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修好条规》的签订及其意义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中日修好条规》的签订及其意义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中日修好条规》的签订及其意义
《中日修好条规》(日本语:日清修好条规;假名:にっしんしゅうこうじょうき),是在大清同治十年(公元1871年,日本明治4年)9月13日,日本与清朝之间签订的条规.日本大使为伊达宗城(だてむねなり),清朝大使为李鸿章(りこうしょう)。
1871年7月29日,大体上按中国的方案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其主要内容是:两国互不侵犯领土,互不干涉内政;一国受他国侵略时须互相支援;互派驻外使节;各通商口岸派驻领事,
这是近代史上中日两国签订的第一个对等条约。
19世纪中叶,中国和日本都受到欧美列强的侵略。1871年,两国签订《修好条规》,正式建立了国家关系。
就在这时,日本已在策划侵略中国。当时日本刚开始明治维新,对外要"开疆拓土",海上向南扩张的目标就是琉球和台湾。中日《修好条规》只是日本侵略中国的一幌子。
明治政府在拟订侵略朝鲜计划的同时,开始推行向中国侵略扩张的政策。
1870年,日政府派柳原前光至天津,在会见李鸿章时说,欧美各国强迫日本通商,日本内心不甘,可是力难独抗,“宜先通好,以冀同心合力”,阴谋联合中日两国。清政府接受李鸿章的建议,答应与日谈判订约。
1871年6月,日全权大使伊达宗城、随员柳原前光到天津,两国开始谈判。日方提出的条约草案以中国和欧美各国间签订的条约为基础,把日本置于和欧美各国同样的地位,提出一个极不平等条约案。清政府表示反对,提出了自己的草案。
其中第二条条说:“两国既往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这显然是一种同盟条约式的规定。
但伊达百般拒绝,认为应
7月29日,大体按照中国的方案,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
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中日两国互不侵犯领土,永久修好;
第二,如别国对中日两国之一有侵略的事情发生,必须互相支援;
第三,两国互不干涉内政;
第四,互派驻外使节;
第五,在两国的通商港口进行贸易,在通商港口派驻领事官员,互相承认领事裁判权;
第六,两国国民在通商港口互相友爱,禁止携带刀械。
这是近代史上中日两国签订的第一个对等条约。但通过这次订约谈判,日本方面已开始暴露出侵略中国的野心。
就在谈判过程中,当英、法两国以中国反教会斗争为借口侵略天津、烟台一带时,日本表示要对外国遵守信义,向英、法军队提供食品、燃料等。这是支持欧美侵略中国,证明柳原前光所谓“日清联合对抗欧美”之说,全是毫无诚意的欺人之谈。
在条约签订后,日本政府认为约文不妥,公开声明予以否定
第二年,即1872年3月又派柳原前光来要求修改条约。4月9日柳原到天津拜访李鸿章,提出要修改条约,特别是要取消第二条,并加入最惠国条项。结果遭到中国的拒绝。日本的计划失败了。
但此时发生了台湾杀害琉球藩民事件,它为给日中两国关系带来根本变化创造了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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