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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文化-楚簡考釋中的相關語法問題試探

  • 先秦文化,国学,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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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9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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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文化-楚簡考釋中的相關語法問題試探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先秦文化-楚簡考釋中的相關語法問題試探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楚簡考釋中的相關語法問題試探


(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系)
(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09提交論文首發)
1. 前言
在近年出土文獻的研究中,許多學者在考釋文字、疏通文意時,除了注意字形偏旁筆畫的辨析,並運用古音通假方式循聲求義外,亦多有涉及語法問題之相關討論。筆者在閱讀這些考釋文章時,對其中涉及之語法問題有若干粗淺的看法,因此草成此文,以就教於大方之家。由於本文主要目的不在針對特定簡文作具體的考釋工作,而是希望藉由若干考釋案例探討其中與語法相關的方法論問題,因此本文的討論範圍將僅限於將學者們最後的考釋結果置於上下文脈中,並由語法角度分析其合理性及適用性,至於簡文的字形字音問題,則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內。文中疏漏不當之處,懇請不吝批評指教。[1]
2. 關於虛詞著作的運用
近年來的楚簡考釋文章經常引用各類虛詞著作,如劉淇《助字辨略》、王引之《經傳釋詞》及裴學海《古書虛字集釋》等,其中《古書虛字集釋》是較常被引用且問題較多者。該書成書於1932年,根據其書〈凡例〉,本書乃以《經傳釋詞》為主,並酌採《助字辨略》、俞樾《古書疑義舉例》及楊樹達《詞詮》、《高等國文法》等著作加以補充、訂正而成,體例及釋義方式與《經傳釋詞》略同。該書可說是清代中葉以來乾嘉學派虛詞研究的集大成之作,其價值自然不在話下。不過由於這類虛詞著作原本是藉由虛字訓釋的方式以達到疏通古書文義的目的,並非有系統的虛詞研究,因此書中某些訓釋方式及內容並不完全適合用來作為出土文獻考釋中的佐證,以下略舉數則為例,探討這類虛詞著作在楚簡考釋運用中的相關問題。
2.1 「焉」猶「而」也
上博七〈凡物流形〉簡10~11中有一段話,原釋文作:
日之
先秦文化-楚簡考釋中的相關語法問題試探
先秦文化-楚簡考釋中的相關語法問題試探
(始)出,可(何)古(故)大而不
先秦文化-楚簡考釋中的相關語法問題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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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燿)?亓(其)人(入)[10]
先秦文化-楚簡考釋中的相關語法問題試探
先秦文化-楚簡考釋中的相關語法問題試探
(中)▂,
先秦文化-楚簡考釋中的相關語法問題試探
先秦文化-楚簡考釋中的相關語法問題試探
(奚)古(故)少(小)雁暲(障)
先秦文化-楚簡考釋中的相關語法問題試探
先秦文化-楚簡考釋中的相關語法問題試探
(尌)?[11]
宋華強(2008)釋讀這段話時引用劉建民的說法,認為簡文中的「雁」可讀為「焉」,在文中用作連詞,與上句之「而」用法相同,下句之所以用「焉」是為了避免與上文「而」字重複,文中並舉《虛詞詁林》所引《經詞衍釋》及《古書虛字集釋》二書中所收「『焉』猶『而』也」條下之相關例句以證之。宋、劉二人將「雁」讀為「焉」,並認為其用法與「而」相同,這種說法是否可信?[2]以下先將《虛詞詁林》所引二書之相關例證全部列出,以便討論。[3]
2.1.1. 《經詞衍釋》例證:
(1)《禮記》:「季武子成寢,杜氏之葬,在西階之下,請合葬,許之。」《漢書.定陶丁姬傳》引作:「請合葬許之。」
(2)《史記.吊屈原賦》:「鳳皇翔于千仞,覽德輝下之。」《漢書》作「覽德輝下之」。
(3) 《論語》:「能繫而不食。」能,「乃」也。焉能,猶「而乃也。」
(4) 《左.昭十八年傳》:「邾人襲鄅,鄅人將閉門,邾人羊羅攝其首,(句)遂入之。」焉遂入,而遂入也。
(5) 〈魯語〉:「公父文伯飲南宮敬叔酒,羞鱉小。」謂進鱉而小也。
(6) (〈魯語〉)又曰:「齊孝公來伐,臧文仲欲以辭告病,(句)問於展禽。」謂病不能文辭而問於禽也。
(7) 《列子.湯問》篇:「如太行王屋何!且置土石?」焉,亦「而」也,謂移此山何且而置此山中之土石也。
(8) 《荀子.禮論》:「禮之中能思索,謂之能慮;禮之中能勿易,謂之能固。」焉能,「而能」。
(9) (《荀子.禮論》)又曰:「人有是士君子也,外是民也,於是其中方皇周挾,(方皇同仿徨,挾同浹。)曲得其次序,是聖人也。」焉方皇,「而方皇」也。
(10)〈非相〉篇:「公孫呂身長七尺,面長三尺,(句)廣三寸。」言而廣僅三寸也。(《釋詞》訓「焉」為「乃」。)
(11)《呂氏春秋.去宥篇》:「人皆在,(句)子攫人之金何故?」焉亦「而」義。
2.1.2. 《古書虛字集釋》例證
(12)《韓詩外傳四》:「士信愨然後求知,(此「焉」字,語已之詞。)士不信又多知,譬之豺與,其難以身近也。」《荀子.哀公》篇作「士不信愨而有多知能。」(「有」同「又」。)
(13)《莊子.德充符》篇:「申徒嘉曰:「先生之門,固有執政如此哉?(「固」,「當」也。「如」,「似」也。言當有執政而似此乎。《經傳釋詞》訓「如」為「于」,失之。)子而說子之執政(此「而」字訓「乃」。)而後人者也。」(「後」猶「忽」也。《孟子.梁惠王》篇:「未有義而後其君者也。」後,忽也。說見趙注。言子乃愛悅子之執政而忽人者也。)
(14)《國語.魯語》:「羞鱉小。」[4]
(15)《楚辭.離騷》篇:「覽民德錯輔。」
2.1.3. 例證分析及相關問題討論
「焉」猶「而」的這個義項是吳昌瑩在《經詞衍釋》中首先提出的,他在這個條目下特別注明「此義《釋詞》不載」,表示王引之並不認為「焉」有等同於「而」的這個義項,筆者認為王引之的看法是正確的。上文所列15條「焉」猶「而」的例證大致可歸為三類:第一類「焉」在一般的古書斷句或註解中多直接釋作代詞,包括例(1)、(4)、(5)、(6)、(9)、(11)、(12)、(14),[5]將這些例句中的「焉」解釋作「而」並不恰當。第二類「焉」一般認為用作疑問代詞,包括例(3)及例(7),吳昌瑩將這兩例「焉」解釋作「而」,[6]同樣是未盡合宜的。剩下的五個例證我們暫且歸為第三類,以下試加分析。
例(8)《荀子.禮論》的這段話,王先謙《荀子集解》斷句雖同於例句所引,但《荀子.大略》中亦有相同文句,王先謙之斷句作:「禮之中焉,能思索謂之能慮。」此外,《史記.禮書》引用〈禮論〉這段話則作:「禮之中,能思索,謂之能慮;能慮勿易,謂之能固。」《荀子集解》一書對於〈禮論〉及〈大略〉這兩段話斷句雖然不同,但二者的內容事實上是完全一致的,如果對照《史記》的引文,〈大略〉篇將「焉」字屬上句的斷法應該是正確的。也就是說,吳昌瑩將「禮之中焉能思索」的「焉能」解釋為「而能」事實上是有問題的。根據劉利、李小軍(2007)的分析,「焉」在上古漢語原本是指代詞,後來由於其指代功能逐漸減弱,主觀性逐漸增強,因此最後語法化成為語氣詞。《荀子》這兩例中「焉」的用法即屬於此類。劉利、李小軍同時指出,這類語氣詞由於指代功能減弱,在句法結構上的地位逐漸下降,因此其功能已由句法範疇進入語用範疇。我們認為,正是由於「焉」的這類用法已非句法結構中的必要成分,因此《史記》在引用這段話時可以將「焉」省略而不致影響句子的完整性。
例(2)《經詞衍釋》所引《史記.弔屈原賦》「覽德輝焉下之」之「焉」在中華書局本三家注《史記》及《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弔屈原文》中均作「而」,日本瀧川龜太郎著《史記會注考證》則作「焉」,其下並引《索隱》云:「言鳳皇翔,見人君有德乃下」。由於《史記》與《漢書》這兩處異文有版本上的問題,因此不能作為「焉」與「而」相通之證,不過從《索隱》對這句話的解釋來看,司馬貞所見版本應作「焉」,並將「焉」釋為「乃」。
例(15)〈離騷〉「覽民德焉錯輔」與上述例(2)賈誼〈弔屈原賦〉「覽德輝焉下之」之結構及語意均極為相近,裴學海雖將此例置於「而」字條下,不過從上面例(2)的討論來看,這兩個「焉」應該都是一般認為的順承連詞的用法,與「乃」、「於是」等用法類似。
最後2例為例(10)及(13),這兩例中「焉」的用法雖較難分析,不過以例(13)「先生之門,固有執政焉如此哉?」來說,與其將其中的「焉」解釋為「而」,還不如將「有~焉」合讀,其中「焉」可歸為第一類的代詞。[7]至於例(10)的「面長三尺,焉廣三寸」,我們認為這句話也可能讀為「面長三尺焉,廣三寸」,其中「焉」的用法可以看作一個語氣詞。
從以上的分析來看,《經詞衍釋》及《古書虛字集釋》二書中所謂「焉」猶「而」也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雖然例(2)或例(15)中的「焉」如果代換成「而」也不會改變句子原本的結構及語義,但那只是因為「焉」在用作順承連詞時與「而」的這類用法有交集,並不代表「焉」與「而」在其他語境下也可以相通。以宋華強(2008)的這個例子來說,他將〈凡物流形〉這段話的釋文讀為:
日之始出,何故大而不炎?其日中,奚故小焉煬脰(/頭)?
並將這段話解釋為:
太陽剛出來的時候,爲什麽看起來大,卻不讓人覺得熱呢?到了正午的時候,爲什麽看起來小,卻讓腦袋和後脖頸子感到暴曬呢?
也就是說,他將上下兩句話中的「而」及「焉」都解釋為轉折連接詞「卻」,這種說法從語法上看是有問題的。「而」在上古漢語是一個用法相當廣泛的連詞,可以連接句子中的各種成分,表示並列、順承、轉折、遞進甚至假設等各種關係,而「焉」作連詞時則只能表示順承關係,也只在這個用法上和「而」有相通之處,「而」的其他用法,如並列、轉折等,則無法用「焉」來代換。
王力先生在語法研究上主張「例不十,法不立」,這是因為漢語的詞義系統和語法規則是相當嚴密的,不能僅憑少數幾個異文、互文、註解甚至是有問題的例句來解釋某些詞的詞義。楊文全(2002)檢討《古書虛字集釋》在釋義方面的局限時指出,該書在詞語訓釋方面仍襲用《爾雅》以來「以詞訓詞」的方法,並墨守王引之「別本見例」、「引文相證」等成法,因而導致某些虛詞的解說出現偏誤及混亂。「以詞訓詞」最大的問題在於訓釋詞與被訓詞本身有時是多義詞,這兩個詞原本只在彼此的某個義項上有相通之處,可是當訓釋方式以「焉」猶「之」也、「焉」猶「矣」也、「焉」猶「也」也、、「焉」猶「耳」也、「焉」猶「乎」也、「焉」猶「者」也、、「焉」猶「何」也、「焉」猶「而」也、「焉」猶「於是」也……這樣的方式呈現,[8]每個訓釋詞又同時作為被訓詞,再以同樣方式與其他訓釋詞相通後,結果是上古漢語所有的虛詞幾乎可以全部繫連在一起。如此一來,所有虛詞的用法可以說是完全相通而沒有任何差別了,這自然不符合上古漢語虛詞的實際情況。至於所謂「別本見例」、「引文相證」則是以異文、互文或對文等例證來解釋某些虛字的用法,這種作法也很容易發生問題。古書中異文等現象的形成有許多不同的因素,這些異文中的虛詞,其用法或詞性也不必然都是相同或相通的。楊文全(2002)舉出《古書虛字集釋》中若干誤用異文的例子,說明虛詞的訓釋若不分析所在詞句的語法結構,只將形似的句子機械式的排比互證,所得的結論往往是危險靠不住的,本文例(1)《禮記》與《漢書》的異文即是其中一例。除此之外,我們認為這類虛詞著作還有一個比較常見的問題,那就是作者在訓釋古書中的某些虛詞時往往只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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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語感,只要句子中某個虛詞用另一個虛詞代換後可以使文意順暢,就認為這兩個虛詞可以相通。這種作法通常帶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性及任意性。上古漢語的詞義系統及語法規則是相當嚴密的,不能因為個別句子中出現的某個虛詞可以用另一個虛詞代換,就為這個虛詞另立一個新的義項,更何況這類虛詞著作中為某些虛詞所立的罕見義項有時是源於對文意理解的偏差,上文所列「焉」的前兩類例句就是屬於這種情形。楊文全(2002)最後指出,現代虛詞研究應運用語法學的理論來闡釋虛詞的各種用法,並揭示其中的規律。我們認為這個看法是值得重視的。
以「焉」的情況為例,綜合李佐丰(2003a)、魏培泉(2004)、劉利、李小軍(2007)等學者的相關研究,我們可以將「焉」的詞義及用法演變簡單描述如下:「焉」原本是一個內含介詞「於」的處所代詞,主要用在動詞後面作補語,複指前文出現的處所。其後「焉」的指代詞性逐漸減弱,變成一個純粹的語氣詞。一部分的「焉」由於語意內涵與「於是」相似,因此當它出現在連詞位置上時,便衍申出相當於連詞「於是」的語法功能。「焉」的另一個用法是作疑問代詞,指代的對象從處所引申至其他抽象範圍,最後演變為與處所無關的反詰副詞。[9]這樣的描述自然是過於簡單化了,「焉」在上古漢語的實際用法比這複雜許多,包括某些用法可能正處於某個演變的過渡階段,因此並不能很清楚的辨析,也無法與他類截然劃分。儘管如此,「焉」詞義的系統性以及演變的規律性仍然是相當清楚的,比方「焉」的連詞用法是由原本語義內涵中的「於是」演變而來,這就限制了它的發展只能朝順承連詞的方向演變,不可能成為一個轉折連詞。從這個觀點來看,將〈凡物流形〉這段話中的「焉」字解釋為轉折連詞,這種說法自然是無法成立的。[10]
2.2. 「矣」猶「乎」也
上博六〈競建內之〉簡2、7有一段話,原釋文作:
昔先君[2]客王,天不見禹,
先秦文化-楚簡考釋中的相關語法問題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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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不生龍,則訴者(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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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神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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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盟(明)弃(棄)我矣。[7]
高佑仁(2008)將原釋文中的「訴」讀為「質」,訓為「問」,並認為「質」乃「對幽冥之事感到疑惑而詢問、詰問鬼神的意思」,而簡文中的「質諸鬼神」則是王在遭遇「天不見害,地不生孽」的情況後,由於心中充滿疑惑,因此向鬼神祝禱並詢問,其詢問的內容為「天地明棄我矣」。由於高佑仁將「質」訓為「問」,並將「天地明棄我矣」看作詢問內容,因此他認為「天地明棄我矣」當為疑問句而非一般認為的肯定句,他並舉《經傳釋詞》卷四:「矣,猶乎也」來證明「矣」可作疑問詞。
高佑仁對這段簡文的釋讀有兩個問題,一是「質」釋為「問」,二是「矣」作疑問詞。關於「質」的釋讀,高佑仁引《廣雅.釋詁二》及《太玄.數》范望注:「質,問也」來證明「質」有「詢問」的意思,[11]不過這個釋讀並不符合上古漢語「質」的語義。以下先探討高佑仁文中所引《禮記.中庸》中「質」的語義:
(16)故君子之道,本諸身,徵諸庶民,考諸三王而不繆,建諸天地而不悖,諸鬼神而無疑,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
孔穎達《正義》云:「質,正也,謂己所行之行,正諸鬼神,不有疑惑。」孔穎達將「質」釋為「正」,「質諸鬼神」意為「就正於鬼神」,也就是說,這段話中的「質」並沒有詢問的意思。「質」在上古漢語中的本意應為「質劑」之「質」,乃同一文書剖而分之,由買賣雙方各執其一的卷書,[12]由於「質」是用來質正雙方交易內容的,因此「質」有「正」之義。[13]先秦時代為人臣者委質於其君,或二國之間以人為質,均與契約有關。就筆者所知,先秦文獻中的「質」並沒有「詢問」這一個義項,魏張揖《廣雅》及晉范望《太玄》注之所以將「質」釋為「問」,可能是受到《漢書》以後「質問」一詞出現的影響。不過《漢書》中「質問」一詞中的「質」仍然是「正」的意思,「質」與「問」並非同義並列。[14]高佑仁所引《太玄.數》原文作:「爰質所疑于神于靈。」其中「質」亦是「正」的意思,是將自己所疑就正於神靈,與〈中庸〉「質諸鬼神而無疑」的「質」用法是一致的,因此高佑仁將「質」釋為「問」的說法是無法成立的。
其次是「矣」作疑問詞的問題。以現代語言學觀點研究古漢語語氣詞的第一部著作是《馬氏文通》,書中將句末語助詞分為「傳信」和「傳疑」兩類,「矣」屬於其中的「傳信助字」,與「也」、「耳」、「已」等同為「決辭」。[15]楊樹達《高等國文法》及《詞詮》根據句子本身的語氣為句末語氣詞分類,得到的結論是「也」、「矣」、「焉」、「爾」等「傳信助字」都兼具傳疑功能,在楊樹達的系統中,每個語氣詞幾乎都是多功能的。郭錫良(1997)不贊成語氣詞多功能的看法,他認為語氣的範疇相當複雜,表達句子語氣的手段除了句末語氣詞外,還包括語調、句式、句子中的其他成分如疑問代詞或副詞等,同時還有語境等因素。他主張漢語的語氣詞是單功能的,如「矣」主要表陳述語氣,[16]《高等國文法》中所舉的那些包含「矣」的疑問句,它們的疑氣語氣並非來自於「矣」,而是來自於句中的疑問代詞。句末語氣詞「矣」仍保有它原來的語氣,不過由於句中同時出現不同的語氣表達手段,因而使句子的語氣變得更加複雜。[17]郭錫良的這個說法可以用來解釋高佑仁在文中所舉的《經傳釋詞》「矣,猶乎也」條下的十個例句:[18]
(17)吉又?(易.師.彖傳)
(18)无妄之往,?(易.无妄.彖傳)
(19)嗟及?(詩經.中谷有蓷)
(20)侯?(詩經.六月)
(21)今茲之正,胡然?(詩經.正月)
(22)女?(禮記.文王世子)
(23)邪而詛之,將?(左傳.隱公十一年)
(24)君以訓?(國語.晉語一)
(25)終為君?(左傳.隱公三年)
(26)則將用彼相?(論語.季氏)
上面這十個疑問句中,每句都有疑問代詞出現,例(17)、(18)、(19)、(22)、(23)、(24)六例為「何」,例(20)為「誰」,例(21)為「胡」,例(25)為「盍」,例(26)為「焉」,根據郭錫良的說法,這些句子的疑問語氣事實上是由疑問代詞帶來的,和「矣」沒有直接關係。我們還可以從另一個角度證明這個觀點,那就是這些句子中的「矣」都可以直接刪去而不致影響句子原來的疑問語氣,可見「矣」在這些句子中並不承擔傳疑的功能。
除了《經傳釋詞》之外,高佑文在文中另舉了兩個「矣」做疑問詞的例證,這兩個例子應該是出自於《古書虛字集釋》:[19]
(27)《論語.憲問篇》:「克伐願欲,不行焉,可以為仁?」(此「矣」是問詞,下文「可以為難矣」,「矣」則是答詞。)《史記.孔子世家》作:「可以為仁?」
(28)《說苑.貴德》篇:「管仲入見曰:『公之施惠不亦小?』」[20](與《莊子.秋水篇》「不亦小」文義同。)
例(28)一般歸類為反詰疑問句,句末經常搭配語助詞「乎」,如上古漢語中經常出現的「不亦可乎」、「不亦宜乎」等。郭錫良(1997)認為「乎」是一個純粹的疑問語氣詞,在反詰句中主要表示純粹的疑問,至於句中的反詰語氣則主要是由語氣副詞或疑問代詞表示。根據這個說法,我們也可以說例(28)的反詰語氣是由反詰語氣副詞「不亦」來表示,而「矣」在這個句子中仍然是一個表評斷的語氣詞。[21]在反詰句中,「乎」表疑問,「矣」表評斷,我們還可以用另一個例子來證明:
(29)叔向曰:「不既和矣乎?」(左傳.襄公三十年)
在這個例句中,「矣乎」兩個語氣詞連用,分別表示評斷及疑問。在上古漢語的反詰疑問句中,句尾單用「乎」是最常見的,但也有用「哉」、「矣」或其他語氣詞的。在這些反詰句中,不同的句末語氣詞分別表達了不同的語氣,不需要也不應該全部等同起來,例(28)中的「矣」也只是表達了「矣」原來的評斷語氣,與「乎」表達的疑問語氣並不相同。[22]
最後是例(27)的「可以為仁矣?」雖然這個句子中沒有疑問代詞也沒有語氣副詞,不過如果根據郭錫良(1997)對「也」字出現於疑問句的分析法,我們也可以說這裏的「矣」並沒有傳疑功能,句中的疑問語氣是由前後文或沒有記錄下來的語調所帶來的。也就是說,這句話之所以有疑問語氣是因為它出現在問句,而問句中表示疑問的語調則未被文字記錄下來。[23]這個說法雖然可以解釋這段話中「矣」的功能,不過根據我們所能查詢到的語料,在全部上古漢語中,「矣」見於疑問句而不與其他疑問詞搭配的句子就只有《論語.憲問》這一例,而這個例子在《史記.孔子世家》卻有異文作「可以為仁乎?」這是相當特殊的情況,因此我們懷疑〈憲問〉篇中的這個句子可能是有問題的。很巧合的是,這句話又見於出土的定州漢簡《論語》中,簡文作:「可以為仁矣乎?」「矣乎」這兩個語氣詞連用在先秦文獻共出現26例,其中《論語》8例,《周易.繫辭》1例,《禮記》7例,《孟子》2例,以上18例全都是出自孔子與其弟子的對答中。「矣乎」連用似乎是孔子時代魯方言的特色之一。我們認為今本《論語》的「可以為仁矣?」原本跟定州簡本一樣作「可以為仁矣乎?」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以下由兩方面來論證這個問題。首先在上古文獻中,沒有任何疑問標記的疑問句畢竟是相當罕見的,而「矣乎」連用又是孔子時代魯方言中較常出現的用法,因此定州簡本的文句可說是較符合《論語》時代的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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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的。其次,先秦文獻中「矣乎」連用除了上述18例外,其他8例分別見於《左傳》(3例)、《國語》(3例)、《穀梁傳》(1例)及《呂氏春秋》(1例),除了《呂氏春秋》一例外,其他「矣乎」出現的場合都可歸為時代較早的語料。也就是說,「矣乎」連用在先秦似乎有相當的時代和地域限制,並不是一個通行的用法,到了司馬遷寫《史記.孔子世家》時,由於「矣乎」連用對他來說已經相當陌生,因此便將「矣」刪掉而只保留「乎」。[24]
上文論證「質」並沒有「問」的意思,而「矣」也沒有單獨表示疑問語氣的功能,因此我們認為「天地明棄我矣」這句話是疑問句的說法是無法成立的,因為無論就這句話本身或是就它所處的語境來說,它都沒有成為疑問句的條件。下文嘗試分析這句話在整個語境中表達的意涵。以下先將簡文這段文字錄出,以便討論。簡序及釋文酌採各家說法,不一一注明。
昔高宗祭,有雉雊於釴,前召祖己而問焉,曰:「是何也?」祖己答曰:「昔先君[2]格王,天不見害,地不生孽,則質諸鬼神曰:「天地明棄我矣。」從臣不諫,遠者不謗,則徇諸鄉[7]里。今此,祭之得福者也。[4]
上面這段話的背景是齊國發生日食,齊桓公向鮑叔牙與隰朋詢問對應之道,鮑、隰二人舉殷高宗之事來回答桓公。大意是從前高宗舉行祭祀時,有「雉雊於釴」的災異發生,高宗詢問祖己,祖己認為這是「祭之得福者」。這是因為古人認為上天降下災異是為了警惕人君,使其悔過向善,若國家能因此能得到安寧,那麼上天降下災異就是一件有利的事了。反過來說,如果「天不見害,地不生孽」,那就表示上天已經對人君澈底失望,也澈底放棄了。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天地明棄我矣」的「矣」就應該是一個兼表時間及言說者主觀推論的語氣詞,而「天地明棄我矣」本身則是一個直述句,「質諸鬼神」只是把自己的這個推論向鬼神求證。雖然一般來說人們之所以要向他人求證,可能是因為對自己的推論有所懷疑,[25]不過這種疑問或不確定的語氣並不是句子本身內含的,而是涉及更複雜的語用因素。如果只就句子本身來說,「天地明棄我矣」是不能歸類為疑問句的。[26]
2.3 其他例證簡析
以上兩節詳細分析了「焉」猶「而」及「矣」猶「乎」這兩個例證,指出其中存在若干因為運用古書虛字著作而產生的問題,以下再舉兩個例子為證,說明這類問題在其他楚簡考釋文章中出現的情況。為了避免重複及繁瑣,本節將僅擇要略述之。
2.3.1. 「之」,「乎」也
上博六〈用曰〉簡3中有一段話,原釋文作:
閟(閉)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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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誇亓(其)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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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墨,良人?安(焉)。難之少,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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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愨),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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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文化-楚簡考釋中的相關語法問題試探
(邇)於惻(賊)。
晏昌貴(2008)將「難之少,足於?(愨)」讀為「難乎少疏於愨」,以為「之」字古用法同「乎」,並引《古書虛詞集釋》為證。
《古書虛詞集釋》的「之」字條下有「乎」也一項,其下又分疑問之詞、反詰之詞及介詞三類,所舉例句共11句,[27]如果比照上文對「焉」猶「而」也的討論來判定這11個例句,其中也不乏文意理解有誤、版本有問題以及異文運用不當者。文意理解有誤者如:
(30)《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言,身之文也。身將隱,焉用文之?」下「之」字訓「乎」。
裴學海將「文之」之「之」訓為「乎」,這種理解是有問題的。《史記.晉世家》這段話作:「言,身之文也;身欲隱,安用文之?文之,是求顯也。」從《史記》「文之,是求顯也。」這句話來看,上文「焉用文之」的「之」顯然是個代詞,指的是「身」,與「乎」字無關。版本有問題者如:
(31)《春秋繁露.重政篇》:「故元者為萬物之本,而人之元在焉;安在之?乃存乎天地之間。」
蘇輿《春秋繁露義證》此句作「安在乎?」[28]異文運用不當者如:
(32)(《呂氏春秋》)〈離俗篇〉:「湯又讓於務曰:『智者謀之,武者遂之,仁者居之,古之道也。吾子胡不位之?』」「位」同「立」。(《莊子.讓王篇》作:「吾子胡不立乎?」
這條異文只能說是二者所用詞彙不同,並不能證明《呂氏春秋》「君子胡不位之」的「之」應釋為「乎」。事實上,「君子胡不位之」的「之」與前面「智者謀之,武者遂之,仁者居之」三句話中出現的「之」指代對象及語法功能完全相同,不能因為其他書中出現不同的異文就因此改變它的訓釋。古書訓釋應以本身的內容為主,異文最多只能當作參考,《古書虛字集釋》這類虛詞著作的訓釋方式可說是反賓為主了。因此我們認為「『之』,『乎』也」的這個條目也是有待商榷的。
2.3.2. 「於(于)」猶「其」也
上博二〈容成氏〉簡37中有一段話,原釋文作:
泗(伊)尹既已受命,乃執兵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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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羕(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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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于民。
孫飛燕(2009)將「羕(佯)?(得)于民」讀為「永得于民」,並認為「于」字可解作語助辭或指事詞「其」。文中引《助字辨略》對「於」作語助詞的解釋如下:
同「于」。……《廣韻》云:「語辭也。」《書.舜典》:「肆類于上帝,禋于六宗。」《詩.國風》:「王于興師。」《論語》:「子禽問於子貢曰:『夫子至於是邦也。』」……此於字,並助語辭,不為義也。
又引《古書虛字集釋》「于」條云:「于」猶「其」也,並舉若干例句以證之。
《助字辨略》對「於」的解釋是早期虛詞著作的一般說法,如果以現代語法的觀點來看,「於」主要用來引介動詞後面的名詞,表示各種不同的語意關係。《古書虛字集釋》「『于』猶『其』也」及「『於』猶『其』也」這二個條目下共引21條例句,[29]其中4例為異文,8例為互文,其餘則為作者對「於」字的訓解。裴學海所舉的這些例句在異文、互文的運用以及訓釋上的不當之處與上文討論過的情況相當類似。異文不當者如:
(33)《戰國策.秦策五》:「曾參孝其親,天下願以為子;子胥忠於君,天下願以為臣。」〈秦策一〉:「昔者子胥忠其君,天下皆欲以為臣。」「於」與「其」為互文。
在這兩段話中,前者為「忠於君」,後者為「忠其君」,二者文意各自通順,沒有必要改讀。互文不當者如:
(34)《韓非子.飾邪篇》:「故恃鬼神者慢於法,恃諸侯者危其國。」
「慢於法」與「危其國」各自符合上古漢語的語法規律,「於」與「其」不必然有等同的關係。訓釋有誤者如:
(35)《淮南子.氾論篇》:「及其為天子三公,而立為諸侯賢相,乃始信於異眾也。」「於」訓「其」,指百里奚、伊尹、太公、甯戚言。
裴學海對這段話中「於」的理解是有問題的。這段話的上文為:「夫百里奚之飯牛,伊尹之負鼎,太公之鼓刀,甯戚之商歌,其美有存焉者矣。眾人見其位之卑賤,事之洿辱,而不知其大略,以為不肖。」大意是說當百里奚等人地位卑賤時,眾人都認為他們不肖。緊接著下文「及其為天子三公……」云云,意思是說,當他們地位崇高之後,眾人才開始相信他們。「信於異眾」的「於」是用來引介「異眾」的,「信於異眾」意即「為異眾所信」。裴學海將「於」訓為「其」,這種說法是不能成立的。事實上,《古書虛字集釋》「於(于)」猶「其」條下所列的例句,其中的「於」用它們本來的用法都能使文句通讀無礙,並不須要另立一個「於」猶「其」也的義項。
3. 其他問題討論
上節主要討論與虛詞著作運用相關的問題,本節則對其他涉及語法概念的問題進行簡單的辨析。
3.1 「就」的詞義及「使動用法」
上博六〈平王問鄭壽〉簡1及上博七〈鄭子家喪〉簡1各有一個「就」字,簡文分別作:「競平王就鄭壽」及「莊王就大夫」,李天虹(2009a)指出,研究者對「競平王就鄭壽」的「就」字看法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認為「就」是使動用法,訓為「召見」;一種將「就」訓為「造訪」,作者本人則傾向於第二種詮釋。其後李天虹(2009b)又對這個釋讀提出文獻用例(見例36),以證明造訪之說可以成立。
(36)是故朝廷同爵則尚齒。七十杖於朝,君問則席;八十不俟朝,君問則之,而弟達乎朝廷矣。(禮記.祭義)
凡國棟(2007)是主張「就」為使動用法,並訓為「召見」的學者。他的理由是,如果依據整理者將「就」訓為「從」的說法,這句話就會變成「以君王之尊而跟從在臣子身後」這種「於理不合」的情況,因此他認為「就」應該是使動用法,乃「平王使鄭壽前來」之意。
本文同意李天虹(2009a,b)將「競平王就鄭壽」的「就」訓為「造訪」的說法,事實上,以君王之尊親自造訪臣子的例子,除了上引例(36)外,先秦文獻中還有其他例子,如例(37)~(39)。
(37)八十、九十者,東行西行者弗敢過,西行東行者弗敢過,欲言政者,君之可也。(禮記.祭義)
(38)孟子致為臣而歸。王見孟子。(孟子.公孫丑)
(39)孟子將朝王,王使人來曰:「寡人如見者也,有寒疾,不可以風。朝將視朝,不識可使寡人得見乎?」(孟子.公孫丑)
不過,將「就」訓為「造訪」雖然能使「競平王就鄭壽」這句話通讀無礙,但用來解釋〈鄭子家喪〉的這段話卻並不恰當。〈鄭子家喪〉簡1曰:
鄭子家喪,邊人來告。莊王就大夫而與之言,曰:「……。」
在這段簡文中,大夫並不是單指一個人,這一點從簡6的「大夫皆進」就可以證明。如果說「莊王就大夫」是莊王親自去造訪每位大夫的家,這恐怕與事實不合,因為當時莊王應該是同時對著眾位大夫說話的。因此,在這個句子中「就」不能訓為「造訪」了。
「就」在上古漢語中最常見的語義是「即」,為「趨近」、「靠近」之意,後面必須帶處所論元,如:「就舍」、「就位」、「就家」、「就席」、「就國」等。「就」之後所接的論元也可以由處所名詞引申到其他抽象範圍,如方位詞(「就上」、「就下」等)及抽象名詞(「就利」、「就善」、「就死」),也可以是屬人名詞,如:
(40)濟沅湘以南征兮,重華而敶詞。(楚辭.離騷)
(41)五湯,五桀者,伊尹也。(孟子.告子)
(42)故君子居必擇鄉,遊必士。(荀子.勸學)
(43)武王即位,觀周德,則王使叔旦膠鬲於次四內,……又使保召公微子開於共頭之下。(呂氏春秋.誠廉)
(44)大饗,君三重席而酢焉;三獻之介,君專席而酢焉。此降尊以卑也。(禮記.郊特牲)
(45)(齊景)公下堂晏子曰:「……。」(晏子春秋.內篇諫下)
從先秦古籍中「就」字的用法來看,我們認為上博簡這兩個例子裏的「就」也可以用這個最常見的詞義去理解,似乎沒有必要另立不同的義項。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上古動詞「就」的基本語意是一致的,不過在實際使用中,由於受到語境的影響,「就」的動詞內部語義也有細微的差別。周鳳五(2007)認為在「競平王就鄭壽」這個句子中,「就」字表示國君對臣下「紆尊降貴」的特殊禮遇,我們認為這種「紆尊降貴」的意味是由「就」的動詞語意特徵及當時的文化背景衍申出來的。魏培泉(2004:70)分析「見」、「告」等動詞後面搭配賓語以及「於」詞組補語的語義區別時指出,「見」「告」的對象若由「於」引介,其地位通常較尊貴,他認為這種用法是把人物比擬為處所,以襯托對象的偉大。我們認為先秦的「就」也有類似的用法。「就」原本是個搭配處所論元的動詞,當它搭配屬人論元時,也有把人物比擬為處所以顯示其尊貴的意味。此外,先秦「就」這個動詞的動作一般是主語自願且主動發出的,在當時那個尊卑制度極為嚴明的社會中,地位較高的人一般不會主動趨近地位較低的人,若「就」字後面所接的人地位較主語為低,就表示「就」的動作是由地位較高的人主動發出,因此很容易在語境中衍申出「紆尊降貴」的意味,例(44)~(45)就是這種用法的表現。在上博簡這兩個例子中,兩位楚王對他的臣下也展現了這種「紆尊降貴」的態度。
在學者釋讀楚簡「就」字的這個例子中,筆者首先覺得困惑的地方是,像這樣一個在古藉中現頻相當高且詞義並不生僻的字,何以在釋讀時需要為它另立一個與常用義不同的義項,甚至為它造一個使動的用法?我們認為,漢語詞義的引申及分化是有系統及規律可循的,只要掌握詞的本義以及它引申分化的途徑,就可以解釋這個詞所在的絕大多數的文例,並不需要為每個文例個別立下不同的訓詁,否則漢語的詞義便會像一盤散沙,毫無規律可循。[30]其次是關於所謂「就」字的「使動用法」。使動用法雖然在上古漢語動詞中相當常見,但並不是所有動詞都能任意轉化為使動用法。大致說來,一般所謂的不及物動詞或狀態動詞較容易轉化為使動詞,及物動詞則基本上不具備轉化為使動詞的條件。[31]訓為「即」的「就」在先秦是一個必須帶處所論元的及物動詞,因此不太可能出現使動用法。事實上,在現存的先秦文獻中也沒有「就」作使動詞的例子。[32]
3.2 「端文書」
上博七〈凡物流形〉簡14及16有一段話,原釋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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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之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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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道,坐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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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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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14]
箸(書),不與事之,智(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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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至聖(聽)千里,達見百里。[16]
張崇禮(2009)認為這兩簡可以編連在一起,並將這段話釋為:
聞之曰:察道,坐不下席,端文[14]書,不與事,先知四海,至聽千里,達見百里。[16]
作者將其中的「文書」釋為「書籍」,將「端」訓為「正」,並認為「正」有「持」義,即「端持」、「正持」之義,簡文「端文書」,「通俗地說,就是拿著書的意思。」我們認為這種釋讀方式從詞義系統及演變的角度來看似乎有些不當及跳躍之處,以下試加論述。
首先作者將「端」訓為「正」,並引《禮記.曲禮下》鄭玄注「端,正也」為證,這一點是沒有問題的。不過他接下來認為「正」有「持」義,即「端持」、「正持」之意,這種說法恐怕與詞義演變的方式不合。漢語的詞義演變雖然可能受到經常共現的詞影響,但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兩個詞原本詞義相近,或者有共通的義項。然而在上古漢語中,「端」與「持」的詞義完全不相關,也沒有出現任何共現的例子,因此「端」由「正」義引申而有「持」義,這種說法是很難成立的。此外,作者所引《禮記.曲禮下》,原文作:
(46)振書、端書於君前有誅,倒筴、側龜於君前有誅。
鄭注:「臣不豫事,不敬也。振,去塵也;端,正也;倒,顛倒也;側,反側也,皆謂甫省視之。」在〈曲禮〉這段話中,「端書於君前」是指掌管書籍的官員在君王駕臨之前沒有預先做好準備,以致於在君王面前才慌忙的把書扶正。鄭注認為這是一種不敬的行為。作者將「端」解釋為「恭敬平端」,並認為持書用「端」,可能和古人對書籍的敬重有關,這個說法似乎是誤解了《禮記》中的這段話。「端」在現代有「持」的意思,如「端茶」、「端飯」、「端盤子」等,這種用法大量出現於明清白話小說中,在此之前似乎很少見到這種用法。我們還不知道這種用法起於何時,不過至少在上古漢語中是不存在的。[33]
3.3 「唯余一人所豊」
上博七〈吳命〉簡6有一段話,原釋文作:
聶(攝)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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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孫),隹(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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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一人所豊(禮)。寍(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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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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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亦隹(惟)吳白(伯)父。[6]
張崇禮(2009)將其中的「所豊」分析為「所」字結構,即由「所」加動詞「豊」組成的名詞性結構,並認為簡文這句話如果按照原整理者將「豊」讀為「禮」,那麼「所禮」就是指「禮」的對象「神」,如此一來,「唯余一人所禮」將不成句,在簡文中也講不通。因此他將「豊」讀為「體」,並將「所體」屬下讀,認為「所體」指的是所封之諸侯國。
按,作者對「所」字結構的說解在學理上雖然沒有問題,但具體用來釋讀這段簡文時卻並不恰當。上古漢語的「所」字結構(以下稱「所V」結構)基本上雖然是一個名詞結構,但它的內涵並不是固定的,「所好」是指所喜歡的(對象),「所惡」是指所討厭的(對象),但是所喜歡的或所討厭的,它們的內容並不能在「所V」結構中具體指出。儘管如此,上古漢語的「所V」結構並沒有造成文意理解上的困難,所有的「所V」結構都能在上下文中得到適當的解讀。如例(47)~(51)
(47)臣之所好者道也,進乎技矣。(莊子.養生主)
(48)吾修令寬刑,施民所欲,去民所惡。(國語.吳語)
(49)凡論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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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觀其所禮,貴則觀其所進,富則觀其所養。(呂氏春秋.論人)
(50)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與之聚之,所惡勿施爾也。(孟子.離婁)
(51)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惡也。(墨子.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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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Searle(1969:77~80)對言語行為的研究,說話者為了藉由話語達到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 act)的目的,他必須遵守一套約定俗成的規則,其中之一為「指稱原則」(axioms of reference)。根據這個原則,如果說話者指稱一個對象,他就必須讓聽話者能夠辨識出來。為了達到這個目的,說話者在話語中提及的對象必須是交際雙方原本共享的文化或知識背景,否則他就必須在話語中提供足以讓聽話者辨認的訊息。我們認為,既然上古漢語的「所V」結構能夠讓人充分理解,表示它遵守了言語行為的這個基本規範。也就是說,如果「所V」結構本身沒有能讓交際雙方共同理解的語意內涵,那麼在它出現的語境中必然有其他可供辨識的訊息。
以下根據上文對「所V」結構的分析來探討張崇禮對〈吳命〉這段話的釋讀。首先他將「豊」釋為「體」,並將釋文讀為:「攝周子孫,唯余一人。所體寧心援憂,亦唯吳伯父。」在這段話中,「所體」不論就其結構本身來說,或就其所處語境來說,我們都無法得知它的意涵,這是違反語言交際的基本原則的。其次他根據《周禮》的「體國經野」將「體」解釋為「分」,認為「體國」指的是「分封諸侯」,因此所封的諸侯國可稱為「所體」。如上所述,上古漢語「所V」結構的內容一般是不能確指的,只有靠語境提供的訊息才能加以確認,如例(47)的「所好者」為「道」,這是本文本身提供的訊息。張崇禮用《周禮》所見的「體國」指稱〈吳命〉中「所體」的對象,這種作法明顯與這種規範不合。個別文本中的指稱對象理應在該文本中找到答案,不應該依賴其他不相關的文本,因為這種作法很可能流於個人隨機的主觀認定。最後,張崇禮將「所體」置於主語位置而前無所承,這也不符合先秦「所V」結構的語法表現。根據筆者的考察,先秦「所V」結構前大多有定語修飾,[34]如例(47)~(49);如果「所V」結構前沒有定語修飾,就可能是承上文而省略,不過這個省略的定語一般都能在上下文中找到,如例(50)「所欲」、「所惡」的定語為前面的「民」;像例(51)這類「所V」結構之所以沒有定語出現,那是因為它的定語是泛指的,因此可以省略。[35]〈吳命〉中的「所體」前未接定語,如果根據張崇禮的解釋,「所體」是指所分封的諸侯國,那它的定語就不是泛指,而應該是分封諸侯的周初諸王,不過這個周初諸王在上下文中似乎並未出現,因此這個釋讀方式是無法成立的。
張崇禮認為原釋文「唯余一人所禮」不成句,這點倒未必然,不過原釋文將「禮」釋為「敬神」可能就不是很恰當了。「唯余一人所禮」應該如何分析?以下先將簡文這段文字錄出,以便討論。釋文酌採各家說法,不一一注明。
……賽,在波濤之閒,舅甥之邦,攝(有?)周子孫,惟余一人所禮。寧心緩憂,亦惟吳伯父。[6]
張崇禮之所以認為「唯余一人所禮」不成句,也許是因為他將「所禮」分析為名詞性的「所」字結構後,「唯余一人」與「所禮」就成了兩個看似不相干的並列名詞性成分。不過像「唯余一人所禮」這樣的句型在先秦其實並不罕見,如例(52)~(56)。
(52)晉、楚唯天所授,何患焉?。(左傳.成公十六年)
(53)禍福無門,唯人所召。(左傳.襄公二十三年)
(54)寡人其達王於甬句東,夫婦三百,唯王所安,以沒王年。(國語.吳語)
(55)先王無流連之樂,荒亡之行,惟君所行也。(孟子.梁惠王)
(56)臣之所奉皆可。然臣有三劍,唯王所用,請先言而後試。(莊子.說劍)
這類句子中的「唯NP所V」究竟該如何分析,筆者目前還沒有很明確的看法,因為這個問題涉及到「唯」和「所」這兩個詞性及用法都相當複雜的虛詞,並不是這篇小文所能處理的。不過這裏可以簡單一提的是,在這些句子中,「唯NP所V」之前都有一個名詞性的成分,而這些名詞性成分與後面的「NP所V」似乎有同位關係,如例(52)的「晉、楚」與「天所授」及例(53)的「禍福」與「人所召」等。Pulleyblank(1994)認為在上古漢語前期,謂語名詞前的「惟(隹/唯/維)」字屬於繫詞,占據主語和它後面謂語名詞之間的動詞地位。[36]如果這個說法可以成立,上面這些句子中「唯」的用法也許可以視為早期語法現象的殘留,亦即「唯」在這些句子中仍保有繫詞的功能。根據以上的分析結果,上博七〈吳命〉「惟余一人所禮」的「余一人」當為「所禮」的定語,「惟」作繫詞,「惟」前面的名詞性成分則是「余一人所禮」的主語,亦即「余一人」所尊禮的對象。如果這個說法可以成立,簡文中「在波濤之閒」的「舅甥之邦」與「攝(有?)周子孫」也可能是個同位語,即後文「余一人」所尊禮的對象。不過這個問題已涉及歷史考證,非筆者能力所及了。
4. 結語
本文分析了近年來楚簡考釋文章中涉及語法問題的幾個例子,主要目的在於論證漢語詞義的系統性及語法的規律性。語言最重要的功能是交際,如果沒有嚴密的系統及規律,交際的目的就不可能達成。古代的虛詞著作大多以解經為主,以疏通古書文義為目標,很少注意到語言的系統性及規律性,又因大量搜集、排比古書訓詁、異文及前人虛詞著作等材料,使得詞義的訓釋變得相當零散而龐雜。以《古書虛字集釋》來說,每個虛詞條下動輙十數至數十個訓釋,大量的虛詞之間彼此互訓、遞訓,用法盤根錯節的交雜在一起,如果一個語言的虛詞系統複雜至此,那幾乎是無法用來溝通的。我們認為,這類的虛詞著作有它們獨特的優點,也有它們時代的侷限,現代的研究者在運用這類著作時應更加審慎的鑒別,不能全盤接受,尤其是那些與本義用法差別較大的罕見義項,更應再三斟酌。
在其他的考釋問題方面,本文要強調的仍然是語言的系統性及規律性。我們認為,語言的詞義系統及語法規律應該由同時代的語料分析歸納而來,詞義的訓解也不能脫離同一個時代的詞義系統。古書注解或訓詁雖然是研究中重要的參考資料,不過由於這類著作大多是隨文釋義,且其中摻雜許多複雜的問題,有些古書中的詞義訓釋並不真正是該詞的一個義項,只是在各種因素的結合下才產生這樣的訓解。現代的研究者應該從這些零散的材料中抽繹出語言的系統性及規律性,並排除其中不當因素的干擾,而不是將它們當作權威,一切以之為準。
引用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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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lleyblank, Edwin. 1994. Aspects of aspect in Classical Chinese, In Papers of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n Pre-Qin Chinese Grammar, R. Gassmann and L. He (eds.), 313-363. Changsha: Yuelu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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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1]本文檢索之語料均出自中央研究院「古漢語語料庫」。
[2]首先對這個釋讀提出疑問的是周鳳五先生,本文大部分的論述也是在周先生的啟迪下完成的。
[3]由於宋文所引例證均出於《虛詞詁林》,因此本節所引文字及斷句亦完全依照《虛詞詁林》中之相關條目(分別見頁476及頁478),有問題的文句將在下文加以討論。
[4]此例雖與例(5)相同,不過為了將二書中的例證全部列出,因此不避重複。
[5]「焉」的這類用法是上古漢語中最常見的,魏培泉(2004:69)認為這類「焉」是內含介詞「於」的處所代詞(包括由處所引申出來的抽象範圍),主要用在動詞後面作補語,複指前文出現的處所,本文所舉8例都屬於這類用法。以例(1)來說,《禮記》中的「請合葬焉」應是「請合葬於西階」之意,吳昌瑩所引《漢書》之句見於〈外戚傳〉:「建平二年,丁太后崩。上曰:『……昔季武子成寢,杜氏之墓在西階下,請合葬而許之。』」二者出現的語境及句型結構完全不同,《漢書》這段話只是哀帝對這件事的引述,在嚴格意義上並不能算是《禮記》的異文,更不能據此認為「焉」在《禮記》這段話中應釋為「而」。例(4)一般的斷句是:「邾人羊羅攝其首焉,遂入之。」例(5)是「羞鱉焉,小。」例(6)是「齊孝公來伐,臧文仲欲以辭告,病焉,問於展禽。」例(9)是:「於是其中焉,方皇周挾;曲得其次序,是聖人也。」例(11)是:「人皆在焉,子攫人之金何故?」例(12)是:「士不信焉,又多知。」例(14)與例(5)同。以上各例之「焉」解作處所代詞均無疑義,並不需要另立「焉」猶「而」的這個義項。
[6]「焉」的這類疑問代詞用法在上古漢語中也經常出現,例(3)「吾豈匏瓜也哉?焉能繫而不食?」中的「焉」用於反詰句,例(7)「如太行王屋何?焉置土石?」的「焉」則為一般疑問代詞,這兩例「焉」的用法在一般古書訓釋中似乎並沒有任何疑義,《經詞衍釋》特別將這兩例列在「焉」猶「而」的條目下,作法似乎有些令人費解。
[7]李佐丰(2003a)指出「有」是最常與「焉」組合使用的存現動詞,論說與存現有關的事態,如《論語.公冶長》:「子謂子產:有君子之道四焉。」又如《史記.鄭世家》:「鄭成公孤有德焉。」
[8]《古書虛字集釋》「焉」字條下共列17個「焉」猶「x」也的條目。
[9]晚唐五代新生的代詞「那裏」(現代漢語寫作「哪裏」)也兼表處所及反詰,吳福祥(1995)認為「那裏」的反詰用法是由詢問處所的功能發展而來,與上古「焉」的情況類似。
[10]至於〈凡物流形〉中的這個所謂「焉」字究竟應該如何釋讀,筆者目前並沒有明確的看法。事實上,這個字從字形隸定開始,學者間就有不同的看法,因此關於這個字的釋讀仍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11]「質,問也」見《廣雅疏證》卷二上〈釋詁〉:「何、詰、譏、資、貞、質、言、詇、詵、譏、考,問也。」不過王念孫在該條目下並未對「質」做出任何說解。
[12]「質劑」一詞見《周禮.天官冢宰.小宰》:「七曰聽賣買,以質劑。」鄭司農云:「質劑謂兩書一札,同而別之,長曰質,短曰劑,傳別質劑,皆今之券書也。」又《周禮.地官司徒.質人》:「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凡賣儥者質劑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質劑」均指買賣之卷書。
[13]「質」訓為「正」之例又如《詩經.大雅.綿》:「虞芮質厥成」,《傳》云「質,成也;成,平也。」《正義》曰:「〈釋詁〉云:『質、平,成也,』則三字義同。故以質為成,以成為平。」《傳》將「質」訓「成」、訓「平」,其實也是「正」的意思。《傳》解詩意曰:「虞芮之君相與爭田,久而不平,乃相謂曰:『西伯,仁人也,盍往質焉?』」亦即虞芮之君以其所爭就正於文王之意。
[14]「質問」一詞見《漢書.儒林傳》:「(眭)孟弟子百餘人,唯彭祖、安樂為明,質問疑誼,各持所見。」其中「質問疑誼」乃因有疑義,故問而正之於他人之意。〈游俠傳〉:「(張)竦居貧,無賓客,時時好事者從之質疑問事,論道經書而已。」其中「質疑問事」分為兩事,事實上〈儒林傳〉中的「質問疑誼」也可分析為「質疑問誼」,有疑而正之於人,故用「質」;義不明而問,故用「問」,可見「質」並不等於「問」。
[15]見《《馬氏文通》讀本》,頁592。
[16]郭錫良認為「矣」主要表陳述語氣,本文參照劉承慧(2007)對「矣」的解說,認為「矣」可兼表時間、結果及言說者的主觀性。在言說者的主觀性中,「矣」主要表示推論或評斷的語氣。
[17]我們並不完全同意郭錫良認為所有語氣詞都是單功能的看法,畢竟語言在長期使用中,語義和功能都可能進一步引申或分化,不過這類引申或分化應該有一定的系統性及規律性,尤其必須排除其他語言或語用因素的干擾。「矣」由原本的傳信語氣轉而兼表傳疑語氣,這樣的演變並不符合語氣詞轉化的規律,在這一點上,我們同意郭錫良對句末語氣詞「矣」不表疑問語氣的分析結果。
[18]見《經傳釋詞》頁100~101。
[19]見《古書虛字集釋》頁226。
[20]《古書虛字集釋》原來只引「不亦小矣?」四字,高佑仁引此例時將上文補出,本文亦同。
[21]現代漢語的反詰疑問句也有類似的用法,例如在「這件事你昨天不也同意了?」這句話中,反詰語氣是由反詰語氣副詞「不也」來表示,而非由句末語氣詞「了」表示。一般認為上古漢語的句末語氣詞「矣」對應著現代漢語的句末語氣詞「了」,而「不亦」也和現代漢語的「不也」有對應關係,從這個例子來看,這兩種種對應在反詰疑問句中可說是相當整齊的。
[22]在這一點上,現代漢語和古代漢語也是一致的,例如在「你難道不來了?」這個反詰句句末也可以加上「嗎」成為「你難道不來了嗎?」「了嗎」連用和「矣乎」連用的情況是一樣的。在現代漢語的研究中,沒有人會將「了」和「嗎」等同起來,因此我們認為上古漢語的「矣」和「乎」也同樣不能等同起來。
[23]在對話中,表達疑問語氣只靠語調變化而不使用任何語法手段,這是許多語言共有的現象。《論語.憲問》這段話記載的是孔子和弟子之間的對話,弟子的問句中不用疑問詞是有可能的。不過這樣的用法在古書中並不多見,這也許是因為語調無法用文字記錄下來,為了減少可能產生的歧義,因此盡量不採用這種方式。
[24]郭錫良(1997)認為在「矣乎」這類以疑問語氣詞殿後的二合語氣詞中,語氣重心是在後一個語氣詞「乎」上。這個說法或許可以解釋司馬遷何以將「矣乎」中的「矣」刪去而只保留「乎」。也就是說,由於在「可以為仁矣乎?」這個句子中,疑問語氣主要是由「乎」來表示,因此必須保留下來;而「矣」在句中所表達的語氣在司馬遷時代已經可有可無了,因此將它刪去。關於先秦「矣」的功能及分化,可參考劉承慧(2007)。
[25]其實在這種情況下,說話者也可能對自己的推論或看法很有信心,只是要尋求更具權威性的支持而已,本文例(16)的「故君子之道,……質諸鬼神而無疑」就是這類的例證。
[26]所謂的語用因素,比方在用餐的場合,同桌的某甲向某乙詢問:「你可以把鹽遞過來嗎?」這句話就句子本身而言應該歸類為疑問句,不過在這樣的語境中,這句話通常被理解為帶有請求或祈使的意味,相當於「請把鹽遞過來。」僅管如此,在句法分析中,「你可以把鹽遞過來嗎?」這句話仍然只能歸類為疑問句。
[27]見《古書虛詞集釋》頁749~750。
[28]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全句作:「故元者為萬物之本,而人之元在焉。安在乎?乃在乎天地之前。」見頁147。
[29]分別見《古書虛字集釋》頁47~48及55~57。
[30]在具體的古籍釋讀中,為了串解文意或解說翻譯時,自然可以根據實際文本選擇適當的措辭,不過在單字訓釋時還是應該以基本語義為主,不應隨文生義。
[31]關於先秦動詞轉化為使動詞的規律,可參考劉承慧(2006)。
[32]「就」的另一個義項可訓為「成」,如《荀子.富國》:「事必不就,功必不立」、《戰國策.齊策》四:「三窟已就,君姑高枕為樂矣。」這個義項下的「就」為狀態動詞,因此可以有使動用法,如《史記.魏公子列傳》:「(侯)嬴欲就公子之名,故久立公子車騎巿中。」「就公子之名」即「成公子之名」之意。
[33]作者文中另舉《楚辭?卜居》:「詹尹乃端策拂龜」一例,從詞義的系統來看,我們認為「端」在這裏還是以訓「正」為宜。
[34]李佐丰(2003b)認為「所V」結構前這個一般分析為定語的體詞性詞語,從語義關係來看應該是V的主語。李佐丰的這個分析是從語義角度來看,如果從結構來看,這個體詞性詞語仍可分析為「所V」結構的定語。
[35]在上古漢語中,主賓語等各種句子成分的隱現有一定的規律,不能任意省略。在這些規律中,主語若為泛稱則一般可以省略,如《論語.為政》:「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學」與「思」前的主語皆為泛稱主語,因此可以省略。前注引李佐丰(2003b)的說法,「所V」結構的定語為V語義上的主語,因此其省略條件與上述「學」、「思」相同。
[36]Pulleyblank將甲、金文及《詩經》、《尚書》時代的漢語稱為preclassical Chinese,本文譯為上古漢語前期。文中所稱謂語名詞前的「惟(隹/唯/維)」指的是《詩經.大雅.既醉》:「其類維何?」中的「維」字。事實上,這一類的「惟」字自《玉篇》以下即釋為「為」,楊樹達《詞詮》稱之為「不完全內動詞」,即相當於繫詞,如《尚書.皐陶謨》:「萬邦黎獻,共惟帝臣。」見《虛詞詁林》「惟」字條下,頁500~50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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