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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明朝的妇女自杀现象为何很普遍?
明代妇女自杀现象与以往相比出现了鲜明的特色,自杀者之众是前代无可比拟的,自杀的起因多种多样,自杀的方式之多也于史罕见,那么为何在明代妇女自杀现象最为普遍呢?
明代妇女自杀现象中最为普遍的是烈妇烈女的殉夫行为。烈妇是指坚持从一而终,在丈夫死后以死相殉的妇女。烈女是指未婚夫死而以自杀表明贞节的女子。明代涌现了大批烈妇烈女。《明史?列女传》中说,以贞白自砥的妇女“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并记载有300多名妇女殉节的史实。《罪惟录》卷28也记载有烈妇87人、烈女35人,其中有所谓的“徐州十六烈”、“丰县二烈”、“萧县八烈”、“沛县八烈”、“砀山县十六烈”、“丰县五烈”、“歙县六烈”等。另外,这一时期全国各地地方志中也记载有大批烈妇、烈女。如安徽《休宁县志》记载,该县在明代就有烈妇、烈女400多人。由于中国古代盛行早婚,烈女自杀的年龄一般在14--19岁之间,正值青春年少之时。
明代妇女自杀现象中另一类较为普遍的就是为保全名节的自杀行为。当时,“男女有别”、“男女授受不亲”的观念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许多妇女往往因极小的事便了结自己的生命。如有因被人诬蔑与他人私淫而自缢,有人在丈夫死后因同村有人羡慕自己的姿色感到害怕而自焚,有人仅因身体被人接触便投江而死,在盗贼劫掠时,更有许多人为避免污辱而自杀。
另外,在战争期间,不少官吏和普通百姓常因战败而以身殉城、殉国。在这类殉城、殉国的自杀行为中集体自杀的情况居多,妇女也不少。如:1644年,李自成攻陷北京,崇桢帝自缢煤山后,许多
因其它原因而自杀的明代妇女也有很多。如有人因反抗改聘他人而自杀,有人在父母死后以死相报,等等。这里不一一列举。值得一提的是,明代妇女自杀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自溺、自缢、自焚、自刎、自刺、绝食、触石、投崖、服毒等。
明代妇女自杀成风绝不是偶然的,它是在特定社会背景下,儒家“轻生重义”观念与妇女“从一而终”观念在明代极端发展的结果。
明代是我国封建制度走向衰落的开始,统治阶级在政治、思想、文化方面大力加强封建专制统治,理学在思想界
另一方面,宋代以后,贞
明代统治者也大力提倡妇女殉夫、守寡。明太祖朱元璋下诏:“巡方督学,岁上其事,著为规条,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奖励贞节”。为殉夫、守寡的妇女修建祠堂、牌坊,还立传表彰。王守仁做官期间,多次令人召集乡邻老幼之人,宣扬烈妇烈女“志节”之美,还通过给人写铭、箴、书等来宣扬仁义道德。在统治者的大力旌扬表彰下,寡妇殉夫、守寡形成为一种风俗。对当时妇女来说,丈夫死后,只有两条路可以选择,“有子则守志奉主,妻道也;无子则洁身殉夫,妇节也”。并以“从夫地下为烈”。对于殉夫、守寡的妇女社会给以很
由此可见,明代妇女自杀成风正是在特殊社会环境和思想观念支配下产生的一种病态社会现象。这种病态的社会现象乃是对妇女人身、人格的极大漠视与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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