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场潜规则:官吏的“合法伤害权”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古代官场潜规则:官吏的“合法伤害权”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方苞记载,即将执行死刑的时候,行刑者先在门外等候,让他的同伙入狱谈判,索要财物。当时的术语叫"斯罗"。如果犯人富裕,就找他们的亲戚谈。如果犯人穷,就找他们本人谈。他们对凌迟处死的犯人说:顺我,就先刺心,否则把你胳膊腿都卸光了,心还不死一
张居正大概是明朝最能干的大臣了。他深知官场上的种种弊端和权谋,圆熟地游刃其间,居然凭一己之力完成了明朝的中兴大业。如此高明的先生讲述大官怕小吏的官场故事,必定大有深意,不可不听。
张居正说,军队将校升官,论功行赏,取决于首级。一颗一级,规定得清清楚楚。从前有个兵部(国防部)的小吏,故意把报告上的一字洗去,再填上一字,然后拿着报告让兵部的官员看,说字有涂改,按规定必须严查。等到将校们的贿赂上来了,这位吏又说,字虽然有涂改,仔细检查贴黄,发现原是一字,并无作弊。于是兵部官员也就不再追究。张居正问道:将校们是升是降,权力全在这个小吏的手里,你不贿赂他行吗?
这个故事有个时代背景:当时将校们很少有不冒功的。号称斩首多少多少,其
者的兄弟告官,宣称人死得不明不白,要敲陈定一笔。死者的兄弟很乐意跟着敲一笔,
替陈定说了好话,果然就放了陈定。这次释放更充分地体现了"合法伤害权"或者倒过来叫"合法恩惠权"的橡皮筋一般的特性。
没想到那位妻弟嫌自己赚得不足,又追上了那位知县的老乡,把贿赂他的四十两银子强讨了回来。四十两银子折算为现在的人民币,少说三四千,多说一两万,显然也值得一追了。奈何他低估了合法伤害权的伸缩性。知县听说此事后,勃然大怒,出牌重新问案,并且以"私和人命"的罪状捎上了陈定的妻弟。该妻弟立刻出逃。
故事说,陈定和妾丁氏被重新拿到官后,"不由分说,先是一顿狠打,发下监中。"然后下令挖墓验尸,要查查那位亡妻的死因到底是什么。同时召集当地各方人等,一边验尸,一边调查了解情况。"知县是有了成心的,只要从重坐罪,先吩咐仵作(法医)报伤要重。仵作揣摩了意旨,将无作有,多报的是拳殴
这案子本来已经算完了,如今,知县要报复,竟可以把两个人重新问成死罪。可见一位知县合法地祸害他人的能力有多么强。当时的人们对这种能力十分敬畏,把知县称为"灭门的知县",又称"破家县令"。最后,这位知县果然叫陈定破了家。丁氏见两个人都活不成,干脆把罪过全揽在自己身上,写了供状,然后在狱中上吊自杀,这才了结了这桩案子。
细品这个故事中的利害关系,我们发现当事双方承担的成本或风险极不对称。
武进知县的所作所为都是在执法的旗号下进行的,只要他发句话,国家的暴力机器就按照他的意愿开动起来,并不用他个人破费一文钱。对付上边的审核,他有法医的证据的支持,应当说风险极小。他这种进退自如的处境,用古代民间谚语的话说,叫做"官断十条路"--案情稍有模糊之处,官员的合法选择就有十种之多。怎么断都不算错。与进退自如的知县相反,陈定的小命却完全捏在人家的手心里。他面临着被绞死的风险。即使能侥幸保住性命,坐
牢、丧妾、挨板子、耽误生意,这些损失注定是逃不掉的。
这就好比美国人面对伊拉克。美国有巡航导弹,能够随心所欲地炸人家的总统府或任何找得到的地方。你随时随地可以打人家,人家却打不着你。这正是"利器"的妙用。掌握了这样的利器,谁还敢惹你生气?你又怎么能不牛气冲天?中国民间有句老话,叫做"身怀利器,杀心自起"。在如此实力悬殊的战争中,自己最多不过蹭破点皮,俘获的却是众多的金银玉帛,这样的仗自然就特别爱打,也特别能打。官吏们要顶住多打几仗的诱惑,很有必要定力过人。
二
无论正式规定是怎么样的,掌握了合法伤害权的人就是牛气得要命。在他们的眼睛里,老百姓形同鱼肉。我们的祖先也就以"鱼肉百姓"一词来形容这些人和老百姓的关系。
据《竹叶亭杂记》记载,清代的四川有一种流行甚广的陋规,名叫"贼开花"。每当民间发生盗窃案件,
州县地方官接到报案后,官吏衙役不作任何调查,先把被盗人家周围的富户指为窝赃户。既然认定嫌疑犯是官吏们的合法权力,关押嫌疑犯也是他们的合法权力,他们这么做当然没什么风险。那些被指为窝赃户的人家也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家里无人做官,没有后台。于是官府放心大胆地把他们拘押起来敲诈勒索,每报一案,往往牵连数家,"贼开花"由此得名。那些被指为窝赃的富户,特别害怕坐牢,只能自认倒霉,拿出大把的钱来贿赂官吏,打点差役。官吏捞足了钱,才把这些富户放出来,并宣布他们没有窝赃。在术语里这叫"洗贼名"。
最初看到这些历史记载
当时已经中了举人,即有了国家干部的身份)的佃户及其家境稍好的几户邻居,忽然被差役传唤,诬陷他们接了贼赃。段光清说,这是失主与捕役串通好了,嘱咐盗贼咬他们一口,借此敲一笔钱。佃户找到段光清的哥哥哭诉,段光清的哥哥就找他商量对策。
段光清首先回顾历史,从前人的智慧和经验里寻求启发。他说,父亲曾经说过,嘉庆初年(1797年前后)乡里有一种恶习,乞丐生病倒毙了,地方无赖就要借机生出波澜,说必须要经过地方官验尸才能掩埋。而地方官每次下乡验尸,必定要带一大群人。仵作和刑书自是必需的,还要包括县衙门里院的门印、签
在路旁。段光清没有说他父亲拜见县领导的时候带没带银子,从情理推测,应该不至于空手去求人。从下文推测,前辈很可能以某种方式孝敬了父母官。
段光清联系现实,说如今嘱托盗贼栽赃,这又是一种恶习。兄长最好召集同乡开一个会,大家凑一笔经费,每年给负责本片的捕役数千,作为他们辛辛苦苦为我们抓盗贼的奖励,同时要求他们别再嘱托盗贼诬栽良民。段光清的哥哥接受建议,召集同乡开了会,果然大家踊跃掏钱,贼开花的问题就这样得到了双方满意的解决。至于和吏胥谈判的具体过程,段光清没有记载,但有三个意思恐怕兜多大圈子也要表达出来:"我们承认你们能害我们,我们掏钱,你们别再用这种手段害我们了。"这看上去很像是和黑手党打交道,我也承认,在辨别专制政府与黑手党的实质性区别时,我经常感到自己愚钝无能。
总之,合法伤害权是很值钱的。有了这种权力,没有钱可以有钱,没有敛钱的规矩可以创造出规矩。用古汉语一个简洁贴切的词来表达,这叫"势所必至"。势之所至,潜规则生焉。即使这规则不合法,也可以
转弯抹角将它装扮起来--广大群众爱护
方庖提到的这些榨取钱财的手段,晚清谴责小说作家李伯元在《活地狱》里有详细的描写:
山西阳高县有个叫黄升的人,无辜被牵连入狱。衙役的快班头子史湘泉把他关在班房里,
烟,你自己带来也好,我们代办也好,开一回灯,5吊。如果天天开,拿一百吊包掉也好。其余吃菜吃饭,都有价钱,长包也好,吃一顿算一顿也好。"
黄升听了,把舌头一伸道:"要这些吗?"史湘泉道:"这是通行大例,在你面上不算多要。你瞧那边蹲着的那一个,他一共出了300吊,我还不给他打铺哩。"
顺我,就先刺心,否则把你胳膊腿都卸光了,心还不死。对绞刑犯则说:顺我,一上来就让你断气。否则就缢你三次,再加上别的手段,然后才让你死(在此提一句,李大钊先生就被缢了三次才死)。最难做手脚的斩首,他们还可以"质其首"--难道刽子手还能扣留脑袋么?我搞不清楚究竟如何"质"脑袋,姑且原文照抄。
以上是行刑者的交易方式。凭借他们手里的"合法伤害权",一般能从富裕者那里敲出数十两甚至上百两银子,从贫穷者那里也能把衣服行李敲干净。完全敲不出来的,就按照事先威胁的办法痛加折磨。
负责捆犯人的也这样。方苞说,不贿赂他,在捆缚时就先将其筋骨扭断。每年宣判的时候,死刑和死缓犯一概捆缚,押赴刑场待命,被处决的有十之三四,活下来的要几个月才能将捆伤养好。有的人会落下终身残疾。
方苞曾经问一个老胥,说你们无非想要点东西,又没有什么仇,实在没东西,最后也别那么折磨人家,这不是积德行善的好事吗?老胥回答
说:这是"立法",目的是警告旁人和后人。不这样做,别人就会心存侥幸。
吏胥们对自己立的法--"刑狱潜规则"显然是一丝不苟的。与方苞同时被捕上刑的有三个人,一个人以三十两银子行贿,骨头受了一点伤,养了一个月才好。另外一个人贿赂的银子比前者多一倍,皮肉受了点伤,十来天就好了。第三个人掏的银子还要多一倍,当天晚上就可以像平常一样走路了。曾有人问过这样一个问题:罪人贫富不均,都掏钱就行了,何必再制造多寡的差别呢?回答说:没有差别,谁肯多掏钱?(2)
监狱和班房(类似临时拘留所)是合法伤害权密集的大本营,因此也是贪官污吏的镇山之宝。说到极端处,犯人在监狱和班房中冻饿病死,或者叫庾毙,官府是不用承担责任的。这是比巡航导弹还要厉害的一种武器。巡航导弹固然是低风险伤人的利器,毕竟还需要花钱生产,而庾毙几条人命却不用你掏一文钱,甚至还能帮助你赚点囚粮、囚衣、医药和铺盖钱。合法伤害权的根基既然如此美妙,抽出许多粗黑的枝条,开出许多贼花样,一概在情理之中。
四
有叹一口气,然后甜蜜蜜地,无可奈何地,半推半就地倒在美人的怀抱里。又一位清官从此消失。
注
以上是关于古代官场潜规则:官吏的“合法伤害权”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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