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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元朝行省制的双重性
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究竟如何?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
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
元代演化
元代行省的性质与使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的体制。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化完成以后,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许有壬下之治”。虞集说:“国家置中书省以治内,分行省以治外”。
《元志七》也说:“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以上三处明言行省“分天下之庶务”,密切相连。另,终元一代,行省方最高官府和朝廷派出机构的
徐元瑞《吏学指南·府号》说:“分镇方。”出的。当然,我们还需要正视和承认世祖朝以后行省性质的主要方面演化为常设地方最高官府的事实。元行省的这一半性质,端倪:如大德五年(1301年)成书的徐元瑞《吏学指南》称行省为“分镇方面”;但时至元末,柳贯则云“行省得画地统民”,与柳贯同仕于顺帝朝的湖广行省平章星吉也自称:“吾受天子
总之,具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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