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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命-長沙東牌樓東漢熹平元年覃超人形木牘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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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7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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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命-長沙東牌樓東漢熹平元年覃超人形木牘試探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司命-長沙東牌樓東漢熹平元年覃超人形木牘試探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長沙東牌樓東漢熹平元年覃超人形木牘試探


(臺灣高文出版社)
由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與中國文物研究所編著之《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一書,於二零零六年四月正式出版,[1]余於六月參加武漢大學舉辦之楚簡會議時購得一冊,繙覽數過,略有心得。無奈其後教學科研庶事繁雜,不能成稿,心力盡瘁,終至積勞成疾,臥病住院,反而得暇偷閒,得草此篇。老天於人事之安排,難以逆料,殆皆此類。也要特別感謝何建興醫師、謝逸蓉、楊安妮、張雅婷護士,住院其間,承蒙他們多所照顧。推究書說,[2]未得所安,末學膚受,因竊以己意妄論之,望君子不吝指正。

【壹】時代與職官人物定位
  長沙東牌樓建築工地第七號古井出土的有字簡牘共二零六枚,所見之紀年年號有四,曰:建寧、熹平、光和、中平。四者均為東漢靈帝年號,故王素認為“但將這批簡牘的時代大致定為東漢靈帝時期,應該是沒有問題的”,[3]論斷可信。至於本文所討論之編號第一一七木牘,其正面有“熹平元年六月甲申朔廿二〔日〕乙卯【巳】”之文字,說明此物乃東漢靈帝熹平元年(公元一七二年)六月廿二日之文物。
王素又以簡牘中屢次言及“中部”,進一步推論“這批簡牘主要屬於長沙郡和臨湘縣的郵亭文書”,[4]亦確實可信,讀者逕可閱讀相關考證文字,此不贅述。

【貳】文本說明
  王素將簡牘歸分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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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類,在此之外,最後所收,“主要是一些難以歸類和難以確定性質的簡牘。完整的不多,其中,《熹平元年(一七二年)覃超人形木牘》(一一七)難以歸類”。[5]說明對於此件木牘的性質,很難判定。雖然,其仍對此做出一番解釋,云:“這應是一件死者覃超給道、巫世界的上言。東漢末期,特別是黃巾起事前後,神仙道教與民間巫俗盛行,人們對死後世界的追尋也呈現多樣化。此前,一些關於死後世界的觀念,僅見於墓葬出土墓券文和鎮墓文。本人形木牘的出土,提供了瞭解當時此類觀念的最新材料,其價值之珍貴與意義之重要也可想而知。”[6]加以說明。
我認為此見解尚有商量餘地,必須再從木牘的外形(見第五零頁,可參下文最末所附之圖便是)和文本(釋文見第一一八頁)入手,重新討論。
整理者於此件木牘的外貌說明,有云:“原斷為二片,現拼合為一件。可能是先刻為人形,再在正面上部描畫眉、眼、鼻、口、鬍鬚及軀幹,最後才在下部及背面寫字。上中部有一圓孔,似為穿繩懸挂之用。正面存文三行,背面存文二行。”[7]
而釋文為:
正面1:六月甲申朔廿二〔日〕乙卯【巳】,謹遣小史覃超
2:喜(熹)平元年
3:詣在所,到,敢問前後所犯為無狀。家富(?)
背面1:有如肥陽(羊)、玉角,所將隨從,飲食易得,人主傷心不易識。超到言
2:如 律令。故事:有陳者,〔為〕教首,書者員圼(從心)、李阿。六月廿二日白。
(〔〕內為補字,【】內為考證後之正字,囗內為疑字。)
整個有字無字共四二六枚簡牘當中,就屬此件編號第一一七號者,最為特殊。特殊的外觀,主要表現在“人物”和“上中部有一圓孔”兩點之上,而恰可用以解釋此件木牘的性質與用途。此前亦有所謂人形之簡牘,即《前涼建興廿八年(公元三四零年)王洛子松人解除簡文》、吐魯番《麴氏王國建國(公元五零一年)前張龍勒桃人木牌》,[8]然作用與此不同。
關於文本,王素校釋云“廿二”下脫“日”字、“乙卯”之“卯”為“巳”之誤、“喜平”之“喜”通假為“熹”、“肥陽”之“陽”通假為“羊”、“在所”之解釋,均正確無誤。其次,補述數點如下:
(1)整理者說“這應是一件死者覃超給道、巫世界的上言”,此說可商。簡牘為長沙郡臨湘縣級的郵亭文書,“小史”地位極低,且牘文云“謹遣小史覃超詣在所”,說明他是被派遣至神明所在的地方,為他的主吏向神明請示所犯究為何罪的。“覃超”之“覃”,可能讀作“譚”,東漢人常見之姓氏。
(2)“小史”,漢魏六朝職官,以“書佐”、“幹”、“小史”待遇最低,《後漢書》卷二《顯宗孝明帝紀第二》:“封皇子恭為鉅鹿王,(中略)賜天下男子爵,人三級;郎、從官〔視事〕二十歲已(以)上帛百匹,十歲已(以)上二十匹,十歲已(以)下十匹,官府吏五匹,書佐、小史三匹。”[9]書佐、小史俱不在官府吏列之中,知其非正式官稱,地位極低下。而古文字學、古文獻之中,“史”、“吏”二字,經常互作,故“小史”又可稱為“小吏”。《漢書》卷七十六《尹翁歸傳》云“為獄小吏,曉習文法”、卷七十六《王尊傳》云“求為獄小吏,數歲,給事太守府”,與卷八十四《翟方進傳》云“給事太守府為小史,(中略)小史有封侯骨,當以經術進,努力為諸生學問”、卷八十五《谷永傳》云“永少為長安小史,後博學經書”,[10]知“小吏”、“小史”地位居處下流,乃供給使之人,但因誦讀經書,為主官身旁較具文化之人,且惟有以經術進,纔能於階級上有大翻身之可能。
(3)“敢問前後所犯為無狀”,此涉及神明之性質,不贅述,詳下解。“家富有如肥陽、玉角”,整理者言“肥陽”為“肥羊”,“玉角”為“原指玉製酒器,又常代指仙鹿或形容仙之角,道教常用”,甚確,但“如”字似誤,主要是放置於辭例中,頗為不詞,此字左偏旁不明,右偏旁書寫似為“十”,疑讀為“七”。
(4)“人主”,整理者認為“確切含義還不太清楚”,其實這是指小史覃超之主吏,《文子》、《鹽鐵論》均出現“人主”一詞。戰國文獻亦常作“主君”,或者做為敬稱使用,《戰國策˙燕策》蘇秦說燕文侯,燕王曰:“寡人國小,西迫強秦,南近齊、趙。齊、趙,強國也,今主君幸教詔之,合從以安燕,敬以國從。”[11]燕王稱蘇秦為“主君”,此處之“人主”,疑為郡縣級之官吏,從《漢書》眾多顯例看,推論或為小吏稱呼太守之另名。
(5)“不易識”,“不”字可疑,此字書寫尚未完全,疑“下”字;“易”,疑“昜”字之誤摹,與“肥陽”之“陽”為同字異寫,假為“羊”;“識”,疑假讀為“食”。則“下昜(羊)識(食)”者,將肥羊送上餐桌也。古時“下食”為一成語,將飲食送上餐桌曰“下”,同時指飯菜言,《呂氏春秋˙報更》云:“有餓人臥不能起者,宣孟止車,為之下食。”[12]
(6)“故事”,就詔令或法律文書云,即前朝之案例,“前朝之法律條文與案件在後代成為法律審判之依據,並進一步形成法律,即所謂法律判例是也,秦漢時之一專有名詞‘廷行事’足以當之,在漢律中又稱為‘故事’”,[13]後來寬泛應用於其他方面。
故略為修正釋文與斷讀如下:
正面1:六月甲申朔廿二〔日〕乙卯【巳】,謹遣小史覃(譚)超
2:喜(熹)平元年
3:詣在所,到,敢問前後所犯為無狀。家富,
背面1:有十(七)肥陽(羊)、玉角,所將隨從,飲食易得,人主傷心,下易【昜(陽,羊)】識(食)。超到言,
2:如律令。故事:有陳者,〔為〕教首,書者員圼(從心)、李阿。六月廿二日白。

【參】性質試探
  整理者云此種木牘與道教有關,誠有理也。然實與“司命”神更為密切相關,姑試論之。古“司命”之內容義涵,至少有三種意思:
(1)其一是所謂的“文昌君”,即《詩˙大雅˙棫樸》“芃芃棫樸,薪之槱之”、[14]《周禮˙春官˙大宗伯》“槱燎祀司中司命”之祠祀,[15]《禮記˙祭法》云:“王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國門,曰國行,曰泰厲,曰戶,曰竈;王自為立七祀。諸侯為國立五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國門,曰國行,曰公厲;諸侯自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曰族厲,曰門,曰行。適士立二祀:曰門,曰行。庶士、庶人立一祀:或立戶,或立竈。”[16]祇有王、諸侯有資格祀此種司命。
(2)其二,為掌管生死壽命之神,《楚辭˙九歌》有“大司命”、“少司命”,即是。[17]《史記》卷二十八《封禪書》云:“壽宮神君最貴者太一,其佐曰大禁、司命之屬,皆從之。”[18]《管子˙法法》云:“為其殺生,急於司命也。”[19]亦其屬。《後漢書》卷八十下《趙壹傳》云:“乃收之於斗極,還之於司命。”[20]則乃世俗所謂南斗注生、北斗注死者也。
(3)其三,《禮記˙祭法》鄭玄注云:“此非大神所祈報大事者也,小神居人之間,司察小過,作譴告者爾。司命,主督察三命,(中略)今時民家,或春秋祠司命、行神、山神、門、戶、竈。”[21]此亦即《說文》“比(從示)”字下《漢律》所說之“司命”,其云:“比(從示),以豚祠司命。从示,比聲。《漢律》曰:祠比(從示)司命。”[22]而《風俗通義》卷八《祀典》又云:“《周禮》:‘以槱燎祀司中司命。’‘司命’,文昌也。司中,文昌下六星也。槱者,積薪燔柴也。今民間祀司命耳,刻木長尺二寸為人像,行者檐(擔)篋中,居者別作小屋,齊地大尊重之,汝南餘郡亦多有,皆祠以者(從肉,即“豬”),率以春秋之月。”[23]所云之指均同。
綜上而論,顯而易見,所謂“覃超人形木牘”,即其三之司察小過的司命。“上中部有一圓孔,似為穿繩懸挂之用”,乃為“行者擔篋中”,或繫於身上者。“可能是先刻為人形,再在正面上部描畫眉、眼、鼻、口、鬍鬚及軀幹”,即“刻木長尺二寸為人像”者。東漢時期的“司命”春秋常祀與內容性質,已與先秦、西漢的時代,有很大的不同。而木牘的實際狀態,與鄭玄、許慎、應劭等人的說法,若合符節,可以說明真況。
司命-長沙東牌樓東漢熹平元年覃超人形木牘試探
司命-長沙東牌樓東漢熹平元年覃超人形木牘試探

(編者按

中国历史故事成语汇总

:[1]長沙市文物考古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北京:文物出版社,二零零六年四月第一版。
[2]見注一同書第六九至七七頁,王素《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概述》一文。
[3]見注一同書第七零頁。
[4]見注一同書第七二頁。
[5]見注一同書第七三至七四頁。
[6]見注一同書第七七頁。
[7]見注一同

四年级中国历史人物故事的书籍

書第一一八頁。
[8]見注一同書第七六頁。
[9]楊家駱主編《新校本後漢書并附編十三種》第一冊第一一九頁,臺北:鼎文書局,一九八七年元月第五版。
[10]清˙王先謙《漢書補注》第二冊總第一三八八、一三九五、一四五五、一四六六頁,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一九八八年三月第二版。
[11]何建章《戰國策注釋》下冊總第一零八二頁,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九零年二月第一版。
[12]王利器《呂氏春秋注疏》第三冊總第一七零七頁,成都:巴蜀書社,二零零二年一月第一版。
[13]黃人二《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十七試釋》,見《出土文獻論文集》第一二五頁,臺中:高文出版社,二零零五年八月初版。
[14]吳闓生《詩義會通》第二零四頁,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五九年六月第一版。
[15]清˙孫詒讓《周禮正義》第五冊總第一二九七頁,北京:中華書局,一九八七年十二月第一版。
[16]清˙孫希旦《禮記集解》下冊總第一二零二頁,北京:中華書局,一九八九年二月第一版。
[17]楊華《楚簡中的諸“司”及其經學意義》,見北京清華大學歷史系、新加坡國立大學中文系主編《首屆中國經學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集》下冊總第四二九至四三一頁,北京:清華大學,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五日至六日。
[18]點校本《史記》第四冊總第一三八八頁,北京:中華書局,一九八二年十一月第二版。
[19]顏昌嶢《管子校釋》第一四九頁,長沙:嶽麓書社,一九九六年二月第一版。
[20]楊家駱主編《新校本後漢書并附編十三種》第四冊總第二六二八頁,臺北:鼎文書局,一九八七年元月第五版。
[21]清˙孫希旦《禮記集解》下冊總第一二零二頁,北京:中華書局,一九八九年二月第一版。
[22]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第五頁,臺北:天工書局,一九八七年九月再版。
[23]王利器《風俗通義校注》第三八四頁

中国历史谁发明麻药的故事

,臺北:明文書局,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日再版。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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