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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也談董仲舒上言“又加”句的解讀問題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漢書·食貨志》記董仲舒上書武帝,其中一句説:“又加月爲更卒已復爲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依董仲舒所云,這是秦制而“漢興循而未改”。對于秦漢徭役制度的研究而言,這是傳世文獻中十分難得的資料。然而,由于解讀上易生歧异,這條材料又往往令人困惑。
在中國方面,黃今言先生在上世紀80年代發表的一篇論文中概括説:對《食貨志》這條材料,顔注本、王先謙《補注》本、1975年出版的標點本[1],都讀作:“又加月爲更卒,已復爲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而當代學者多主張另外一種句讀:“又加月爲更卒,已復爲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在這第二種讀法中,對“已復”的“復”又有不同解釋。或釋作“復除”,或認爲“傅”字之訛。黃先生本人主張後一種讀法,將“已復”看作副詞,猶如“又復”、“復加”或“再又”[2]。此外,王毓銓、崔曙庭等先生主張“已”字單獨爲句,其他同第二種讀法[3]。
日本學者對于董仲舒這一段話,也有不同意見。作爲兩個主要的例證,濱口重國先生同于中國學者的第二種讀法,西田太一郎則同于第一種讀法[4]。
在這裏,我們嘗試從文獻學、主要是校勘學的角度,勾稽資料,對這個聚訟不已的老問題進行新的考察,從而爲秦漢徭役制度的研究作一點鋪墊。
本文依據的主要資料,是荀悦所撰《漢紀》對董仲舒上言的記述。在孝武皇帝紀四卷第十三“元狩四年”條,這段話記作:“又加月爲更卒,征衛、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這裏所錄文句的校勘,根據張烈點校的《兩漢紀·漢紀》[5]。這一點校本的底本,是四部叢刊本,也就是上海涵芬樓影印的明嘉靖黃姬水刊行的南宋王銍輯本[6]。在明嘉靖刊本中,“爲更”作“有吏”,“三十”作“四十”。前者,點校者從《漢書·食貨志》改;後者從學海堂本和《漢書·食貨志》改[7]。至于標點,點校本原作“又加月爲更卒,征衛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我們根據自己的理解作有改動,其理由將會在下面談到。
荀悦是東漢末年人,奉獻帝之命作《漢紀》。《後漢書·荀悦傳》記云:“帝好典籍,常以班固《漢書》文繁難省,乃令悦依《左氏傳》體以爲《漢紀》三十篇,詔尚書給筆札。辭約事詳,論辨多美。”《漢紀》以《漢書》爲基礎改造、删削而成,其“辭約”與後者的“文繁”,形成鮮明的對照。與傳世本《漢書》相比,《漢紀》在內容上也有所訂正增補,有一定的史料價值[8]。顧炎武《日知錄》卷二六“荀悦漢紀”條曾云:“有善讀者仿裴松之《三國志》之體,取此不同者注于班書之下,足爲史家之一助。”[9]
以荀悦所記董仲舒語與《漢書》所載相比,既有文辭的簡省,也有用語的差异。我們先説第一點。
《漢紀》“征衛、屯戍一歲”,大致應是《漢書》“已復爲正一歲,屯戍一歲”的省略。彼此對讀,可見“已復”只能是可以省略的副詞,而不會具有實際的含義,比如指“復除”或者看作“傅”之訛。在漢晋著述中,屢見“已復”連言而表示“再”、“又”之意,可以證明黃今言先生之説[10]。例如:
《史記·管蔡世家》:“成公三年,晋厲公伐曹,虜成公以歸,已復釋之。”
《史記·宋世家》:“景公十六年,魯陽虎來奔,已復去。”
《太平御覽》卷五六引《風俗通義》云:“荆鱉令死,尸隨水上,荆人求之,不得也。鱉令至岷山下,已復生,起見蜀望帝。”
《漢書·西南夷傳》記杜欽説王鳳曰:“太中大夫匡使和解蠻夷王侯,王侯受詔,已復相攻,輕易漢使,不憚國威,其效可見。“
《三國志·魏書·夏侯尚傳附子玄傳》裴注引《魏略》云:“豐在台省,常多托疾,時台制,疾滿百日當解祿,豐疾未滿數十日,輒暫起,已復臥,如是數歲。”
《三國志·蜀書·趙雲傳》裴注引《雲别傳》云:“公軍敗,已復合,云陷敵,還趣圍。”
關于“鱉令”的故事,也見于《水經注·江水一》。其云:
來敏《本蜀論》曰:荆人鄨令死,其尸隨水上,荆人求之不得。令至汶山下,復生,起見望帝。
這恰好證實“已復”與“復”基本相同。
前面已經説到,點校本《漢紀》將董仲舒這段話斷讀作:“又加月爲更卒,征衛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與《漢書·食貨志》比勘,這種處理是有問題的。《食貨志》中“一歲”重見,前一種意見將其分别接在“屯戍”、“力役”之後連讀,後一種意見將其分别接在“爲政”、“屯戍”之後連讀。《漢紀》中的“征衛”,相當于《漢書》中的“爲正”(這個後文還將有討論)。因而《漢紀》可以看作省去了“爲正”與“屯戍”之間的“一歲”,而用“屯戍”之後的那個“一歲”兼具其意。在這種情形下,《漢紀》點校本的斷讀應作訂正,而在《漢書》第一、第二兩種讀法中,第二種讀法因爲與《漢紀》相合,顯然更爲可信。
與此相關的是,《太平御覽》卷八二一記《漢書》鼂錯奏曰:“古者税民不過什一。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一歳屯卒萬計,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于古。”《漢書》中幷不見晁錯有類似話語,這裏抄錄的,仍應是《食貨志》所記董仲舒言,只是有一些改動[11]。這裏“力役三十倍于古”只應單獨爲句,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對于《漢書·食貨志》所記董仲舒上言的第二種讀法。
《漢書·食貨志》的“爲正”,大致有兩種理解。一是與“傅”相聯繫,理解爲“成爲正”。《史記·項羽本紀》“蕭何亦發關中老弱未傅悉詣滎陽”,集解引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各從其父疇內學之。高不滿六尺二寸以下爲罷癃。《漢儀注》‘民年二十三爲正,一歲爲衛士,一歲爲材官騎士,習射禦騎馳戰陣’。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爲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嘗傅者皆發之。未二十三爲弱,過五十六爲老。《食貨志》曰‘月爲更卒,已復爲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者’。”看如淳對材料的組織和叙述,應該是將《食貨志》的“爲正”與《漢儀注》“民年二十三爲正”看作一事。一是理解爲“擔任正卒”。顔師古注云:“正卒,謂給中都官者也。”似乎是這種看法的最早例證。《漢書·食貨志》的“爲正”,《漢紀》作“征衛”。“征”通“正”[12]。“征衛”蓋即“正衛”。《周禮·天官·序官》:“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鄭玄注:“此民給徭役者,若今衛士矣。”《禮記·王制》:“五十不從力政,六十不與服戎”孔穎達正義引鄭玄《駁五經异義》云:“《周禮》是周公之制,《王制》是孔子之後大賢所記先王之事,《周禮》所謂‘皆征之’者,使爲胥徒給公家之事,如今之正衛耳。”兩相對照,可知鄭玄認爲“正衛”即“衛士”,是“民給徭役者”[13]。
傳世本《漢書·食貨志》的“爲正”,《太平御覽》卷六二六引作“爲正卒”。針對《漢書·食貨志》的“爲正”,顔師古注云:“正卒,謂給中都官者也。”我們知道,《漢書》顔注的通行表述是,先舉出書中所要説明的字詞,然後再作訓釋。顔注在這之前説:“更卒,謂給郡縣一月而更者也。”“更卒”,即是書中的本來用語。從這個角度看,《漢書》此處原本、或者在流傳過程中,有可能曾寫作“爲正卒”或者“正卒”。關于“正卒”與“正衛”、“衛士”的關係,存在不同説法[14]。無論如何,“正卒”或“爲正卒”一本的可能存在,對于《漢紀》“正衛”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印證作用的。董仲舒上言此處在寫作“正衛”或者“正卒”(包括“爲正卒”)的情形下,也説明傳世本《漢書·食貨志》此處斷讀當以第二種意見爲是。
通過聯繫《漢紀》等文獻資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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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在對《漢書·食貨志》所記董仲舒上言“又加”一句的斷讀上,第二種意見更爲可靠;其中“已復”,應該理解爲副詞;而“爲正”則可能是擔當“征(正)衛”(衛士)的意思,與《史記·項羽本紀》集解引如淳曰所言《漢儀注》的“民年二十三爲正”幷不能看作一事。
[附記:本文寫作在日文資料的收集和理解方面,得到藤田勝久教授的幫助,謹致謝忱]
本文寫作得到中國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秦簡牘的綜合整理與研究”(08J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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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的支持。
本文原刊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日本東方學會、大東文化大學編《中日學者中國古代史論壇文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4月。
(編者按:[1]黃氏此處有不確。據《漢書·食貨志》顔注,顔師古大概是取第一種讀法。而在他之前,如淳已用此讀法(據《史記·項羽本紀》集解引如淳語等)。但王先謙《漢書補注》于此幷無自己的意見。另,中華書局《漢書》點校本,實爲1962年版。
[2]黃今言:《秦漢兵徭服役期限問題商兌》,《江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7年第2期;後收入氏著《秦漢經濟史論考》,314~333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他所引述的將“復”釋作“復除”一説,見錢劍夫:《秦漢賦役制度考略》,132頁,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傅”字之訛一説,見高敏:《秦漢徭役制度辨析(上)》,《鄭州大學學報》1985年第3期。
[3]王毓銓:《〈漢書·食貨志〉“一歲爲役”爲句非是》,《文史》第13輯,中華書局1982年;崔曙庭:《漢代更賦析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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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文獻研究集刊》第2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施偉青:《關于秦漢徭役的若干問題——與錢劍夫同志商榷》(《中國史研究》1986年第2期)、熊鐵基:《秦漢軍事制度史》(17頁,廣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等,也采用這一讀法。
[4]濱口重國:《踐更與過更》,《東洋學報》第十九卷第三號,1931年;中文譯本載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 第三卷 上古秦漢》,中華書局1993年;西田太一郞:《關于漢代的正卒》,《東洋文化與社會》第一輯,1950年。參看重近啓樹:《圍繞秦漢兵制的若干問題》,《殷周秦漢史學的基本問題》,中華書局 2008年。
[5]上册,219頁,中華書局2002年。
[6]荀悦撰、張烈點校:《兩漢紀·漢紀》,“點校説明”第3頁,中華書局2002年。
[7]荀悦撰、張烈點校:《兩漢紀·漢紀》,第230頁“校勘記”34、35,中華書局2002年。參看四部叢刊本。
[8]參看荀悦撰、張烈點校:《兩漢紀·漢紀》,“點校説明”第2頁,中華書局2002年;《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漢紀》。
[9]《日知錄集釋》,1900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10]上揭黃先生論文寫道:“將‘已復’當副詞,釋作‘又復’、‘復加’或‘再又’的具體史料根據,可見《漢書》中的禮樂志、天文志、郊祀志以及陳湯傳、蘇建傳等,這裏不必贅舉。”所云欠明晰。看黃氏所撰《秦漢賦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266~267頁,知所舉實爲“復”、“又復”之例。
[11]《太平御覽》此條“鹽鐵之利二十倍于古”下抄有:“如淳曰:‘秦賣鹽鐡民受其困。’”如淳此注實在《漢書·食貨志》董仲舒上言之中,可佐證此條的真實出處。關于資料處理方面的問題,參看周生杰:《〈太平御覽〉研究》,445~458頁,巴蜀書社2008年。退而言之,即使這段話爲晁錯所説,同樣可以作這種分析。
[12]參看高亨:《古字通假會典 》,59頁,齊魯書社 1989年。
[13]參看孫詒讓:《周禮正義》,22頁,中華書局1987年。關于“正衛”的研究,可參看重近啓樹: 《圍繞秦漢兵制的若干問題》,《殷周秦漢史學的基本問題》,263~264頁,中華書局 2008年。
[14]參看黃生:《義府》“都鄉正衛彈碑”條、錢劍夫《黃生〈義府〉評價》“義府的缺點與錯誤”一節之第三條,《辭書研究》1987年第2期。四庫全書本、《安徽叢書》影印道光黃承吉刊本、道光錢熙祚刊《指海》本《義府》“都鄉正衛彈碑”條中寫道:“‘正’謂正卒;‘衛’謂衛士。”包殿淑點校《字詁義府合按》“正卒”訛作“王卒”(243頁,中華書局198
中国历史故事的画
4年),《故訓匯纂》“正”字條沿其誤(1179頁,商務印書館2003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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