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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 历史,汉朝,秦简,秦朝,战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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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0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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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摘要:
属邦是秦针对境内少数民族设置的管理机构,在秦统一六国前具有中央与地方双重属性,管理归服的“臣邦”和有蛮夷聚居的“道”;统一后,属邦与内史、郡平级,主要在陇西地区辖有县、道,管辖界内蛮夷和秦人。秦统一前,在属邦之下由“臣邦君长”统辖“臣邦人”,袭用原有的统治方式;统一后,相应称谓变为“蛮夷君长”和“蛮夷”。秦始皇三十三年之后,境内蛮夷全部划归郡下之道,由国家官吏行使管理职责,基本实现了郡县一元化。道中蛮夷本有缴纳賨钱即免徭赋的政策,但随着时间演进,蛮夷被征发屯戍,实际上同于编户,故徼内蛮夷的编户化也逐渐达成。关键词:属邦 臣邦 蛮夷 郡县化 编户化
睡虎地秦简《属邦律》公布之后,秦属邦问题正式进入学者的研究视野。整理小组注:“属邦,管理少数民族的机构,见秦兵器铭文。汉代因避汉高祖刘邦讳,改称属国、典属国。”日本学者工藤元男对《属邦律》作了专门研究,以分析秦如何将非秦人编入秦。他指出,秦国不断对周边地区发动战争,在征服了邻近地区的少数民族居住地后,会在其地设郡,其法制上的地位是作为属邦的臣邦,它由几个(县、)道构成。臣邦君长及其统治下的人民也被纳入秦的爵制之中进行统治。孙言诚指出秦设属邦乃为收容少数民族降者,利用他们为秦国服务,以瓦解塞外敌对民族。陈力指出,秦孝公、惠王时期,统治征服地相当不易,因此秦人不得不采用属邦这种较为缓和、间接的方式。他认为秦国在对东方战争还未了结的情况下,设置属邦,分开内属与外附进行统治是一种良策。刘瑞则认为秦只设立有“属邦”而未设“典属邦”,秦的属邦只设在中央,而且只有一个,汉设立“典属国”的时间在景帝之世。
日本学者渡边英幸指出,秦让难以编入“秦”的人们服属于“君长”、“君公”, 构筑了“臣邦”这一与直辖郡县有别的统治途径。他指出“臣邦”以下嫁的秦人女性为媒介,构筑了让秦女所生的“臣邦人”也归属的血统架构。史党社重申“臣邦”不可能是封国或臣服的诸侯,强调属邦的管理对象是秦境内的非秦族群,其地方基层组织是道。他指出,秦境内的非秦族群走过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先进者为“秦人”而以县治之,后进者为“臣邦”以道治而君长享受特殊待遇。黎明钊和唐俊峰认为《史记》《华阳国志》中公子通(或通国)所封的蜀国为“蜀属邦”,并认为大概经历“蜀邦—蜀属邦—蜀郡”三个阶段。
以上均是在秦简和秦兵器铭文的基础上,学者结合相关文献所作的研究。围绕睡虎地秦简“属邦”、“臣邦”和“秦”、“夏”等概念,已有研究作了相当深入的探讨。但由于以往材料过少,有些问题语焉不详。近年来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又有新的材料面世,虽不足以构建对秦代属邦的全面研究,但对于部分前人有争论的观点,尤其对属邦性质与秦代民族地区的郡县化问题,可资作出更为合理的解释。

一、属邦性质的再探讨


文献中直接记载属邦的材料并不多,为便于分析,兹将相关材料列举于下:

材料1《属邦律》是对不同机构间输送“隶臣妾、收人”时禀食、受衣等的规定。其中的“道官相输”,既可以理解为“各道官府之间互相输送”, 也可以理解为“道与都官之间互相输送”。但依据律文并不能分辨属邦为中央机构还是地方机构。材料2 为秦统一后琅邪假守发给“内史、属邦、郡守”的文书,三者并列,开头又用了“敢告”的平行文书格式,说明至少在秦始皇二十七、二十八年,秦设有内史、属邦、郡三种郡级统县机构,内史、属邦、郡守三者为郡级机构长官,内史、属邦作为长官与机构同名。材料3 中“内史”与“郡”并列,又言“各得为其畍(界)中人除”、“属邦与内史通相为除”,虽体现了属邦、内史与郡有稍异之处,但可以得出二者都像郡一样,是有实土、有区界的地方行政机构,治下均包含有爵秦人。虽然张金光指出睡虎地和郝家坪秦简牍中的内史“绝非郡级地方行政长官”, 但秦统一后的情况确如杨振红指出的,内史可表示京师特别行政区长官。材料2、3 也明确显示了内史、属邦既可表示郡级行政区,又可表示同名的行政区长官。依此再来看材料1,体现了“道”是属邦所辖的县级机构,且此条《属邦律》规范的也是县级地方行政事务。

1. 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属邦(《秦律十八种》,简201)
2.亥朔辛丑,琅邪叚(假)【守】□敢告内史、属邦、郡守主:琅邪尉徙治即【默】琅邪守四百卅四里,卒可令县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当辟征遝告琅邪尉,毋告琅邪守。告琅邪守固留费,且辄却论吏当坐者。它如律令。敢【告主】。一书。·以苍梧尉印行事。/六月乙未,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听书从事。□□、军吏在县界中者各告之。新武陵别四道,以次传。别书写上洞庭尉。皆勿留。/葆手。 洞
【月庚】午水下五刻,士五(伍)宕渠道平邑疵以来。/朝半。
/骄手。/八月甲戌,迁陵守丞膻之敢告尉官主:以律令从事。传别【书】贰春,下卒长奢官。/□手。/丙子旦食,走印行。(《里耶壹》,简8-657)
3. · 令曰:吏及黔首有赀赎万钱以下而谒解爵一级以除,【及】当为疾死、死事者后,谒毋受爵,以除赀赎,皆许之。其所除赀赎[皆许之其所除赀赎]过万钱而谒益【解】爵、【毋受爵者,亦许之,一级除赀赎毋过万】钱,其皆谒以除亲及它人及并自为除,毋过三人。赀赎不盈万钱以下,亦皆【许之。其年过卌五以上者,不得解】爵、毋受爵,毋免以除它人。年睆老以上及罢(癃)不事从睆老事及有令终身不事、畴吏解爵而当复爵者,皆不得解爵以自除、除它人。鼎者劳盗〈盈〉及诸当(拜)爵而即其故爵如鼎及(拜)后爵者,皆不得解其故爵之当即者以除赀赎。为人除赀赎者,内史及郡各得为其畍(界)中人除,毋得为它郡人除。【中】县、它郡人为吏它郡者,得令所为吏郡黔首为除赀赎。属邦与内史通相为除。为解爵者,独得除赀赎。令七牒。·尉郡卒令第乙七十六(《岳麓伍》,简138—145)
4. 武库受(授)属邦。中。卅,卅年,诏事。中阳。
5. 二年,属邦守蓐造,工室建,工后。
6. 五年,相邦吕不韦造。诏事图,丞酨,工寅。诏事。属邦。
但材料2、3 显示内史与属邦全国均只设有一个,且机构与职官同名,符合秦汉中央二千石官的特点。尤其是材料4、5、6 所载秦兵器铭文中,属邦与中央的相邦、诏事、武库有兵器授受的联系,且属邦设有“工室”。学者研究也认同属邦为中央机构。郭永秉和广濑薰雄认为,《史记·孝文本纪》载文帝后元七年(前157)六月己亥遗诏中的“属国悍为将屯将军”即“典属国悍”,并据以指出“属邦”应该就是“典属邦”。可知材料5中的“属邦守”应为试守之“守”,与郡守之“守”异。

根据以上考述可知秦代属邦作为中央机构,其职掌与汉代的典属国相延续,其主官名称为“属邦”;然属邦又可为郡级地方行政机构,其主官名也为“属邦”,统辖有县一级机构,与郡、内史有明确的区划界限,治下至少部分为有爵秦人。故秦代属邦具有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的双重属性。这种双重属性的机构,至少在西汉后期仍然存在。西汉绥和元年(前8 年)前太常为九卿,但又辖有陵县,以至于西北汉简中还出现“太常郡”的提法,可见汉代太常同样为具有双重属性的机构。

二、统一前属邦统辖有道、臣邦与县

如果像材料1《属邦律》那样,属邦只统辖“道”一种行政区划,问题就会相当简单。的确,“道”是表示少数民族集居的区域,《汉书·百官公卿表》概括为“有蛮夷曰道”。这已经成为学界共识。但战国秦汉秦戎混居、华夷杂处,不仅统一前的秦旧地为“中县道”(统一后为内史县道),扩张后的郡同样设有“郡县道”。可见设“道”并不是区分内史、郡及属邦的标准。因此,材料1 仅仅表示属邦下设有道,而不能仅凭这条摘抄律文说属邦下只设有道。

事实上,统一前属邦更重要的是辖有“臣邦”。《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虽然秦代文献中并未见到“典属国”或“典属邦”, 但秦代属邦为掌管被征服的周边少数民族或归义蛮夷的机构,是学界基本认同的。正如孙言诚所说:“秦专门设置一个管理少数民族降者的属邦,有其历史原因。自春秋至战国,秦一直处在戎狄的包围之中,在它的北部、西部以及西南边境,布满了形形色色的少数民族。这些民族对秦时叛时服,和战不已,可以想见,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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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者大批的少数民族降者,终秦一代源源不断。为收容这些降者,并利用它们为秦国服务,属邦的机构自然就应运而生了。”秦的属邦专门为蛮夷降者设置,但降服的民族政权并没有立刻被全部纳入郡县体系进行一元化管理,而是保留有君长或君公治理的“臣邦”。既云为“臣邦”,就表示这些民族政权虽然已成为臣属于秦的“秦属”,但臣邦君长的统治地位和管理模式仍然没有改变,只是臣属于秦后改名为“臣邦君长”或“君公”,接受属邦的羁縻统治。吴永章指出:“秦在民族地区虽设置郡、县,委派守令,但‘蛮夷邑君侯王’并未废除,可谓实行与汉区不同的郡、县守令与臣邦君长并存的双轨制。清人钱大昕说,秦‘其初虽有郡名,仍令其君长治之’(《潜研堂文集·三十六郡考》),这一见解,是符合历史实际的。”睡虎地秦简中有关臣邦的材料有如下几条:



7. “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 · 可(何)谓“后子”?· 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法律答问》,简72)
8. 可(何)谓“赎鬼薪鋈足”?可(何)谓“赎宫”?· 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辠(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辠(罪),【赎】宫。其它辠(罪)比群盗者亦如此。(《法律答问》,简113—114)
9. “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 · 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法律答问》,简176)
10. “真臣邦君公有辠(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 可(何)谓“夏子”?· 臣邦父、秦母谓殹(也)。(《法律答问》,简177— 178)
材料7 中,臣邦君长可以自置“后大(太)子”,而不需要向秦官府报告,说明臣邦君长有独立选置继承人的权力。但选置之后却不能擅自刑杀,否则得按秦法接受处罚,表明秦法对臣邦君长有约束力。材料8 揭示了在秦的爵制秩序规范之下,有爵的“臣邦真戎君长”即使犯有重罪也可以赎免;材料10 体现的是“真臣邦君公”在犯有轻罪时可以赎除。可以想见,“臣邦君长”或“真臣邦君公”虽然在本臣邦有一定的自治权力,但前提是遵守秦法。因此材料9 中的“臣邦人”,即使对统治他们的“主长”不满,也禁止离开臣邦,因为离开臣邦就意味着脱离“秦属”。从这里可以看出,臣邦并非设于道之下。若臣邦设于道之下,臣邦人逃离臣邦主长控制之后,就会来到道及县的统治空间,这是不能称作脱离“秦属”的。只有当臣邦为属邦之下在边徼独立设置的区划时,逃离臣邦就可能意味着脱离秦的控制,即“去秦属”。可见“臣邦”与“道”同级,均接受属邦的管辖。

传世典籍中也有与之对应的记载。《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巴郡南郡蛮”条载:“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王先谦《集解》引刘攽曰:“巴氏之君,可有爵耳,民何故辄得之?明衍民字。”刘攽之意即蛮夷君长方得有爵,普通賨民不得有爵。对照材料8,可知刘攽所论甚碻。虽然蛮夷君长并非可直接以爵除其罪,但有爵的君长重罪可赎,轻罪更是有无爵位均可赎除,而赎金对君长来说不是问题,也就相当于可以以爵除罪了。《舆地纪胜》引陈寿《益部耆旧传》云:“昔楚襄王灭巴子,封庶子于濮江之南,号铜梁侯。”段渝、谭晓钟征引这条材料,认为这个“巴子”即镇守枳的巴王子,重庆涪陵小田溪M1、M2 就与巴王子有关。文物专家在研究了M1、M2 出土的编钟、有“王”字的铜钲和錞于等高等级的随葬器物组合后指出,小田溪墓地可能是战国晚期巴国王陵所在地。这说明巴地在被楚征服和入秦后的一段时间内,还保留着君长的统治。巴地蛮夷的“君长”应为简牍中的“臣邦君长”。

除了南边的巴地,北边义渠的情况也类似。《史记·秦本纪》载秦惠文君十一年(前327),“县义渠”,“义渠君为臣”。《后汉书·西羌传》记为:“义渠国乱,秦惠王遣庶长操将兵定之,义渠遂臣于秦。”秦惠文王派兵平定义渠,虽设有部分县道,但“义渠君为臣”表示义渠君长臣服于秦,应该就是以“臣邦君长”的形式接受秦的管理,而非统一于郡县之下。刘瑞指出:“‘臣邦’虽然已经被纳入了秦的版图,但实际上与传统上的‘秦’是有着具体的区别的。”义渠君长有自己管辖的部众,义渠臣邦或许还领有不少城,因而才会有秦惠文王更元十年(前315)“伐取义渠二十五城”和秦武王元年(前310)再度“伐义渠”。《史记·匈奴列传》载:“秦昭王时,义渠戎王与宣太后乱,有二子。宣太后诈而杀义渠戎王于甘泉,遂起兵伐残义渠。于是秦有陇西、北地、上郡,筑长城以拒胡。”义渠戎王之所以能在甘泉宫与宣太后有染,或也是由于其作为义渠臣邦君长,可以“尚秦女”,有机会接近秦国太后的缘故。

虽然上述材料都未明言臣邦隶属何种机构,但臣邦为蛮夷戎狄政权之孑遗,学者对照《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典属国的职掌,因之将臣邦隶于属邦所辖,当无问题。因此,秦统一之前,属邦之下辖有自治权较大的蛮夷臣邦。

需要指出的是,睡虎地秦简中还有“外臣邦”一词。《法律答问》简180:“‘使者(诸)候(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使)不来,弗坐。’ · 可(何)谓‘邦徒’、‘伪使’?· 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伪使’。”“外臣邦”是能与秦通使的民族政权,居于秦边界之外,与关东诸侯一样属于“它邦”。外臣邦虽有“臣邦”二字,实非秦的属国,与臣邦性质不同。

根据上述考证可知,统一前属邦辖有道与臣邦。那么属邦之下是否辖有县呢?工藤元男指出臣邦“由几个(县、)道构成”,但在具体的论述中,则只描述了属邦与道的问题。他用“(县、)道”这种方式仅仅为了表示“道”为县级机构。然从文献包含的信息分析,直到统一之后,属邦之下仍然设有县,管理部分有爵秦人。像义渠之地,从“义渠君臣于秦”而非秦灭义渠来看,此后应有一段设臣邦管理的时期。撇开对“县义渠”的争论,史籍记有乌氏县,岳麓秦简记载“中县道”北部原义渠之地的阴密、泥阳均为县,里耶秦简记载彭阳也为县。这些地方本为“西戎八国”之地,入秦后,戎狄臣邦与嬴秦县道杂厝,这是由当地秦戎杂居的现实状况决定的,也决定了管辖义渠戎狄的属邦会辖有县。最为直接的记载是岳麓秦简中出现了与“中县道”、“郡县道”相对的“陇西县道”:



11. 郡及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人及(迁)郡、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男女去阑亡、将阳,来入之中县道,无少长,舍人室,室主舍者,智(知)其请(情),以律(迁)之。典、伍不告,赀典一甲,伍一盾。不智(知)其请(情),主舍,赀二甲,典、伍不告,赀一盾。舍之过旬乃论之。舍,其乡部课之,卒岁,乡部吏弗能得,它人捕之,男女无少长,伍(五)人,谇乡部啬夫;廿人,赀乡部啬夫一盾;卅人以上,赀乡部啬夫一甲,令丞谇,乡部吏主者,与乡部啬夫同罪。其亡居日都官、执法属官、禁苑、园、邑、作务、官道畍(界)中,其啬夫、吏、典、伍及舍者坐之,如此律。(《岳麓肆》,简053—057)
12.□□□罪而与郡县道及告子居陇西县道及郡县道者,皆毋得来之中县道官。犯律者,皆(《岳麓肆》,简093)
13. 襄武。内史。(《里耶贰》,简9—965)
材料11 中,“中县道”的西界涵盖了“襄武”;材料13 显示,直至统一后设置内史时,襄武仍然是内史辖县。《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统一后秦与匈奴仍然是以昭襄王长城为国界,直至三十三年始皇派蒙恬发兵“西北斥逐匈奴”,才越过昭襄王长城,将国境推进到榆中边上的黄河一线。如此一来,襄武以西的国境之内,已知的县道就只有狄道和临洮。春秋战国时代,陇山以西是戎羌聚居之地,秦穆公得戎人由余,“遂霸西戎,开地千里”。但直至秦王政时,“务并六国,以诸侯为事,兵不西行,故种人得以繁息。秦既兼天下,使蒙恬将兵略地,西逐诸戎,北却众狄,筑长城以界之,众羌不复南度”。可以说,陇西乃戎羌旧地,遍布各种戎羌部族。昭襄王虽然筑长城将陇山以西部分区域和戎羌包含于境内,但襄武以西之地并无设郡的地理空间,对戎羌也更适用以属邦管理的民族政策,以便于统摄戎羌各部。材料12 中与“中县道”、“郡县道”相对的“陇西县道”,显示襄武以西的陇西之地既未设郡,也未涵盖在“中县道”之内,最合理的解释就是由属邦管辖。同时,“陇西县道”意味着属邦在陇西区域辖有县和道。材料3 显示属邦与内史互相“解爵以除”赀赎的人得有爵位,且享受互相解爵为他人除赀赎的特殊政策,正是因两地相邻,便利行政之故。因此,属邦管辖的陇西之地是设有县和道的。

综合义渠戎国与秦县道杂厝、“陇西县道”和属邦界中包含有爵编户民等情况,可知属邦辖境中应有县,只是道与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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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更多而已。到了西汉,“武帝元狩三年,昆邪王降,复增属国,置都尉、丞、候、千人。”《汉书·地理志》记载,很多属国都尉治所均为县而非道,如三水县为安定属国都尉治,日勒县为张掖属国都尉治,或存在秦的传统。属国虽为管理蛮夷降者而置,但既然辖有县,其中就会有汉人编户。秦的属邦所辖县亦当如此,这也是材料3 中属邦所辖部分黔首可以“解爵以除赀赎”的原因。

综上所述,秦统一前,属邦所辖并非一片完整的区域,而是领有分布在沿边民族地区的陇西县道、北地义渠和巴国旧地等多片实土,其下设有臣邦和县道。区界内主要是蛮夷,但也存在部分有爵位的秦人。然而,随着统一后郡县一元化的推进,属邦所辖机构发生了改变,“臣邦人”称谓也随之改变。

三、统一后“臣邦人”称谓的变化

查找已知秦代文献,上文所论含有“臣邦”的材料均出自秦统一之前抄写的睡虎地秦律,且都为解释法律条文和术语的《法律答问》。秦统一后,相关用语有所变化,在抄写年代主要为统一后的岳麓秦简《亡律》中,与“臣邦人”相应的名词为“徼中蛮夷”:



14.□主,不自出而得,黥(颜)頯,畀其主。之亡徼中蛮夷而未盈岁,完为城旦舂。奴婢从诱,其得徼中,黥(颜)頯;其得故徼外,城旦黥之;皆畀主。(《岳麓肆》,简099—100)
15. 诱隶臣、隶臣从诱以亡故塞徼外蛮夷,皆黥为城旦舂;亡徼中蛮夷,黥其诱者,以为城旦舂;亡县道,耐其诱者,以为隶臣。(《岳麓肆》, 简101)
16. 道徼中蛮夷来诱者,黥为城旦舂。其从诱者,年自十四岁以上耐为隶臣妾,奴婢黥(颜)頯,畀其主。(《岳麓肆》,简102)
这三条《亡律》的条文虽不完整,但明确涉及三种区域:县道、徼中蛮夷、故塞徼外蛮夷。材料15 体现了这三种区域,逃亡罪的处罚也根据逃亡区域的不同有轻重的差别。与睡虎地秦简律令相对照,可以发现,睡虎地秦简中统辖民族地区的“臣邦”与“外臣邦”,在岳麓秦简《亡律》中不再出现,代之而起的是被称为“徼中蛮夷”与“故塞徼外蛮夷”。欧扬据里耶秦简“更名方”中“边塞曰故塞,毋塞者曰故徼”指出:“‘故塞’和‘故徼’在岳麓秦简《秦律令比》中合称‘故塞徼’, 简称‘故徼’。”材料14 中的“故徼”当作如是观,“徼中蛮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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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应理解为“故塞徼中蛮夷”。

有关秦“故塞徼”的设置,除《史记·匈奴列传》所载北边与匈奴的关塞在秦时已为“故塞”外,《史记·朝鲜列传》的“辽东故塞”和《史记·西南夷列传》的“蜀故徼”, 均在汉时方称为“故塞”、“故徼”。陈松长披露了岳麓秦简中有“东故徼”:“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三川、颖川署江胡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0706)、“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0383)虽然我们暂时还不知道“东故徼”具体所指何地,但秦地东边接境原韩、魏旧地,是中原而非蛮夷地区,入秦后相对秦旧地而言为“新地”。《法律答问》中称出徼逃入关东六国的行为是“邦亡”,所受处罚为“城旦黥之”(简5);材料15、16 中“亡故塞徼外蛮夷”和“道徼中蛮夷来诱者”的处罚也为“黥为城旦舂”;睡虎地秦律又称东方六国为“诸侯”,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三记载的罪名“从诸侯来诱”,以及使人“亡入诸侯”的处罚也是“黥为城旦”。因此,“亡故塞徼外蛮夷”与逃往关东诸侯所指不同,只能是逃往与秦地接壤的西北匈奴与戎羌,这从岳麓秦简秦令中可以看出:


这几条令文处罚的是“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来盗略人”及“以城邑反”等行为,既契合秦统一后秦匈关系的紧张局面,也符合匈奴劫略人口的特性。据《汉书·匈奴传》:“匈奴单于曰头曼,头曼不胜秦,北徙。十有余年而蒙恬死,诸侯畔秦,中国扰乱,诸秦所徙適边者皆复去,于是匈奴得宽,复稍度河南与中国界于故塞。”《资治通鉴》胡三省注:“故塞,秦之先与匈奴所关之塞。自秦使蒙恬夺匈奴地而边关益斥,秦、项之乱,冒顿南侵,与中国关于故塞。及卫青收河南,而边关复蒙恬之旧。所谓故塞外,其地在北河之南也。”则此河南故塞即昭襄王长城,原为秦胡间之障塞,蒙恬扩边后方称为“故塞”。又根据《岳麓肆》简331 的“二年曰:复用”和简334—335 的“三年诏曰:复用”,岳麓简中部分秦律令的颁布年代可能晚至秦二世三年(前207),则这些令条应是秦二世时针对内部谋反和匈奴侵扰寇边的内外形势而颁发。对比前引三条《亡律》的用语及内容,大致可以认为材料15 处罚隶臣“亡故塞徼外蛮夷”的律令,同样发生在秦二世时期。

17. · 捕以城邑反及非从兴殹(也),而捕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赏毋律。今为令:谋以城邑反及道故塞徼外蛮夷来欲反城邑者,皆为以城邑反。智(知)其请(情)而舍之,与同罪。弗智(知),完为城旦舂。以城邑反及舍者之室人存者,智(知)请(情),与同罪,弗智(知),赎城旦舂。典、老、伍人智(知)弗告,完为城旦舂,弗智(知),赀二甲。· 廷卒乙廿一(《岳麓伍》,简170—172)
18. · 吏捕告道徼外来为间及来盗略人、谋反及舍者,皆勿赏。· 隶臣捕道徼外来为间者一人,免为司寇,司寇为庶人。道故塞徼外蛮夷来盗略人而得者,黥(劓)斩其左止(趾)以为城旦。前令狱未报者,以此令论之。斩为城旦者,过百日而不死,乃行捕者赏。县道人不用此令。· 廷卒乙廿一(《岳麓伍》,简176—178)
19. · 数人共捕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及来盗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若诇告,皆共其赏。欲相移,许之。(《岳麓伍》,简180)
20. · 告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及来盗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令、丞必身听其告辤(辞),善求请(情),毋令史(《岳麓伍》,简181)
21. 治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及来盗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死罪不审,耐为司寇;城旦舂罪不审,(《岳麓伍》,简182)
因为“故塞徼外蛮夷”是指原昭襄王长城之外的匈奴与戎羌等少数民族,这些区域在秦始皇三十三年前并非秦属之地,睡虎地秦简中称该区域的少数民族政权为“外臣邦”。相应地,昭襄王长城之内的少数民族就是“故塞徼中蛮夷”,原为属邦之下的“臣邦”统辖。现在的问题是,为何在统一前称为“臣邦人”的非秦人,在始皇三十三年后被称为“徼中蛮夷”?

秦统一前,为争取臣邦君长的支持,让民族地区平稳过渡,由属邦羁縻臣邦,形成中央政权下辖中县道、属邦和郡的多轨体制。属邦除辖县、道外,重要的是领有“臣邦”。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于二十六年“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但仍然存在与内史、郡平行的属邦,实行的是以郡为主、内史与属邦为辅的管理体制。统一后的属邦至少仍辖有襄武以西的“陇西县道”,直到秦始皇三十三年蒙恬“西北斥逐匈奴”,扩境四十四县之后,陇西郡和北地郡方得以跨故塞徼而置,属邦也就失去了管辖的县、道与臣邦,成为专门管理蛮夷降者事务的中央职官。可以说,只有到秦始皇三十三年后,秦王朝才完成中央辖郡的一元化管理模式的变革。原有的“臣邦”不能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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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全部隶属于郡县体制下的“道”,“臣邦君长”改称“蛮夷君长”,“臣邦人”就成了令文中的“徼中蛮夷”。《史记·东越列传》载:“闽越王无诸及越东海王摇者,其先皆越王勾践之后也,姓驺氏。秦已并天下,皆废为君长,以其地为闽中郡。”说明秦统一后的闽中郡仍然有闽越“君长”,只是不能再以“王”为称,也不存在“闽越臣邦”。就西北而言,蒙恬扩张之后,继续留在秦境内的蛮夷戎狄虽然还保留有君长为治,但不复有与县道并立的“臣邦”,而成为县道之下的“徼中蛮夷”。材料12 的“陇西县道”并非表示襄武以西的陇西之地没有蛮夷,而是表示这些“徼中蛮夷”居于道,蛮夷君长和部众均要接受道的管理,受秦法的约束。

与此相应,原来黄河以南故塞外的“外臣邦”,由于被蒙恬征服,纳入郡县道的统辖,不再有“邦”,因此被称作“故塞徼外蛮夷”。由于“故塞徼外蛮夷”处于缘边之地,故有境外蛮夷通过他们入秦为间谍或掠夺人口,因而要临时下诏令颁布处罚措施。但由于“徼中”与“故徼外”有地缘政治和文化传统的区别,在管理政策上也存在一定差异性。材料14、15 中“亡故塞徼外蛮夷”的奴婢、隶臣由于有“去秦属”的意图,因而受到的处罚更重。

四、秦及汉初蛮夷的编户化
不管是统一前的“臣邦君长”、“臣邦君公”、“臣邦人”,还是统一后的“蛮夷君长”、“徼中蛮夷”、“故塞徼外蛮夷”,均属受秦政府统辖的少数民族。根据材料8 和材料10,归服的蛮夷君长或君公在违犯秦法后,可以通过自身爵位或身份特权减轻处罚。但无论如何,这些律令表明,蛮夷归义之后,即使是君长,也要像秦国贵族那样接受秦法的规范,这就意味着他们已经成为秦国君权之下的特权阶层,在政治身份上已经从非秦人向秦人转化。睡虎地秦简《属邦律》虽然仅存一条,但可以想见,完整的《属邦律》中还应有与《法律答问》的解释相对应的其他条文。秦国正是通过立法,赋予属邦管控这些“秦化”蛮夷君长和君公的权力,再通过他们治理少数民族,使非秦人向郡县编户民过渡。

秦统一前的法律表明,对于刚纳入秦国的“臣邦人”,照旧接受臣邦君长的统治,即使“不安其主长”,也不得脱离秦属。但在统一后抄写的岳麓秦简中,全然不见“臣邦君长”、“臣邦人”的用法,代之而起的是“徼中蛮夷”与“故塞徼外蛮夷”, 典籍中则出现了“蛮夷君长”。这些蛮夷在县道管理之下,逐渐担负起原本只有郡县民承担的贡赋义务,如巴氏蛮夷“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武陵蛮直到汉初仍“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賨布”;板楯蛮在秦时,昭王“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至汉兴,“秦地既定,乃遣还巴中,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租赋,余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从上述规定来看,似乎蛮夷只要缴纳一定的“賨钱”或“賨布”,就可免除其他徭赋。然“賨布”或“賨钱”是徭赋的货币化或物化形式,这就表明,蛮夷地区在行政上郡县化以后,接下来就开始了蛮夷的编户化。“賨”这种贡赋实际上就是蛮夷编户化的开端。

蛮夷不出田租,在西汉仍然一样。长沙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中有一项为:“出田十三顷四十五亩半,租百八十四石七斗。临湘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马代忠据整批简的年代将这里的“七年”定为长沙王刘庸七年(前122),蛮夷归义民垦田数占都乡垦田总数的22.4%。这批简已公布的部分简文中有:“具狱亭长庚爰书:先以证律辨告搞,乃讯。辞曰:士五,无阳共里壻子吏令为臾皇人择(译)。迺二月中不识日,啬夫襄人在轻半,令搞收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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