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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用中国历史解读《英国大宪章》
西元1215年,英国的一些贵族和主教同英国国王签订了一个协议,史称《大宪章》。这个《大宪章》在西方历史上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很多西方历史书都以相当的篇幅描述这个法律文件。的确,对于西方历史,尤其对于英国来说,这个法律文件是很重要。因为在此之前,西方历史上几乎没有这样的法律,它关系到贵族的权利,贵族妇女的权利,法庭审判方式,一些简单的财产权利等。《大宪章》因为它的内容在西方历史上的重要性,被西方人看得很重,这很容易理解。
但是,一些中国人也顺着西方人的结论,将《英国大宪章》说得神乎其神,就没有道理。比方说,有的中国学者把《大宪章》称为“划时代的人权宣言”,基本上属于“拿着鸡毛当令箭”。之所以在某些中国学者那里会有这种观点,主要是因为对中国历史严重缺乏了解,也缺乏中国历史与西方历史的横向比较。《英国大宪章》的年代,相当于中国南宋宁宗时期。因此,用宋朝的法律与《英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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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章》相比较,我们就很容易看出,在很多法律问题上,到底谁先进,谁落后。
例如《英国大宪章》第七条规定,丈夫死后,寡妇应获得她原先的嫁妆和遗产。这个规定的现实基础是,贵族只能与贵族通婚,贵族女性嫁给贵族男性时,会带来值钱的嫁妆,比方说土地。因此,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说,丈夫死后,女性贵族成了寡妇,她原先带来的土地之类的嫁妆,依然归她自己。类似这样的规定,在宋朝的法律条文中要彻底得多。依宋朝法律,女性对于嫁妆的权利,遍及每一个人,而不仅仅是女性贵族。甚至在丈夫未死时,嫁妆的处置权依然在女性手里。就在比《英国大宪章》稍早一点的时间,南宋有一个妇女三次改嫁,其嫁妆依然在自己手里。
再比如,《英国大宪章》规定,不得强迫拥有土地的自由人“服额外之役”。在这里,英国所谓拥有土地的自由人,主要是指贵族和武士。而当时大多数英国农民,都是没有土地的农奴,与领主之间是没有人身自由的依附关系。在宋朝,绝大多数农民都可以自由拥有土地,自由买卖土地。宋朝没有土地的农民与地主的关系,也不是像当时英国那样的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租佃关系,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自由市场经济。《英国大宪章》所谓不得强迫“服额外之役”,意思就是国王要求的各种差役。在我
以前的文章中讲到《水浒》的时候,曾经提到过,北宋中期以前,中国百姓也有很多差役。王安石变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把义务性的“差役”,变成有报酬的“募役”。一个国家总有很多公共性的事物,强迫人们义务劳动来完成公共事务就是“差役”。王安石变法,以法律形式将“差役”改为“募役”,成为全世界公务员制度的雏形,比《大宪章》至少早150年左右。而且,《大宪章》里只有一句空话,根本没有具体的措施。
再比如,《大宪章》要求审判须有证人和证物,而不能采取教会的“神判法”。看过电视剧《大宋提刑官》的人都应该知道,宋慈被誉为全世界法医学之父,他的所有判案,都极其重视证据。而且,宋朝的法律对于证人、证物有着详细而系统的规定。比方说,宋朝法律的证物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书证”,包括各种契约。“契约精神”经常被崇洋媚外者誉为西方的特色。而在宋朝,由于纸张和印刷术的普及,使得“契约精神”几乎在每个老百姓那里得到普及。在当时的英国,纸张和印刷术还只是天方夜谭,听都没听说过,因此,即便有所谓“契约精神”,也只在少数贵族那里,与普通百姓毫无关系。关于证人与证物,《大宪章》只是提出一个概念,完成这个概念,基本上要到18世纪,也就是500年以后。但在宋朝已经非常完备了。
《大宪章》还对法庭审判做了简单的规定,其第十七条说:“一般诉讼应在一定地方审问,无需追随国王法庭请求处理。”当时英国的情况是,除了教会有“神判法”外,世俗社会在国王管理下的,只有流动法庭,没有固定法庭。宋朝的法庭怎样呢?对于基层来说,每一个县衙门都是法庭,每一个州府都是高一级法庭,州政府还有两个法庭,目的是同一个案件由两个法庭互判,以防止徇私舞弊。宋朝的中央政府还有各类法庭,甚至包括今天的军事法庭,朝廷还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随时组成或派出临时法庭。因此,宋朝的法庭审判制度比《大宪章》不知要先进多少倍。
从各个方面说,《大宪章》的进步意义,只在于英国或欧洲当时的社会状况,与同时期的中国宋朝比较,《大宪章》显得很小儿科,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西方人为他们当时的那一点历史进步而骄傲,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们目光短浅,不知道当时的世界上还有一个比他们先进无数倍的宋朝。中国人如果也像西方人一样,把《英国大宪章》奉为划时代的标志,就比较可笑。一是像西方人一样,同样犯了目光短浅的毛病,二是落入了西方人“欧洲中心论”的窠臼。
《英国大宪章》最为人称道的是限制了英国国王的权利,这一点也被称为“民主”的先声。在我看来,少数贵族限制国王权利,与民主毫无关系。类似的事情在中国历史上,比当时的英国要彻底得多。宋朝有一个名叫赵子砥的人,他是宋太祖赵匡胤的六世孙。北宋末年金兵攻占开封后,赵子砥与宋徽宗等一起被俘,在金人管辖的燕山被囚禁三年,后来逃回南宋。赵子砥将其在金国的所见所闻写了一本书,名叫《燕云录》,其中有一个关于金太宗吴乞买的记载。
金太宗吴乞买是金太祖完颜阿骨打的弟弟,继位于金朝初年,还带有很多部落民主色彩。女真人原先没有什么赋税,这种情况似乎很难称其为先进,只能称为部落经济的落后。但是,由于要向辽国和宋朝发动战争,没有赋税就很难,于是,女真人部落首领达成了一个盟约。据《燕云录》记载,这个盟约的核心是,国库收敛的赋税,只能用来发动战争。金太宗吴乞买即位后,发生了一个情况,说他“私用过度”,我们不知道“私用”的具体的内容,但显然金太宗不是把国库的钱用来发动战争,于是,便违背了与部落首领们共同制定的盟约精神,有“违誓约之罪”。如何处罚呢?女真人部落首领们把金太宗扶下国王宝座,当庭杖打金太宗二十下屁股。打完之后,再把国王扶上宝座,大家向金太宗道个歉。
这个历史事件发生的时间比《英国大宪章》要早约100年。女真人部落首领盟约对首席军事长官的制约,在我看来,与英国贵族对于国王权利的限制是一样的,甚至更彻底。因此,也有人将金太宗被当众打屁股称为“原始军事民主制度”,带上了“民主”这个字眼。那么,这种“民主”代表先进吗?这种贵族限制国王权利的做法代表先进吗?我们知道,当时的女真人还实行奴隶制,女真人贵族出发打仗的时候,也会带着奴隶随行,奴隶替贵族们照管马匹、日常生活等。女真人在金国初期因为没有赋税,也就没有军俸,武器粮草都是自带。奴隶的作用之一是,在粮草用完,仗却没有打完时,贵族可以吃奴隶,充当粮食。
因此,打国王屁股这种“民主”,这种限制国王权利的方式,并不具有本质上的先进性。这也是我一贯主张的观点,民主只是一个工具,本身不具有道德价值。民主是否产生好的效果,只在于使用民主这一工具的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观。对于女真人来说,
他们的确具有“民主”精神,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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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依然是落后的,依然是采取歧视性的社会等级制度。宋朝百姓反抗金人,
就是拒绝被等级制度奴役。《英国大宪章》所代表的民主,同样是落后的,同样没有改变英国农奴的地位,这里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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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大普通百姓没有关系。民主这一工具只被少数贵族掌握,对于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来说,未必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
因此,放在全人类的大视野中,《英国大宪章》并没有多少先进的成分,它的划时代意义,只在于当时欧洲封闭情况下的一个小角落,只因为其短视和封闭,才在那个封闭的小岛上具有了“划时代”的意义。这种状况用中国古代的一个故事来表示,就是“夜郎自大”,不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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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地厚。西方人因为自己的“欧洲中心观”而妄自尊大地将《大宪章》视为多么先进的一个法律文件,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他们的这个行为和结论。对于中国人来说,只要对照一下自己的历史,就会发现,《大宪章》并不值得夸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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