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秦“祠先農”簡再探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中国历史-秦“祠先農”簡再探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秦“祠先農”簡再探
(武漢大學歷史學院)
(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09提交論文首發)
摘要:秦“祠先農”簡表明,早在秦代“先嗇”已被稱為“先農”,以秦蕙田為代表的清儒認為漢以後才有“先農”之稱的觀點是錯誤的。秦末臘祭的時間是夏历十二月而非十月;“臘祭”不是以祭祀祖先為主而是以農業神為主;“三腏”指的是“牛胙”而不是“多次的祭祀”;漢代的“先農”與“稷”其實不是一回事。
關鍵字:先農;臘祭;腏;社稷
2001年,由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整理的《關沮秦漢墓簡牘》一書,正式出版,書中公佈了一組“祠先農”簡,整理者已就簡文內容作了釋讀,並附有照片。[1]隨後,里耶秦簡的整理者又公佈了一組“祠先農”簡,並提出了很好的看法。[2]王貴元、彭浩先生在此基礎上,對相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探討。[3]本文僅就其中幾個問題略作商榷與補充。為討論方便,迻錄周家台“祠先農”簡文如下:
先農:以臘日,令女子之市買牛胙、市酒。過街即行

中国历史-秦“祠先農”簡再探
(拜),言曰:“人皆祠泰父,我獨祠(简347)先農。”到囷下,為一席,東郷(向),三腏,以酒沃,祝曰:“某以壺露、牛胙,為先農除(简348)舍。先農笱(苟)令某禾多一邑,先農

中国历史-秦“祠先農”簡再探
(恒)先泰父食。”到明出種,即囗邑最富者,(简349)與皆出種。即已,禹步三,出種所,曰:“臣非異也,農夫事也。”即名富者名,曰:“某不能(简350)腸(傷)其富,農夫使其徒來代之。”即取腏以歸,到囷下,先侍(持)豚,即言囷下曰:“某為(简351)農夫畜,農夫苟如囗囗,歲歸其禱。”即斬豚耳,與腏以並塗囷廥下。恒(简352)以臘日塞禱如故。(简353)[4]
一、臘祭時間及內涵“臘日”,整理者引用《說文》釋為“臘,冬至後三戌,臘祭百神”,沒有明確指出具體的月份。王貴元先生引用《禮記·月令》認為“臘日”在夏制“孟冬”。那麼秦時“臘日”是不是在“孟冬”呢?《說文·肉部》:“臘,冬至後三戌,臘祭百神。”段玉裁注曰:
“三戌”下,《玉篇》有“為”字,非也。臘本祭名,因呼臘月、臘日耳。《月令》“臘先祖五祀”,《左傳》“虞不臘矣”,皆在夏正十月,臘即蠟也。《風俗通》云:“禮傳,夏曰嘉平,殷曰清祀,周曰大蠟。”皇侃曰:“夏、殷蠟在己之歲終。”皇說是也。《秦本紀》“惠王十二年初臘”,記秦始行周正亥月大蠟之禮也。始皇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臘曰嘉平,十二月者丑月也。始皇始建亥,而不敢謂亥月為春正月,但謂之十月朔而已。《項羽紀》書“漢之二年冬,繼之以春,繼之以四月”可證也。更名臘為嘉平者,改臘在丑月,用夏制,因用夏名也。臘在丑月,因謂丑月為臘月,《陳勝傳》書“臘月”是也。漢仍秦制,亦在丑月,而用戌日,則漢所獨也。《風俗通》曰:“臘者,接也。新故交接,大祭用以報功也。”[5]
這就是說,“臘”是一種祭祀名稱,“臘先祖五祀”與“虞不臘矣”這兩種祭祀都是在夏正十月舉行的,“臘”就是“蠟”。夏、殷的蠟祭都是在各自的歲末舉行。惠王十五年,秦國始行周正十二月大蠟之禮。始皇三十一年十二月改“臘”為“嘉平”,十二月就是夏制的丑月,也就是《月令》上所說的“季冬”之月。臘在季冬之月舉行,因謂之“臘月”。漢沿襲秦的制度,臘祭也在夏制十二月舉行,只不過用“戌日”祭祀,是漢所特有的。
秦末與漢初施行的是同一曆法,《史記·曆書》云“是時天下初定,方綱紀大基,高后女主,皆未遑,故襲秦正朔服色”,《漢書·律曆志》云“漢興,方綱紀大基,庶事草創,襲秦正朔”,《晉書·律曆志》亦云“漢氏初興,多所未暇,百有餘載,襲秦正朔”,“漢興,襲秦正朔”都說明漢承襲秦的曆法,段氏的觀點是可信的。《漢書·酷吏傳》云:
初,延年母從東海來,欲從延年臘。師古曰:“建丑之月為臘祭,因會飲,若今之蠟節也。”[6]
《通典》卷四十四云:
漢因復曰臘。季冬之月,星回歲終,陰陽以交,勞農大享臘。[7]
漢同秦一樣,採用夏制,季冬之月也就是夏制十二月建丑之月。從居延新簡看,臘祭也是在歲末十二月舉行的:
不侵隧長石野 臘錢八十 十二月壬戌,妻君甯取(F22.206)
吞北隧長呂成 臘錢八十 十二月壬戌,母與取(F22.207)
第十一隧長陳當 臘錢八十 十二月乙丑,妻君間取(F22.208)
第卅二隧長徐況 臘錢八十 十二月壬戌,妻君真取(F22.209)
俱南隧長左隆 臘錢八十 十二月己巳

中国历史-秦“祠先農”簡再探
(F22.210)
止北隧長竇永 臘錢八十 十二月辛酉,妻君佳取(F22.211)
第九隧長單宮 臘錢 十二月辛酉,母君程取 (F22.212)
第四隧長王長 臘錢八十 十二月己巳,自取(F22.213)

中国历史-秦“祠先農”簡再探
臘錢八十 十二月庚午君賦(F22.214)

中国历史-秦“祠先農”簡再探
臘錢八十 十二月壬戌,妻君曼取(F22.215)

中国历史-秦“祠先農”簡再探
臘錢八十 十二月辛酉

中国历史-秦“祠先農”簡再探
(F22.216)[8]
這就是說,居延郡的各隧隧長,其家屬在臘月,都可以領取一定的臘錢。另外候長、隧長和吏卒還根據級別的不同,領取數量不同的臘肉,時間也是在夏制十二月:
具移部吏卒所受臘肉,斤兩人(F22.202)
囗囗囗見吏施刑臘用肉致斤(F22.203)
臨木候長尚官武 十二月臘肉直石二斗 十二月己未,女取 (F
中国历史故事集摘抄好段
22.204)[9]
根據發掘報告,周家台秦墓主人下葬年代的上限,據推定為秦二世元年“十二月戊戌嘉平”即十二月二十五日,這也是簡牘紀年的最晚時間。[10]從這也可以看出,官方簡文所記十二月為“嘉平”,而民間仍沿用“臘”這一舊稱。竹簡所載與《通典》所記“秦初,因曰臘,後複曰嘉平”是一致的。[11]
秦末舉行臘祭“祠先農”的時間,與《月令》所載不合,不是夏制“孟冬”十月,而是“季冬”十二月。
王貴元先生認為“古代臘祭,確是以祭祀祖先為主”的觀點,是有問題的。臘祭的內涵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大致有兩种觀點:一類認為臘與蠟各為一祭,毫無干係;另一類則認為二者合為一祭,乃一祭之異名。如《禮記·月令》云:
天子乃祈來年于天宗,大割祠於公社及門閭,臘先祖五祀。鄭玄注:此《周禮》所謂蠟祭也。臘,謂以田獵所得禽祭也。……或言祈年,或言大割,或言臘,互文。孔疏:臘,獵也。謂獵取禽獸,以祭先祖五祀也。此等之祭,總謂之蠟。若細別言之,天宗、公社、門閭謂之蠟,其祭則皮弁素服,葛帶榛杖。其臘先祖五祀,謂之息民之祭,其服則黃衣黃冠。[12]
鄭玄重在“合”,認為這就是《周禮》的蠟祭,臘、蠟互文,蠟和臘乃一祭之異名。孔氏重在“異”,分析了二者的區別,認為“天宗”、“公社”、“門閭”等的總祭,可以稱為蠟,讓民休息之祭則稱為臘,也就是說蠟、臘各為一祭。沈文倬先生認為,蠟與臘雖有區別,但是因為是同日先後舉行的,所以稱蠟即以包臘。[13]因而這兩種觀點可以用“散文則通,對文則異”來解釋。
秦漢時期,歲終祭眾神俱名臘,兩者之間的區別趨向模糊,故《說文》云:“冬至後三戌,臘祭百神”。“臘”是“蠟”之異名,但祭祀時,以誰為主還是比較清楚的。《禮記·郊特牲》云:
天子大蠟八,伊耆氏始為蠟。蠟也者,索也,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也。蠟之祭也,主先嗇而祭司嗇也。祭百種,以報嗇也。饗農及郵表畷、禽獸,仁之至,義之盡也。古之君子,使之必報之。迎貓,為其食田鼠也。迎虎,為其食田豕也。迎而祭之也。迎其神也。祭坊與水庸,事也。
大蠟之祭有八神,而又以“先嗇”、“司嗇”為主。對於大蠟之八神和其他諸神的關係,沈文倬先生有精彩的論述:
“天宗”,“公社”,“門”,“閭”,“先祖”,“五祀”,“羽物及川澤”,“蠃物及山林”,“鱗物及丘陵”,“毛物及墳衍”,“介物及土”,“象物及天神”,“四方”(東方蒼精,南方赤精,西方白精,北方黒精,加天地就是《虞書》的“六宗”),都包括在大蠟之中。所以叫“合聚萬物(百萬即萬事)而索享之”。不過我敢斷定,此等之祭,都是“附祭”,與“正祭”不同。因為“天宗”自有它的“王宮”(日)“夜明”(月)“幽宗”(星辰)正宗,“公社”自有它的“社稷”正宗,“門”“閭”正祭包括在五祀中,“先祖”自有它的“禘”“祫”“時享”正祭,“五祀”自有它的四時及季夏之末正祭,“羽物及川澤”以下,自有它的“群小祀”正祭,“四方”自有它的“四類”正祭,本與蠟祭無涉,大蠟原為八神的“正祭”。[14]
這就是說,除了“先嗇”“司嗇”“農”等八神為正祭之外,其他諸神都是附帶而祭的,臘祭是以祭祀農業神為主的,王先生認為“古代臘祭,確是以祭祀祖先為主”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二、腏與市酒“腏”,原整理者釋為“腏,即‘餟’,祭飯”。王貴元先生認為 “‘三腏’疑即多次祭祀。”[15]
“腏”的含義有三種:第一種是“骨間肉”,也就是碎肉,《說文·肉部》“腏,挑取骨間肉也”;[16]第二種是骨間髓,即骨髓,《廣韻·薛韻》“腏,骨間髓也” ,《集韵·薛部》“腏,髓谓之腏”;[17]第三種是與“餟”相通,指聯續而祭也,《漢書·郊祀志上》“其下四方地,為腏,食群神從者及北斗云”,顏師古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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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腏字與餟同,謂聯續而祭也。”[18]那麼此段簡文中,“腏”用的是哪種含義呢?這取決於簡文的上下文意。
從上下簡文來看,令女子所買的祭祀物品只有兩種,即“牛胙”、“市酒”。過街以後即行拜禮,這時候只有禱告的話,而無祭品的陳設。然後到囷下,先鋪一席(古代祭祀常用,《儀禮》習見)面向東,然後開始擺放祭品。古代對祭品的擺放是頗有講究的,如《儀禮·特牲饋食禮》云:“俎入,設於豆東,魚次,腊特於俎北。”鄭玄注云:“入設俎,載者。腊特,饌要方也。凡饌必方者,明食味人之性所以正。”[19]《論語·鄉黨》亦云“割不正,不食”,[20]都是對食物的擺放和製作提出的要求。“三腏”的“腏”指的當是“牛胙”,“三腏”意即把“牛胙”分為三份陳放好,然後用“市酒”沃地,這時候才開始舉行正式的祭祀。
為什麼要陳放三份呢?《禮記·月令》云:
其祀戶,祭先脾。郑注:祀戶之禮,南面設主於戶內之西,乃制脾及腎為俎,尊於主北;又設盛於俎西,祭黍稷、祭肉、祭醴,皆三。祭肉,脾一,腎再,既祭,徹之,更陳鼎俎,設饌於筳前,迎尸,略如祭宗廟之儀。孔疏:祭者必三,故有先後焉。[21]
當然,這是天子祀戶,祭品豐盛。黍稷、祭肉、酒醴都是三份。孔穎達對祭品為什麼三份的解釋是“祭者必三,故有先後焉”,也就是說祭品的擺放要有先後和次序,這是儀式的要求,對神祭祀必須要敬。其他如祀灶、祀中霤、祀門、祀行的儀式大致是相同的,只是祭祀地點和祭品略有不同而已。我們所討論的周家台“祠先農”簡,其主祭者只是一般的庶民,所以在規格上要低的多,祭品也較為簡單。
從簡文文意上來說,“腏”指的正是簡文前面所載“令女子之市買牛胙”的“牛胙”。祀前先擺放祭品“三腏”、“市酒”,祝語便有“壺露、牛胙”云云。在這裏,“三腏”顯然對應的是“牛胙”,而“壺露” 顯然對應的是“市酒”。
祭祀儀式舉行以後,簡文云“取腏以歸”,也說明“腏”是一個名詞,不可能作動詞用。若如王先生所說的表示“聯續祭祀”,則顯然說不通。簡文結尾提到“即斬豚耳,與腏以並塗囷廥下”,也說明“腏”與“豚耳”是並列的祭品。“腏”所指的祭品顯然是“牛胙”,並且是一種碎牛肉,才能夠和鮮血淋漓的“豚耳”並塗囷底,通過採用這種血祭方式,以達到與神相通的目的。簡文用的正是“腏”的第一種含義,即“骨間肉”。原整理者釋為“祭飯”有所接近,但不確切。
周家台還有一條簡文為“取戶旁腏黍,裹藏到種禾時,燔冶,以殽種種,令禾毋稂”,(简354)“腏黍”,整理者釋為“用黍製成的祭飯”。[22]這里的“腏”和上段“祠先農”簡文所提到的“腏”,顯然是有上下文聯繫的,指的也是“牛胙”,而不是“祭饭”,“腏黍”指的當是“腏”和“黍”兩種東西。
三、祭品處理里耶“祠先農”簡中,記載了對祭品的處理。也就是張春龍先生整理的8-21號簡,為行文方便,對其略作調整迻錄如下:
8、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徹食七斗,賣……(14層 簡66)
9、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襍出祠先農餘徹羊頭一、足四,賣於城旦赫,所取錢四囗……(14層 簡300、764綴合)
10、……頭一,足四,賣於城旦赫,所取錢四,囗之頭一,二錢,四足囗(二)錢。令史尚視平。(14層 簡641)
11、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徹豚肉一斗半斗,賣於城旦赫,所取錢四。令史尚視平,狗手。(14層 簡649、679綴合)
12、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徹酒一斗半斗,賣於城旦,所取錢一囗之一斗半斗一錢。令史尚視平,狗手。(14層 簡650、652綴合)
13、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徹肉汁二斗,賣於城旦,囗所……(14層 簡654)
14、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徹肉二斗,賣……(14層 簡675)
15、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襍出祠先農餘……(14層 簡685)
16、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襍出祠先農餘徹酒一斗半斗,賣於城(14層 簡698)
17、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襍出祠先農餘徹食十……(14層 簡719)
18、卅二年三月朔丙申,倉是佐狗出襍祠先農餘徹肉汁二斗……(15層 簡480)
19、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徹肉二斗,賣於大……(15層簡490)
20、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15層 簡511)
21、……斗半斗一錢。令史尚視平,狗手。(15層 簡595)[23]
彭浩先生認為,這次“祠先農”的剩餘之物是“售”,而不是“賜”,也不能稱為“分胙”。簡文明確記載的買主是“城旦赫”和“城旦冣”。按照慣例,“祠先農”後的肉、酒等物會有一部分給參與祭祀者分嘗。作為刑徒的“城旦赫”和“城旦冣”或許作為此次“祠先農”的徒隸,付出了辛勤的勞動,但是,卻無參與分享的權利,只能出錢購買“徹餘”之物。[24]彭先生所言極是,“城旦赫”和“城旦冣”或許參與了祭祀,或許連參與祭祀的權利也沒有,作為刑徒的身份只能購買祭品,以分得神的“福佑”。這種處理祭品的方式,典籍鮮有記載,因而也使得研究此組簡文,顯得頗有意義。
對於祭祀之後祭品的處理,典籍記載主要有二種方式:第一種是“致胙”,政治含義較濃,一般是天子“致胙”于異姓諸侯,這時候的諸侯往往是霸主,身份超越一般諸侯之上,諸侯本人並未參與王室祭祀,如《國語·齊語》云“葵丘之會,天子使宰孔致胙於桓公”,
《史記·周本紀》也記載了秦孝公、秦惠公的受胙。[25]這就是說,雖然受胙的一方,如齊桓公、秦孝公、秦惠王,都是當時的霸主,但仍然承認周王為天下“共主”的地位,以受天子之“胙”為榮耀。楚國甚至把“受胙”這件事作為紀年,可見對其重視程度,楚簡中便有“東周之客許呈歸胙於栽郢之歲”的記載。[26]
第二種方式,參與祭祀的人可以分享祭品。《國語·周語》云“畢,宰夫陳饗,膳宰監之。膳夫贊王,王歆太牢,班嘗之,庶人終食”意思是說,祭祀先農結束之後,宰夫陳放好祭品,王享用祭品的香氣,跟隨祭祀的官員品嘗祭品,參與祭祀的庶人最後把這些祭品吃掉。《特牲饋食禮》云“佐食徹阼俎,堂下俎畢出”,是說祭祖禰結束之後,參與祭祀的眾兄弟與眾有司各自把祭品帶走享用。
《詩經》中的《信南山》、《甫田》、《大田》等篇目亦有類似記載,竹簡中也有這方面的例子。例如,臘祭後,隧長、士卒可以分享臘肉和臘錢,見上引居延新簡文,此不贅述。結合典籍與出土資料可知,祭品的處理方式與尊卑等級有一定的關係,諸侯尊者可以得到賜胙,一般貴族和庶民可以分享祭祀之後的祭品,身份卑下的刑徒也許只能購買祭品。
從簡文可知,售賣的祭品有“食”,上揭辭例8、17,“食”當是用蒸熟的黍、稷製成,放入盙簋裏,祭祀的時候被稱為“粢盛”。“肉”,辭例11、14、19,在祭祀的時候用作庶羞。 “肉汁”辭例13、18,當盛於鉶中,用以歆神。“頭和足”,上揭辭例9、10,“頭和足”可能不會“升於鼎,載於俎”,“頭和足”在祭祀中都不是貴體,《少牢饋食禮》、《特牲饋食禮》中都沒有提到犧牲的“頭和足”,載入俎中的21體,也沒有“頭和足”。秦人和周人應當一樣,在祭祀時以骨為主。《禮記·祭統》云:
凡為俎者,以骨為主。骨有貴賤,殷人貴髀,周人貴肩。凡前貴於後。俎者,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是故貴者取貴骨,賤者取賤骨。鄭注:殷人貴髀,為其厚也。周人貴肩,為其顯也。凡前貴於後,謂脊、脅、臂、臑之屬。
這就是說,殷人和周人祭祀時都是以骨為主的,只是貴“骨體”的前後有所不同,無論貴骨、賤骨在祭祀之時都已被參與祭祀者所分享,所以在售賣的祭品中不會有羊、豕的骨體。因而在里耶秦簡中,作為刑徒身份的“城旦赫”、“城旦冣”只能購買到低贱的祭品“頭和足”,這也反映了其社會地位的卑下。
售卖的祭品中还有“酒”,如辞例12、16、21。彭浩先生认为“祠先農”簡所記之“酒”並未言明為何種,因與“少牢”之禮相配,估計應是上尊、下尊,而不會是“和酒”。[27]笔者對此問題略作補充,秦郡县“祠先農”所用之酒,當有一定的规定,《禮記·月令》云:
乃命大酋,秫稻必齊,麹糵必時,湛熾必絜,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齊必得。兼用六物,大酋監之,毋有差貸。
這就是說對制酒有六種要求:秫稻必須成熟;要以時料理麹糵;炊漬米麹之時,必須清絜;所用水泉必須香美;所盛陶器必須良善;炊米和酒之時,用火齊,生孰必得中也。這可能是當時祭祀用酒的實際情況,居延新簡所記與此相似,只是文字稍有出入:
囗掌酒者,秫稻必齋,麴蘖必時,湛饎必潔,水泉香,陶器必良,火劑必得。兼六物,大酋(T59.343)[28]
制酒的原料為“秫稻”。“秫”《說文·禾部》:“秫,稷之黏者。”段玉裁注:“秫為黏稷,而不黏者亦通呼為秫。他穀之黏者亦假借通稱之曰秫秫。”[29]《廣雅·釋草》:“秫,稬也。”王念孫疏證:“秫為黏稷,稬為黏稻,二者本不同物,故經傳言秫,無一是黏稻者。但以稬、秫具黏,故後世稱稬者,亦得假借稱秫。”[30]《漢書·平當傳》:“上尊酒十石。”如淳曰:“律,稻米一斗,得酒一斗為上尊;稷米一斗,得酒一斗為中尊;粟米一斗,得酒一斗為下尊。”[31]秦郡縣祠先農用“少牢”,級別較高,所用之酒亦當為稻、稷所釀的上尊、中尊之酒。從《儀禮》所載《少牢饋食禮》、《特牲饋食禮》、《既夕禮》等祭禮可知,祭祀用酒一般會存放在固定的酒器中,祭祀時用以獻神,自然不會是混合酒,祭祀之後剩下的酒被稱為“徹酒”。至於“徹酒”會不會混合,賣給“城旦赫”是不是“混合酒”,正如彭浩先生在文中所說,無從得知。[32]
四、先農與稷彭浩先生認為,漢代稱“先農”為“稷”,祭祀的時間也略有變化,秦代“祠先農”是一年二度,漢代也是如此。[33]其觀點似尚有商榷之餘地,稱“先農”為“稷”,于史無徵。
先農與稷當有區別,《周禮·春官·籥章》云:“凡國祈年于田祖,龡《豳》雅,擊土鼓,以樂田畯。”鄭注:“祈年,祈豐年也。田祖,始耕田者,謂神農也。”[34]《詩經·小雅·甫田》云:“琴瑟擊鼓,以禦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穀我士女。”毛傳:“田祖,先嗇也。”[35]《禮記·郊特牲》云:“蠟之祭也,主先嗇而祭司嗇也。”鄭注:“先嗇,若神農者。司嗇,后稷是也。”孔疏:“‘若神農’者,若是不定之辭,以神農比擬,故云‘若’。司嗇、后稷無所疑,故不言‘若’,直云‘后稷是也’ 。”[36]这說明先嗇神農與司嗇后稷不同,二者不能等同起來。秦蕙田《五禮通考》云:
《國語》農正陳耤,禮說者以為祭田祖,即神農教民始耕者,一稱“先穡”。漢以後稱“先農”,歷代典禮不廢,誠钜典也。[37]
黃以周《禮書通故》亦云:
古《毛詩》說:田祖,先嗇也。鄭玄云:“田祖,始耕田者,謂神農也。先嗇,若神農者。”孔穎達云:“始教造田謂之田祖,先為稼穡謂之先嗇,神其農業謂之神農,名殊而實同也。以神農始造田謂之田祖,而后稷亦有田功,又有事於尊,可以及卑,則祭田祖之時,后稷亦食焉。”以周案,漢謂之先農,不舉其人以實之。[38]
從上引典籍可知,先農可稱田祖,又稱神農,又稱先嗇,名異而實同。司嗇,則稱后稷。《郊特牲》中,“先嗇”、“司嗇”並舉,則神農、后稷非一可知。清儒秦、黃所言極是,唯漢以後謂之“先農”則誤,從新出土的秦簡可知,秦時已有“先農”之稱。
另外,稷的祭祀時間與先農的祭祀時間也不一致,《漢書·郊祀志》云:
高祖十年春,有司請令縣常以春二月及臘祠稷以羊彘,民里社各自裁以祠。
《通典》卷四十五云:
其後,又令縣常以春三月及臘祠后稷以羊彘。人里各自裁以祠。[39]
《漢書·郊祀志》為“春二月”、“稷”、“里社”,《通典》為“春三月”、“后稷”、“里”,二者顯然有文字上的訛誤脫衍,王念孫《讀書雜誌》云:
有司請令縣常以春二月及臘祠稷羊彘。念孫案,“稷”上脫“社”字,下民里社各自裁以祠,即其證,《初學記·歲時部》、《御覽·時序部十八》並引作“祠社稷”,《史記》同。[40]
王念孫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稷”、“后稷”並誤,“二月”亦非。典籍記載漢代祭祀社稷的時間互有矛盾,沒有新資料的出土,是很難明辨其是非的,居延漢簡的出土,則解決了這一千古爭訟的問題:
建武八年三月己丑朔,張掖居延都尉諶行丞事,城騎千人躬告勸農掾禹,謂官縣令以春祠社稷,今擇吉日,如牒書到,令丞循行謹修治社稷,令鮮明,令丞以下當 (T20.4A)[41]
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戊申,張掖居延城司馬武以近秩次行都尉文書事,以居延倉長印封、丞邯,告勸農掾裦史尚,謂官縣以令秋祠社稷,今擇吉日,如牒書到,令丞循行謹修治社稷,令鮮明,令丞以下當 (F22.153A)[42]
建始元年九月辛酉朔乙丑,張掖太守良、長史威、丞宏敢告,居延都尉卒人,殄北守候塞尉護、甲渠候誼,典
中国历史成语故事讲解稿
吏社,受致廛飯黍肉,護直百卅六,誼直百卌二,五月五日,誼以錢千五百償所斂吏社錢,有書護受社廛不謹,誼所以錢千五百償吏者審未發覺,誼以私錢償囗罪名,書到如(T52.99)[43]
這就是說,漢代祭社稷的時間是三月、八月,而不是二月、八月。所祀不是“稷”,而是“社稷”。簡文“建始元年九月”並不意味祠社稷的時間是九月,而是說典社的有關人員因在八月祭社有貪污行為,在九月份案發,要受到懲處。
《後漢書·祭祀志》云:
建武二年,立太社稷於洛陽,在宗廟之右,方壇,無屋,有牆門而已。二月八月及臘,一歲三祠,皆太牢具,使有司祠……縣郡置社稷,太守、令長侍祠,牲用羊豕。[44]
“二月”亦當為“三月”之誤,也就是說,漢代祭社稷是一年三次。建武時期,天子祀太社稷用太牢,郡縣祀社稷用羊豕。高祖時期,郡縣祀社稷也用羊彘,其級別是一樣的,都是少牢。
漢代祠先農,一般會與耕籍禮同時舉行。典籍多有記載:
春正月丁亥,詔曰:“夫農,天下之本也,其開藉田,朕親帥耕,以給宗廟粢盛。” (《漢書·文帝紀》)
十三年春二月甲寅,詔曰:“朕親帥天下農耕以供粢盛。”(《漢書·文帝紀》)
夏四月,詔曰:“朕親耕,后親桑,以供宗廟粢盛祭服,為天下先。”(《漢書·景帝紀》)
征和四年三月,上耕於钜定。(《漢書·武帝紀》)
始元元年二月,上耕於鈎盾弄田。(《漢書·昭帝紀》)
六年春正月,上耕于上林。(《漢書·昭帝紀》)
四年春二月辛亥,詔曰:“朕親耕藉田,以祈農事。”《續漢志》云:“正月始耕,既事,告祠先農。”《漢舊儀》曰:“先農即神農炎帝也。祠以太牢,百官皆從。”(《後漢書·顯宗孝明帝紀》)[45]
正月始耕。晝漏上水初納,執事告祠先農,已享。賀循《藉田儀》曰:“漢耕日,以太牢祭先農于田所。”(《後漢書·禮儀志》)[46]
這就是說,漢代祠先農多在正月、二月,但有時也在三月、四月。天子祠先農用太牢,祠先農於籍田之地。
郡縣祠先農則在正月,祭品用羊豕,是少牢級別。《後漢書·祭祀志》云:
郡縣常以乙未日祠先農於乙地,以丙戌日祠風伯于戌地,以己丑日祠雨師於丑地,用羊豕。立春之日,皆青幡幘,迎春于東郭外。
綜上可知,祠社稷的時間是三月、八月、臘月,一年三次,而祠先農的時間則是正月、二月、臘月,偶而也在三月、四月舉行,所以一年舉行幾次,典籍沒有明確記載。雖然先農、社稷同在臘月舉行祭祀,但祭祀時以先農為主,后稷從祀。另外二者舉行祭祀地點也不同,太社稷壇在宗廟之右,先農壇在籍田。但二者的祭祀級別是一樣的,天子用太牢,郡縣用少牢,因而在漢代,先農自先農,稷自稷,二者並不相混。
為簡明清晰起見,列表如下:
祭祀時間
祭祀地點
犧牲
次數
史料來源
社稷
天子 三月、八月、臘月
宗廟之右
天子 太牢
三
《漢書·郊祀志》、《後漢書·郊祀志》、《通典》、《居延新簡》
郡縣 三月、八月、臘月
不詳
郡縣 少牢
先農
天子 正月、二月、三月、四月、臘月
籍田之地
天子 太牢
不詳
《漢書》之《文帝紀》、《景帝紀》、《武帝紀》、《昭帝紀》;《後漢書》之《孝明帝紀》、《禮儀志》、《祭祀志》
郡縣 正月、臘月
乙地(不詳何處)
郡縣 少牢
張春龍先生認為,“祠先農”規格與《漢書·郊祀志》:“漢高祖十年春,有司請令縣常以春二月及臘祠稷以羊彘”之祠稷相同,而與“春始東耕于籍田,官祠先農,以一太牢,百官皆從”不合。[47]顯然張先生類比的對象和規格都有問題,“稷”為“社稷”之誤,辨已見前。里耶秦簡遷陵縣“祠先農”用少牢,與《後漢書·祭祀志》“郡縣常以乙未日祠先農於乙地,以丙戌日祠風伯于戌地,以己丑日祠雨師於丑地,用羊豕”的規格顯然一致,因為二者都是郡縣級別,並且都是“祠先農”,而與“春始東耕于籍田,官祠先農,以一太牢,百官皆從”自然是不合的,因為前者是郡縣規格,而所類比的對象是天子規格,自然不會相合。
總而言之,秦末民間祭祀先農的時間為夏制十二月,祭祀以農業神為主,祭品只有牛胙、市酒、豚耳等物而已,比較簡單,簡文中“腏”指的是牛胙,“壺露”當是市酒。秦末郡縣祠先農的時間為季春三月,祭祀之後,採取“售賣”的方式處理祭品是其突出的特點,這種方式典籍鮮有記載,祭品的處理方式與等級尊卑有一定的關係,諸侯尊者可以得到賜胙,一般貴族和庶民可以分享祭祀之後的祭品,身份卑下的刑徒则只能購買祭品。漢代祀先農,在時間與地點上都與稷不同,因而先農與稷不是一回事,不能等同起來。
(編者按:[1]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關沮秦漢墓簡牘》,中華書局,2001年。
[2]張春龍、龍京沙:《里耶秦簡中的祠先農簡》,中國文化大學《第三屆簡帛研討會文集》,2005年5月,臺北;又見張春龍:《里耶秦簡祠先農、祠

中国历史-秦“祠先農”簡再探
、和祠隄》,《簡帛》(第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3]王貴元:《周家台秦墓簡牘釋讀補正》,簡帛網2007年5月8日。彭浩:《讀里耶“祠先農”簡》,《出土文獻研究》第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又見簡帛網2008年7月5日。
[4]《關沮秦漢墓簡牘》,第132頁。
[5]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 172頁。
[6]《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3672頁。
[7]《通典》,中華書局,1988年,第1238頁。
[8]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居延新簡》,中華書局,1994年,第217頁。
[9]《居延新簡》,第216頁。
[10]《關沮秦漢墓簡牘》,第156頁。
[11]《通典》,第1237頁。
[12]《禮記正義》(十三經注疏本),中華書局,1980年,第1382頁。
[13]沈文倬:《菿闇文存》,商務印書館,2006年,第8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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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王貴元:《周家台秦墓簡牘釋讀補正》,簡帛網200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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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中国历史故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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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劉寶楠:《論語正義》,中華書局,1990年,第411頁。
[21]《禮記正義》(十三經注疏本),第1354頁。
[22]《關沮秦漢墓簡牘》,第133頁。
[23]張春龍、龍京沙:《里耶秦簡中的祠先農簡》,中國文化大學《第三屆簡帛研討會文集》,2005年5月,臺北。
[24]彭浩:《讀里耶“祠先農”簡》,《出土文獻研究》第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8—24頁。
[25]《史記》,中華書局,1959年,第160頁。
[26]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352頁。
[27]彭浩:《讀里耶“祠先農”簡》,簡帛網2008年7月5日。
[28]《居延新簡》,第167頁。
[29]《說文解字注》,第 322頁。
[30]王念孫:《廣雅疏證》,中華書局,2004年,第331頁。
[31]《漢書》,第3051頁。
[32]彭浩:《讀里耶“祠先農”簡》,簡帛網2008年7月5日。
[33]彭浩:《讀里耶“祠先農”簡》,簡帛網200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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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毛詩正義》(十三經注疏本),中華書局,1980年,第474頁。
[36]《禮記正義》(十三經注疏本),第1453頁。
[37]秦蕙田:《五禮通考》卷一百二十四,文淵閣四庫全書。
[38]黃以周:《禮書通故》,中華書局,2007年,第9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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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王念孫:《讀書雜誌》,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28頁。
[41]《居延新簡》,第29頁。
[42]《居延新簡》,第215頁。
[43]《居延新簡》,第100頁。
[44]《後漢書》,中華書局,1965年,第3200頁。
[45]《後漢書》,第107—108頁。
[46]《後漢書》,第3106頁。
[47]張春龍、龍京沙:《里耶秦簡中的祠先農簡》,中國文化大學《第三屆簡帛研討會文集》,2005年5月,臺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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