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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讀松柏出土的西漢木牘(一)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松柏一號墓出土西漢木牘見於荊州博物館簡報,[1]據報導,共出土木牘63枚,其中6枚無字,31枚單面墨書文字,26枚雙面墨書文字。木牘內容主要是各類簿冊、葉(牒)書、律令摘抄等。簿冊包括南郡及江陵西鄉等地的戶口名簿、正里簿、免老簿、新傅簿、罷𤵸簿、歸義簿、復事算簿、見(現)卒簿、置吏卒簿等。簡報公佈了其中一枚木牘《南郡免老簿》的照片和釋文。近日,該館公佈了另外四枚木牘的照片。[2]
據發掘簡報介紹,松柏一號墓出土的木牘、木簡中有漢武帝建元、元光年間的“曆譜”,並推斷該墓的年代為漢武帝早期。就已公佈的材料看,這批簡牘文書的形成年代在漢文帝至武帝之間,如第52號牘記“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是“令丙第九”的頒發時間。墓中出土的周偃自占功勞文書和“遣書”的形成時間跨度從景帝前元三年(公元前154年)到武帝元光二年(前133年),同時還記錄周偃先後數次調任、升遷的具體時間。“遣書”記錄周偃的最高職務是南平尉。但從墓中出土的簡牘內容看,不少是南郡的各種統計簿冊,似乎提示周偃在曾在南郡守府中任職,經辦過這類文件。第47、53號牘都是南郡的統計簿冊,估計形成的時間大致在周偃任南平尉(元光二年,前133年)之後,或在武帝元光年間。周偃在武帝建元一年(前140年)任江陵西鄉有秩嗇夫,元光二年(前133年)八月“遷為南平尉”。據此推斷,第48號牘《西鄉二年戶口簿》的“二年”有兩種可能,即武帝建元二年或元光二年,似以武帝建元二年可能性最大。
現對四枚木牘釋文,并作簡單討論。每行釋文後的阿拉伯數字是表示行數。多欄書寫的欄號在該欄第一行釋文注明。牘文的合文、重文皆直接釋寫。隨文補出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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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加[ ]。
一
·令丙苐九 1
丞相言:請令西成、成固、南鄭獻枇杷各十,至,不足,令相備不足,盡所 2
得。先告過所縣用人數,以郵、亭次傳。人少者,財助。獻起所為檄, 3
及界,郵吏皆各署起、過日時,日夜走,詣行在所司馬門,司馬門更取(?) 4
大官,大官上檄御史。御史課縣留穉(遲)者。御史奏,請許 。5
制曰:可。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 。6
此牘出土時編為第57號。牘文是漢文帝前元十年(公元前170年)六月甲申下的令文,編號是“令丙第九”。牘文稱漢文帝尊號“孝文皇帝”,可知這是一份抄件,抄寫時間不詳,下限不會遲於墓葬的年代。
令文格式與以往的發現相同,由丞相、御史大夫就某事奏请,皇帝批准实行,一般以“制曰可”為令文的結束語。這件令的最後記有頒行時間,也見於以往的發現。依《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在惠帝更稱相國為丞相之後,至哀帝元壽二年更名為大司徒前,一直沿用未改,與“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吻合。
令文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令西成等三縣補足進獻枇杷數量;傳送方式;考課。令文記載漢初進獻枇杷之事,史書無徵,是一則新史料。枇杷是一種水果,《本草綱目》果部第三十卷引蘇頌《圖經本草》:“今襄、漢、吳、蜀、閩、嶺、江西南、湖南北皆有之。……盛冬开白花,至三四月成实作梂”。這裡的“漢”,大致包含漢中一帶。據《漢書·地理志》記載,令文所說西成、成固和南鄭,皆隸屬漢中郡,當時應是枇杷的產區,故有向皇室敬獻此物的差事。簡文“獻枇杷各十”的“十”後似有脫字,可能是標示計量單位或表示批數。張家山二四七號墓竹簡《奏讞書》案例十八《南郡卒史蓋廬、摯、朔、叚(假)卒史瞗復攸
汉朝-讀松柏出土的西漢木牘(一)
等獄簿》135-136號簡記:“脩(攸)有(又)益發新黔首往
汉朝-讀松柏出土的西漢木牘(一)
(擊)破。凡三輩,䦈幷主籍。其二輩戰北當捕名籍、副幷居一笥中” [3]。整理者指出,“輩”近似“批次”[4]。據此,令文的“十”下脫字有可能是“輩”。每“輩”大概有一定的數量規定。“至,不足”,是說送到的枇杷不足規定之數,故有下文“令相備不足,盡所得”,令三縣盡其所得,補足。從時間看,令文下達是六月甲申,距枇杷成熟期已過一月有餘,留存不會很多,加之枇杷容易腐爛,如無適當的保鮮處理,恐不易留存。令文規定,这些枇杷通過郵、亭依次傳送,由成固等三縣通告沿途各縣需用人數。“人少者,財助獻”似乎指過所縣郵、亭人數少於需用人數時,不足之人數則折合成錢數,用於資助進獻。獻枇杷的起所發送檄。郵、亭的傳送枇杷是日夜接續而行。郵吏需在檄上署明在其界內傳送的“起、過日時”。這說明,對沿途郵、亭的傳送速度、時間都有具體的規定,可能比《二年律令·行書律》規定的“程”要更快。送檄和枇杷經由司馬門交大官。司馬門是負責守衛城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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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門的官吏。“司馬門”後一字不清楚,疑是“取”,讀作“趨”。大官屬少府,掌皇帝飲食。大官將檄上交御史,御史據此考課進獻枇杷的三縣和負責沿途傳送的官吏。
史書記載,漢代有令甲、乙、丙。據近年所出西漢《二年律令》等簡冊可知,令的編集自漢初就已看到,《津關令》的年代下限在呂后二年(公元前186年)便是明證。史書有關“令丙“的內容很少記載,主要有以下兩條:《晉書·刑法志》引魏律序:“《令景(丙)》有詐自復免,事類眾多,故分為《詐律》。”《後漢書·章帝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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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元年七月丁未詔:“律云,掠者唯得榜、笞、立,又《令丙》,箠長短有數。”陳夢家先生對後者有過考證,指出《令丙》此條即漢景帝中元六年五月“乃詔有司減笞法,定箠令。”[5]松柏第57號牘所記《令丙第九》,是文帝前元十年所下之令,編入《令丙》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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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墓葬年代下限前,即不會晚於漢武帝元光二年(公元前133年),準確年代則不能確定。
《漢書》和《晉書》所記《令丙》的內容分別是“詐自復免”和“箠令”,與法律和刑罰直接相關。《令丙第九》的內容是有關成固等三縣進獻枇杷之事,與法律和刑罰毫不相干。《晉書·刑法志》云:“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及司徒鮑公撰嫁娶辭訟決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損,率皆集類為篇,結事為章。一章之中或事過數十,事類雖同,輕重乖異。而通條連句,上下相蒙,雖大體異篇,實相采入。”從這段文字可知,雖然“令”是按照“集類為篇,結事為章”的原則編集,但事實上并不能完全遵從,一些彼此內容相去甚遠的令也被編集在一起,形成“大體異篇,實相采入”的情況。前述《令丙第九》與“箠令”、“詐自復免”同編入《令丙》,大概就屬這種情況。
《令丙第九》從頒布到武帝初年雖然已經過去四十年,但仍然有法律效力,它所規定的各項原則,依然是辦理同類事務時必須遵循的。
(編者按:[1]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4期。
[2]荆州博物馆编:《荆州重要考古发现》第210-211頁,文物出版社2009年。
[3]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等:《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63-365頁。
[4]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25頁。
[5]陳夢家:《西漢施行詔書目錄》,《漢簡綴述》第275-284頁,中華書局1980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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