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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讀《兩條有關秦代黃金與銅錢換算的資料》書後
(華南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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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振波先生近期在《史學集刊》2010年第5期發表《秦律中的甲盾比價及相關問題》,文中公布了兩枚岳麓書院藏秦簡的釋文,現移錄于後:
貲一甲,直錢千三百卌四,直金二兩一垂。一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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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金二垂。贖耐,馬甲四,錢七千六百八十0957
馬甲一,金三兩一垂,直錢千九百廿。金一朱,直錢廿四。贖入馬甲十二,錢二萬三千卌0970
爲我們瞭解秦律中資刑的確切金額提供了可比照的標準。彭浩先生2010年10月24日在簡帛網發表的《兩條有關秦代黃金與銅錢換算的資料》一文中指出:隨着這兩枚簡的公布,以往的討論可以作結。同時證明,以往對資甲盾折合金錢數的種種推測是不合實際的。其中的一個原因,就是以史書記載的“黃金一斤值萬錢”爲據推導出來的。
確實,筆者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公布後,曾在《張家山漢律研究》中指出: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公布提供了解决這個問題的可能。由于秦簡中沒有發現資刑直接表示錢數的史料,研究一直處于推測的階段。日本學者若江賢二根據《法律答問》:“當貲盾,沒錢五千而失之,可論,當誶”推導出資一盾相當錢五千,資一甲等于貲二盾,幷因此論證了秦代全部貲罪的價格。貲一甲等于貲二盾,日本學者藤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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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夫在此基礎上又做了若干討論。同意貲一甲等于貲二盾,但對貲一盾相當錢五千提出了疑問。我們注意到秦簡《法律答問》:“百姓有責(債),毋敢擅强質,擅强質及和受質者,皆貲二甲。”張家山漢簡《雜律》:“諸有責(債)而敢强質者,罰金四兩。(一八七)”這裏二甲則相當于黃金四兩,相當于2500錢。那麽,一甲就相當于黃金二兩,相當于1250錢。那麽,日本學者貲一甲等于貲二盾的說法就不一定成立了。
彭浩先生指出:從上下文看,“贖”字後面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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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刑名,但釋文作“入”,十分費解。據“馬甲一,金三兩一垂,直錢千九百廿”,推算出“馬甲十二”折合金二斤八兩,與《二年律令》簡119“贖死,金二斤八兩”吻合。因此,我懷疑釋文的“入”是“死”字的誤寫或誤釋,相關釋文或可改作“贖死,馬甲十二。”彭浩先生這個見解是有理據的。據此,我們推斷,如果簡文上下文完整的話,這應是關于貲刑及贖刑金額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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