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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大明律》的历史渊源
《大明律》的几经修订,都是在立足于明代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上进行的。但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总结,《大明律》有着其深远的历史渊源。自战国魏李悝制订《法经》时起,中国古代社会开始有了以刑律为主的综合法典。《法经》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凡六篇。
其中前五篇主要是刑法,具法为刑法执行的具体规定,如罪与非罪、处罚的加重与减免、刑事责任能力等,相当于后来各朝法典的《名例》,亦即现代法典中的《总则》。后来,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尊崇《法经》,在增加了一些军事、经济
及“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这部《汉九章》以及在此基础上增订而成的法规《傍章律》,把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条文化为专门民法篇,注入到法典中,使中国古代法典的编纂由刑律渗透到了民法领域中。
迄汉末,《汉律》已增加到六十七篇,三百五十九章,规模日渐庞大。汉至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化时期,原本赤裸裸地维护统治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条文,被注入了许多维护礼教观念、等级秩序的新内容,体现在法律文本上的是增加了许多惩治干犯名份、尊卑相侵的条款。
曹魏的《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明显具有法律礼义化的倾向。而《晋律》则直接把儒经中“八议”上升到法律中。唐律疏议到了隋代,隋文帝的《开皇律》
是中国古代法律削繁就简的整理时期。说其削繁就简,是因为其前的诸朝
《开皇律》较前朝法典儒化更深,如依儒家的伦理观念,确立了“十恶”罪名。《开皇律》的理论思想为唐及其后历朝的法律所继承。唐初,唐高祖仿《开皇律》作《武德律》,废除严峻律文五十三条,篇目仍《开皇律》五百条之旧,但在量刑方面减轻了许多。有唐一代,《唐律》曾多次修订,其中有代表意义的是《贞观律》。
其实《贞观律》在体例上仍《武德律》之旧,亦是十二篇五百条,但《贞观律》“减《开皇律》大辟八流者九十三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并且《贞观律》首置“十恶”、“八议”之条,把儒家礼教及伦理秩序提高到极其重要的位置,显示了礼法并重的特点。
迄宋、元两代,法律的制订出现了有悖于古的现象,即宋《刑统》的律敕并行和执行中的“以敕破律”;元代的《大
明太祖非常重视法律的社会作用,他认为“建国之初,当先立纲纪”,他还说过“礼法,国之纲纪;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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