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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1858年06月27日:《中法天津条约》签订
《中法天津条约》,原称《和约章程》,是1858年(咸丰八年)6月27日清朝与法国在天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与《中俄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和《中英天津条约》构成了《天津条约》的主体。
19世纪40年代后
。1858年(咸丰八年)5月,英法联军攻占了大沽口,逼近天津城,扬言进攻北京。5月29日,清政府被迫派桂良、花沙纳为全权代表,赴天津谈判。桂良等人与法国专使葛罗的谈判于1858年6月15日正式开始。谈判中,桂良等人在葛罗的胁迫下,被迫同意了法国提出的大部分条款,但对公使驻京及允准法国商人入内地购买物产两项不敢应允。
葛罗假装作出让步,将公使驻京一条改为使节有重务办理时,可以侨居北京,但又规定如清政府给予他国使节长驻北京的权利,法国也自然享有。对于法商入内地一条,葛罗也宣布放弃。因为葛罗知道这两项侵略要求必定会被英国所坚持,写入中英条约,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的法国同样可以“均沾”。在条约拟定后,葛罗并不急于
《中法天津条约》共42款,另有《和约章程补遗》6款,主要内容有:
1、法国公使若“有本国重务办理,皆准进京侨居”,将来若准别国公使常驻北京,法国亦照此办理。在通商口岸设领事官。
2、增开琼州、潮州、台湾、淡水、登州、江
3、法国人可以前往内地游历、传教。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
4、法国兵船可以在各通商口岸停泊。
5、法国人与中国人争讼无法调停,应由中、法官员会同办理,秉公完结;法国人与中国人争斗,犯法者系法国人则由法国领事官审明,照法国法律治罪,犯法者系中国人则由中国官员严拿审明,照中国律例治罪;法国人与第三国人的争执事件,中国官员不必过问。
6、“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佑,别国得之,大法国亦与焉”。
7、将西林县知县张鸣凤革职并永不叙用,中国赔偿法国商民损失及军费200万两,赔款缴清,法军退出广州城。
《中法天津条约》是清政府在法国侵略者的威逼下签订的又一个不平等条约。《中法天津条约》的签订,是对中国主权的进一步破坏。通过这个条约,中国被迫开放新口岸,允许内江通航通商,使法国殖民者可以进一步进入中国进行掠夺,给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加速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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