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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宋朝咸平年间是怎么抑制腐败的
宋朝是著名的经济强朝代,在宋真宗的统治下经济繁荣,百姓安居乐业,出现了咸平之治。良好局面的出现,离不开背后的努力,赵恒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保证朝政安稳,使得咸平之治得以出现。
宋真宗在位得益于他卓有成效的反腐倡廉的举措。
首先,宋真宗有一个传诸后世的良好的廉政理念。他颁布了告诫百官的《文武七条》:
清心,要平心待物,不为自己的喜怒爱憎而左右政事;奉公,要公平正直,自身廉洁;修德,要以德服人,而不是
这《文武七条》均是廉政之举,是宋真宗苦心孤诣的安排,也是百姓们的热切期望。在宋真宗看来,“清心”、“修德”就是廉政的源头,就能实现“德治”。“德治”就是以道德教育,启迪官吏的道德良知,使之不去越轨,但它必须与“法治”相结合:以法律约束,令其奉公守法,不敢贪污。为达到《文武七条》之“奉公”(廉洁奉公)宗旨,宋真宗倡廉工作的一大重点是加强监察官员自身的廉政建设。
宋朝有一整套严谨有效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宋代严明赏罚,官员有试用期,试用官员转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员保举,按规定,官员不得保举曾犯有贪污罪的官员转正。宋朝允许在职官员参加科举考试,考中者可提前转正或越级提拔,但曾犯有贪污罪者不许参加科举考试
宋朝官员通常定期升级,但曾犯贪污罪的官员升迁则举步维艰。一个官员若犯贪污罪,其上司、曾荐举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这使得上司很注意防范下属犯贪污罪,荐举者很关心被荐举者的德行,这样,只有才德兼备者才能被选拔进入官员队伍,自然而然,官员的贪污行为也就相应减少。
同时,宋代吏部还建立了官员档案,凡犯贪污罪者都记录在案。宋代还规定,这些犯罪者,每次晋级或调动职务时,都要向吏部主动申报自己曾犯过贪污罪,并规定,此类官员不得随意更改姓名。这样的规定,动员了上上下下各方面的监督力量,杜绝了贪污腐败者上升的空间,并将他们置于严密的监管体系中,避免了他们再次搞腐败的可能。
宋朝建立了一套监察官员的渎职惩处制度、选拔的标准和职务回避制度。宋朝对具有纪委职责的监察官员有着严格的规定,甚至监察官违反出巡制度都要受到处罚。还特别规定了监察官失察、自身贪暴受惩处的制度。
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九月,宋真宗“诏诸路官吏蠹政害民,转运使、提点刑狱官不举察者坐之”。史载王曙为河北转运使,“坐部吏受赇,降知寿州”;张观任解州通判,因“盐池吏以赃败,坐失举劾降监河中府税”;河北路走马承受使臣悉代之,“坐不察边肃贪纵故也”。
因为这些廉政举措,所以宋真宗和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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