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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二年律令·具律》“庶人以上”條中“自尚”解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
庶人以上,司寇、隸臣妾無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爲不直及失刑之,皆以爲隱官,女子庶人,毋算事其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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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尚。(一二四)
整理小組指出:尚,《爾雅釋詁》三:“主也”。現代漢語中自尚有自高、自滿之語。與法條上下文無法銜接。而且《奏讞書》其案例十七 “除講以爲隱官,令自常(尚)。” 《龍崗秦簡》木牘:“免愆死爲庶人,令自尚也。”《龍崗秦簡》中華書局整理本認爲系“使他自由”之意。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無特別的解釋,只指出系在解放刑徒時,法制上的特別用語。20 07年8月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列舉此後諸家解釋:黃盛璋認爲即令自己上送文書之意;劉國勝認爲即法令准許自謀職業;蔣非非認爲是國家將隱官排除出自由民的行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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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其政治權力,只享有部分經濟權力,因此不承擔租稅義務;羅新認爲是可以自由婚配之意;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認爲乃將財産、家族、生活恢復至判决前狀態之意;《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今按則轉引《龍崗秦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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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書局整理本木牘的注釋,認爲此自尚與《奏讞書》其案例十七自常(尚)相同。但從中華書局整理本所附木牘大意來看,整理者幷未考慮到這一步;至于《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一書的釋讀者是否明確意識到這一點,筆者認爲是意識到了。筆者在收入中華書局2005年8月版的《張家山漢律研究》一書的《奏讞書考述》(完成于2002年)一文中對案例十七的解說中曾指出“自尚” 即相當于現代法律中的執行回轉制度,即執行錯誤時法律規定恢復至執行前財産、人身狀况的救濟辦法,但未引起學界重視。由此看來,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的看法是比較符合實際。需要補充的是“毋算事其身”即免除蒙受冤獄者的賦稅與徭役,類似于蠲複製度,實際上是國家對蒙冤者的一種賠償辦法,類似今天的國家賠償;令自尚則是執行回轉制度,恢復人身自由自不用說,妻子被收賣的,由國家贖回,婚姻親子關係似應自動恢復,其它沒收的財産已被出賣者,由國家照價賠償,但是要徹底恢復從前的生活也是不可能,如要返回從前的村落便有限制,不過《奏讞書》案例中也有隱官返回村落娶妻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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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亡人而受刑罰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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