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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偏妻”“下妻”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讀札記

  • 历史,孺子,东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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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6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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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偏妻”“下妻”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讀札記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历史-“偏妻”“下妻”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讀札記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偏妻”“下妻”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讀札記


王子今
社會稱謂諸多品類之中,親属稱謂往往能够較為真切、較為細緻、較為生動地體現社會生活的具體情狀。歷代親属稱謂多隨社會演進而屢有變化。研究不同歷史時期親属稱謂形式與内涵的衍變,可以帮助我們理解當時的宗族結構和社會關係。
張家山漢簡的有關内容可以為漢代親族研究提供新的資料。例如《二年律令》中有關“偏妻”、“下妻”稱謂的簡文,就值得我們重視。

關於“偏妻”,我們可以舉出四条簡例,其中一例同時也說到“下妻”:
(1)《二年律令·賊律》:
毆父偏妻父母男子同產之妻泰父母之同產及夫父母同產夫之同產若毆妻之父母皆贖耐其奊訽詈之罰金 四二
四兩 四三
整理小組釋文:
毆父偏妻父母、男子同產之妻、泰父母之同產,及夫父母同產、夫之同產,若毆妻之父母,皆贖耐。其奊訽詈之,罰金 四二
四兩。 四三
對於“偏妻”,整理小組注釋:“偏妻,偏房。”
簡四二簡端似有“—”形標記,類似情形又見於簡四。關於“奊訽詈之”,簡四一有整理小組注釋:“奊訽,《荀子·非十二子》作‘謑訽’,《吕氏春秋·誣徒》作‘詬’,《漢書·賈誼傳》作‘奊詬’,王先謙《荀子集解》:‘詈辱也’。”《說文·言部》:“謑,謑詬,恥也。从言,奚声。”又說:“,謑或从奊。”又寫道:“詬,謑詬也。”睡虎地秦簡《日書》中曾經出現“奊訽”簡文。如“·月生五日曰杵,九日曰舉,十二日曰見莫取,十四日奊訽。”(八背貳)“十五日曰臣代主。代主及奊訽,不可取妻。”(九背貳)
(2)《二年律令·收律》:
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論妻有罪夫告之亦除其夫罪·毋夫及為人偏妻為户若别居不同數者有罪完舂白 一七六
粲以上收之毋收其子内孫毋為夫收 一七七
整理小組釋文:
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論;妻有罪,夫告之,亦除其夫罪。·毋夫,及為人偏妻,為户若别居不同數者,有罪完舂、白 一七六
粲以上,收之,毋收其子。内孫毋為夫收。 一七七
簡文所見“”,應是標識句讀間斷的符號。
(3)《二年律令·傅律》:
當士為上造以上者以適子毋適子以扁妻子孽子皆先以長者 三六一
整理小組釋文:
當士(仕)為上造以上者,以適(嫡)子,毋適(嫡)子,以扁(偏)妻子、孽子,皆先以長者。 三六一
第二字“士”,原簡左側殘,很可能原本即為“仕”。“孽子”,有可能應作“孽妻子”。
(4)《二年律令·置後律》:
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為徹侯其母適子以孺子□□□子關内侯後子為關内侯卿侯子為公乘五大夫後子為公大夫公乘後子為官 三六七
大夫公大夫後子為大夫官大夫後子為不更大夫後子為簪褭不更後子為上造簪褭後子為公士其毋適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三六八
整理小組釋文:
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為徹侯,其母適(嫡)子,以孺子□□□子。關内侯後子為關内侯,卿侯〈後〉子為公乘,【五大夫】後子為公大夫,公乘後子為官 三六七
大夫,公大夫後子為大夫,官大夫後子為不更,大夫後子為簪褭,不更後子為上造,簪褭後子為公士,其毋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三六八
“以孺子”後三字,整理小組注釋:“簡文所殘字為‘子,良人’,孺子、良人,徹侯姬妾,参看前第二二二簡。”簡二二二歸於“置吏律”题下,其内容為:“徹侯得置孺子、良人。”如此,則釋文當寫作:
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為徹侯,其母適(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關内侯後子為關内侯,卿侯〈後〉子為公乘,【五大夫】後子為公大夫,公乘後子為官 三六七
大夫,公大夫後子為大夫,官大夫後子為不更,大夫後子為簪褭,不更後子為上造,簪褭後子為公士,其毋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三六八
對於所謂“下妻子”,整理小組注釋:“下妻,《漢書·王莽傳》注:‘下妻猶言小妻’。”

“偏妻”稱謂,未見於漢代文献。
對於所謂“偏妻”身份,整理小組注釋:“偏妻,偏房。”
“偏房”的說法,見於《列女傳》卷二《賢明傳·晉趙衰妻》:
晉趙衰妻者,晉文公之女也,號趙姬。初文公為公子時,與趙衰奔狄。狄人入其二女叔隗、季隗於公子。公以叔隗妻趙衰,生盾。及返國,文公以其女趙姬妻趙衰,生原同、屏括、樓嬰。趙姬請迎盾與其母而納之,趙衰辭而不敢。姬曰:“不可。夫得寵而忘舊,舍義;好新而嫚故,無恩;與人勤於隘厄,富貴而不顧,無禮。君棄此三者,何以使人?雖妾,亦無以侍執巾櫛。《詩》不云乎:‘采葑采菲,無以下體?徳音莫違,及爾同死。’與人同寒苦,雖有小過,猶與之同死而不去,況於安新忘舊乎?又曰:‘讌爾新婚,不我屑以。’盖傷之也。君其逆之!無以新廢舊。”趙衰許諾,乃逆叔隗與盾來。姬以盾為賢,請立為嫡子,使三子下之;以叔隗為内婦,姬親下之。及盾為正卿,思趙姬之讓恩,請以姬之中子屏括為公族大夫,曰:“君姬氏之愛子也。微君姬氏,則臣狄人也,何以至此!”成公許之,屏括遂以其族為公族大夫。君子謂趙姬恭而有讓。《詩》曰:“溫溫恭人,維徳之基。”趙姬之謂也。
頌曰:趙衰姬氏,制行分眀。身雖尊貴,不妬偏房。躬事叔隗,子盾為嗣。君子美之,厥行孔備。
所謂“君子謂趙姬恭而有讓”之說,反映通常情況下,似乎妻之“正”与“偏”,不因其先後,而因其貴賤。在“文公以其女趙姬妻趙衰”之前,其實已經先自“以叔隗妻趙衰”。於是有“夫得寵而忘舊,舍義;好新而嫚故,無恩”,以及“安新忘舊”、“以新廢舊”的說法。看來,“偏房”當是對“正妻”而言。而趙姬所以得“讓恩”之譽,是由於其“身”“尊貴”雖後娶却被看作正妻的緣故。
與“偏房”類似的另一稱謂是“側室”。《漢書·南粤傳》載漢文帝元年赐趙佗書:“朕,高皇帝側室之子,棄外奉北藩於代,道里遼遠,壅蔽樸愚,未嘗致書。”對於“側室之子”,顏師古注:“言非正嫡所生也。”[1]又《淮南子·脩務》:“琴或撥剌枉橈,闊解漏越,而稱以楚莊之琴,側室爭鼓之。”稱“爭鼓之”,則此“側室”當不止一人。
“偏妻”,雖不見於漢代文献,却可能是當時通行的社會稱謂。宋人王貭《紹陶錄》卷上《栗里譜》寫道:“太元九年甲申,君年二十,失妾楚調,詩云:‘弱冠逢世阻,始室喪其偏。’妻翟氏偕老,所謂‘夫畊於前,妻鋤於後’。”[2]說“妾”即“喪其偏”的“偏”。可知“偏”即“偏妻”,其涵義應是自漢以來一脈相承的。
明人《三命通會》卷五《論古人立印食官財名義》寫道:“甲見己為正妻,見戊為偏妻。妻貴正不貴偏。敵體侍立,分則有别,此其理也。”所謂“敵體侍立”,說同样作為“妻”,其地位大體尊卑相當。[3]所謂“分則有别”,則說細論其身份,依然是有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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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分的。同書卷七《妻妾引例章》也有關於“正妻”、“偏妻”的說法。[4]看來,“偏妻”可能是對“正妻”而言。“妻貴正不貴偏”,“正”與“偏”“分則有别”,確定了家族中的尊卑秩序。

關於“下妻”,《漢書·王莽傳中》說到有自稱“成帝下妻子”者。而《後漢書·光武帝紀下》記錄的詔書更值得注意:
(建武七年五月)甲寅,詔吏人遭饑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聽之。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
《光武帝紀下》又有這样的記載:
(建武十三年)冬十二月甲寅,詔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人;或依託為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從事。
後者有“比青、徐二州”之說,當是沿承前詔。漢光武帝劉秀的這兩篇詔書,都強調解救戰亂中沦為“下妻”的受難婦女。其遭遇,一說被“略為”“下妻”,一說“依托為人下妻”。前者“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中華書局標点本斷作“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奴婢下妻”連讀。後者“下妻”亦與“奴婢”並說。“下妻”身份之卑微,是顯而易見的。
前引《列女傳》卷二《賢明傳·晉趙衰妻》中“以叔隗為内婦,姬親下之”其所謂“下”,也可以帮助我們理解“下妻”的意義。
“下妻”稱謂後世依然沿用。[5]
所謂“下妻”,在建武年間的詔書中都位列“奴婢”之後,當時其地位或有相互接近之處。
漢光武帝詔書所謂“為人下妻”,可以與簡(2)所謂“為人偏妻”對照讀。

簡(4)所見《置後律》中關於“疾死置後”,爵等繼承關係所謂“其毋適子,以下妻子、偏妻子”的說法,指明“下妻子”和“偏妻子”都非“適子”即嫡子,而且二者必然不同。也就是說,“下妻”和“偏妻”稱謂並列,明確體現其身份有異。其身份的不同或許正如梁章鉅《稱謂錄序》所謂“古人稱謂,各有等差,不相假借”。
但是,“下妻”和“偏妻”是什麽關係呢?其“等差”又是怎样的情形呢?
整理小組引“下妻猶言小妻”的解釋,見於《漢書·王莽傳中》:(始建國二年)十一月,立國將軍建奏:“……今月癸酉,不知何一男子遮臣建車前,自稱:‘漢氏劉子輿,成帝下妻子也。劉氏當復,趣空宮。’收繫男子,即常安姓武字仲。”顏師古注:“下妻猶言小妻。”
“小妻”稱謂,數見於史籍。如《漢書·外戚恩澤侯表》:“(富平侯劉彭祖)神爵四年,為小妻所殺。”又《枚皋傳》:“(枚)皋字少孺。(枚)乘在梁時,取皋母為小妻。乘之東歸也,皋母不肯隨乘,乘怒,分皋數千錢,留與母居。”《孔光傳》說到“(淳于)長小妻廼始等六人”。《佞幸傳·淳于長》說:“(許皇后)姊孊為龍頟思侯夫人,寡居,長與孊私通,因取為小妻”。《外戚傳下·孝成許皇后》:“廢后姊孊寡居,與定陵侯淳于長私通,因為之小妻。”《谷永傳》載谷永上言:“急復益納宜子婦人,毋擇好醜,毋避嘗字。”顏師古注引如淳曰:“王鳳上小妻弟以納後宮,以嘗字乳。王章言之,坐死。今永及此,為鳳洗前過也。”《後漢書·竇融傳》:“(竇融)女弟為大司空王邑小妻。”《孝明八王列傳》中“陳敬王羡”[6]、“彭城靖王恭”[7]、“樂成靖王黨”[8]、“梁節王暢”事跡,都涉及“小妻”稱謂。又《陳球傳》:“球小妻,程璜之女,璜用事宮中,所謂程大人也。”
《後漢書·宗室四王三侯列傳·趙孝王良》:“(趙惠王)乾居父喪娉小妻。”李賢注:“小妻,妾也。”《三國志·魏書·后妃傳·文德郭皇后》:“后姊子孟武還乡里,求小妻,后止之。遂敕諸家曰:‘今世婦女少,當配將士,不得因緣取以為妾也.宜各自慎,無為罰首。’”也說“小妻”即“妾”。
《續漢書·五行志五》劉昭注補引《博物記》:“漢末,發范明友奴冢,奴猶活。(范)明友,霍光女婿。說(霍)光家事,廢立之際,多與《漢書》相應。”《三國志·魏書·明帝紀》裴松之注引《世語》:“并州刺史畢軌送漢故度遼將軍范明友鮮卑奴,年三百五十岁,言語飲食如常人。奴云:‘霍顯,光後小妻。明友妻,光前妻女。”“後小妻”的說法也值得注意。
前引《漢書·孔光傳》說:“(淳于)長小妻廼始等六人”。《後漢書·孝明八王列傳·梁節王暢》載劉暢上疏:“臣暢小妻三十七人,其無子者愿還本家。”又《三國志·吴書·三嗣主傳·孫晧》裴松之注引《江表傳》:“(張)俶奢淫無厭,取小妻三十餘人。”
《三國志·吴書·駱統傳》:“駱統字公緒,會稽烏傷人也。父俊,官至陳相,為袁術所害。統母改適,為華歆小妻,統時八岁,遂與親客歸會稽。其母送之,拜辭上车,面而不顧,其母泣涕於後。御者曰:‘夫人猶在也。’統曰:‘不欲增母思,故不顧耳。’”是“小妻”依然被稱為“夫人”。
看來,在“正妻”之次的可以通稱為“妾”的女性家族成员中,還有多种身份區分。清代学者趙翼《陔餘叢考》卷三六“如夫人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條寫道:“《左傳》:齊桓公多内嬖,有如夫人者六人。後世稱人之妾為如夫人本此也。”“小妻之稱,前漢已有之。”“亦謂之傍妻。”“又謂之下妻。”“又謂之少妻。”“又謂之庶妻。”“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皆妾之稱也。”俞正燮《癸巳類稿》卷七“釋小補楚語笄内則總角義”條說,“小妻,曰妾,曰嬬,曰姬,曰側室,曰簉室,曰次室,曰偏房,曰如夫人,曰如君,曰姨娘,曰姬娘,曰旁妻,曰庶妻,曰下妻,曰少妻,曰細君,曰姑娘,曰孺子,曰小妻,曰小婦,曰小夫人,或但曰小。”梁章鉅《稱謂錄》卷五與“妾”条並列者,還有“稱人之妾”、“老妾”、“隨嫁妾”、“有子妾”等。“妾”条下,又列有妾,姬,内,簉,嬬、須、嬃,,童,小,小星,孺子,少妹,侍人,側室,别室,他室,次室,偏房,少房,别房,属婦,小婦,旁妻,下妻,少妻,外婦,小妻、媻,庶妻,妻,庶妾,伎妾,色妾,女妾,姻妾,薄命妾,祗候人,次妻、如君、細君、姨娘、姬娘、姑娘等四十四种稱謂。其中有的分析尚有可以商榷的餘地,如關於“小星”、“色妾”等,梁說似未可從。而漢代社會已經使用的同類稱謂,除上文說到的“側室”、“偏房”等以外,又有:嬬[9],孺子[10],小婦[11],傍妻[12],旁妻[13],少妻[14],媻[15],妻[16]等。此外,“良人”[17]稱謂也值得注意。
家族主要成員“正妻”之外的女性配偶稱謂形式如此繁雜,反映了漢代社會多妻現象的普遍。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所見“偏妻”稱謂確實未曾見諸史籍,我們只能從“偏房”、“側室”等說法推測其涵義。
不過,前引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置吏律》:“徹侯得置孺子、良人。”(二二二)整理小組據此在簡(4)注釋中寫道:“簡文所殘字為‘子,良人’”,則《置後律》中相關簡文可以補定為:“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為徹侯,其母適(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三六七)看來,“孺子”地位高於“良人”,那麽,按照律文正常詞序,則可以由簡文“其毋適子,以下妻子、偏妻子”(三六八)推知“下妻”的地位也可能高於“偏妻”。據簡(3),則“扁(偏)妻子”的地位似乎又高於“孽子”。
《說文·女部》:“姘,除也,从女并聲。漢律:齊民與妻婢姦曰姘。”段玉裁注:“此别一義也。禮:士有妾,庶人不得有妾。故平等之民與妻婢私合名之曰姘,有罰。此姘取合并之義。”所謂“士有妾,庶人不得有妾”,在漢代社會中,看來未必絶對如此。

《漢書·孔光傳》中,有關於處理淳于長案的故事。其中涉及其“小妻”廼始等:
光久典尚書,練法令,號稱詳平。時定陵侯淳于長坐大逆誅,長小妻迺始等六人皆以長事未發覺時棄去,或更嫁。及長事發,丞相方進、大司空武議,以為:“令:犯法者各以法時律令論之,明有所訖也。長犯大逆時,迺始等見為長妻,已有當坐之罪,與身犯法無異。後乃棄去,於法無以解。請論。”光議以為:“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欲懲後犯法者也。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長未自知當坐大逆之法,而棄去迺始等,或更嫁,義已絕,而欲以為長妻論殺之,名不正,不當坐。”有詔光議是。
這一案例,對於我們理解“小妻”身份是有意義的。
廼始等六人原本是淳于長“小妻”,後“棄去”,有的已經改適他人。案發之後,丞相翟方進等以為“長犯大逆時,廼始等見為長妻,已有當坐之罪,與身犯法無異”,後來雖然“棄去”,然而“於法無以解”,因而應當論罪。孔光則認為,“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而淳于長在没有预想到“當坐大逆之法”時已經“棄去廼始等”,有的已經改嫁,“義已絶”,這時依然要“以為長妻論殺之”,則“名不正”。以為不應當治罪。孔光的意見得到皇帝的認可。
丞相翟方進等舉出的根據是:“令:犯法者各以法時律令論之。”不過,對於所謂“法時”的理解是有所不同的。翟方進等以為“法時”應即“長犯大逆時”,當時“廼始等見為長妻”,因而“已有當坐之罪,與身犯法無異”。而孔光對“法時”的理解似乎是“長坐大逆時”,當時廼始等與淳于長的夫妻關係已經解除,“義已絶”,因而這時的法律處罰如果依然“欲以為長妻論殺之”,則“名不正”。既然稱“長小妻迺始”,又稱“見為長妻”,同時說“以為長妻論殺之”,可知作為“長小妻”的廼始”等人,其實也被看作“妻”。
簡(2)“·毋夫,及為人偏妻,為户若别居不同數者,有罪完舂、白粲以上,收之,毋收其子。”或許可以參看《漢書·孔光傳》中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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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據《漢書考證》,顧炎武曰:“注非也。《左傳》‘卿置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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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解曰:‘側室,眾子也。’文公十三年傳曰:‘趙有側室曰穿。’”《漢書·賈誼傳》:“天下殽亂,高皇帝與諸公並起,非有仄室之勢以豫席之也。”顏師古注:“應劭曰:‘禮,卿大夫之支子為側室。席,大也。’臣瓚曰:‘席,藉也。言非有側室之勢為之資藉也。’師古曰:‘瓚說是也。’”《禮記·内則》:“妻將生子,及月辰,居側室。夫使人日再問之,作而自問之。妻不敢見,使姆衣服而對。至於子生,夫復使人日再問之。夫齊,則不入側室之門。”《後漢書·蔡邕列傳下》:“禮,妻妾產者,斋則不入側室之門,無廢祭之文也。”《三國志·蜀書·姜維傳》:“郄正着論論維曰:‘姜伯约據上將之重,處羣臣之右,宅舍弊薄,資財無餘,側室無妾媵之亵,後庭無声樂之娱。……’”“側室”,大约起初是居處之稱,後来又成為居主之稱。
[2] 又見元陶宗儀《輟耕錄》卷一六《書陶栗里譜》。
[3] 《白虎通·王者不臣》:“諸父諸兄者親,與己父兄有敵體之義也。”
[4] 《三命通會》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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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妾引例章》寫道:“正財妻,偏財妾也。且如甲日生,用己為正財,即為正妻;戊為偏財,即為偏妻。若日干健旺,四柱見己,為正妻。得時令遇旺,鄉略带官星,主妻賢明,才貌兼全。因妻遇貴,岁時中有印臨之,主妻有財物嫁資。若正財衰,偏財旺,顯主有偏妻分緣。若己字落陷,或坐死絶之鄉,或生春令日,主健旺。如甲寅等類,主不了克妻。若妻生得旺日,坐衰局,或居死墓之地,主自淹滯一生,着妻妾欺,或再嫁他人。若甲申、甲戌日生,甲寅、乙卯月日主大旺,雖有妻,以比肩分奪,恐不免嫁他人,或着他人佔之,或妻有别情。餘同此例斷。”
[5] 例如《新唐書·楊慎矜傳》:“(盧)鉉遣御史崔器索谶書,於慎矜下妻卧内得之。”
[6] 《後漢書·孝明八王列傳·陳敬王羡》:“(陳思王)钧取掖庭出女李娆為小妻。”
[7] 《後漢書·孝明八王列傳·彭城靖王恭》:“元初三年,恭以事怒子酺,酺自殺。”李賢注引《東观漢記》:“恭子男丁前物故,酺侮慢丁小妻,恭怒,閉酺馬厩,酺亡,夜詣彭城縣欲上書,恭遣從官倉头曉令歸,數責之,乃自殺也。”
[8] 《後漢書·孝明八王列傳·樂成靖王黨》:“取故中山簡王傅婢李羽生為小妻。”
[9] 《稱謂錄》卷五:“案《漢書》師古注:‘下妻猶言小妾。’《說文》云‘嬬,下妻也’,則嬬為妾稱無疑矣。”今按:《說文·女部》:“嬬,弱也,一曰下妻也。”段玉裁注:“下妻猶小妻。《後漢書·光武紀》曰‘依託為人下妻’。《周易》‘歸妹以須’,《釋文》云:須,荀陸作嬬。陸云:妾也。”
[10] 《稱謂錄》卷五:“案《漢書·藝文志》‘《中山王孺子妾歌》’注云:‘孺子,王妾之有名號者也。’……《漢書·王子侯表》:‘東城侯遗為孺子所殺’,則凡王公至士民妾,通得稱‘孺子’。”今按:《漢書·藝文志》:“《詔賜中山靖王子噲及孺子妾冰未央材人歌詩》四篇。”顏師古注:“孺子,王妾之有品號者也。妾,王之眾妾也。冰,其名。材人,天子內官。”
[11] 《漢書·元后傳》:“鳳知其小婦弟張美人已嘗適人,於禮不宜配御至尊,託以為宜子,內之後宮,苟以私其妻弟。”顏師古注:“小婦,妾也。”
[12] 《漢書·元后傳》:“禁有大志,不修廉隅,好酒色,多取傍妻。”
[13] 《漢書·衡山王劉賜傳》:“人有賊傷後假母者。”顏師古注:“繼母也。一曰父之旁妻。”
[14] 《後漢書·董卓傳》:“卓朝服升車,既而馬驚墯泥,還入更衣。其少妻止之。”
[15] 《說文·女部》:“媻,奢也。从女媻聲。一曰小妻也。”段玉裁注:“小妻字史多有之,見《漢書·枚乘傳》、《外戚傳》、《佞幸傳》,《後書·陽球傳》。漢時名之不正者。”
[16] 《漢書·賈誼傳》:“天子之后以緣其領,庶人妾緣其履。”顏師古注:“,庶賤者。”
[17] 《漢書·外戚傳上·孝昭上官皇后》:“安醉則裸行內,與后母及父諸良人、侍御皆亂。”顏師古注:“良人謂妾也。侍御則兼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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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历史-“偏妻”“下妻”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讀札記;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5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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