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書院藏秦簡《奏讞書》1650號簡略考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岳麓書院藏秦簡《奏讞書》1650號簡略考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岳麓書院藏秦簡《奏讞書》1650號簡略考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自2009年岳麓書院藏秦簡《奏讞書》的一部分被公布以來[1],所謂的“馮將軍毋擇子”詐騙案備受學者們的關注[2]。近日翻檢岳麓第1650號簡,有一些想法,茲試作考證如下,敬請方家指教。
關于1650號簡,有如下釋讀意見:
1.盜去,邦亡,未得,得審囗,敢讞之。●史議:耐學隸臣,或令贖耐[3]。
2.盜去邦,亡未得,得審囗,敢讞之。●史議:耐學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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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或今贖耐。[4]
以上意見中,對開頭六字的理解分歧較大。按:1650號簡前面的文句作:
鞠之,學撟自以爲五大夫將軍馮毋擇子,以名爲僞私書詣矰,以欲1044
盜去邦,亡未得,得審囗,敢讞之。●史議:耐學隸臣,或今贖耐。1650
從1044號簡到1650號簡的開頭,是“鞠”的部分,這一程序多見于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如5-7號簡:
鞫之:毋憂蠻夷大男子,歲出賨錢,以當徭賦,窑遣爲屯,去亡,得,皆審。·疑毋憂罪,它縣論,敢讞之。
“鞠之”後面一般用冒號。“鞫之”所引导的内容一般是對犯罪行爲的確認性陳述。岳麓簡1044號簡至1650號簡開頭的部分,是對“學”犯罪行爲的陳述,從現有記載看,這一部分幷不完整。1650號簡開頭一字“盜”屬于對犯罪行爲的陳述,疑屬上讀。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多見“去亡”,如:
已受致書,行未到,去亡。1-2
故點婢,楚時去亡,降爲漢,不書名數,點得媚,占數復婢媚,賣禒所,自當不當復受婢,即去亡,它如禒。9-10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问》多見“邦亡”,如:
邦亡來通錢過萬,已復,後來盜而得,何以論之?以通錢。181
人臣甲謀遣人妾乙盜主牛,賣,把錢偕邦亡,出徼,得,論各何也?當城旦黥之,各畀主。5
“去邦”當往下與“亡”連讀作“去邦亡”,可以看作是“去亡”與“邦亡”的合幷表述。“未得”二字,參考張家山漢簡《奏讞書》6號簡“窑遣爲屯,去亡,得,皆審”,可自成一小句,陳松長先生意見當可從。“得審”後一字,疑是“者”。“得審者”語意不明。一般來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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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之辭,便有被告之人。既然簡文對“學”定罪,“學”被捕得的可能性很大。這裏的“得審者”,疑指就“學”而言。
1650號簡末尾的“或令贖耐”,第2種意見作“或今贖耐”,當是筆誤。“或”後一字確是“令”字。
兹將該案例現有簡文釋寫如下:
廿二年八月癸卯朔辛亥,胡陽丞唐敢讞之,四月乙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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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1647+1649
矰曰:君子子癸詣私2168
書矰所,自謂馮將軍毋擇子,與舍人來田南陽。毋擇
岳麓書院藏秦簡《奏讞書》1650號簡略考
0473
鞠之:學撟自以爲五大夫將軍馮毋擇子,以名爲僞私書詣矰,以欲1044
盜,去邦亡,未得,得審者,敢讞之。●史議:耐學隸臣,或令贖耐。1650
綜觀現有簡文,多有內容不連貫之處,而王偉先生將簡文連貫書寫,如[5]:
1647+2168+0473+1044+1650號簡文:廿二年八月癸卯朔辛亥,胡陽丞唐敢讞之,四月乙丑,丞矰曰:君子子癸詣,私書矰所,自謂馮將軍毋擇子,與舍人來田南陽,毋擇鞠之:學撟自以五大夫將軍毋擇子,以名爲僞私書詣矰,以欲盜去,邦亡,未得,得審□,敢讞之。·史議:耐學隸臣,或令贖耐。(按,這是《綜述》一文公布的《奏讞書》中冒充“馮將軍毋擇子”的詐騙案的木簡內容)
這恐有不妥。其中0473號簡下殘,與1044不能連讀,這是可以確定的。且“鞠之”前面一般不書寫人名,何况案件主角是“毋擇子”,而非“毋擇”。其間宜用“
岳麓書院藏秦簡《奏讞書》1650號簡略考
”或“……”隔開。
最後,對“學”的定罪做一些討論。“學”的犯罪行爲有“爲僞私書”、“盜”、“去邦亡”,與之相應的處罰標準可參考《二年律令》如下簡文:
1.亡律
吏民亡,盈卒歲,耐;不盈卒歲,繫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償亡日。其自出也,笞五十。給逋事,皆籍亡日,軵數盈卒歲而得,亦耐之。157
女子已坐亡贖耐,後复亡當贖耐者,耐以為隷妾。司寇、隱官坐亡罪隷臣以上,輸作所官。158
2.盜律[6]
盜贜值過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完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錢,耐為隸臣妾。不55盈百一十錢到廿二錢,罰金四兩。不盈廿二錢到一錢罰金一兩。56
3.賊律
爲偽書者,黥為城旦舂。13
岳麓書院藏秦簡《奏讞書》1650號簡略考
諸詐增減券書,及為書故詐弗副,其以避負償,若受賞賜財物,皆坐臟為盜。其以避論,及所不當14【得為】,以所避罪罪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兩,及毌避也,皆罰金四兩。15
先看“吏議”階段,對于“學”來說有兩種處罰方案,即耐爲隸臣或贖耐。其中“耐爲隸臣”對應的律文,有《亡律》157“吏民亡,盈卒歲,耐”,以及《盜律》55“盜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錢,耐為隸臣妾。”爲偽書,依《賊律》會“黥為城旦舂”,可能由于“爲偽私書”情節輕于“爲偽書”,所以在量刑上采用低一等的“耐為隸臣”。可見,“學”爲僞私書、盜、去邦亡,都有可能“耐爲隸臣”。“吏議”階段把“耐爲隸臣”定爲方案之一,這裏采用的是數罪幷罰取其重的原則,大致與秦及漢初的律文相合。至于“贖耐”處罰輕于“耐爲隸臣”,是否因爲“學”未出關而得,所以减罪?簡文中似沒看到明顯可以减罪的理由,爲何也作爲一種方案,有待簡文全部公布才可知了。
附記:本文草成後蒙陳偉老師審閱、修改,謹致謝忱!
(編者按:[1]陳松長:《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
[2]陳偉:《岳麓書院藏秦簡“馮將軍毋擇”小考》,簡帛網2009年4月20日,後收入陳偉:《岳麓書院秦簡考校》,《文物》2009年第10期;曹旅寧:《岳麓書院新藏秦簡叢考》,《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6期;王偉:《岳麓書院藏秦簡所見秦郡名稱補正》,簡帛網2009年7月3日。
[3]陳松長:《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
[4]陳偉:《岳麓書院秦簡考校》;曹旅寧:《岳麓書院新藏秦簡叢考》。
[5]王偉:《岳麓書院藏秦簡所見秦郡名稱補正》。
[6]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散見的簡文,量刑標準與之相同,如35-36“士伍甲盜,以得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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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贓值百一十,吏弗值,獄鞫乃值贓,贓值過六百六十,
黥甲為城旦,問甲及吏何論?甲當
耐為隸臣,吏為失刑罪。”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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