人员对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施加影响提供了条件,并使得英国的势力扩展到了华南、长江流域和东北,更加靠近出口货物的产地和进口货物的行销地,从而更加有利于其向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中国的原料,对中国的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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