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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英国下议院议员的资格
要参选国会议员,往往存在很多资格限制,当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参选者须年满21岁,不过,自《选举行政法案》在2006年生效以后,根据该法桉第17章的修订,参选年龄现已降低至18岁。
此外,在《1981年英国国籍法》通过以后,合资格的参选者必须拥有英国公民、任一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爱尔兰共和国公民或任一英联邦成员国公民之身份。
至于在此法桉生效以前,依据《1701年嗣位法案》之规定,则只有英国本土所生的人士具有参选资格,可见旧日的限制更为苛刻。另一方面,任何上议院议员都不可竞逐下院议席,甚至不可以在大选投票,不过他们却有权在场旁听下院辩论。
下议院议员另有若干与破产相关的资格限制。被法庭颁布破产禁制令(Bankruptcy Restrictions Order,仅限英格兰与威尔斯)、经法庭宣布破产(仅限北爱尔兰)、或遭没收财产(仅限苏格兰)之臣民皆不得拥有下议院席位。除此之外,凡精神错乱者皆没有资格成为下院议员。
根据《1983年精神健康法案》,假若有一名下院议员患上精神病,经两名专家诊断并上报议长后,其所属议席即可被宣布悬缺。
另外,根据一项由18世纪开始引用的普通法规定,凡聋哑者皆不具资格成为下院议员;不过,此法在近世已甚少被引用,即使引用亦很大机会被法庭推翻。以前工党下院议员杰克·阿什利为例,即使他在1966年当选下院议员后患上失聪,但他仍继续担任议员达25年之久。
任何人一经被判叛国罪,于服刑期满之前均不得拥有下议院席位,惟经判决定谳后复得君主赦免者例外。此外,凡被法庭判入狱一年或以上者即丧失资格。另据《1983年人民代表法案》规定,任何人一旦触犯与选举有关的罪行,即丧失资格10年。
至于根据《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案》规定,任何高级司法官员、公务员、军队常规成员、外国
《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案》之出现,使以往的同类型法桉得以统合在一起,而值得一提的是,其实《1701年嗣位法案》本身,也早已限制某几类皇室官员出任下院议员。然而,虽然政府部长同是皇
某几类皇室官员之所以不可成为下院议员,是为了规避下院在1623年,明令下院议员不可放弃自己的议席之规定。虽说下院议员理论上不可辞职,但事实上是可以的。
如果有一位议员希望从下院辞职,他可以提出要求担任两个礼节性皇室官职的其中一个,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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