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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包山楚司法簡131-139號補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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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6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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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包山楚司法簡131-139號補釋

包山楚簡131-139號是同出司法文書中篇幅最長、內涵最複雜的一組。筆者曾對這組簡作過一些工作,如簡序及斷句調整?內容探討等,但也留下一些疑點。新發表的資料、尤其郭店楚簡,為進一步討論提供新的依據。論文為這方面的嘗試,所論主要有:
簡文「寺(從竹)」字,舊讀「等」。郭店簡本《緇衣》有此字,讀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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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因知包山簡此字亦應讀爲「志」,指記錄、文書。
簡文「豆(從言)」,原疑讀爲「屬」。郭店簡本《老子》甲有「豆」字,讀爲「屬」,使猜測得以部分證實。
136-137號簡中「聞知」之前一字,舊有「對」、「菐(從言)」、「業(從言)」、「察」、「辯」等不同考釋。由郭店簡知此字所從有「察」、「竊」、「淺」等音,在此當讀爲「竊」,為謙詞。
簡文「遣(無辶)」(從「欠」從「水」)字,原有不同猜測。據郭店簡當釋爲「遣」,系派遣之意。
138號簡反面一字原釋「來(從戈)」,據郭店簡當讀爲「仇」,指舒氏一家在訟案中的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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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包山2號墓所出131-139號簡,共包括9枚竹簡、8份文件,是該墓出土官府文書中篇幅最長、結構最為繁複、對揭示楚國司法制度最為重要的一組。幾年前,我們曾就這組文書做過一些工作,主要歸結為以下幾點:第一,通過調整竹簡編連和內涵分析,將簡書認定為三個群組、八份文件。其中第132-135號正面連讀,為舒慶向楚王提交的訴狀。其他文件皆由此引發,有左尹代表楚王向地方官府發出的指令,也有地方官府給中央官署的報告,以及文件移送過程中的記錄。第二,校訂了某些句讀,推定了某些語義,使簡書文意更爲清晰地呈現出來。如認爲「僉殺」指共同殺害;豆(從言)應讀爲「屬」,表示上級官員將事務交付給下級官員辦理。第三,在此基礎上,並結合其他簡書,對當時楚國司法組織和訴訟程序嘗試進行復原。對這一組簡書的分析,集中見于拙文〈包山楚司法簡131-139號考析〉(《江漢考古》,1994年第4期)和拙著《包山楚簡初探》第二章第二節〈編次〉(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在那之後,這組文書的問題仍然未敢釋懷。尤其是讀到新資料或者同行新成果的時候,總不禁要想想對于這組簡書的認識是否有可以驗證和更新之處。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先後寫成〈楚國第二批司法簡芻議〉(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研究》第3輯,廣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和〈包山竹簡所見楚國的宛郡〉(《武漢大學學報》1998年第6期)兩篇小文。前者將江陵磚瓦廠370號楚墓所出簡書復原為二件訴狀,證實了對于132-135號簡性質的判斷。後者則將131-139號簡所見的「肙(從阝)公」讀爲「宛公」,將「悁」字讀爲「怨」,從而使原先訟獄處置中有郡級官員參與的推測具體化。
郭店簡的公布,為楚系簡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推動力。在研讀過程中,對包山131-139號的一些字句有了新的想法。以下先按現在的理解抄錄簡文,然後再逐一討論。行文中,簡書文字儘量用通行字表示,必要時以圓括號補充說明。缺釋或不便表示的字,用“囗”代替。簡號寫在方括號中。
秦競夫人之人舒慶坦凥陰侯之東躬之里,敢告于見日:陰人苛冒、宣卯以宋客盛公囗之歲荊夷之月癸巳之日,[132]僉殺僕之兄    刃。僕以誥告子宛公,子宛公命畏右司馬彭懌為僕謄志,以舍陰之堇客、陰侯之慶孛百宜君,命為僕捕之。得苛[133]冒,宣卯自殺。堇客、百宜君既以致命于子宛公:得苛冒、宣卯自殺。子宛公屬之于陰之堇客,思斷之。今陰之堇客不為其斷,而[134]倚執僕之兄呈。陰之正又執僕之父舟。苛冒、宣卯僉殺僕之兄刃。陰人陳囗、陳旦、陳戉、陳益、陳寵、連利皆知其殺之。僕不敢不告于見日。1[135]
左尹以王命告湯公:舒慶告謂:苛冒、宣卯殺其兄刃。陰之堇客捕得冒,卯自殺。陰之堇客又執僕之兄呈,而久為斷。君命速為之斷,夏夕之月,命一執事人以致命于郢。[135反]
無呈之享月甲午之日,囗尹柞囗從郢以此志來。[132反]
東周之客無呈歸胙于栽郢之歲夏夕之月癸醜之日,陰司敗某倝告湯公競軍言曰:執事人屬陰人宣囗、苛冒、舒舟、舒呈、舒慶之獄于陰之正,[131]思聽之。舟、呈皆言曰:苛冒、宣卯僉殺舒刃;小人與慶不信殺宣卯,卯自殺。宣囗、苛冒言曰:舒慶、舒呈、舒舟殺宣卯,慶逃。夏夷之月癸亥之日,執事人為之[136]盟證。凡二百人十一人,既盟,皆言曰:信竊聞知舒慶之殺宣卯,舟、呈與慶偕;竊聞知苛冒、宣卯不殺舒刃。舒呈執,未有斷,解句而逃。2[137]
以致命于子左尹。僕軍造言之:見日以陰人舒慶之告屬僕,命速為之斷。陰之正既為之盟證。慶逃,呈解句,其餘執,將至時而斷之。見日命一執事人致命以行,故遣上恒,僕倚之以致命。[137反]
陰人舒呈命證陰人禦君子陳旦、陳龍、陳無正、陳夬,與其堇客、百宜君、大吏連中、左關尹黃惕、臽差蔡惑、坪射公蔡冒、大瞸尹連虘(從又)、[138]大脰尹公弼必,與尞三十。[139]左尹以王命告子宛公:命遣上之戠獄為陰人舒呈盟其所命于此書之中以為證。[139反]思呈仇敘于呈之所證。與其仇有怨不可證,同社、同里、同官不可證,昵至從父兄弟不可證。[138反]
一、志
133號簡說「子宛公命畏右司馬彭懌爲僕謄志」,132號簡反面說「囗尹柞囗從郢以此志來」。「志」還見于第9、第13、第127以及第157反面諸簡,舊皆釋爲「等(或從口)」。整理小組所作考釋于13號簡說:「等(從口),讀作等。《說文》:『齊簡也』。」于133號簡說:「?(從竹)等(從口),讀如券等。《說文》:『券,契也』。《釋名·釋書契》:『券,綣也。相約束繾綣以爲限』。券等似指文書。」湯余惠先生針對157號簡反面認爲:「寺(從口)同寺,等(從口)即等字。簡文云:『邚少宰尹兆女以此等至命』,後接所命之事。揣摩文義,『等』當訓簡策,這在《說文》中可以找到根據。《說文》對等字的釋語,舊皆將『齊簡』二字連讀,其實應在中間斷讀,即『等,齊、簡也。』理由是,等訓齊、同,乃典籍之通詁,自成一義。『齊,簡也』是把等字的兩個義項幷提。《說文》一書解說字義,往往二義幷書,後人多有不察者,如:『儕,等、輩也。』『舟(從勹),匝、徧也。』『秅(從廣),開張、屋也。』『嬖,便嬖、愛也。』等等,均屬同一體例。另外,《說文》一書之作,同部之內以義相從,因此前後相次的字,其義多相近。『等』字在《說文》五上,前有『簡』、『笐』(訓『竹列』,義不明)、『篰』(訓『滿〈無氵〉爰』,即簡牘),後有『範』(訓『法』,即竹刑)皆簡策之類,『等』居其間,其義自然不會例外。小徐本『等』字下云:『簡,簡牘也,官曹之書也。』跟簡文中『等』字用義相合。」3何琳儀先生也有類似意見。他說:「等,從竹,從寺,會法庭簡册之意。寺亦聲。等,端紐蒸部;寺,定紐之部。端、定均屬舌音,之、蒸陰陽對轉。《說文》『等,齊簡也。從竹,從寺。寺,官曹之等平也。』包山簡等,訴訟之簡册。」4
這個在包山簡中被釋爲「等(從口)」的字,在郭店簡本〈緇衣〉中也有出現。其第3-4號簡說:「子曰,爲上可望而知也,爲下可頪而等(從口)也,則君不疑其臣,臣不惑于君。……」整理者注釋云:「頪,讀作『述』,兩字同屬物部。簡文多以『頪』作『述』。等(從口),讀作『志』,有記識之義。」裘錫圭先生按云:「簡文讀爲『可頪而等之』,于義可通,似不必從今本改讀。」後世通行的《禮記·緇衣》篇,此句作:「爲上可望而知也,爲下可述而志也,則君不疑于其臣,而臣不惑于其君矣。」由于今本作「述」的位置簡本作「頪」,彼此有异,所以將簡本後面的字釋作「等」,看作是與今本不同的用字,彼此存在一種相互印證的關係。不過,〈緇衣〉這句話在西漢曾存在另外一種版本。賈誼《新書·等齊》引孔子語云:「爲上可望而知也,爲下可類而志也。」頪、類古今字。5這一介于簡本和今本之間的版本,「類」字與簡本一致,而「志」字則與今本相同。從這個角度看,簡本此字確有讀作「志」的可能。
郭店簡中還有一種上下二「止」叠加的字。多讀爲「止」,亦讀爲「之」或「待」,而在〈五行〉35號簡中則被讀爲「等」。6整理者的這一選擇,顯然是對照帛書本而作出的。這是目前唯一一個通過與其他資料對比而得以確定的「等」字。以此比照,將上述〈緇衣〉簡的字讀爲「志」,似有更大的把握。
現在回到包山簡。「志」有記載、記錄的意思。《周禮·春官·小史》:「小史掌邦國之志」,鄭玄注引鄭司農云:「志謂記也,春秋傳所謂《周志》,《國語》所謂鄭書之屬是也。」孫詒讓《周禮正義》云:「注『鄭司農云志謂記也』者,〈外史〉注義同。又〈保章氏〉注云:『志,古文識。識,記也。』《呂氏春秋·貴當篇》高注云:『志,古記也。』《國語·楚語》云:『教之故志,使知廢興者而戒懼焉。』韋注云:『故志,謂所記前世成敗之書。』《孟子·滕文公篇》云『且志曰,喪禮從先祖』,趙注云:『志,記也。』亦引此經,與先鄭義同。」將包山簡原先釋爲「等」的字,改釋爲「志」,看作記錄或文書,似無不允當。
二、屬
字本作豆(從言)。除131、137反面之外,在包山簡中還有多次出現。我們曾綜合上揭二簡以及15-16和134號簡的文例,指出豆(從言)者身份高于被豆(從言)者。然後從音近通假的角度,推測此字當讀爲「屬」,爲委托、交付之意。郭店簡本《老子》甲2號簡云「或命之或乎豆」,豆,整理者讀爲「屬」,裘錫圭先生按云:「『豆』『屬』上古音相近。」在傳世本和長沙馬王堆漢墓所出帛書本中,此字均作「屬」,是這一釋讀的基礎。我們以前對于包山簡豆(從言)的猜度,由此獲得一定程度的證實。
三、竊
136-137號簡記云:「凡二百人十一人,既盟,皆言曰:信竊聞知舒慶之殺宣卯,舟、呈與慶偕;竊聞知苛冒、宣卯不殺舒刃。」竊,左從言,右半是一個近似「菐」的形體(下文以~代替)。在包山簡中多次出現。整理小組釋爲「對」,幷就12號簡「子左尹命漾陵邑(從宀)大夫~郜室人某瘽之典之在漾陵之參鉨」考釋說:「~,讀如對,應對。」在這之後,有學者對這種讀法表示認可,也有學者陸續提出新的見解。在後一方面,如葛英會先生將其釋爲「菐(從言)」,讀爲「弊」;胡平生先生則釋爲「業(從言)」,讀爲「驗」。7在撰寫本文開頭提到的小文和小書時,對此字只是依形摹寫,未加釋讀。而到1997年底,我們在討論江陵磚瓦廠370號戰國楚墓所出竹簡時認爲:「這個字的寫法與《古文四聲韵》卷三、卷四所引古《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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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及『辯』字近似,恐當釋爲『辯』或『辨』。『辯』、『辨』有治理明察的意思。包山簡中用作動詞,有時也用作名詞或副詞。126號簡說『子左尹命漾陵之邑(從宀)大夫辯州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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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囗之與其父陽年同室與不同室』,27號簡說『乙亥之日不以死于其州者之辯告』,137號簡說『信辯聞知舒慶之殺宣卯,舟、呈與慶偕;辯聞知苛冒、宣卯不殺舒刃』,就分別是這三種用法的句例。」8
這種寫法的字或者用近似「菐」形構成的字在郭店簡中多次出現。〈五行〉8號簡「思不清不~」,原未釋,注七引述裘錫圭先生按云:「帛書本與此字相當之字爲『察』,簡文此字似亦當讀爲『察』。此字在包山簡中屢見,讀爲『察』,義皆可通。在郭店簡中,此字及以其右旁爲偏旁之字尚見于〈語叢一〉等篇,請參看本篇注六三、〈語叢一〉注一五等。本篇一三號簡亦有此字。」同篇注六三是針對46號簡的一個字,帶有這個字的語句依裘先生意見,讀作「淺莫敢不淺」。裘先生按語指出:「此句首尾各有一個從『水』的相同之字,似當讀爲『淺』。它們的右旁據帛書本當讀爲『察』(參看本篇注七)。『察』、『竊』古通。『竊』、『淺』音近義通。《爾雅·釋獸》『虎竊毛謂之虦猫』。郭注:『竊,淺也』。參看〈語叢四〉篇注七。」〈語叢四〉注七針對的是9號簡,相關的文句讀作:「竊鈎者誅,竊邦者爲諸侯。」裘先生按云:「簡文第一、五二字左旁,與本書〈五行〉中應讀爲『察』的從『言』之字的右旁相近。包山楚簡中應讀爲『察』的從『言』之字,其右旁幷有與此字左旁極相似者。可知此字之音與『察』相近。『竊』、『察』古通(《古字通假會典》六二五頁),故此字可讀爲『竊』。」這個從近似「菐」形的字雖然具體音義待考,但在郭店簡中無論讀爲「察」、「淺」或者「竊」均文意順暢(其中「察」、「竊」之讀還有帛書〈五行〉和《莊子》印證),而三字之間又音近可通,彼此互證,應該是沒有疑義的。至于包山簡中的從「言」之字,在大多數場合、也就是我們曾經談到的用作動詞和名詞的時候,確如裘先生所云,應讀爲「察」。其意義與「辯(辨)」類似,指驗明、查實。但在136-137號簡中,則似乎應當讀爲「竊」,用作表謙副詞。「竊聞」乃戰國人常語,如《孟子·公孫醜上》「昔者竊聞之」,《戰國策·燕策一》「蘇秦死其弟蘇代欲繼之」章「竊聞王義甚高甚順」,《韓非子·存韓》「今臣竊聞貴臣之計」,均是其例。在包山簡中,還用到表謙副詞「敢」(簡15、17、132、135)、表謙代詞「僕」(簡15、16、133、135、135反、137反、155),可以作爲這一釋讀的輔證。
四、遣
137號簡反面是一個名字叫軍(即131號簡中的「湯公競軍」)的大概是郡級官員的人就舒慶訟獄的進展致左尹的報告,其中說:「見日命一執事人致命以行,古(故)遣上恒,僕倚之以致命。」139號簡反面爲左尹向子宛公、即宛郡長官轉告王命,內容是:「命遣上之戠獄爲陰人舒呈盟其所命于此書之中以爲證。」「遣」原釋爲從「氵」從「言」從「欠」之字(下文以~代替),137號簡反面相關一句讀作「見日命一執事人致命,以行古~上恒,僕徛之,以致命。」劉信芳先生認同整理小組的意見,幷解釋說:~「從言從次,讀如『獻(從氵)』,《說文》:『獻(從氵),議罪也。』字或作『讞』,《漢書·景帝紀》:『諸獄疑,若雖文致于法而人心不厭者,輒讞之。』師古注:『讞,平議也。』『上恒』據文義應是議罪之所。……簡一三七反諸簡記左尹命湯公景軍迅速結案,但由于該案案情複雜,案犯屢次翻供上訴,所以湯公景軍未能結案,幷陳述未能結案的理由:『以行古~上恒,僕徛之,以致命。』意思是:按故例應議案于上恒,在下據此以復命。這說明對于翻案上訴之類的複雜案件,楚律有議案的規定。」9
郭店簡〈語叢四〉第20-21號說:「善事其民者,若四時,一遣一來,而民弗害也。」其中「遣」字,所從之「遣(無辶)」與「言」字近似。包山139號簡反面「命」下之字右上部從「欠」,下部從「氵」,左上部的形體正如此作。楚系簡牘中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遣」字,最初是由裘錫圭、李家浩先生在曾侯乙墓鍾磬銘文中辨認出來的。其構形有三種:從「遣(無辶)」從「氵」、從「遣(無辶)」從「欠」以及從「遣(無辶)」從「臽」,在銘文中讀爲與「遣」音近的「衍」。10這類寫法的字在郭店簡中亦有所見。〈語叢四〉19號簡「若齒之事舌,而終弗遣」,「遣」從「遣(無辶)」從「臽」,裘錫圭先生指出在此當讀爲「臽」或「衍(訓錯過)」。另在《老子》甲22號簡「大曰遣」,「遣」從「遣(無辶)」從「氵」從「臽」,原未釋,劉信芳先生讀爲「衍」,11可從。包山簡第139號反面的這個字,組成與此相同,而所從之「遣(無辶)」則與〈語叢四〉第21號的「遣」相同,在此應讀爲「遣」。包山簡第137號反面的字,以前被認作是與第139號反面同樣的字,從文例上看,當無問題。其所從「言」形,實應是「遣(無辶)」形的變體。在此亦當讀爲「遣」。郭店簡〈性自命出〉第62號說:「身欲靜而毋遣(譴)」。「遣」字原未釋。其左旁近似「言」的形體與包山簡137號反面的「遣」字所從相同,應該釋爲「遣」,讀爲「譴」。「毋譴」是不致獲罪的意思。這可以反證對包山簡第137號反面之字的釋讀。
「遣」後的「上」字,是地位偏低的湯公競軍對于地位在上的左尹而使用的與「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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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的一個動詞。「遣上」或可連讀。137號簡反面的「恒」的意義不詳,我們傾向于看作是所「遣上」之人的名字,隨後說「倚之以致命」,即依靠此人以致命。139號簡反面說「遣上之戠獄」,「戠獄」當是此人的職掌。
五、仇
138號簡反面記云:「思呈仇叙于呈之所證。與其仇有怨不可證,同社、同里、同官不可證,昵至從父兄弟不可證。」「仇」,原釋爲「來(從戈)」。整理小組所作考釋說:「來(從戈),讀如來,《爾雅·釋詁》:『來,至也。』」此字右從「戈」,左旁似「來」形。132號簡反面有「來」字,其上部與此「來」形略同,但下從「止」,且無從「戈」的右部。彼此形成區別。在郭店簡中,這種寫法的「來」字有更多出現,如《老子》乙13號簡,〈窮達以時〉5號、10號簡,〈語叢四〉21號簡等等。12郭店簡〈緇衣〉篇中亦有與包山138號簡反面該字相同的形體。13其一見于19號簡,系重文,連上下文讀作:「詩云:彼求我則,如不我得。執我仇仇,亦不我力。」原釋爲「考(從戈)」,整理者所作注釋云:「考(從戈),從『戈』『考』聲,在簡文中借作『仇』。包山簡第一三八號反面有此字,其文如下:『考(從戈)叙于呈之所證。與其考(戈),又悁不可證』。文中之『考(從戈)』讀作『考』。《廣雅·釋詁二》:『考,問也』。」裘錫圭先生按云:「此字似不從『考』,待考。」又見于43號簡,與上下文讀作:「詩員:『君子好仇。』」整理小組釋爲「考(從戈)」,讀爲「逑」。整理小組給出的讀破之字,前者參照傳世本〈緇衣〉及《詩·小雅·正月》,後者參照《詩·周南·關雎》。而在魯詩、齊詩及傳世本〈緇衣〉中,此字亦作「仇」。14仇、逑音義皆同,王力先生看作同源字。15在竹簡本〈緇衣〉中,似應依傳世本〈緇衣〉讀爲「仇」,而不必讀爲「逑」。
以此比照,包山簡此字亦可讀爲「仇」。《說文》:「仇,讎也。」段注云:「讎猶應也。《左傳》曰『嘉偶曰妃,怨偶曰仇』。按仇與逑古通用。辵部怨匹曰仇,即怨偶曰仇也。仇爲怨匹,亦爲嘉偶。如亂之爲治,苦之爲快也。」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亦云:「謂仇也,二人相當相對之誼。……其實相當相對謂之仇,兩同爲仇,兩异亦爲仇。後儒因之專訓仇怨,非是。」〈緇衣〉之「仇」,是所謂「嘉偶」;包山簡中的「仇」,則是所謂「怨偶」,具體是指與舒氏在訟獄中處于對手地位的苛冒、宣卯等人。思,我們曾有討論,有命、使之意。16叙,可能是取比次之意,也可能讀爲「除」,訓爲「去」。211號簡「叙于宮室」即「除于宮室」,229號簡「攻叙于宮室」即「攻除于宮室」,與後一種讀法同例。「思呈仇叙于呈之所證」大概是說讓舒呈訟事的對手即苛冒、宣卯等人對舒呈提出的證人(即138-139號簡所記)資格作出認定。「與其仇有怨不可證,同社、同里、同官不可證,昵至從父兄弟不可證」,大致應該是對認定証人資格而給出的一些標准。這種對于證人資格認定的特殊方式,似乎不見于其他記載。
應該說明的是,此前劉信芳先生已將包山簡此字讀爲「仇」,只是未曾給出相應的說明;劉國勝君亦將此字訓作「仇」,但理解爲親近即嘉偶。17本節則對郭店簡〈緇衣〉第二處應讀爲「仇」的字作有論證,幷對此字在包山簡中的訓解提出新的設想,試圖將這個問題的討論推進一步。
(附記:小文在會議上發表時,蒙周鳳五教授擔任講評人,多所指正。對于138號簡反面「與其仇有怨不可證」一句的標點和理解,即依周教授建議改進。)
(本文为1998年12月原台湾中国文化大学陈文豪教授主持的“第一届简帛学术研讨会”论文,原刊载于《简帛研究集刊》第一辑,[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系2003年5月。) 1 謄,指移書。從劉信芳先生說,見所撰〈包山楚簡司法術語考釋〉,《簡帛研究》第二輯(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輯,法律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頁27。
2 解,從陳偉武先生說。見所撰〈戰國楚簡考釋斠議〉,張光裕等:《第三届國際中國古文字研討會論文集》(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中國語言及文學系,1997年10月,第1版),頁637-640。
3 〈包山楚簡讀後記〉,《考古與文物》,1993年第2期,頁73。
4 《戰國古文字典》(中華書局,1998年9月,第1版),頁46。
5 參看《說文解字》段注“頪”字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10月,第1版),頁421。
6 參看張光裕主編:《郭店楚簡研究·文字編》(藝文印書館,1999年元月,初版),頁257-258。
7 葛英會:〈包山楚簡釋詞三則〉,吉林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于省吾教授百年誕辰紀念文集》(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頁175-176;胡平生:〈說包山楚簡的“業(從言)”〉,張光裕等編輯:《第三届國際中國古文字研討會論文集》,頁663-669。
8 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研究》第三輯,頁116-121。
9 〈包山楚簡司法術語考釋〉,《簡帛研究》第二輯。
10 〈曾侯乙墓鍾、磬銘文釋文與考釋〉,湖北省博物館:《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年7月,第1版)附錄二,頁553-554。
11 〈荊門郭店竹簡老子解詁〉(藝文印書館,1999年元月,初版),頁25。
12 參看《郭店楚簡研究·文字編》,261頁。
13 包山簡中的字左旁上端橫筆自竪畫左出,而郭店簡〈緇衣〉中的此字這個部分作十字交叉。顔世鉉先生已經指出:這兩種寫法常在同一種字形中出現(見所撰〈郭店楚簡淺釋〉,《張以仁先生七秩壽慶論文集》,臺灣學生書局,1999年1月,初版),頁382-383。故不構成彼此的區別。
14 參看王先謙:《詩三家義集疏》(中華書局,1987年2月,第1版),頁9-10。
15 《同源字典》(商務印書館,1982年10月,第1版),頁229。
16 《包山楚簡初探》,頁31-32。
17 劉信芳:〈郭店簡緇衣釋詁〉,郭店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武漢大學,1999年10月);劉國勝:〈郭店竹簡釋字八則〉,《武漢大學學報》,1999年第5期,頁43。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5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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