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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容成氏》“強弱不治諹,眾寡不聽訟”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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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二‧容成氏》簡35-36云:“桀不述其先王之道,自為……當是時,強弱不治諹,眾寡不聽訟,天地四時之事不修。”關於簡文“治諹”,整理者讀作“辭揚”[1],蘇建洲先生讀作“辭聽”[2],何有祖先生讀作“慈善”[3]。陳英傑先生則引《集韻‧漾韻》:“諹,《字林》:讙也。”,因將“治諹”讀作“治讙”。[4]范常喜先生贊同陳英傑“治讙”之說,認為“讙”近於“訟”,其云:
簡文云“
《容成氏》“強弱不治諹,眾寡不聽訟”新解
(強)溺(弱)不
《容成氏》“強弱不治諹,眾寡不聽訟”新解
諹,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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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不聖(聽)訟”,其中“訟”即爭訟,東方朔《七諫·怨世》:“親讒諛而疏賢聖兮,訟謂閭娵為醜惡。”王逸注:“讙嘩為訟。”王逸用 “讙”訓“訟”。《易林·蠱之萃》云:“虎豹爭強,道閉不通。小人讙訟,貪夫受空。”句中亦“讙”、“訟”並提。由此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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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溺(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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諹”和“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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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不聖(聽)訟”兩句當大意相承,即“不治理強弱之諹,不聽治眾寡之訟”。 [5]
董珊先生則以為當讀作“辭讓”,其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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諹”當讀為古書中的常見詞“辭讓”,……“辭讓”是禮儀之末節,這一動作關係到能力強者、弱者兩方;“訟”是爭論、訴訟,是法制的末節,訴訟的兩造也往往是勢力眾、寡不相匹敵。“強弱不辭讓”、“眾寡不聽訟”與“天地四時之事不修”三句排比,其語義關係層層遞進,大意是說:強者與弱者不互相辭讓,而尚爭奪;爭奪之後有獄訟,但官吏不聼治眾、寡兩造的訴訟;進而不修天地四時之事。即失禮儀、失刑罰、失天地之道。 [6]
按:簡文隸作“治諹”當可信,范常喜先生對字形說解已頗為清楚明確,可從;“治諹”讀作“治讙”也可信從。蓋簡文“強弱不治諹(讙),眾寡不聽訟”應該是意義相近的一組文句,“強弱”與“眾寡”相對,“治讙”與“聽訟”相對。至於董珊先生改讀作“辭讓”,但並未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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諹”何以讀作“辭讓”,且說“強者與弱者不互相辭讓”不合情理。蓋我們固然可以要求強者對弱者應該辭讓,但斷無要求弱者對強者辭讓的道理,例如我們可以要求社會弱勢者將其權益讓給強勢者嗎?何況弱者如何和強者“尚爭奪”呢?鄙意以為董珊先生之說有待商榷。
其次,各家說解對於所謂“強弱”、“眾寡”皆就字面來看,並未得其要領。鄙意以為所謂“強弱”乃是“強凌弱”,“眾寡”乃是“眾暴寡”,即是強者侵凌弱者,眾者欺侮寡者之意。 文獻上頗多其例,如下:
《莊子‧盜跖》:“古者民不知衣服,夏多積薪,冬則煬之,故命之曰知生之民。神農之世,臥則居居,起則于于,民知其母,不知其父,與麋鹿共處,耕而食,織而衣,無有相害之心,此至德之隆也。然而黃帝不能致德,與蚩尤戰於涿鹿之野,流血百里。堯、舜作,立群臣,湯放其主,武王殺紂。自是之後,
以強陵弱,以眾暴寡。湯、武以來,皆亂人之徒也。”
《墨子‧天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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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憎人賊人,反天之意,得天之罰者誰也﹖曰若昔者三代暴王桀、紂、幽、厲者是也。桀、紂、幽、厲焉所從事﹖曰從事別,不從事兼。別者,處大國則攻小國,處大家則亂小家,
強劫弱,眾暴寡,詐謀愚,貴傲賤。觀其事,上不利乎天,中不利乎鬼,下不利乎人,三不利無所利,是謂天賊。”
《墨子‧非樂上》:“今有大國即攻小國,有大家即伐小家,
強劫弱,眾暴寡,詐欺愚,貴傲賤,寇亂盜賊並興,不可禁止也。然即當為之撞巨鍾、擊鳴鼓、彈琴瑟、吹竽笙而揚干戚,天下之亂也,將安可得而治與﹖”
《管子‧正世》:“是故陳法出令,而民不從;故賞不足勸,則士民不為用。刑罰不足畏,則暴人輕犯禁。民者服於威殺,然後從;見利,然後用;被治,然後正;得所安,然後靜者也。夫盜賊不勝,邪亂不止,
彊劫弱,眾暴寡,此天下之所憂,萬民之所患也。”
《商君書‧畫策》:“昔者昊英之世,以伐木殺獸,人民少而木獸多。黃帝之世,不麛不卵,官無供備之民,死不得用槨。事不同,皆王者,時異也。農之世,男耕而食,婦織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農既沒,
以彊勝弱,以眾暴寡。故黃帝作為君臣上下之義,父子兄弟之禮,夫婦妃匹之合;內行刀鋸,外用甲兵,故時變也。由此觀之,神農非高於黃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適於時也。故以戰去戰,雖戰可也;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
由上舉例,可見“強凌弱”、“眾暴寡”經常是同時出現的一組用詞,也經常用來形容亂世法治敗壞的情形,如上舉《墨子‧天志》形容三代暴王桀、紂、幽、厲者之時為“強劫弱,眾暴寡”,其用詞與《容成氏》形容夏桀“當是時,強弱不治讙,眾寡不聽訟”相近。又如《墨子‧號令》:“諸以
眾強凌弱少及強姦人婦女,以讙譁者,皆斷。”《荀子‧性惡》:“則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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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弱而奪之,
眾者暴寡而譁之。”此“眾強凌弱少”、“彊者害弱”、“眾者暴寡”亦同於“強凌弱”、“眾暴寡”。至於“讙譁”、“譁之”則亦與簡文“強弱不治讙”的“讙”近同。《易林‧蠱之萃》:“小人讙訟”,“讙”、“訟”連言,“讙”意近於“訟”。[7]
因此,簡文“強弱不治諹,眾寡不聽訟”即可定為“強凌弱不治讙,眾暴寡不聽訟”,或為“不治強凌弱之讙,不聽眾暴寡之訟”。“大意是說:夏桀主政之時,發生強者侵凌弱者,眾者欺侮寡者的事,而夏桀卻不用心治理、不裁斷人民申冤的訴訟,任由這種違法亂紀的事情持續進行,沒有為遭受欺侮壓迫的人民主持公道。
(編者按:[1]參見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上
中国历史故事简短版
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中国历史故事要点和感想
年),頁278。
[2]參見季旭昇主編,陳美蘭、蘇建洲、陳嘉凌合撰《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讀本》(台北:萬卷樓圖書公司,2003年7月),頁162。
[3]參見何有祖《上博楚簡試讀三則》,簡帛網2006年9月20日。
[4]參見陳英傑《楚簡劄紀二則》,簡帛研究網2005年2月7日。
[5]參見范常喜《〈上博二‧容成氏〉簡36“治
《容成氏》“強弱不治諹,眾寡不聽訟”新解
”補議》,簡帛網2008年3月15日。
[6]參見董珊《也說〈容成氏〉“強弱不辭讓”句》,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網》2008年3月16日,又載於簡帛網2008年3月16日。
[7]此“讙”、“訟”並提之說范常喜先生已指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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