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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爵位-军功爵制与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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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6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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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军功爵制与秦社会


一、军功爵制产生的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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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功爵制就是以战功而赏赐爵位的制度。关于爵位制,《礼记·王制》云:“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这是我国古代最早的爵位制。而最早的军功爵制是爵位制诞生后的产物,其萌芽在春秋时期。
春秋以前,实行宗族分封制,有爵即有土,有土即有民。其封赏依据是宗族血缘关系的远近。降至春秋,宗族政治瓦解,各国都逐步改变传统的封赏制度,采用以军功、事功为依据的新的赐爵制,以适应争霸战争的需要,血缘关系开始瓦解,封赏制度得到执行。《左传》成公十三年,晋伐秦,“战于麻隧,秦师败绩,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注:“不更,秦爵。”襄公十一年,有“秦庶长鲍、庶长武,帅师伐晋以救郑”的记载,不更、庶长都是战国时秦国军功爵的名称,春秋时之不更、庶长和商鞅变法后的不更、庶长虽有不同,但视之为后世军功爵制的萌芽是可以的。
在春秋时期各国中,新的爵赏制度比较完备的是晋国,晋国“作爰田”和“作州兵”并举,实际上带有某些军功赏田的性质。晋文公流亡归国之后,“赏从亡者及功臣,大者封邑,小者尊爵” ①。《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晋文公于被庐,作三军,又“作执秩以正其官”,杜预注云“执秩,主爵秩之官”,即专门负责爵位赏赐之官,而以军队为主要管理对象。这说明当时晋国之军功爵制已经系统化了,才有此必要。 ②《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云:“齐庄公为勇爵”,其意为齐庄公设置勇士爵位,即在战场上表现勇敢者就可得到爵位。《左传》哀公二年记载:晋大夫赵简子在铁之战誓师辞中指出:“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意为在战场上不同阶层的人立有军功,均可得到相应的赏赐。大夫、士可因军功而跻身仕途,人臣隶圉可因军功而免除奴隶身份。
随着战国时期社会环境的变化,战争愈来愈激烈,各国之间为扩展领土而进行频繁的兼并战争,使得各国统治者不得不进行比春秋时期更为深入的改革,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废除奴隶制下的“世卿世禄”制度,打击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在军事上的表现就是军功爵制,既可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又可以培养一批军功地主,改变社会阶级构成,这些新兴的军功地主,具有开拓精神,勇于改革旧的不合理的社会现象,成为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战国时期的国家中,大多都实行军功爵制,魏国是列国中进行变法最早的国家,在李悝实行的新法中,就有“食有劳而禄有功”,“夺淫民之禄” ③等重要内容,有禄的淫民当然就是饱食终日的旧贵族。实际上,这种措施是新兴的阶级对于旧贵族的有力打击。此后,魏在武侯时曾“设坐庙廷,为三行飨士大夫,上功坐前行……次功坐中行……无功坐后行”,并“颁赐有功者父母妻子于庙门外,亦以功为差。” ④这种尚功酬劳的方式已有旧与的“世卿世禄”制度有着根本区别。它不再以“亲、故”而以“功劳”作为赏赐的标准。《荀子·议兵篇》记载魏国选拔武卒的制度是:“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这种把武卒与免除赋税、“利其田宅”等经济利益联系起来的措施,实际上已经是军功爵制的萌芽。
吴起在楚国的变法,“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绝减百吏之禄秩”⑤ “衰楚国之爵而平其制禄”,然后用所收减的爵禄“以奉选练之士”和“厉甲兵,时争利於天下。”⑥ 说明自吴起变法以后,楚国也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军功爵制。
赵国在赵襄子时制定了“功大者自尊”的制度。赵孝成王下令奖赏降赵的韩上党守冯亭等“以万户都三封太守,千户都三封县令,皆世世为侯,吏民皆益爵三级,吏民能相安,皆赐之六金。” ⑦
燕国有“公子无功不当封”⑧ 的制度,这实际上是对旧爵禄制度的限制和否定。《战国策·燕策二》说乐毅破齐后,“燕昭王大悦,亲至济上劳军,行赏飨士,封乐毅于昌国,号昌国君。”据董说的《七国考》引《战国阳秋注》说,燕昭王的这次颁赏也是以“上功、中功、下功、无功”为等差的。《战国策·燕策》载乐毅惧诛逃亡于赵后,自赵致燕惠王书曰:“臣闻贤圣之君,不以禄私其亲,功多者授之;不以官随其爱,能当者处之。故察能而授官者,成功之君也。”乐毅书中所说的“贤圣之君”谓燕昭王。说明燕在昭王时代也实行了“不以禄私其亲,功多者授之”的军功爵制。
申不害相韩时,制定了一套“循功劳,视次第”的任官制度。[9] 规定“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10] “循名而责实”。[11] 齐威王也选贤任能,因功授官。他封即墨大夫,烹阿大夫,重用盼子、黔夫、种首等一批贤人,即是很好的说明。荀子说:“齐人隆技击,得一首者,则赐锱金。”
二、军功爵制对秦社会的影响
商鞅在秦变法的一个突出内容,便是推行军功爵制。秦国的军功爵制最典型,对当时和后世的影响也最大。他在《商君书·赏刑》中强调:“利禄官爵抟出于兵”“富贵之门必出于兵”。《史记·商君列传》也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商鞅的“军功爵”制内容是取消宗室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宗室贵族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凭血缘关系,即依靠“属籍”就获得高官厚禄和爵位封邑。《秦简·法律问答》有“内公孙毋爵者”字样,可证这条法令在秦确已得到贯彻执行。“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表明不论人们的出身门第、阶级和阶层,只要立有军功,就可享受爵禄。军功成为赏赐爵禄的最必要的条件。
军功爵制是秦王朝鼓励士气、提高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秦人来说,则是争取更高的社会地位的主要途径。“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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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故矣。[12] ”“所谓赏者,利禄官爵出于兵,无有异施也。夫固知愚、贵贱、勇怯、贤不肖皆尽其胸臆之后,竭其股肱之力,出死而为上用也。天下豪杰贤良从之如流水,是故兵无故而令行于天下。”[13] 秦军功爵规定以杀死敌人的多少,作为赏赐爵禄的标准。《商君书·境内》云:“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以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以上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故爵上造,就为簪袅。故爵簪袅,就为不更。故爵不更,就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为公乘。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爵名为:“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
这两段记载的不同之处是在第十级左庶长以后,爵位的排列顺序有着较明显的差异,这说明在商鞅变法到秦统一这一段时间内,秦政府对于军功爵制作过一些调整。《韩非子·定法》指出: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这就是说,秦国的战士凡能斩敌一首的,就可以按规定获得爵位一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田宅、庶子,也可以做官。斩杀的敌首越多,获得的爵位越高。据《荀子·议兵》云:“五甲首而隶五家”。《商君书·境内》有“赐爵”,“赐邑三百家”,“赐税三百家”,“受客”等记载。军功的大小决定着将士“尊卑爵秩等级”的高低。这条原则保证了秦国“其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战无由也……是最为有效,故能四世有胜于天下。”形成“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14],“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则民用矣。” [15]可见一种好制度的作用何等之大。
军功爵制规定爵高者赏重,爵低者赏轻,士兵的奖赏低于军官。
《商君书·境内》指出,军队攻城围邑能斩敌首八千,野战能斩敌首二千,即为全功。获全功的部队“吏自操及校以上至大将尽赏”。规定:“自公士至大良造皆赐爵一级,大将、参和御“赐爵三级”。“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虏,《史记·李斯列传》索隐曰:“奴隶也”。这段话意为赐奴隶六人,钱五千六百。新选爵为“五大夫”的,“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为“五大夫”的,“有税邑六百家,受客”。大庶长以上的高爵,“皆有赐邑三百家,赐税三百家”。不难看出,赐爵有着严格的等级界限。其中“五大夫”是个分水岭,五大夫以上赏重,五大夫以下赏轻。举凡“税邑”、“赐税”、“赐邑”、“受客”等重赏,都只有在获得五大夫以上的爵位以后才能享有。关于无爵者的赏赐,《境内》虽未明言,但其下文有云:“陷队之士知疾斗,不(而)得斩首五人,则陷队之士,人赐爵一级,死则一人后。”陷队之士就是敢死队,据《境内》载:每队由十八名战士组成。如果陷队之士斩敌五首,就赐给每人爵一级,假若队中有人战死,则以爵赐其子弟。这是对敢死队的格外照顾,因为敢死队总是承担着最艰巨最危险的战斗任务。至于一般士兵就得依“斩一首者爵一级”论功了。秦《传食律》是关于各级官员住宿传舍伙食供给标准的规定,其中反映了对于爵位高低不同的人的不同待遇。规定:“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
官士大夫是指第五级的大夫和第六级的官大夫,在此以上的爵位,才能享受有爵位人的供给标准。
《传食律》又规定:“不更以下到谋人,稗米一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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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升,采(菜)羹,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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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半石。宦奄如不更。”不更是四级爵,谋人即簪袅的别称,三级爵。有这两级爵位的人按照规定吃精米、肉酱和菜羹,他们的待遇和宦奄一样。
《传食律》还规定:“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无)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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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一斗,有采(菜)羹,盐廿二分升二。”
从秦简的材料看,没有爵位的士伍、一级的公士、二级的上造,可以占有奴隶,比较富有,也可以是贫民。
《封诊式·告臣》记载某里士伍甲因为他的奴隶丙“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要求把这个奴隶卖给县廷,并要求对这个奴隶施加肉刑,再服城旦刑。甲虽然没有爵位,对他的奴隶却有极大的权力。
《群盗》记载士伍丁、戊、已、庚、辛曾经抢劫了公士某的家,抢走万钱。最低爵位的公士家内居然有万钱之多,一定是比较富有的。
有一、二级爵位的人,也有比较贫穷的。《法律答问》:“上造甲盗一羊,狱未断,诬人曰盗一猪,论何也?当完城旦。”有二级爵位上造的人还偷一只羊,比起上述的士伍和公士实在相差太远。
但是,爵位越高的人越富有、越有权力,则是事实。《黥妾》记载五大夫乙因为他的女奴隶丙“悍”,要求县廷对女奴隶施加“黥劓”之刑。自己并不亲自出面,只派他的家吏公士甲出廷。
秦军功爵制奖罚分明,立功者赏,无功者罚。《商君书·境内》指出:“其战也,五人束薄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其意是对于士兵的赏罚原则。一伍之中,一人战死,其余四人即获罪。据此我们可以说,如果有二、三或四人战死,其它人的罪名一定会更重。将功折罪的惟一办法是杀敌。一人战死,须杀敌一人,二人战死,须杀敌二人。《尉缭子·束伍令》记载:“五人为伍共一符,收于将吏之所。亡伍而得伍者,当之;得伍而不亡有赏;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残。”与此材料可以互相印证。由此可见,《韩非子·定法》所载:“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斩二首者爵二级”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斩杀敌人首级的数量必须超过己方战士伤亡的数目。如果己方战士的伤亡甚于敌方,非但不能论功行赏,反而要以律论罪。如果己方战士的伤亡人数与敌人的死亡相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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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罪相当,不赏不罚。必须是己方斩杀敌人的数目超过己方的死亡人数,并在其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数后,才能依“斩一首者爵一级”的法规论功行赏。这样一来,士兵要获得爵位并不是
轻而易举的事。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交战双方的武器装备所差无几,又是近身肉搏战,想要做到战斗中只杀敌人而自己却不受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
由于军功爵制的实行,列国都程度不同地收到了富国强兵的效益。魏国变法最早,实行军功爵制也最早,所以战国初年魏国武力强大称雄一时。楚国自吴起变法实行军功爵制以后,数年之间“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16] 国势大震。而且,那个国家的军功爵越完善、越合理,则那个国家的军队战斗力就越高。荀子在评论齐、魏、秦三国“军功爵制”优劣的时候说,齐国的技击之士,“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无本赏矣……是亡国之兵也”;魏国的武卒“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是数年而衰而未可夺也”;秦国的锐士”得而后功之,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众强长久。”齐国的技击之士,冒死战斗,杀敌一人,所得赏金不过八两,再无赏赐,具有雇佣兵性质,所以战斗力必然有限,是“亡国之兵”。魏国的武卒享受免税徭役待遇,一旦他们身衰力竭,优待条件并不改变,不但军队的更新不易进行,而且优待众多士卒也会造成国库空虚。这些受优待的士卒如果战死还会影响他们自己的物质利益,所以战斗力也不强,是“危国之兵”。秦国则不然,将士有功既赏爵位,又益田宅、除庶子,可以成为军功地主,如果不断立功,还可不断受赏,乃至于获得高官厚禄,所以形成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能“最为众强长久”,“四世有胜”。
“秦人闻战,顿足徒裼,犯白刃,蹈炉炭。断死于前者,皆是也,是故秦军战未尝不胜,攻未尝不取,所挡未尝不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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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秦人,其生民也,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忸之以庆赏,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 [18] “秦带甲百余万,车千乘,骑万匹,虎挚之士,科头,贯颐奋戟者,不可胜计也。秦马之良,戎兵之众,探前后,蹄间三寻者,不可称数也。山东之卒,被甲冒胄以会战,秦人捐甲徒裎以趋敌,左挈人头,右挟生虏。夫秦卒之与山东之卒也,犹孟贲之与怯夫也,以重力相压,犹乌获之与婴儿也。夫战孟贲乌获之士,以攻不服之弱国,无以异于堕千钧之重,集于鸟卵之上,必无幸矣。” [19] 充分反映出秦军在战场上无所畏惧、英勇杀敌的情况。
《秦律·军爵律》规定了执行军功赏赐的具体政策。“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废耐迁其后,及废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废耐迁者,予赐”。其意为,从军应当以功劳受到爵位和赏赐,如果没有授予爵位而死,有罪依法判处其后嗣废耐迁的,及依法判处本人废耐迁的,都不的授予爵及赏赐。如果已经授予了爵位,还未受到赏赐就死去,以及被判处废耐迁的,给予赏赐。从这条律文看,接受封爵之前和接受封爵之后是迥然不同的。
“欲归爵二级以免父母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其意为:官奴隶立有军功,也可以得到爵位。因军功获得军爵的人,可以用军爵赎买父母或妻子的官奴隶身份,使之成为庶人。这同《墨子·号令》的记载是大体相同的:“收粟米布帛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券人书之。事已,皆各以其贾倍偿之。又用其贾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和爵赏爵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
这是指在守城时,城里的居民交出自己的粮食、布帛、金钱,解围以后,加倍偿还。同时根据其交出的物资和金钱的多少,赐予爵位。如愿将所受赏赐禄赎出亲戚、友人中的罪人,也根据法令允许这样做。《墨子·号令》的记载同秦简《军爵律》实质是相同的。《军爵律》规定,“隶臣妾”可以通过军功免除其奴隶的身份,目的显然是调动“隶臣妾”这样为数颇大的官奴隶及其还不是官奴隶的亲属的积极性,增强军队的战斗力。
秦王朝所推行的军功爵制度确实对鼓舞士气、增强军队的战斗力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必须看到,为了邀功请赏而任意屠杀的事也必然出现。《史记·鲁仲连列传》云:“彼秦者,弃礼义而上首功之国也。”集解引谯周曰:“秦用卫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至万数。天下谓之上首功之国,皆以恶之也。”
《秦律·封诊式》有两段记载在战争中士兵争夺首级的事,可以证明鲁仲连和谯周的说法是正确的。
“夺首军戏某爰书:某里士伍甲缚诣男子丙,及斩首一,男子丁与偕。甲告曰:甲,尉某私吏,与战邢(刑)丘城。今日见丙戏 ,直以剑伐痍丁,夺此首,而捕来诣。诊首,已诊丁,亦诊其痍状。”
秦攻邢丘是秦昭王四十一年(公元前266年)的事。在战争中,丁获得首级,丙企图杀死丁,夺取丁所得首级,为甲所捕获。这一段记载表明,为了获得军功,秦国的士兵竟然不惜自相残杀,争夺首级。
囗囗某爰书:某里士伍甲、公士郑在某里曰丙,共诣斩首一,各告曰:甲、丙战邢(刑)丘城,此甲、丙得首也,甲、丙相与争,来诣之。诊首囗髻发,其右角一所,袤五寸,深到骨,类剑迹。其头所不齐然。以书爰首曰:“有失伍及菌(迟)不来者,遣来识戏次。”其意为甲和丙参加了攻打邢丘城的战役,为了一具首级相争不下,告到官长那里。经过检查,怀疑是战死秦军的首级。于是叫士兵尚未完全归队的派人来认领。从这段记载可以看出秦军不仅互相争夺首级,而且还把自己军队中战死的士兵的首级当作敌人的首级拿来邀功请赏。还在秦昭王之时,军功制度的流弊就已经充分暴露出来了。
由于不断发动统一战争,士兵获得军功爵的不少,最多的自然是一级的公士,其次是二级的上造,三级以上人数就相对减少了。
在云梦睡虎地出土秦律中,二十等爵多有出现,如公士、上造、不更、大夫、官大夫、五大夫等。在文献史料中,有商鞅封于商,魏冉封穰侯,范睢封应侯,吕不韦封文信侯,嫪毐封长信侯。在始皇东巡时,曾有列侯、武成侯王离,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昌武侯成,武信侯冯毋择等陪同。
军功爵制的实行,对于当时社会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在“世卿世禄”制度下,奴隶主贵族凭借血缘宗法关系就可以轻取富贵、世袭爵禄,战士们在疆场上流血,军功却归于贵族。春秋以来没有一个士兵受爵的事例。在战争频仍的春秋晚期,形成了人民的普遍厌战,引来了种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国乱兵弱主卑”是其集中表现。诸侯国的变法运动打破了“世卿世禄”,废除了亲室属籍,推行军功爵制从根本上杜绝了这一流弊。从此“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军功爵制显示了生机勃勃的强大生命力。
秦军功爵制排斥血缘宗法关系,由此产生了一批新官僚和一批军功地主,所以军功爵制不但是新兴的封建军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可以说是新兴的封建官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当时活跃于政治舞台上的将、相,大多已不再是春秋以前的旧贵族,而是微贱者出身了。名将白起、王翦是平民,李斯是郡小吏。其它如张仪、范睢、蔡泽等,不是鄙人,就是贫民,从而开了秦汉以后的“布衣将相之局”。在客观上,对于世卿世禄制度和宗法制度的瓦解,也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秦军功爵制不只赐爵,而且若有罪,必然被夺爵。《史记·秦本纪》云:昭王五十五年,武安君白起有罪,为士伍。在此之前,白起由于作战有功,从左庶长、左更升为大良造。《史记·秦始皇本纪》云:嫪毐死,舍人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始皇十二年,吕不韦死,其舍人临者,秦人六百石以上夺迁爵。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像白起、吕不韦、嫪毐这样在秦呼风唤雨之人皆被夺爵,可想见其它人被夺爵者当更多,只是史书未及记载而已。《资治通鉴》卷76注云:“秦汉之制,凡夺爵者为士伍”,这种既可授又可夺之制,应该说在当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既能激发人们为爵位而奋勇作战,又能制约有爵位者,使其继续立功而勿犯罪。
军功爵制愈是战争频繁和激烈,得到爵位的将士愈多,关于秦时授予军功爵的具体情况不得而知,但从秦统一六国,消灭六国士兵的情况便可见一斑,据统计,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即位前一年,前后经过一百零九年的时间,秦除了同若干残存的小诸侯国和西戎、巴、蜀、少数民族作战以外,同六国共作战六十五次,其中同魏作战十六次,同楚十四次,同赵十三次,同韩十二次,同齐四次,同燕二次,同六国或五国联军作战四次。获全胜的共五十八次,斩首一百二十九万,拔城一百四十七座,攻占的领土共建立了十四个郡。未获全胜或互有胜负的仅五次,败北的仅四次。[20] 从斩敌首情况来看达100多万,可见战斗之激烈。据梁玉绳先生《史记志疑》卷四统计:“秦自献公廿一年与晋战,斩首六万,秦孝公八年与魏战,斩首七千,惠文八年与魏战,斩首四万八千,后七年与韩、赵战,斩首八万,十一年败韩岸门,斩首万,十三年击楚丹阳,斩首八万,武王四年拔韩宜阳,斩首八万,昭襄王六年伐楚,斩首二万,七年复伐楚,斩二万,十四年攻韩、魏,斩二十四万,廿七年,击赵,斩三万,三十三年破魏将暴鸢,斩四万,三十三年又伐魏,斩四万,三十四年破魏将芒卯,斩十三万,沉河二万,四十三年攻韩,斩五万,四十七年破赵长平,坑卒四十五万,五十年攻晋军,斩首六千,流死河二万人,五十一年攻韩,斩四万,攻赵,斩九万”,共计165.5万人。从战争结果来看,秦军占上风,到秦始皇即位后,统一六国的战争更是轰轰烈烈,战果更加辉煌,这些都与军功爵制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秦除了实行军功爵制以外,出于维护其统治的需要,赏赐爵位之事还见于其它方面,如秦昭王时,魏国献出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 [21] 秦为了扩大兵源,采取赐爵方法,长平之战时,秦昭王“闻赵食道绝,王自之河内,赐民爵各一级”[22] 秦始皇二十七年,即统一全国后,“赐爵一级”。[23] 秦使用鬻爵的办法解决社会问题也多有记载,“粟爵粟任则国富” [24]“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功,则农不怠” [25]。秦王政四年时,因蝗灾而发生瘟疫,令“百姓纳粟千石,拜爵一级”。
军功爵制的作用不只表现在军事上,对秦国政治上的影响及社会的发展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旧制度是一种致命的打击,从而改变了秦的社会结构和阶级结构,使秦国以全新的面貌立于战国七雄之中,并很快强大起来,达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可以设想,秦若未实行军功爵制,战国七雄中谁来统一天下还是未知数。
三、军功爵制与秦兵马俑
秦始皇兵马俑已享誉海内外,它是反映秦始皇生前“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的壮观军事场面,约八千个如原人、原马一样大的兵马俑,确实是浩浩荡荡,是军功爵制下秦军备勇杀敌的生动体现。不管是秦兵马俑坑中的步兵,还是骑兵、车兵;不管是重装步兵,还是轻装步兵,都是“科斗,贯颐奋戟”,在俑坑中还未发现戴头盔的将领和士兵。而在考古工作中战国和西汉时期均发现戴有头盔的士兵,史书中也记载,山东六国士兵“被甲冒胄”,虽然目前在秦始皇陵封土东南的铠甲坑中发现石制头盔,但那只能说明当时秦的武库中有头盔,但士兵作战时,则像俑坑中的士兵一样,不戴头盔,充分反映出秦军在军功爵制度下备勇杀敌、所向披靡的精神状态。
俑坑中不仅有为爵位而奋勇作战的士兵,也有下级、中级和高级军吏。士兵俑不戴冠,而军吏俑头戴长冠和鶡冠。下级军吏头戴单板长冠,中级军吏头戴双板长冠,高级军吏则戴鶡冠。
目前在秦俑坑中共发现高级军吏俑9个,这些高级军吏俑从其冠服来看显得比较特别,头戴鶡冠,披彩色鱼鳞甲。身体前后胸及周边着精致的几何彩色图案花纹,双肩及前后胸并有用彩带扎起的花结。这种花结类似于后代军人的衔级。而且从目前发现的高级军吏俑来看,均身材魁梧,老练沉着,显然是一副大将的气派。中、下级军吏俑在冠服上又与武士俑不同,御手俑在秦时地位较高,从其装束来看,应为中下级官吏,这主要是由于战车在当时军队中的地位决定的。
秦俑坑中高、中、下级军吏俑和士兵俑的等级区别,实质上就是爵级的不同。关于秦兵马俑的爵级,陈孟东、卢桂兰两位先生有专文研究, [26]他们认为:秦兵马俑中“有无爵位的战士,更有有爵位的战士和军吏。后脑梳扁髻和发髻偏左的俑是属无爵位的小夫,这些俑数量较少;发髻偏右的俑是一级爵公士;戴帻的俑,是二级爵上造,公士和上造爵级的俑数量较多;御手俑属三级爵簪袅,簪袅以上的爵位数量就相对减少;车右俑为四级爵不更;车左俑(包括步兵队中戴长冠的俑)为五级爵大夫,戴长冠;军侯俑为六级爵官大夫,戴双板长冠;司马俑为七级爵公大夫,戴鶡冠,乘装饰华丽、有园形华盖、配备有钟、鼓的指挥车。八级以上的爵位,在已出土的秦陵兵俑中没有。”
他认为秦兵马俑坑八级以上的爵位没有,即俑坑中最高爵位为公乘,笔者不敢苟同。应该有较高的爵位在兵阵中,从当时军人热衷于打仗来看,浩浩荡荡写实的兵马俑军阵中一定有位高爵重之人。

①《史记·晋世家》。
②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
③《说苑·政理》。
④《吴子兵法·励士》。
⑤《韩非子·和氏》。
⑥《淮南子·道应训》。
⑦《史记·赵世家》。
⑧《战国策·燕策二》。
⑨《战国策·韩策一》。
⑩《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11]《韩非子·定法》。
[12]《商君书·错法》。
[13][14]《商君书·赏刑》。
[15]《商君书·画策》。
[16]《史记·楚世家》。
[17]《韩非子·初见秦》。
[18]《荀于·议兵》。
[19]《战国策·韩策一》。
[20]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21]《史记·秦本纪》。
[22]《史记·白起列传》。
[23][24]《史记·秦始皇本纪》。
[25]《商君书·去强》。
[26]《商君书·靳令》。
[27]陈孟东、卢桂兰:《秦陵兵俑爵级考》,《文博》1985年1期。
(作者:秦俑博物馆研究员)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9/527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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