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虎历史故事网,分享历史故事,包括:中国历史人物、中国历史故事、世界历史人物、世界历史故事等内容,是您了解中外历史故事的好助手。

汉口民国日报-朱英:国民革命时期的武汉店员工会

  • 汉口民国日报,武汉发展,中国工会,中国近代史,武
  • 中国历史故事-小虎历史故事网
  • 2023-08-21 04:24
  • 小虎历史故事网

汉口民国日报-朱英:国民革命时期的武汉店员工会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汉口民国日报-朱英:国民革命时期的武汉店员工会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朱英:国民革命时期的武汉店员工会


摘要:

国民革命时期武汉店员人数众多,店员总工会的组织系统也较为严密,并积极组织广大店员开展经济斗争,导致店员与店主之间的冲突日益激烈,对商业的发展也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影响。武汉国民党中央及汉口特别市党部不得不约束店员工会的某些偏激行动,并督促总工会、总商会、商民协会协调劳资纠纷,通过召开工商联席会议,成立工商倶乐部等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有关店员是否应属于工人,是否应组织工会,以及店员工会的隶属关系等问题,仍一直存在着争议。武汉国民党中央提出了一种折衷解决方案,将店员总工会改名为店员总会,直接隶属于商民部,当时虽未能切实执行,但在其后仍为南京国民党中央重新确定。直至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规定店员总会隶属于商民协会,这一争议才告平息。

关键词:

国民革命;国民党;店员工会
在国民革命期间,店员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中央将店员的身份确定为工人,并支持成立店员工会。但在此之后,随着工人运动的兴盛与发展,店员工会不断组织店员积极开展经济斗争,致使店员与店主之间的冲突日益激烈,对商业的发展也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影响。于是,店员是否应属于工人?是否应组织工会?在总工会、总商会、商民协会乃至国民党各级党部的工人部、商民部之间,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类似的情况,在当时的武汉也十分突出,以至于武汉国民党中央也不得不多次讨论该问题,商讨应对之策。
迄至目前,史学界专论国民革命时期店员工会的论著尚付之阙如,有关这一时期武汉店员工会的研究成果同样也很少见,只是在论述当时武汉商民运动、商民协会以及工人运动的成果中,有些附带提及武汉店员工会。(1)为此,本文拟对国民革

中国历史书上养猪的故事

命时期的武汉店员工会概况、武汉店员工会的经济斗争影响、各方对工商冲突的协调、对武汉店员工会应否存在的争议等问题,略作简要论述。

一、武汉店员工会及其经济斗争


北伐时期,武汉的店员组织以及店员运动都比较发达。不仅如此,“店员运动成为工人运动的重要部分,到后来实际上成为其核心。”(2)北伐军到武汉后,该地不少行业的店员很快即成立了店员联合会或店员工会。具体情况如下:报关业,1926年10月;钱业、煤业、火柴、面粉、香烟、煤油等业,1926年11月;皮业,1926年12月;饮片、西药、参燕药行、衣典业,1927年3月;书业、中外纸业、布业、麻夏、匹头业、绸缎呢绒花布、白布、金奶、王金等业,1927年4月;海味、糖业、茶食、泰西食物、茶业,1927年5月。
另据1927年6月武汉店员总工会的报告,武汉店员总工会成立于1926年12月14日,其前身是店员联合会。店员总工会组织部报告还曾说明:“在店联会时代的负责人,纯为富于革命思想的青年店员,他们缺少的是经验,因为他们没有经过团体的生活,没有受过团体的训练,而同时一般店员也缺少监督的能力,因此进行上便不免有很多手续上的错误。后来一方面由各会员各自发展各业店员工会,一方面改店员联合会为店员总工会,以集中组织,直至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店员总工会才正式宣告成立。此后,渐渐地把组织统一起来,经济集中起来,会务也跟着而渐渐地发展扩大,以形成现在这样的现象。”(3)
武汉店员总工会成立后,“将三四万人所组织之四十余个性质相近的店员工会,合并为十五个分会,在每分会下又按其人数与地域之关系,成立了一千六百四十七个支部。每次开支部干事联会时,莫不在未开会以前之半点钟到,从整齐严肃中,可以见其组织力量。”(4)关于武汉店员总工会会员人数,一般都认为是3万2千人,但据中央工人部1927年6月底调查,其总数达到4万人。(5)因此,武汉的店员不仅组织系统较为严密,而且人数众多,其活动足以产生比较显著的影响。
武汉的店员运动,在第一阶段主要是经济斗争。“店总成立后,第一步就实行经济斗争。”因为当时“正值武汉各业发生普遍的经济争斗之时,而店员所得工资,多按民国二年以前之物价而定的,加以店员所受压迫较其他产业工人为尤甚,在此客观环境之下,当然免不了一番经济争斗,所以此时店总工作多半应付于彼了。”(6)店员从事的所谓经济斗争,具体目标主要是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环境,限制店主辞退店员等,其结果不仅与店主发生冲突,也使店员组织与商民协会以及商会之间出现了矛盾。例如1927年2月初,京苏洋广杂货业店东“在旧历新正之际,无故辞退工友,计达二百余人。”店员总工会认为:“此事之发生,实由八十六与百十四商协会主持”,并要求市党部予以处理。(7)
在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主导的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由于工人运动的发展十分迅速,店员与店主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显得较为突出,许多店铺因此而停顿或倒闭。当时,许多行业的店主都对店员工会组织的经济斗争感到十分惶恐,营业也深受影响。虽然武汉店员总工会曾发布整饬工会纪律宣言,说明“店员工友,若是受店东执事之苛待,可向所在工会陈述,求其交涉。交涉无效时,则由该会呈请本会办理,不得自由行动,而伤双方感情。”另还规定:“店员工友,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假工会名义而越职守。”(8)但是,此后的店员运动仍时有某些过激行为,致使各业商家普遍啧有烦言,十分不满,例如钱业说明:“钱业店员工会成立,提出各种条件,并于钱店设立支部,各店经理无法维持。”
又如茯苓业指出:“工会成立,店员店东意见隔阂。一经质问,即援引各店权操之店员之例而为恐吓。”洋广杂货业同业公会也抱怨:“工会自行减缩工作时间,早晚以九时为起讫。稍愈规定时间,即侮辱殴毁。”汉口印染花布业公会更是声称:“辞就(店员)不能自由,四五家设支部。干事、代表、宣传之名甚多,三日大会,两日小会,守店无人,不服店规,嫖赌酒烟,无所不为。为害店东之日短,害店员之日长也。”(9)
随着店员运动的日益高涨,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武汉商家停歇和破产者也与日俱增,呈现出一片衰败景象。据中央商民部报告,汉口“倒闭者以钱业为最多,表面明白倒闭者不过一二十家,实际暗中停顿等于倒闭者大约七八十家。”由于钱业为市面中小商人周转之根本,故钱业一家倒闭,连带受影响之店铺则不只一家。“至于债权者亦深知倒闭原因真相,故双方起诉者绝少,且店中纵有款项,店员亦不允还债,缘店员以为还债以后,店中便无力再作也。”除此之外,“店员工会对于商家每有额外派人情事,商家如拟裁员,却必须呈明工会及仲裁会允可。······商家愈感觉用人之不能自由,连带及于营业之不能自由,营业既甚萧条,又须被动的勉强添员,店员有不遵守规矩及怠工情事,又恐担受资本家名义,不能随时告试,缘以往荐举店员全赖口头信用,现在店员无所拘束,故有此弊耳。”(10)
武昌的情形同样也十分严重,“已倒闭得钱业居十分之九,典当业十分之六,木业十分之五。”尤其严重的是,“将倒闭者中大商家约居十之八九”。众多难以维持而行将倒闭的店铺,“店员不允倒闭,店东失却营业管理权,更不能增加店员工作时间,如每七点钟开门之议,至今仍难执行,而且店员尚有又要求加薪者。……因此店东方面,决定本钱赔完破产为止,不复他想矣。”(11)在汉阳,也是“已倒闭的数目约在一二百家,内中以榨油厂、机器厂、花行、粮食行、钱店等为较多。”此外,“将倒闭的如汉阳市之机器米厂暨各小贩米店、油盐业、鹦鹉洲之木业全部停滞,蔡甸几无一业可存之景象。”(12)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除了武汉国民政府实行集中现金政策,以及在此之后帝国主义对武汉实施经济封锁之外,即是由于店员工会广泛进行的经济斗争,致使商家“用人权不自由,营业权不自由”,无法正常运作。在当时店员运动空前高涨的情况下,店主纷纷抱怨:“现在工人也不能辞,店也不能关,只有坐吃山崩,同归于尽一条路了。”(13)
在此情况下,各业店主纷纷向商民协会提出维持请求,商民协会也不能视而不见,只得勉力向中央商民部报告并希望采取措施。汉口和武昌商民协会在调查报告中,都较为客观地分析了工商业衰败的各种原因,希望市党部商民部以及国民政府予以协调解决,帮助商家摆脱困境。
当时,国民党中央与武汉国民政府也都意识到工农运动存在过于偏激之倾向,决定采取纠偏政策。1927年5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相关决议,并训令各级党部,强调“中国国民革命既以农工及工商业者为革命之主要成分,其所采取之政策,不独使工商业者与农工同时获得痛苦之解放,生命财产之安全,并期望此同盟战线日益巩固,促成国民革命之成功,使中国全民族获得最后之自由平等。所以中国国民革命之能否成功,要视工商业者之能否拥护国民革命为断;工商业者之能否拥护国民革命,又视农工群众是否拥护工商业者为其亲挚之同盟者为断。”这显然是对工商业者在国民革命中的地位与作用,给予了高度的肯定。与此同时,中执会的训令还指出了当时工农运动在迅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自国民革命军北伐以来,底定武汉,略平东南,农工运动已有相当之发展组织,但长江流域之农工团体,以突飞发展之故,幼稚之病潜然不自觉而发生,忽视国民革命整个之前途,更忽视共同□□□之同盟者。如农工团体每昧于社会经济之观察,常对雇主提过度之要求,甚或以武装纠察封闭厂店,强迫雇主行不可能之条件,遂使工商业者以为本身出于政府保护之外,财产、身体□失自由,不独以国民革命非为人民谋利益,反以国民革命为害人民之安全。”(14)为了扭转这一趋向,调和店员与店主之间的冲突,中执会通过的决议作出了如下若干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党部切实执行:
(一)制定劳资仲裁条例,由劳工部及各省政府组织劳资仲裁机关,解决工人、厂主间及店主间之各种冲突。
(二)制定劳动法,对工厂、商店规定工作时间,并按当地生活情形,规定工资之数目及工人之养老金暨各种劳动保险。
(三)制止工人及店员之过度要求,并禁止其干涉厂店中之管理,另由总工会与商民协会组织特种委员会,审查工人、店员之要求条件并加以相当制限。
(四)工会或纠察队对于店主或厂主,有恐吓罚款及擅自逮捕或用其他压迫方式者,一律严禁。劳资两方有痛苦者,须陈诉于仲裁机关解决之。(15)
以上除第2条是有关保护工人、店员工作时间、工资及福利方面的内容之外,其他3条可以说都是不同程度地维护工厂主、店主的利益,限制工人、店员提出所谓过度经济斗争要求的规定。为了保证以上决议能够得到贯彻执行,中执会的训令还严厉地指出:“右之议决为本党巩固国民革命同盟战线之政策,凡属本党党员应明了本党之主张,并以不迟疑之态度执行上项之决议。如有违反及不努力执行者,各级党部应加以严厉之制裁。各级党部不能领导民众服从上项之决议,中央必予以相当之惩戒。”(16)

二、工商冲突之协调


从实际情况看,武汉地区的商民协会和工会在省市党部的指导之下,在初期也都是希望能够加强工商联合,巩固与扩大国民革命的联合阵线,因而配合省市党部做出了一些努力,没有使工商两界完全公开分裂的情形出现。当时,由湖北省政治委员会出面,省市党部商民部、工人部、商民协会、总商会、总工会等各自选派代表,成立了湖北劳资仲裁委员会,如遇有劳资纠纷,即由该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援引此例,湖北省其他县市也设立了类似的机构。例如:“新堤自北洋军阀崩溃后,工会运动如春花之放,而商民协会之各业分会,亦次第成立。但是因各店员分会为加薪事件,与商协屡屡发生冲突。新堤市党部为巩固联合战线计,于一月十七号在该部召集各团体联席会议,筹备劳资仲裁委员会。”本次会议选举了9名筹备委员,一致认为“现在因店员要求加薪,与老板发生无数的冲突,本会为巩固联合战线计,为促成国民革命计,所以才组织这个劳资仲裁委员会,排解双方的纠纷。”(17)此外,汉口商民协会的领导人还曾在各分会执行委员近千人参加的首次联席会议上,特别强调了商协与商会的不同,以及与工会的友好密切关系:商民协会“参加政治与总商会之在商言商的宗旨不同”,“商民协会与国民政府及国民党的关系是连带的,……与工会的关系是密切的兄弟的”。(18)1927年2月,汉口商民协会又积极参与设立解决工商纠纷委员会,并推举蒋伯良、周鸿云、熊步云3人任该委员会委员。(19)
解决工商纠纷委员会主要由省总工会、商民协会的代表组成,汉口特别市党部会同总政治部也派员参与其间。该委员会成立后,曾议决处理工商纠纷的九项原则,具体内容是:凡在工会任现职者,不得辞退;凡有实据证明亏本,不能继续营业之店家,准许歇业;确因营业状况不佳,须缩小经营范围,可适当辞退店员;店员有重大过失者,可以辞退,但须由工会另行介绍补充;被辞之店员,须照例发给辞歇费;如原与店主有给川资之规定者,外省及武汉外之店员照给;学徒除有不端行为者,不得辞退;论季营业者,照先年同期营业习惯办理辞就;因营业缩小范围而辞退店员的数量,须按缩小比例进行。(20)这些原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就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减少相关的工商纠纷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在省市党部的推动下,商民协会和总工会随后都为消除工商两界之间的矛盾隔阂,加强联合,又共同采取了一些相关行动。据当时报纸报道,1927年5月16日,“湖北全省总工会与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为解释工商间之误会,并讨论具体工商联合,及集中革命力量起见,特就商民协会开两会全体执行委员联席会,推向忠发、詹大悲、郑慧吾为主席团。首议工商界限划分问题,次议决总工会劳动童子团工作与操练时间问题,及服装费问题,均有极圆满之结论。对于工商联合问题,议决组织小组委员会,专责起草及筹备工商联合之组织及宣传诸事宜。最后并决定十七日午后五时续开会议,完成其余议案。”(21)从中不难看出,联席会议的气氛比较融洽,议决相关事项也比较顺利,表明工商两界之团体在当时仍处于较好的合作与联合态势。
随后继续举行的工商联席会议,取得了更为突出的成果,会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案:
(一)关于改良店员待遇问题:店家须在夏季设置电扇和风扇,冬季须设置火炉或火盆;夏季为店员提供汗衫一件,毛巾一条,并备置经常救济药品;每月朔望两日,店家须备办较优之肴馔,慰问店员。
(二)关于店员工作时间问题:店家暑季在上午7时一律开店,店员每日工作时间,原在11小时者照旧,如在11小时以上者,一律改为11小时;若营业有延长之必要时,可规定店员轮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店员不得自由离店,如有要事,须经店东或管事之许可;在工作时间外,店东不得限制。
(三)关于工商界限问题:凡手工业之店东,自己作工而又雇有工人者,一律加入商民协会;在手工业中之自做自卖,如缝艺、鞋艺等,未雇用工人者,加入工会;凡独立贩卖之小商店,未雇用店员之店主,加入商民协会;商店之经理,多为店主之代理人,应加入商民协会;半工半商之摊担职业者,介乎工商之间,另组织摊担联合会,直属于市党部。(22)
(四>关于用人问题:工会及店员不得强迫店家加用店员;店员有不正当行为,或不服店家之正当管理者,店东可先通知店员工会辞退之;如发生纠纷,由商民协会与省总工会解决之;平时辞减店员,依照解决工商纠纷委员会所议条例办理;店家加用店员时,由店员总工会设立的职业介绍所负责推荐。
(五)关于营业收歇问题:店主收歇,由商民协会和省总工会审查,依照解决工商纠纷委员会所议条例办理,如不能解决,再呈请政府仲裁机关解决,解决前店主不得运货私逃,店员不得逮捕店家及管理店产;如店主私逃,其财产由商民协会与省总工会处理,优先发给店员及工人之救助金。
(六)关于营业管理问题:店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懈怠;店员及支部不得干预店家之营业管理权;店员在工作上应受店家正当之指挥与管理。(23)
(七)关于工商谈判问题:由省总工会与商民协会组织工商倶乐部,解决一切工商间之纠纷问题;店员工会支部不得单独向店家提出要求,店家也不得单独应其要求;如有要求,须经店员总工会盖章。(24)
(八)关于平抑物价问题:由商民协会筹划市面各种必需品之充分供给,并组织物价委员会,限制各种货价之过分增涨。
(九)关于工商联合问题:由省总工会、商民协会共同发表工商联合宣言及标语,作扩大之宣传;并召集工商扩大代表大会,作积极之联合;相关事项,由总工会、商民协会各推选三名代表,另组织委员会办理。
(十)关于救济失业工人问题:商民协会须积极宣传救济失业;商民协会须设法筹措失业工人之救济金;用工商联席会议名义,呈请政府迅速办理恢复京汉路货车通车、沪汉汇兑、长江交通等。(25)
此次工商联席会议通过的议决案共有14项,另加有“附录”4条,除上列10条,还有劳动童子团问题、工人对店东算总账问题、码头工人运货问题、停工参加大会问题。就整体而言,其中既有改善工人待遇和约束工人的内容,又有维护店主权益和限制店主行为的规定,对以往因工商界限划分不清而引起的商民协会与工会吸收会员之争,也作了具体的说明。与此前解决工商纠纷委员会议定的9条原则相比较,工商联席会议的上述议决案对涉及工商纠纷的更多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也为工商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具体的依据,对于减少工商纠纷和加强工商联合,显然都具有更为积极的作用与影响。
本次会议议决案“附录”还规定,工商联席会议嗣后每月举行一次,凡此前尚未解决之工商间一切悬案,“均照此次工商联席会议所决定之各项原则,由工商倶乐部办理之。”同时,确定由“商民协会负责向店东宣传解释,制止一切谣言”。(26)在工商两界的联合得以加强之后,总工会与商民协会在其他方面的协调行动也随之开始出现。例如在工商联席会议结束不久,湖北省总工会与汉口商民协会就曾会衔呈文国民政府,共同请求政府迅速恢复各路交通,肃清内地土匪,救济失业工人,解决商民积困。(27)工商联合的这种发展趋向,在当时的情况下无疑有利于国民革命的进一步深入进行。汉口特别市党部商民部在工作报告中称:“湖北全省总工会与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联席会议以后,他们工商业者才明了本身在国民革命中之地位与关系,于是一天一天回复了对于本党的信仰,并增加了工商间的感情,巩固了工商间的联合战线。过去的商民运动,可以说这一

中国历史消防事故事件图片

期是最有意义、最有效力、最有价值的一期。”(28)
不仅如此,“武汉工商两界,以我军第二次北伐以来,一般反动分子,蓄意捣乱,造谣挑拨,无所不用其极。若不急于联合战线,不足以巩固后方。因于日前工商两会全体执委会议中,议决于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时,在血花世界大剧场举行工商联合代表大会,通过宣言及决议案,藉志工商联合之成功。”(29)1927年5月28日,武汉工商联合代表大会隆重召开,到会代表二千余人,中央党部、国民政府及省市机关要员均出席,汪精卫、徐谦等党政领导人还在会上发表了演说(徐谦演说辞由其代表代为宣读)。总工会委员向忠发致开幕词,汉口市党部詹大悲、汉口商协刘一华、总工会刘少奇、许白昊,以及中央工人部蓝辛堂等人,先后登台演讲。会议通过了工商联合宣言与“介绍失业工人工作”、“组织工商倶乐部”两项提案,最后还表演了新剧。大会“情形异常热烈,上午十时开幕,至下午五时散会,无一先退席者,且宣读宣言议案,每于来宾演讲时,其鼓掌声喊口号声,震动屋瓦,表示诚意,接受其团结精神,如此可概见。”(30)
两日后,汉口商民协会和总工会代表为落实和执行工商联席会议通过的议决案,尤其是组织工商倶乐部事宜,再次召开会议,确定了工商倶乐部委员名单,于6月1日举行第一次工商倶乐部委员会会议,以阴历五月初八日为执行工商联席会议议决案之日期,另还决定将工商联合宣言及议决案分寄全国各报馆、各团体、各机关、各军师政治部、各党部,以广宣传。(31)在此期间,工商联合宣言相继在各报章发表。
由湖北省总工会、汉口商民协会、武昌商民协会、汉阳商民协会共同署名的这份宣言,并不忌讳工商两界之间先前确实产生过一些摩擦和矛盾,公开承认“不久以前,我们工商相互之间,发现一个小小裂痕,这个裂痕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工商间的小纠纷,不能得一正当解决办法。”但是,宣言也特别强调:我们工商两界的共同敌人“以为有隙可乘,极尽挑拨离间、阴谋破坏的伎俩,制造谣言,扇动风潮,以冀根本推翻革命政府,置我们工商两界于万劫不复之地位。我们工商两界深知反动派对我们的阴谋诡计,我们不得不更坚固的联合起来。对于过去一切的纠纷,已经双方考虑,议定各种很好方法解决,双方遵守置于政治的宾东关系之下,从此我们中间裂痕已消除,反动派无机可乘,再来破坏我们在革命中的联合战线。”宣言还阐明工商两界的痛苦,究其根源在于帝国主义和军阀的压迫。因此,“我们工人和一般中小商业者应该联合起来,进行国民革命,打倒共同敌人,求得双方解放。”(32)
随后不久,工商倶乐部正式成立,在调解商事纠纷和维护工商联合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据报纸报道,“工商倶乐部自组织成立以来,解决工商纠纷案件甚多。”仅1927年6月20日至26日一周之内,受理相关案件即达38件之多,其中“逐日谈判有结果者共16件”,包括烟业工会纠纷案、谦益祥药店店员纠纷案、裕生袜厂纠纷案、永明日记电池厂华中电池厂歇业案、润和祥疋号拒绝补充店员案、大生祥店员纠纷案、李恒祥袜厂歇业案、汉华公司与工友纠纷案、广生行摧残工友案等,具体涉及工会纠纷、店员纠纷、工友纠纷、歇业纠纷、补充店员纠纷以及其他方面的许多内容。尽管工商倶乐部“召集谈判无结果,或一方未到,延迟不能谈判者,共有二十二件”,但能够及时解决将近一半的纠纷案,在当时也称得上是成绩可观。对于那些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很快调解的纠纷案,工商倶乐部一般也不会简单地予以放弃不再受理,而是坚持积极地进行调解。(33)
需要说明的是,工商联席会议的召开与宣言的发表,以及工商倶乐部的成立,并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店员与店主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武昌商民协会就曾对此作过较详细的说明:
对于工商联席议决案,认为较前改良,惟店员尚有额外添补情事,殊难得适当解决。如乡人黎明入城买物,平常六点即可回家,现在因油盐米店开门较晚,必须久待方能购物。尤以药店遇有急病需购药,以往可随时扣门,现在以时间限制,致买主不能如意。又经济权、行政权归之店员,而经理不能问事,但与之往来交易之商店,又时时表示不信任店员,对于店员主事之商店,拒绝赊借,于是店员认为经理之怂动,更生恶感矣。至于待遇一节,武汉商店在十数年前店员已可分红,工薪则随生活程度之增涨而增加,不过终有阶级,即以店员之任务与能力,分薪金为三级。现在店员改为一律,于是任务较重、能力较大者,亦遂不复努力。又如同行商店,武汉两地情形迥殊,在汉商务繁盛,譬如每一店员每日可卖六十元,在武昌因商务相差太远,每日店员不过总共卖得六十元,若两地店员薪金一律,在武昌商店实难负担也。(34)
汉口商民协会也曾经说明,自工商倶乐部成立以后,虽然工商纠纷有所减少,但劳资问题却不减反增。工商联席会议各项决议案执行过程中,工会下层会员仍时有不遵守行为。“少数店员支部管理店员中流水,至于维持门市须由店东自己向外借钱,且店东因本钱渐亏折不能活动,而店员尤不允店东以店中存款对外还债,于是店东至[只]有率性一走了事者矣。”(35)不仅如此,店员工会逮捕商人的现象也仍有发生,以至于市政府不得不再发布告,说明“自兹以后,如有商人发现店员错误者,得随时报告于本政府,立予严办,决不姑宽。店员及童子团之间,须互相告诫,切实遵守联会议决,不得故犯。……所有关于工商一切纠纷,一经武汉工商倶乐部解决,无论团体或个人,不得采取直接行动。”(36)

三、店员工会应否存在之争议


当时,在店员与店主之间冲突日益激烈,商业发展深受影响的情况下,武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还曾议及是否取消店员工会问题。在1927年6月15日举行的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第29次会议上,汪精卫提出:“主席团上次到郑州去的时候,总商会长来见,说明商民协会同总工会所定的条件,未得总商会的同意,就是照那个条件去实行,也不能恢复商业。主席团问他是什么道理?他说店东没有用人的权,商业总不会恢复。”陈公博接着发言:“他们主张解散店员工会,这个要求大大办不到,最多也只能将店员工会加入商民协会。而且店员工会内容非常复杂,例如当经理的一方面算是店员,一方面又算是店东,可以加入商民协会,中级的店员也可以,但下级的贫苦学徒就不能加入了。”詹大悲在发言时更直接表示:“所谓商会只能代表少数的商人,商民协会才是多数商人的代表,取消店员工会的要求,乃是商会进一步的反攻。汉口现在的商业还有一种危险,就是一般商人都将货物运往上海,若不是店员工会实行监督,恐怕商人已经跑光了,商业也完全没有了。”这次会议的讨论并无最后结果,担任会议主席的孙科表示:“工商业不能恢复的原因,除了交通问题同汇兑问题之外,就是对于工界所发生的误会同恐慌。这种恐慌同误会须设法消灭,然后才谈得上恢复商务。本席以为工会店员同商民协会多少要有一点牺牲的精神,退让的态度。”汪精卫附议说:“主席的话是很对的。如果每一个店员都要起来打倒他的店东,世界各国也没有这种办法。”(37)不难看出,当时的武汉中执会委员多数并不赞同取消店员工会,有的甚至仍充分肯定店员工会的积极作用,并认为要求取消店员工会是旧式商会的“反攻”要求。不过,也有委员认为店员工会的行动存在着偏激之处,需要加以纠正,否则工商业的衰败无法挽救。
6月22日召开的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第31次会议,又再次讨论了店员工会问题。由于武汉工商业的持续衰败,使得武汉的国民党中央对这一问题不得不更加重视,态度也有一定的变化。未参加前次会议的谭延阊认为:“工商间本不会有冲突,最大的原因就是店员工会。”对这种说法其他执委并未表示异议,这无疑是承认了店员工会的行动,是导致工商冲突的主要原因。詹大悲此时也说:“因为中央承认店员是工人,所以不能不服从中央的意旨。要解决这个问题,须中央对于店员是否工人,店员是否可以组织工会,作一根本之讨论。”谭日:“店员算是工人,是中央的错误,也不是今日的错误,乃是从前的错误。现在的湖南、湖北小店家,简直不能作生意,连许克祥也晓得取消店员工会,真是为商民解除痛苦的工作,我们一点是没有做到。”谭氏显然对店员工会的行动十分不满,而且还认为前此将店员身份确定为工人完全是错误的。共产党人邓演达指出,店员工会已不仅仅只是涉及工商冲突的小问题,“乃是一个革命能否成功的大问题”,他主张由中央派专人召集总工会、商民协会开会协商解决办法,谭表示支持。陈公博发言解释了广州时期的中央之所以承认店员为工人,有其历史原因,“不得已乃用一个店员工会的名义来统一。在广东时势力分散了,所以不觉得什么。在湖北势力集中了,所以就觉得不同。现在或是根本上不要他们存在,或是将他们并入商民协会,或许他们存在而加以改善,总要有一个办法。”他认为召集各方开会,当面恐怕不便直言,可请总工会、总商会、商民协会在规定的时间内用书面向中央报告意见。詹大悲认为即使是书面报告,同样也不会有什么结果,而且“商会当然不赞成有店员工会”,这一点十分明确,无需再书面陈述。但会议主席汪精卫根据以往讨论土地问题时,军界代表当面一言不发,后来农民协会发生骚乱,又在背后啧有烦言的教训,说明“有要他们用书面报告的必要”。最后,会议决定:“关于店员工会应否存在的问题,分两方面来作,一面由本会函总工会、商民协会及总商会用书面详陈意见;一面由中央工人部、商民部切实调查。综合所得结果,于下星期一具报。”(38)与前次执委会的讨论情况相比较,此次会议的明显不同之处在于,有个别执委如谭延阊在发言中已倾向于取消店员工会,而且店员工会应否继续存在成为了焦点问题,即使当时不同意解散店员工会的执委,也认为需要寻找一个妥善解决的办法,不能再继续延宕不决。
湖北省总工会呈报的书面意见是“主张该工会组织仍存在”,并继续隶属于总工会;汉口总商会则“主张店员可组织团体,但不应隶属于工会系统”。(39)汉口商民协会对这一问题相当重视,专门召开执委会紧急会议进行了专题讨论,最后形成如下决议:“店员务必有团体之组织,惟团体之名称及组织之系统应否仍旧或变更,其权在党,本会不加主张。至店员工会或有组织上之瑕痴,店员也有幼稚之行动,则或为局部问题,或为过去事实,均不能影响于店员工会之存在。惟望善为整顿,严加纠正,以结成店员与工商业者之亲密的联合战线,共同努力革命。”随后,汉口商民协会还就这一问题发表宣言,表示:“我们为了革命的共同利益,与工商的联合战线,觉得对于店员工会应否存在的问题,应当有一个理智的判断与事实的根据,绝不应凭据我们片面的主观的偏见或成见,徒逞一时的意气,而贻工商前途以无穷之伊戚。因此,我们应当迅速地有一个合理的与平允的主张,向社会公开地发表,以免第三者乘机挑拨,毁坏我们革命的工商联合战线,而使他们在暗中鼓掌称快,私庆得计。”(40)当时的汉口商民协会在工商联席会议举行之后,显然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尚属和缓,并没有要求店员工会脱离总工会而归属于商民协会,而后来上海等地区的商民协会,则反复向国民党中央提出这一要求。
中央商民部在随后送交中执会的工作报告中,也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第三十一次中央政治会议关于店员工会的存在问题,议决由本部负调查的工作之一,本部认为这问题是很重要的,所以特地开了二次特别会议来讨论。经过讨论的结果,本部对店员工会存在问题的意见是:(1)武汉的商业弄到这样田地,不专是店员工会认其咎。(2)我们承认店员工会是有错处,但决不能根本移动工人运动,将他解散,然当严为纠正和警告。(3)关于商店的用人、裁员等权,应予店东有相当的自由。(4)商民的资本,政府须明文制定保护法。”(41)很显然,当时的中央商民部认为,武汉工商业衰败之原因,并非仅为店员工会的行为所致,也不同意解散店员工会,只主张予以警告,纠正其过激行为,同时对店主予以保护。其实,在当时共产党人仍具有相当影响以及国民党左派执掌权力的情况下,武汉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并不会轻易解散店员工会,从而使整个工人运动趋于消沉。
中央商民部在召开部务会议讨论该问题时,实际上是涉及到商会、店员工会、商民协会三方面的关系。讨论中多数人认为武汉商务凋敝的原因,一为经济封锁,一为店员要求过度。只不过现在中央训令保护工商业者,店东乘机将全部原因都归究为店员工会,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另外,“店员工会存否问题,与农工政策有密切之关系。”在当时的情况下,“一旦取消店员工会,三万店员难免发生纠纷,而且已组织成立者,中途取消,于革命进行上亦有未便。至于旧商会之组织,不但店员不能加入,中小商人亦多不能插足。现在只有请中央速颁新商会法。至于商民协会表面上与商会接近,精神上却与工会沟通,店员虽为商家之一部分,实际又加入工会。所以根据中央策略,似宜一方根据新商会法改组旧商会,使可以代谋一般商民之利益,与总工会对立;一方令店员工会与商民协会接近,如店员发生小纠纷,即由商协解决,大纠纷即由总商会与总工会解决。”可见,当时的中央商民部倾向于店员尽管加入了工会,但店员工会实际上与商民协会具有同一性,而商民协会表面上与总商会接近,但实际上却是相对立的。所以,“为长久计,可以改组旧商会与总工会对立,改组店员工会归并商协。”不过,由于“店员加入工会,前经政治会议议决”,故“此项办法在现在恐难办到”,只有暂时维持现状,对店员工会的过激行为予以告诫。(42)
中央工人部不仅支持店员工会继续存在并隶属于湖北省总工会,而且对店员及店员工会在国民革命中的作用与影响大加肯定,认为广大店员是积极的革命份子,“对于这些革命份子,惟恐其组织之不及,对于已经组织半年,有三万八千余份子,支部千余,组织巨大之武汉店员总工会,更绝无迫令解散之理。”中央工人部还明确指出,店员总工会不能隶属于商民协会,“若把店员隶属商民协会,固无论掠夺店员组织的机会,店员与店东利益不同,志趣互异,亦足以妨害商民协会的组织。在此松懈的组织之下,店员无强固的指导,严密的训练,不特不能尽量发挥革命的精神,转恐店员店东中间,纠纷愈见增多,愈难解决。故为店员计,为店东计,为革命前途计,武汉店员工会都不应该改隶商民协会。”(43)中央工人部持此态度并不难理解,如果人数众多、系统庞大的店员总工会改隶商民协会,当然会对工人运动的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
不过,中央商民部当时设想的“改组店员工会归并商协”这一长久之计,于当年7月举行的长江流域商民协会代表大会上,又成为本次大会的一个议题。国民党中央根据该会议决案的要求,着令中央商民部和工人部拟订“解决工商纠纷条例及店员工会隶属统系办法”。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改变店员工会的隶属系统一直是商民协会希望争取达到的目标,上海等地的许多商民协会也都不断呈文或上书提出这一要求。于是,究竟是将店员划归为商而加入商民协会,还是仍划为工而加入工会,又形成商民协会与总工会相互争夺店员作为会员的焦点问题,也使店员工会与商民协会的关系,开始朝着另一方向演变。
在总工会、总商会、商民协会以及中央工人部、商民部先后进行书面报告之后,中执会决定由汪精卫、孔祥熙、孙科、苏兆征、吴玉章等5人进行审查。1927年6月29日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第33次会议虽未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但孙科仍在会上提到:“店员工会的大毛病,就是在于管理权。店东请一个伙计,也要由工会分发,这非改变不可。”汪精卫接话:“竟闹得社会不宁,军心不安!”孙科又举例说:“现在厨子也有工会,辞了他就请不着别人。最近交通部因为厨子的饭做得不好,将他辞了,却又请不着第二个,交通部的人就索性不吃饭,尽是这些希奇古怪的事!”(44)看来,中执会部分委员对店员工会的不满已越来越明显。1927年7月27日召开的武汉中央政治委员会第41次会议终于议决:“店员总工会着改为店员总会,归当地党部商民部指导监督。”(45)其目的是希望将店员工会与工会系统相脱离,改归商民部指导监督,由此减少店员与店东之间的纠纷。不过,因当时宁汉分裂刚结束,尚未完全实现合流,故而武汉中政会的这一决议也没有真正在各地立即得到贯彻执行。
1927年10月,中央商人部(此时的中央及各省市党部的商民部均已改称商人部)又再次提出这一方案,将店员总会划归商人部直接管辖,不再隶属于总工会,并经中央各部委员会第6次联席会议议决通过。中央商人部随即“通告各级党部商人部及各地商民协会暨各店员工会知照,嗣后各地店员工会应一律改称为店员总会,概归中央商人部指挥监督。”同时,中央商人部还电令当时的各省区商民协会代表会议主席冯少山:“此后店员团体之名称既已变更,且与商民协会同隶商人部之下,两方之利益,既易调节,一切纠纷,自可减少。来呈所举室碍情形,亦可谓已得相当之救济。”(46)
随后,中央商人部还发出了很长篇幅的告店友书,说明“亲爱的店友同志们呀,你们团体的组织,你们地位的问题,也经过了好几次长时间的讨论,也又经过了好几次的转移和变更,弄得完全归工不成,完全归商又不得,至最近中央始将你们团体的组织,和你们地位的问题确定了,予你们组织职工独立的团体,不归于工人,也不归于商人,划归中央商人部,或各当地党部商人部监督和指挥。从今后你们要认清楚你们团体的组织,要认明白你们地位的情形,同时要以十二万分的诚意,受中央商人部或各当地党部商人部监督和指挥,这是最希望你们的一件事情。”(47)当时的国民党以为采取上述折衷的方案,可以解决店员与店东之间的诸多纠纷,以及总工会与商民协会争夺店员作为其会员等问题。但是,实践证明这一方案实施之后也仍然未能真正达到目的。不仅总工会对店员工会改变其隶属关系持有保留意见,而且店员是否隶属于商民协会的问题,也始终没有得到完善的解决,上海等地的商民协会依然不断上书或呈文提出这一要求。
到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委员会制定的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又不得不对店员和店员总会的隶属关系进一步作出了若干说明与规定。第一,店员、学徒及城市手工业工人,不划入工会范围。第二,店员为商民协会成分之一,店员总会隶属于商民协会。而店员总会隶属于商民协会,显然是又一次重要的改变。由于店员是否隶属于商民协会这一问题,长期存在着争议,所以中央民众训练委员会制定的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对此专门进行了解答:“惟关于店员之加入商民协会怀疑者颇多,兹分别解答如下:1、有谓店员若与商民共同组织,则与大中小商人合并组织之商民协会无异,殊不知店员虽与中小商人共同组织,而在商民协会中,则仍保存其各别独立的系统,各有平等的代表权,决不致发生彼此压迫之弊,且可藉此发生协调的作用。……”(48)换言之,即店员仍保留其独立的组织即店员总会,只是店员总会不再如同过去隶属于总工会,而是隶属于商民协会。自此,有关店员的身份以及店员工会隶属问题的争议,才最终得以平息。
本文刊于《江汉论坛》2010第2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张爱明提供稿件。

注释:


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民运动研究(1924—1930)”(项目编号:04BZS040)
阶段性成果之一。
1、例如冯筱才的《北伐前后的商民运动(1924-1930》(台湾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曾成贵的《中国工人运动史》第3卷《第一次大革命时期的工人运动》(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李玲丽的《北伐前后湖北的商民协会——以大革命时期的武汉为讨论中心》(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等,都曾简要论及国民革命时期的武汉店员工会。
2、冯筱才:《北伐前后的商民运动(1924-1930)》,台湾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47页。
3、《武

中国历史故事书籍正版

汉店员总工会报告》,1927年6月,武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页。
4、《武汉店员总工会报告》,1927年6月,武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
5、《武汉店员概况》,《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7月2日。
6、《武汉店员总工会报告》,1927年6月,武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
7、《杂货店东无理辞退工友》,《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2月10日。
8、《武汉店员总工会整饬工会纪律宣言》,《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2月8日。
9、以上引文出自《中央商民部转汉口总商会转呈各业公会意见书》,1927年6月。转引自蒋永敬:《鲍罗廷与武汉政权》,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2年版,第223-225页。
10、《中央商民部报告:向汉口市总商会调查》,1927年6月23日,武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380页。
11、《中央商民部报告:向武昌总商会调查》,1927年6月24日,武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381页。
12、《关于汉口印染花布商之调查》,武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383页。
13、《关于汉口印染花布商之调查》,武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383页。
14、《中国国民党湖北省执行委员会训令》第162号,1927年5月20日,武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240页。1927年5月18日召开的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第22次会议,对这些调和店员与店主冲突的规定曾进行过讨论修改,有关具体情况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下),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174-1179页。
15、《中国国民党湖北省执行委员会训令》第162号,1927年5月20日,武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240页。
16、《中国国民党湖北省执行委员会训令》第162号,1927年5月20日,武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240页。
17、《新堤筹备劳资仲裁会》,《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1月23日。
18、《汉商协总分会执委联席会议》,《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1月16日。
19、《汉商协推出解决工商纠纷委员》,《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2月10日。有关劳资仲裁委员会、解决工商纠纷委员会的具体情况,请参阅冯筱才著:《北伐前后的商民运动(1924—1930)》(台湾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章第2节的内容。
20、《解决工商纠纷委员会决议案九条》,《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25日。
21、《工商联合集中革命力量》,《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18日。
22、《工商联席会议议决案》,《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24日。
23、《工商联席会议议决案》(续),《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25日。
24、《工商联席会议议决案》(续),《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27日。
25、《工商联席会议议决案》(续),《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28日。
26、《工商联席会议议决案》(续),《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28日。
27、《解决工商业困难问题之呈请》,《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26日。
28、《汉口特别市党部商民部工作报告》,1927年4月-6月,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376页。
29、《武汉工商联合代表大会开幕》,《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29日。
30、《武汉工商联合代表大会开幕》,《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29日。
31、《工商联合之消息》,《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31日。
32、《工商联席会议宣言》,《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6月2日。
33、《工商俱乐部之一周》,《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6月28日。
34、《中央商民部报告:向武昌总商会调查》,1927年6月24日,武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382页。
35、《中央商民部报告:向汉口市总商会调查》,1927年6月23日,武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381页。
36、《市政府布告》,《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6月12日。
3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下),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248-1251页。
38、

睡前故事穿插中国历史人物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下),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275-1277页。
39、《店员工会问题》,《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7月1日。
40、《店员工会应否存在》,《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6月30日。
41、《中央商民部一周工作报告》,1927年6月20-25日,武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385页。
42、《中央商民部一周工作报告》,1927年6月27日-7月2日,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387页。
43、《今后之店员工会》,《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7月5日。
4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下),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304页。
45、《店员总工会改称店员总会》,《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7月28日。
46、《中央商人部明定工商标准》,《申报》1927年10月28日。
47、《中央商人部告店友书》,《申报》1927年11月2日。
48、《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之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3),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9-10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10/533701.html

以上是关于汉口民国日报-朱英:国民革命时期的武汉店员工会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汉口民国日报-朱英:国民革命时期的武汉店员工会;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2955.html。

Copyright © 2002-2027 小虎历史故事网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 苏ICP备18016903号-16


中国互联网诚信示范企业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中国互联网协会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