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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公瘧》“聽獄”與《左傳》“治言”之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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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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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大學博士班)
《競公瘧》簡四的“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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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使其私吏聽獄於晉邦”可與《左傳》襄公二十七年、《左傳》昭公二十年和《晏子春秋•外篇•景公有疾梁丘據裔款請誅祝史晏子諫》的文字對讀,文字上稍有出入:
夫子之家事治,言於晉國,竭情無私;其祝史祭祀,陳信不愧(《左傳》昭公二十年)
夫子之家事治,言於晉國,竭情無私;其祝史祭祀,陳信不愧(《晏子春秋》)
夫子使其私吏聽獄於晉邦,敷情而不偷,使其私祝史進(〈競公瘧〉簡4)
董珊在這樣的對讀後,認為“蓋傳世各本應做“夫子之家事(吏)治言〈獄〉於晉國”[1],但並無解說。從兩種版本對讀,可知“家事”與“私吏”應該是一詞,傳世本的“事”疑為“吏”之訛,查楚文字吏、事構形相近(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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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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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鈔時有可能將兩字訛混,因此傳世本或可能原作“家吏(史)”,指的是出於大夫(范武子)家的官員。
但是〈競公瘧〉中的“聽獄”顯然是一複合詞,不應將“聽”字上讀為“夫子使其私吏聽,獄於晉邦”,因此如果“家事”確為“家吏”之訛,那麼“治言”就必須等同於“聽獄”。
就聲音上說,《風俗通義》:“《易》:‘噬嗑為獄。’獄,十月之卦,從犬言聲,二犬,亦所以守也。”[2]《說文解字繫傳》:“獄,确也。从犾言聲。二犬所以守也。”[3]由於獄從言聲,古音必定相近,因此何琳儀(1943-2007)認為:“獄、言均屬疑鈕,獄為言之準聲首。”[4]因此獄、言就聲音上說,或可通假,因此即便“言”“獄”字義上不可通,或可假設傳世本的“言”應通假為“獄”。但是並沒有言、獄相通的例子,而且包括苗夔(1783-1857)、馬敘倫(1885-1970)、戴家祥(1906-1998)皆認為獄應當是從言犾聲[5],苗氏以《詩經》中的押韻,證明言、獄古音不叶,[6]馬氏並說《風俗通義》的文字是後人竄入[7]。馬氏之說可從,[8]那麼言、獄的疏通並不在聲音。
若從訛字角度看,言、音為一字之分化,兩者的古文字只有從口、從甘的不同,因此言、音常互相假借。馬敘倫、戴家祥皆認為獄從犾聲,犾疑紐諄部、言疑鈕元部(依陳新雄古音),屬陰陽對轉。雖然傳世本有三處提及,但其來源可能都是一樣的,[9]因此不排除傳世本的“言”為“音”之訛,那麼音、獄古音相近,或可通假。
從字義上說,可有三解,其一:楊樹達(1885-1956)曾引述林義光的意見說:
二犬守言,義不相會,自來小學家未有言之者。惟亡友林君義光著《文源》,謂言當為辛之訛變,辛,罪人也。按林君立意善矣,……,今按《說文》三篇上言部,言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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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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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辠,實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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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二犬從言,謂以二犬守罪人爾。[10]
又,林義光認為“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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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辛同字,辛非聲,言本當為獄辭,引申為凡言之稱,與辭同意。”[11]是則言、獄皆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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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義,有可通處。[12]這種說法段玉裁(1735-1815)已經提出:“辛痛泣出,辠人之象,凡辠、宰、辜、辥、辭,皆从辛者,由此。”[13]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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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而且確實許多从辛的字與辠人有關;但並非从辛的字就有罪意,故此說有疑議。
其二,獄、言皆為訟,《周禮•大司徒》:“不服教而有獄訟者”鄭注:“爭罪曰獄”[14];《國語•周語中》:“君臣無獄”韋注曰:“獄,訟也”[15]釋慧琳(737-820)《一切經音義》釋“獄”之形:“二犬相囓中心,言者訟也,會意字。”[16]故《集韻》說:“言,訟也”。因此馬敘倫在分析先秦典籍中的“獄”字本義認為:
〈大司徒〉“而有獄訟者”鄭玄曰:“爭罪曰獄”鄭〈駁異議〉亦曰:“從言者,謂以言相爭也。”蓋獄之本義如此。囹圄為獄始於漢,見《獨斷》。
既然獄之本義為訟,而“言者訟也”、“從言者,謂以言相爭也。”那麼“聽獄”就是聽訟、“治言”即治訟,講的都是處理爭訟之事,因此聽獄、治言所指為一事,可以相通。
其三,獄、辯的字形結構相近(獄从犾聲中夾言,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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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中夾言),因此這兩字的造字原理或許相近。《說文》:“辡,辠人相與訟也,从二辛。”“辯,治也,从言在辛辛之間。”[17]從這兩個字的結構來看,辯之从言,會相訟之意。回看獄字,《說文》:“犾,兩犬相齧也,从二犬。”段注本《說文》:“獄,从犾从言,二犬所以守也。”前引多數討論,都在說獄字從二犬的原因,而少說從言的原因,如果搭配“辯”的結構,那麼獄所從的言,應當也是會相訟之意。詹緒左也觀察幾個構型有關的字: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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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贙、犾、誩、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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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這些字都有相爭、爭訟的意思,因此從二犬、二虎、二言、二口、二辛都有相對峙的意味,並且多與言、口有關,舉出
以“言”字而論,它除了表示“陳述”、“告訴”、“談論”、“推荐”之義外,還有“攻訐”義、“揭發”義和“控告”義,這幾個意義交互作用的結果,便有了“言,訟也”(《集韻》)的詮釋。[18]
因此獄字的結構是雙重會意,犾表爭訟者如二犬相鬥、言表爭訟之言語。這或許就是慧琳所釋“言者訟也”的原因。
范武子在刑訟的法律事務上,是有淵源的。晉悼公即位時(前573),大命百官、勵精圖治,〈晉語〉:“使彘恭子將新軍,曰:‘……武子宣法以定晉國,至於今是用。’”[19]又《左傳》成公十八年:“使士渥濁為大傅,使修范武子之法”[20]是范武子在晉國之法治上大有建樹,他的家族世代監理法律,祖父范為子、子嗣范文子也都是晉國有名的司法官員。
范武子本名士會,因被封於范縣故稱范會、范武等。春秋後期晉國的“縣”基本上已經是卿大夫總管的采邑,類似西周的封國,晉侯無法干涉[21],而采邑中的司法當然也就由卿大夫的家臣管理了。因此簡文提及“聽獄”之事,董珊疏解為“是范武子家朝之臣代其主君聽獄,主政”[22]較傳世之解作“安治家中之事”合理。
由此可證“治言”猶言“治獄”、“聽獄”,指的是處理爭訟之事,傳世本與簡本搭上了關係。因此傳世本的“夫子之家事治,言於晉國”或者原本應與簡本相似,宜作“夫子之家吏(史)治言(獄)於晉國”,指范武子的家史在晉國管理刑獄得宜。如此一來,包括句讀和文義都與傳世本不同,臆測的危險性更大。
《左傳》與《競公瘧》的兩條文獻對讀,最大的爭議點在“治言”和“聽獄”之間的溝通,因為“治言”在文獻中沒有作“聽獄”用的,而且傳世本在此處皆無異文,因此這樣的猜想有其危險。但是較之許多注家在這條的彆扭強解,在上博本的文字較為明確而不可另作句讀的情況下,此種猜測猶可備為一說;或者在先秦司法用詞中,“治言”即有“治獄”的意涵,但史料有缺,還望方家指正。
附:《競公瘧》第九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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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釋為熒
簡文:“又梁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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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矛左讀為“縈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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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縈之省,“狂”訓作“躁”。[23]《說文》:“縈,收卷也”[24],但“縈狂”不詞。范常喜讀為“營誑”,“營”、“誑”均有“迷惑欺騙”之義,[25]范說可從,但可稍作修正。
《呂氏春秋•尊師》:“凡學,必務進業,心則無營。”高誘注:“營,惑也。”[26]但“營”本無迷惑之義,此應“熒”之假借。《說文》:“營,匝居也,從宮,熒省聲。”[27]因此營、熒古音相近。熒,金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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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簋),象火炬之形,段玉裁曰:“熒者,光不定之皃”[28]象火光閃爍貌,引申有迷惑之義,《荀子•宥坐》:“言談足以飾邪營眾”楊倞注:“營,讀為‘熒’。熒眾,惑眾也。”[29]又火星古稱“熒惑”,即以熒、惑為同義複詞來形容火星的閃爍,《史記•吳王濞列傳》:“御史大夫晁錯,熒惑天子,侵奪諸侯,蔽忠塞賢,朝廷疾怨,諸侯皆有倍畔之意,人事極矣”[30]此則以熒惑形容炫亂天子也。
因此簡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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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釋為熒、訓為惑,較“營”為直接。
(編者按:[1]董珊:〈讀《上博六》雜記(續一)〉,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607,2007.7.11首發。
[2][漢]應劭著,王利器校注:《風俗通義校注‧佚文》(北京:中華書局,1981),頁585。
[3][南唐]徐鍇傳:《說文解字繫傳》,轉引自丁福保編:《說文解字詁林(八)》十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民55),頁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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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4]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9月京初版),頁355。
[5]戴氏曰:“唐韻犾音‘語斤切’,疑母文部。獄音‘魚欲切’,疑母侯部,當云:从言从犾,犾亦聲。”,見戴家祥:《金文大字典(下)》,轉引自古文字詁林編纂委員會:《古文字詁林(八)》,頁627。
[6]苗氏曰:“言,非聲。《詩‧行露》獄與角屋足韻,〈小宛〉獄與粟卜穀韻,知言不得為聲也。當據大徐本刪聲字。”,參見[清]苗夔:《說文聲訂》,轉引自丁福保:《說文解字詁林(八)》(北京:中華書局,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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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頁4431左。
[7]馬氏認為許慎獄字本在言部,作從言犾聲,犾音疑紐,故獄亦疑紐;今本《風俗通義》是後人依照小徐本《說文》所改,而小徐本《說文》和《風俗通義》原本應作從言犾聲,也是遭後人更改成言聲。詳見馬敘倫:《說文解字六書疏證》卷十九,獄字條,轉引自古文字詁林編纂委員會:《古文字詁林(八)》,頁626。
[8]唐代馬總(?-823)《意林》引此文字不同:“獄字,二犬守,言無情狀,犬亦得之”《御覽》本、《四庫》本與嚴一萍《全後漢文》皆如此,依《四庫總目‧子部‧意林》,則陳振孫(1183?-1262?)《書錄集解》、洪邁(1123-1202)《容齋隨筆》、馬端臨(1254-1323)《文獻通考》之時,《意林》猶似為全本,而此段文字在宋以後各本猶同,可知馬總編《意林》所見《風俗通義》正是如此,因此今本《風俗通義》文字確實可能遭到修改。
[9]《晏子春秋》文字顯然襲自《左傳》。
[10]楊樹達:《增訂積微居小學金石論叢》卷一,轉引自古文字詁林編纂委員會:《古文字詁林(八)》(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二刷),頁627。
[11]林義光:《文源》卷七,轉引自古文字詁林編纂委員會:《古文字詁林(二)》(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頁713。
[12]馬敘倫:《說文解字六書疏證》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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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條,轉引自古文字詁林編纂委員會:《古文字詁林(八)》,頁625。
[13]見[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辛部》十四篇下(台北:洪葉,2001年10月增修一版2刷),辛字條注,頁748。
[14][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台北:藝文印書館,1955,十三經注疏),卷十,頁162。
[15][周]左丘明撰,[三國]韋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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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台北:宏業書局,民69年9月,據《四部備要》清士禮居翻刻明道本重排、參校《四部叢刊》明翻刻公序本),卷二,頁60。
[16][唐]慧琳:《一切經音義》(台北:電子佛典協會 (CBETA),2001),卷六,頁76。
[17][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十四篇下(台北:洪葉,2001年10月增修一版2刷),頁749。
[18]詹緒左:〈釋“獄”及其相關的字〉,《淮北煤師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97年第4期,頁85。
[19][周]左丘明撰,[三國]韋昭注:《國語》,卷十三,頁432。
[20][清]洪亮吉撰、李解民點校:《春秋左傳詁》(北京:中華書局,2004),卷十一,頁489。
[21]參見周書燦:〈春秋時期“縣”的組織形式和管理形態〉,《江海學刊》2003年第3期,頁140-141。
[22]董珊:〈讀《上博六》雜記(續一)〉,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607,2007.7.11首發。
[23]濮茅左:《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六)‧競公瘧》(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頁184。
[24][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十三篇上,頁664。
[25]范常喜:〈讀《上博六》札記六則〉,武漢大學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07.07.25首發。
[26][秦]呂不韋撰、[漢]高誘注、[清]畢沅校正:《呂氏春秋》(台北:臺灣中華書局,中華書局《四部備要》據畢氏靈巖山館校本校勘,民國57年4月台2版),卷四,頁五。
[27][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七篇下,頁346。
[28][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十篇上,頁495。
[29]梁叔任:《荀子約注》(臺北:世界書局,民66年10月4版),第二十八篇,頁386。
[30][漢]司馬遷撰、[日]瀧川龜太郎注:《史記會注考證》(台北:中新書局,民66年3月2版),卷一百六,頁1130。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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