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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北京大學歷史學系)
内容提要:走馬樓戶籍簡所反映的年齡分層及其稱謂,基本上沿用漢制。15歲為“大”與“小”的分界,除了交納口錢與算賦的區別,也是服役與否的界點。戶籍簡中多見成年女子稱為“小女”、未成年女子稱為“大女”的名實不符的狀況,以往學者多解釋為簡文誤釋。筆者認為這或許是由於當時女子多在15歲左右出嫁,官方在戶籍登記時,形成了“子(弟)小女”、“妻大女”的書寫定式,而不再考慮實際年齡。這種現象一直存在,從孫吳開始,經西魏到唐代敦煌,值得思考。走馬樓簡中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的大量存在,由於在籍人口中15歲以上的女性多於男性,這或許和孫吳卑濕的自然條件、頻繁的戰事和徭役導致青壯年男子死亡有關。
關鍵詞:走馬樓簡 子(弟)小女 妻大女 成年待嫁女 未成年已嫁女
由於秦漢時代的戶籍原件罕有存留,長期以來,我們對於秦漢社會的年齡分層及其稱謂知之不詳[1]。秦漢簡牘被大量發現後,借助對睡虎地秦簡《封診式》,居延漢簡中的戍卒名籍、貲簿、戍卒家屬廩食簿,出入關津之符傳等與戶籍相似資料的研究,目前學界基本達成了一致意見。漢代的年齡分層是,6歲以下為“未使”,7-14歲為“使”,“使”與“未使”統稱“小”,15歲以上為“大”[2]。
不過關於各個階段的年齡界點,7嵗作爲“使”與“未使”的分界,15嵗作爲“大”與“小”的分界,是如何劃定的,在生活與制度上的含義何在,則一直有一些爭論,目前都集中在對“使”與“未使”的理解上。陳槃先生《漢晉遺簡偶述》認為“使”即“役使”,漢代邊塞的屯戍,無論男女,均需服役,故有“使男”、“使女”的記載[3]。王子今先生指出,“使”字可以理解為有了基本勞作能力,並利用傳世文獻詳細討論了陳先生提出的“七歲為斷”的說法,指出“事實上,七歲與八歲之間,應當是一個年齡轉換的大致界限”[4]。而另外一派觀點則認為7—14歲兒童顯然不應當服役,“使”字已是當時戶籍中的專門名詞,並不是指實際服役,“使男”“使女”是繳納口賦之民;“大男”“大女”是繳納算賦之民;“未使男”“未使女”是未到納賦年齡的嬰孩。並且認為這是當時戶籍登記中的通用語[5]。
本文無意於進入這一討論熱點中去,只是注意到耿慧玲先生曾經指出“有關‘使男’、‘使女’的簡,在居延漢簡中所占的比例並不很大,然而卻是廩籍稱謂研究的重心。”[6]實際上,真正實現由未成年人到成年之轉型,在於年齡稱謂上由“小”到“大”的過渡,但對“大男”“大女”與“小男”“小女”差別何在,一直缺乏全面關注。陳槃和王子今兩先生都討論了秦漢年齡分層中“七歲為斷”的現象,以十五嵗為斷的現象,也值得我們作一番考察。
一、小男小女與大男大女:關於十五歲為斷“大”與“小”年齡之界定中,十五歲無疑是一個關鍵點,十五歲以上的人口,已經可以被視為社會結構中的成年人階層了[7]。据《漢舊儀》的說法:“算民,年七歲以至十四歲出口錢,人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又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以給車馬。”[8]這樣看來,“大”與“小”之別就在於是交納“口錢”還是“算賦”。我們知道古代社會官府編制戶籍並在戶籍中登記年齡,賦予不同年齡特定的稱謂,主要是為了控制人口以便於徵發賦役。秦漢賦役的主要內容是田租、口算和徭役,那麼“大”“小”之別是否有徭役上的意義呢?
這涉及到秦漢時期的“傅籍”制度,即起征徭役、兵役的標準。据相關學者反復討論,傅籍年齡,秦代大約是在十七歲,漢初傅籍標準與爵位有關,至景帝時“二年春……男子二十而得傅”[9],似不再考慮爵位問題。而漢昭帝后寬力役之征,始役年齡延後至二十三嵗[10]。
還有學者注意到,漢代官府對未傅籍前特定年齡階段的人征半役[11]。而十五嵗是半役的起點,是一個重要的課役年齡。張榮強先生梳理漢代課役年齡,認爲男子23-57嵗為正卒,服正役與兵役,22嵗以下至15嵗、57嵗以上至60嵗從半役;女子15-60嵗之間服半役,其說大體可從。[12]與我們在前面的推想一致,在漢代,如果考慮半役的話,十五歲確實是賦、役兩者的分界線,如馬端臨在《文獻通考》中所言“是且稅且役之也”[13],而非為王子今先生所說的“‘年十五’和‘年二十’,恰好是‘賦’與‘役’的兩個年齡起點。”[14]高敏先生也認爲口錢、算賦制度是由軍役演變而來且同軍需有密切關係,因而征賦年齡大體上同服役年齡年齡一致,是完全可以理解的。[15]
兩漢以十五嵗為賦、役起點,當是基於這一年齒在人生命歷程及社會經驗中的特定意義,從生理的角度講,十五歲是進入青春期晚期,生長發育突飛猛進的階段;在心理上,也開始擺脫依附性,尋求獨立和承擔社會責任;生活經歷中,也可以離開原來的家庭,獨立居住[16]。以男子來説,兩漢三國社會有諸多十五嵗的少年英雄和少年吏,對此現象王子今和彭衛先生都有關注,不再展開[17]。
因本文擬討論女性稱謂,這裡重點說說女子。十五歲既笄後,大約要經歷由為人子到為人妻的角色轉換。戰國時代,諸子各家多有主張女子十五歲成婚者,如《韓非子·外儲說右下》敍述齊桓公“令男子年二十而室,女年十五而嫁。則內無怨女,外無曠夫。”[18]《墨子·節用上》“昔者聖王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19],儒家的主張則稍晚一些,不過是言其極端,《孔子家語·本命解》記魯哀公問孔子“公曰:‘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則可以生民矣。而禮,男必三十而有室,女必二十而有夫也,豈不晚哉?’孔子曰:‘夫禮言其極,不是過也。男子二十而冠,有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許嫁,有適人之道。於此而往,則自婚矣。”[20]
秦漢時代的情況相似,漢惠帝六年,為了提倡早婚,甚至出臺了強制性措施:“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21]對於五算,諸注家有不同理解[22],不過一致認為是一種懲罰。《後漢書》卷76《循吏傳》中也提及任延令女子十五歲者與人相配事“延乃移書屬縣,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齒相配。”[23]彭衛先生曾根據《漢書》諸表及《後漢書》傳記檢核近三百例漢代人世代延續狀況,結論是,女子在十五歲左右結婚的達到96℅,他還分別對皇族、地主官吏及平民女子婚嫁的個案進行了分析,得出女子平均初婚年齡是15.1歲[24]。三國的情況,我們見到《三國志·吳書·妃嬪傳》裴注引江表傳曰:“皓又使黃門備行州郡,科取將吏家女。其二千石大臣子女,皆當歲歲言名,年十五六一簡閱,簡閱不中,乃得出嫁。”[25]大約也相差不遠。可見,在兩漢三國,如果說男子成年尚有十五、二十歲兩種說法的話,女子進入十五歲後開始納算,服半役,出嫁為人妻,已經完完全全是一個成年人了。
二、走馬樓簡中“大女”“小女”稱謂名實不符的實例及其解釋(一)實例的展現 在明瞭女子成年的年齒標準後,我們來看一下走馬樓三國吳簡中的“大女”和“小女”。吳簡中的年齡稱謂,基本上沿襲漢制,高敏、于振波等都作過總結:十四歲及以下為小男小女,十五歲及以上為大男大女,六十一以上為老男老女,不過吳簡中沒有“使”與“未使”的稱謂[26]。趙寵亮以為三國時期吳國年齡稱謂的使用在未成年人階段趨簡,不像漢代時那樣細緻。[27]高敏先生提出吳簡中十四歲以下男女還稱為“子男”、“子女”,其說值得商榷。一般認為“子”是親屬稱謂,表示與戶主關係,並不表示年齡段。吳簡中多見十四歲以上稱“子男”、“子女”的例子,茲不列舉。
以十五歲為界,十五歲以上稱“大”,以下稱“小”,這是吳簡研究者的共識。不過也有學者注意到了年齡稱謂上的“特例”,于振波先生在《“算”與“事”》一文中,提到《竹簡[壹]》中有兩個年齡在15歲以上仍被稱作“小”的例子,以及一個十四歲的“妻大女”(編號分別是2941、3962、5495),不過他又對照圖版後認為是釋文有誤[28]。王子今先生又注意到另外兩例15以上的“小女”和兩例15歲以下的“大女”(編號分別是2925、7330;3115、4424),認為“子小女國年廿八筭一腫兩足復”,“或許‘小女’身份的保留與‘腫兩足’有關”[29]。趙寵亮則對於吳簡稱謂上這些“特例”進行了系統梳理,列舉出15歲以上稱為“小女”的4例,15歲以下稱為“大女”者10例,以及14歲稱為大男的情況,不過他並沒有對這些現象給出解釋[30]。本文只關注在“大女”“小女”稱謂上出現名實不符的狀況,檢索《竹簡》[壹]、[貳]、[叁],發現了更多的例子,現羅列如下[31]:
1、15歲以上仍稱小女(9例) (1)“子小女”例 子小女國年廿八筭一腫兩足復 (1.2941)
豆子小女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年十五筭一 (1.3962)
妻大女妾年七十九 □子小女積年十八筭一 (2.2909)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丘子小女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年十九筭一 ……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2.2925)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子小女杲年□□筭一 子男如年三歲 (2.4799)
·騎子小女分年十五筭一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2.7330)
子小女兒年十八筭一 (3.5702)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子小女□年十六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3.7829)
(2)“弟小女”例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弟小女□年卅二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3.3335)
2、15歲以下稱“大女”(10例)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妻大女姑年十四 (1.5495)
·□姪子公乘□年十三 級(?)妻大女使年十三(2.1749)
象小妻大女汝年十 象父公乘專年七十六(2.2117)
子男節年十七筭一 節妻大女公年十四(2.2904)
康妻大女金年廿六腫足 康小妻大女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年十三(2.3115)
【注】“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疑為“端”字俗體。《龍龕手鑑》立部:“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俗,音端。”與此形近。
斗小妻大女物年十四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2.4424)
連妻大女妾年十四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3.3153)
□妻大女妾年十四 (3.3382)
妻大女起年十四 (3.5690)
以妻大女息年十四 (3.5736)
(二)解釋 如此多的例子,我們似乎不能再稱之為“特例”了,問題是這些名實不符的情況到底該如何解釋呢?觀察可知,上1之身份都是為人“子女”或“女弟”,2之身份都是“妻”,王子今先生的提示“大約女子一出嫁,便失去了‘小女’身份”,是值得重視的[32]。這里“大”、“小”之界限,似乎不在年齡,而在於婚姻狀況,不由使人想起《管子·海王》中的這段記錄“十口之家,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終月大男食鹽五升少半,大女食鹽三升少半;吾子食鹽二升少半。此其大曆也。”對於“吾子”的理解,杜佑注云:“諸君謂老男老女,吾子謂小男小女,《急就章》所云謂以此美味進之老人耳。”馬非百指出,“吾子”二字,指未成年之小男小女而言。各家解釋皆無異議。《地數篇》即作“嬰兒”。至其取義之由,當是著者隨手採用某時某地之方言。觀《墨子·公孟篇》:“公孟子曰:‘三年之喪,學吾子之慕父母。’下文又云:子墨子曰:‘夫嬰兒子之智,獨慕父母而已’”上言“吾子”,下言“嬰兒子”,可見吾子即嬰兒,《墨子》中早已言之矣[33]。
這似乎提示我們,在古代家庭生活的意識結構中,為人子者當是未成年的“小男小女”,言外之意,成年者當配以婚嫁,獨立門戶,不再和父母兄弟生活。聯繫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秦漢女子的婚齡,大都在十五歲左右,可以推想,彼時女子十五歲大都嫁為人妻,有“妻大女”的身份,十五歲以下則與父母兄弟生活,身份為“子(弟)小女”。這不僅是官方所期望的狀況,可能也是一種社會現實,我們推測,在秦漢戶籍書寫中,“妻大女”、“子(弟)小女”(包括“子使女”、“子未使女”)當是常例。從與秦漢名籍關係密切的居延漢簡戍卒家屬廩食簿以及新發現的里耶秦簡戶籍登記中看到的關於家庭成員的年齡稱謂,絕大多數與我們的推測保持一致[34],不過也有不同的情況。如睡虎地秦簡《封診式·封守》記述查封士伍甲某的財產,現將相關內容錄出:
·甲室、人:一宇二內,各有戶,內室皆瓦蓋,木大具,門桑十木。·妻曰某,亡,不會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9)。·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10)。[35]
“未有夫”即成年未嫁女,稱為“子大女子”,而居延漢簡中有“弟大女”:
妻大女君至用穀二石一斗六升大
弟大女待年廿三用穀二石一斗六升大
子使男相年十用穀二石一斗六升大 合203.32
母大女存年六十七用穀二石一斗六升大
俱起隧卒丁仁 弟大女惡女年十八用穀二石一斗六升大
弟使女肩年十三用穀一石六斗六升大●凡用谷六石 合254.11[36]
居延新簡中有“妻使女”:
妻使女貴年十三○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E.P.T65:495[37]
十五歲雖然是官方期望的婚齡,但實際執行時女子未必正好在十五出嫁,可能早或晚上一兩年,這在戶籍申報時如何處理,秦漢時代,官方的態度似乎較為靈活。然而吳簡中我們看到的情況卻是,目前整理出的三冊釋文中,無一例“子大女”、“弟大女”和“妻小女”[38],似乎對於漢代戶籍書寫中的常式採取了嚴格遵守的態度,因而出現了一定數量的成年的“小女”和未成年的“大女”。
成年者保留“小女”身份,是否有逃避賦役的原因?審查上面的例子,成年“子、弟小女”9例中有7例標明“筭一”,而“子小女國年廿八筭一腫兩足復”還表明她本應當承擔徭役,而未成年“妻大女”中,無一例納算記錄,據于振波先生對《竹簡〔壹〕》十五歲以下“筭”情況的統計研究,孫吳算賦起征年齡在十五歲,應當不會有差錯[39]。
排除了賦役方面的原因,吳簡戶籍類簡為何會如此嚴於漢代書寫常式,而不考慮年齡稱謂和實際年齡的一致性呢?這是否與孫吳政權刻意沿襲漢家制度有關呢?目前吳簡整理發布數量有限,恐怕還未能完全代表孫吳的官方態度,因而問題暫時無法得到合理解釋。
不過筆者考察了從西涼、西魏一直到唐代敦煌的縣鄉里籍、計帳、手實,發現吳簡中成年、未成年女子稱謂名實不符的狀況,在歷史上絕非一代之特例。戶籍登記中對於女子的這種處理方式一直存在着,《西魏大統一三年(547)瓜州效穀郡?[計帳]》(S.613背)中的王皮亂戶,戶主之女,27歲的“女親”,雖然注明“出嫁受昌郡民泣陵申安”,但在本家戶籍中尚未註銷,作為未嫁女的身份,她雖然已經成年,但仍被稱為“中女”。而《唐開元四年(716)沙州敦煌縣慈惠鄉籍》(P.3877)中,有相鄰的兩戶,現將相關釋文錄出[40]:
11 戶主王妙智年伍拾陸 歲 寡 先天二年籍後出嫁入縣內敦煌鄉臨池里戶主張有仁為妻
12 女楊 王年壹拾捌 歲 中女 開元三年帳後出嫁入里內戶主余善意孫男伏保為妻
13 戶主余善意年捌拾壹 歲 老男 下中戶 課戶見輸
14 孫男伏 保年貳拾壹 歲 白丁
15 保妻 楊年拾捌 歲 丁妻 開元三年帳後娶里內戶主王妙智女楊王王為妻
此籍中女子楊王年18歲,在本家以未嫁女身份注為“中女”,而在夫家卻因為人妻之緣故,被稱為“丁妻”,儘管未到當時21歲的成丁年齡[41]。
到天寶年間的籍帳中,成年在室女稱為“中女”,而不稱“丁女”的情況非常多,單以《唐天寶六載(747)敦煌郡敦煌縣龍勒鄉都鄉里籍》(P.2592、P.3354)為例,共存戶籍20戶,完整的有17戶,其中達到成丁年齡(23歲)並分別以“妹”、“女”、“姉”[42]、“姑”以及戶主登記在籍的女性,據筆者統計共38例,而她們的身份,無一例外都是中女[43]。儘管池田溫先生指出天寶年間籍帳中存在着女多男少的偽濫現象[44],而凍國棟先生注意到這些“中女”下面全注有“空”,是人口逃死不存,而官員為保持考課業績而在戶籍上不予剔出的“虛掛”[45],但並不影響我們的判斷,即這些女子雖已成年,但由於不為人妻,故在戶籍登記時都不能具有“丁”之成年人稱謂。池田溫先生早已指出,事實上在敦煌唐代籍帳中,根本沒有“丁女”稱謂,只有“丁妻”和“中女”[46]。“丁女”稱謂的不存在,甚至導致了唐令中“當戶給田”條的混亂,仁井田陞據《通典》和《冊府元龜》等書復原之唐令,受田人為“諸黃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篤疾、寡妻妾當戶者”,而據天聖令復原之唐令,受田人中沒有“丁”字。對此臺灣學者羅彤華已經作了辨析,她認為“丁女當戶沒有理由不給田,可能是敦煌籍根本沒有‘丁女’一詞,丁年女戶改以‘中女’身份給田”,至於為何沒有“丁女”,她指出“由於唐代法定婚齡約在13—15歲以上,墓誌銘實測的婚齡集中在14—18歲之間,所以21歲以上未婚的丁女實不多見”,“所有丁年之女性,已婚者稱丁妻,夫亡者稱寡,不注婚姻狀態者稱中女”,這是極為有見地的[47]。
至此,觀察了從孫吳到唐代敦煌的一脈相承的傳統,我們或許可以提出一個推測性的解釋,歷代官方對於婚齡、成年年齡,對於年齡稱謂,都有某種程度上的規定,取成年即成家立業之理想狀況,一般情況下官方規定的成“丁”或“次丁”的年齡,也是其所希望的“婚齡”,而且希望戶籍登記也能按照這種理想狀況進行。主要是對女子,凡“妻”都成年因而必有成年人之稱謂,而待嫁者都未成年,有未成年的稱謂。而實際執行中,未必所有女子正好在官方期望的年齡出嫁,這種情況下,官方似乎傾向於存留理想狀態和書寫定勢,從而導致了既有年齡稱謂的混亂。當然,這只是一種傾向,是否嚴格執行不甚明瞭。
三、對吳簡中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的統計分析首先交代本
中国历史名人故事350字
文所謂“成年待嫁女”概念。前面討論的《唐天寶六載(747)敦煌郡敦煌縣龍勒鄉都鄉里籍》中23歲以上的成年在室女性中,不乏53歲、50歲、49歲、48歲的高齡者,可能未必都是從未出嫁的女子。羅彤華、李潤強都指出她們中應當有因離、寡而失婚歸宗的情況,可能又以寡為多[48]。但是為何在戶籍上不注為“寡”?檢閱這一時期沙州、西州籍帳,“寡”、“老寡”多貫之於夫亡,本人登記於夫家戶籍的女性,且年齡一般較大,如《龍勒鄉都鄉里籍》第二戶(戶主信息殘)中有“亡兄妻張載陸拾陸歲 老寡 空”,杜懷奉戶中,戶主“亡兄妻氾載肆拾陸歲 寡 空”[49]。失婚歸宗,同時歸入本家戶籍的婦女,注為“寡”者,目前筆者僅見到《開元二年(714)帳後西州柳中縣康安住等戶籍》(72TAM184:12/51a)第二戶下有“妹頭勝年三拾貳歲 丁寡”[50],而通常情況下都是以“中女”身份登記于本家戶籍,在丁中稱謂上與在室未嫁女子沒有差別。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陳弱水先生認爲在租庸調制實行下的敦煌受田不足,如果登記為寡婦,則必須進行授田,徒增家庭負擔。[51]羅彤華又引《新唐書·食貨志》“太宗方銳意于治,官吏考課,以鰥寡少者進考,如增戶法;失勸導者以減戶論”[52],認為官方的政策取向,難免讓官吏不願將失婚歸宗者輕易注為寡。
官方的這種處理方式,甚至也涉及到前述夫亡但仍在夫家生活的婦女,她們理應為亡夫守寡,尤其是有子女者;但如果本人有意願再嫁,官方似乎也容許其不注為“寡”,而保留“中女”身份[53]。由此我們可以反觀一下走馬樓三國吳簡中的成年在室女,兩漢三國女子改嫁再嫁之風極為普遍,尚未形成一定的節烈觀念,這點彭衛先生早已指出[54],我們不能排除吳簡中也有相似的處理方式。吳簡中除了“弟小女”、“女弟”外,尚有“寡弟大女”、“寡女弟”,如:
□寡女弟宜年卌二 □弟仕伍業九歲(2.1569)
妻大女頃年廿二 縣寡女弟姑年廿九(2.1872)
沙蓀孫仕伍諸年四歲 文寡女弟碓年五十六踵(腫)兩足(2.1955)
如寡弟大女初年廿筭一腹心病 (3.5757)
除了一例年齡在20歲外,其餘年紀都較大,似乎提示我們,她們因夫亡而歸宗,和兄弟生活在一起,年紀大不打算再嫁者,一般情況下保留“寡”的身份,而如果有願意再嫁,或許和唐代相似,官方會容許她們保留“弟小女”(女弟)的身份,在戶籍上看來與成年未嫁的“弟小女”無甚區別。既然不能排除“弟小女”(女弟)、“子小女”(子女)中有失婚歸宗待嫁者,謹慎起見,我們可以將吳簡中的這些成年在室女統稱為成年待嫁女,包括成年未嫁而待嫁和失婚歸宗而待嫁。
下面考察吳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除了 “子小女”、“弟小女”、“妻大女”外,走馬樓戶籍簡在書寫時,並非如我們所見的漢代居延戍卒家屬廩食簿那樣整齊劃一,依次表明戶人與戶主的關係(親屬稱謂)、年齡稱謂、年齡,而往往顯得較為隨意,有時書明稱謂,有時不書,甚至在連記簡中也存在着一人書一人不書的A+B式[55]。因而我們還當注意稱為“子女”、“女弟”、“妻某”的情況。現各舉數例如下:
(1)成年待嫁女: 子女阿年十九 (1.2939)
□ 子女絫年廿三苦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病 (1.9488)
□妻大女婁(?)年卅一筭一 蕃(?)子女虞年十九(2.2167)
妻大女余年卌三筭一 子女彭年十六筭一 (3.5987)
健妻大女仵(?)年廿五 健女弟洎年廿一腫兩足 (1.2)
女弟宗年十六 (1.2564)
專妻大女□年六十 象女弟汝年十六筭一(2.1536)
夌女弟細年十九 (3.5777)
(2)未成年已嫁女: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妻汝年十四(3.917)
碩妻婢年十四 (3.2313)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妻汝年十四 (3.6315)
世妻大女姑年廿三 世子公乘曹年十(2.1938)[56]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妻興年十五 子女咅年二 (3.3092)
潘妻大女蔦年十九筭一 (1.10382) 潘子女□年五歲 (1.10379)
按上面的標準,筆者嘗試對三冊竹簡的情況進行了統計[57],加上本文第二部分已經列出的“子小女”、“弟小女”、“妻大女”,可收集到走馬樓戶籍簡中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的完整信息,限於篇幅,這里僅將相關竹簡編號列表如下: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類別
竹簡[壹]
竹簡[貳]
竹簡[叁]
數量(例)
成年
待嫁女
子小女
2941、3962
2909、2925、4799、7330
5702、7829
8
弟小女
3335
1
子女
2939、4649、4877、4978、4987、5194、5431、7403、8951、9060、9074、9337、9421、9488、9579
1565、1574、1655、1769、1859、1921、1953、2048、2091、2167、2373、2381、2396、2419、2489、2565、4690、7393、7998
2448、3258、4005、4485、5748、5987、6252
41
女弟
2、1322、2564、4175、5231、7363、8404、9066、9186、9561、9849、10051、10140、10220、10323、10421
1536、1567、1738、1793、1897、1975、2434、2463、2512、2951
3161、3850、5777、6263
30
未成年已嫁女
妻大女
5495
1749、2117、2904、3115、4424
3153、3382、5690、5736
10
妻某
10382
1938
917、2313、3092、6315
6
据簡文内容,分別對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的年齡結構進行統計,列表如下:
成年待嫁女年齡分布一覽 年齡
15
16
17
18
19
20
21
23
24
25
26
28
30
32
36
39
41
人數
20
16
7
6
5
8
2
4
1
1
2
1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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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說明:還有一例,2.4799,年齡是十五以上,但不確定。共計80例,平均年齡18.88,即19歲。其中最小15歲,最大41歲,“子小女”8例,“子女”40例,“弟小女”1例,“女弟”31例。標明“筭一”的38例,有復除說明的1例。
未成年已嫁女年齡分布一覽 年齡
10
13
14
人數
1
4
11
說明:共計16例。平均年齡為13.5歲。其中“妻大女”9例,“妻某”4例,“小妻大女”3例。標明“筭一”的0例,有復除說明的0例。
從年齡分布表中可以看出,80例成年待嫁女中,15、16嵗的人數佔到45℅,而未成年已嫁女中,14嵗也佔大多數,如上文所言,這些女子沒能正好在十五嵗完婚,早上或晚上一兩年,她們的年齡與稱謂不符或許只是暫時的,屬正常情況,但20嵗以上仍未出嫁者,亦屬不少,原因何在呢?有關這些女子的簡文本身可以透露出一些問題,首先是:
子小女國年廿八筭一腫兩足復 (1.2941)
子女絫年廿三苦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病 (1.9488)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妻大女糸年廿筭一 公侄子女狶年十五筭一腫兩足(2.4690)
【注】“女”,以小字補於“子”字右下側。
□妻 大 女□年卅八踵(腫)□足 □女弟婢年廿三刑右足(2.1897)
顯示出這些成年待嫁女的健康狀況不甚好,另外3.2512、3.6263似乎也有相關記錄。關於“腫足”和“刑足”,學界有很多爭論,或以為“腫足”是血絲蟲病,或以為是凍瘡[58]。我們關注的是,或許正是罹患疾病使得這些女子大齡仍無法出嫁,彭衛先生在總結婚齡偏高原因時,提到身患疾病這一因素,引《太平廣記》“又有女子,極美麗,過時不嫁,以右膝常患一瘡,膿水不絕”來證明,又如東漢和熹鄧后,本已成年,當選入宮,因父親過世,“后晝夜號泣,終三年不食鹽菜,憔悴毀容,親人不識之”,才耽誤了出嫁,三年后,十六嵗時才入宮成爲貴人。[59]
另外一個因素是相貌醜陋所致,彭衛列舉了《焦氏易林》中東家醜女的例子,另外有著名的梁鴻和孟光的故事,梁鴻“勢家慕其高節,多欲女之,鴻並絕不娶。同縣孟氏有女,狀肥醜而黑,力舉石臼,擇對不嫁,至年三十。父母問其故。女曰:‘欲得賢如梁伯鸞者。’鴻聞而娉之。”[60]我們注意到吳簡中有這樣一例特殊記載“黑妻大女規年廿三 美(1.2534)”,在記完賦役情況後的位置,一般是用來描述健康狀況或體表特徵的,這里“美”或許體現了長沙地方民眾對於女子評價的标尺。成年未嫁,或許也和容貌有關。
還有兩枚簡:
造子女兀年十八筭一 兀女弟鉏(?)年十四(2.1574)
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女弟若年廿筭 若女弟□年十八筭 (2.2463)
顯示兩個家庭中都有兩個女兒,而且都達到了要婚嫁的年齡,因為姐姐“兀”和“若”沒有及時出嫁,導致妹妹的婚期被耽擱。在兩漢三國社會,家庭內部,兄或姊的完婚次序一般要早于弟或妹[61]。文獻所見如《後漢書》卷84《列女傳》敍述袁隗迎娶馬融之女馬倫,但馬倫之姊尚未出嫁,婚禮完成時,袁隗和妻子對話“隗又曰:‘弟先兄舉,世以為笑。今處姊未適,先行可乎?’對曰:‘妾姊高行殊邈,未遭良匹,不似鄙薄,苟然而已。’”[62]
未成年已嫁女中,有三例小妻,其中 “象”的小妻年齡只有十歲(2.2117),關於吳簡反映的“小妻”,王子今先生有深入考察,他指出兩漢三國社會普遍存在著“多妻”現象[63]。值得注意的是在《竹簡》[貳]中還出現了“中妻”:
岑子仕伍元年一歲 岑中妻大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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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2.1848)
妻大女妹(?)年卌刑左手 永中妻大女□年卌筭一(2.1888)
專族孫仕伍佰(?)年五歲 專中妻大女純年五十已死(2.1952)
狶中妻大女弼年卅五筭一□ 狶小妻大女瑣(?)年卅筭一……(2.2405)
“小妻”、“大妻”我們都已熟悉,“中妻”的說法,似難在傳世文獻中找到佐證,有待探索。
走馬樓吳簡中的成年待嫁女較多,恐怕除了上述常規原因外,還和漢末三國這一特殊時代有關。有學者指出在三國孫吳長沙郡存在人口性比例失調問題[64],下這一結論尚需謹慎,不過于振波先生曾對《竹簡[壹]》的在籍人口性別與年齡結構進行了統計,借用其表格:
走馬樓戶籍簡在籍人口性別與年齡結構統計 年齡
男
女
性別比例
合計
百分比℅
≤14
542(543)
354(356)
153.11(152.53)
896(899)
35.56(35.17)
15-59
638(648)
711(732)
89.73(88.52)
1349(1380)
53.53(53.99)
≥60
131
144(146)
90.97(89.73)
275(277)
10.91(10.84)
總計
1311(1322)
1209(1234)
108.44(107.13)
2520(2556)
100
資料來源:于振波:《走馬樓吳簡師佐籍蠡測》,《漢學研究》第24卷第2期,2006年12月。原注:括弧中的數字是將年齡不甚明確的簡例計入各年齡段後所得的統計結果;不加括弧的數字是將年齡不甚明確的簡例排除之後的統計結果。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14歲以下人口中,男性明顯多於女性,而15—59歲,則女性多於男性,這不得不讓我們聯想到《史記·貨殖列傳》描述當地自然地理條件的“江南卑濕,丈夫早夭”。[65]另一方面,據王素先生《漢末吳初長沙郡紀年》[66],從黃武元年到嘉禾三年前後,孫吳一直陷於與長沙蠻、長沙賊、長沙山賊的戰爭中,動用了大量的兵力,導致成年男性死亡。走馬樓簡中又有男子十二、三歲為吏的記載,十三歲稱為“大男”的記載,似乎存在服役年齡提早的傾向。所有這些,和我們討論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的事例,都不能說毫無關係。
限於材料,本文討論的只是《竹簡》[壹]、[貳]、[叁]冊戶籍中“大女”“小女”稱謂名實不符的情況,所給出的分析和提出的解釋還很初步。《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肆]》即將問世,據介紹“戶籍在《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第四卷中佔有較大份量,有一定的連貫性,可看出當時戶籍管理的若干規律及鄉、里的規模。”[67]誠如王國維先生所言,古來新學問起,大都由於新發現,我們也期待着《竹簡》[肆]的相關材料為本問題的深入開創新的空間。
附記:本文已發表在《簡帛研究2007》,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
(編者按:[1]“年齡分層”,本文借用彭衛、楊振紅先生的說法“据居延汉简,官方对儿童尚有特定指称。簡牘文書載錄的年齡分層是:大男和大女,年齡在15歲以上;使男和使女,年齡在7歲至14歲;未使男和未使女,年齡在2歲至6歲。”“年齡稱謂”,即彭、楊二先生提到的“大男大女、使男使女、未使男未使女”等(見其《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354頁),耿慧玲先生認為是“名籍稱謂”或“廪籍称谓”(耿文詳下),楊聯陞先生直接稱“丁中”(見其《汉代丁中、廪给、米粟、大小石之制》,收入氏著:《中國語文札記——杨联陞論文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1-9頁),杜正勝先生則相對模糊地稱為“課役的類別”(氏著《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臺北:經聯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0,13-14頁),高敏先生稱為“丁中制度”( 見所撰《吳簡所見“丁中老小”之制》,《新鄉師專學報》,2006年第3期)。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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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與“中”稱謂同時出現在晉以下,《晉書》卷26《食貨志》“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為老小,不事。”(中华书局,1974, 790頁);《隋書》卷24《食貨》“男女三歲已下為黃,十歲已下為小,十七已下為中,十八已上為丁。丁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 (中华书局,1974,680頁)。本文討論兩漢三國時代,暫取“年齡稱謂”一說。
[2]关于入老的年龄,尚存在疑问,文獻記載不甚一致,《汉书·高帝纪》如淳注据《汉旧仪》“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论定“过五十六为老”(中華書局,1962, 324頁)。《二年律令·傅律》“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為免老。”(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 ,181頁)似和爵位有關。學界有諸多討論,茲不詳述。
[3]陳槃:《漢晉遺簡識小七种》,中研院史語所專刊之六十三,1975,27-30頁。
[4]王子今:《兩漢社會的“小男”“小女”》,《清華大學學報》2008年第1期。
[5]見前揭陳槃《漢晉遺簡偶述》一文的介紹,系夏鼐先生觀點。
[6]耿慧玲:《由居延漢簡看大男大女使男使女未使男未使女小男小女的問題》,《簡牘學報》第七期,1980, 260頁。
[7]彭衛、楊振紅先生指出:“按照政府對各個年齡層所賦予的責任,大男和大女屬於成年人,小男、小女屬於未成年人,這意味着漢代政府有把成人年齡提早的傾向。”《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354頁。
[8]孫星衍輯、周天遊點校:《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82-83頁。
[9]《漢書》卷2《景帝紀》,141頁。
[10]關於漢代“傅”之含義及秦漢傅籍年齡變化的考察,主要借助睡虎地秦簡、《二年律令·傅律》及《漢書》、《鹽鉄論》等史籍,但錢劍夫、高敏、黃今言等學者說法不一,張榮強先生作了系統的梳理和整合,《〈二年律令〉與漢代課役身份》,《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2期。本文採用張文的說法。
[11]《鹽鐵論·未通》“古者,十五入大學,與小役;二十冠而成人,與戎事”( 王利器:《鹽鐵論校注》卷3《未通》,中華書局,1992,191頁);《二年律令·徭律》“節載粟,乃發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182頁),皆可證明“半役”的存在。
[12]張榮強:《〈二年律令〉與漢代課役身份》,41頁。
[13]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0《戶口考一·歷代戶口丁中賦役》,原文是“古之治民者,有田則稅之,有身則役之,未有稅其身者也。漢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賦,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傅,給徭役,亦五十六而除。是且稅之且役之也。”中華書局,1986,106頁。
[14]王子今:《兩漢的少年吏》,收入氏著《秦漢社會史論考》,商務印書館,2006,55頁。
[15]高敏主編:《中國經濟通史·魏晉南北朝卷》,經濟日報出版社,1998,600頁。
[16]江蘇儀征胥浦101號漢墓出土簡牘《先令券書》“公文年十五,去家自為姓(生),遂居外”,說明年十五已經可以分家立戶。參見陳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書〉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
[17]王子今:《兩漢的少年吏》,45-51頁;彭衛:《漢代婚姻形態》,三秦出版社,1988,86-87頁。
[18]《韩非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118頁。
[19]孫詒讓撰、孫啟治點校:《墨子間詁》,中華書局,2001,147頁。
[20]《孔子家語》,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69-70頁。
[21]《漢書》卷2《惠帝紀》,91頁。
[22]應劭曰:“《國語》越王勾踐令國中女子年十七不嫁者,父母有罪,欲人民繁息也。漢律人出一算百二十錢,唯賈人與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謫之也。”孟康曰:“或云複之也。”師古曰:“應說是。”劉攽曰:“予謂女子五算,亦不頓謫之,自十五至三十為五等,每等加一算也。”
[23]《後汉书》卷76《循吏传·任延》,中華書局,1965,2462頁。
[24]彭衛:《漢代婚姻形態》,88-92頁。
[25]《三國志》卷50《吳書·妃嬪傳》,中華書局,2000,1203頁。
[26]于振波:《“筭”與“事”——走馬樓戶籍簡所反映的算賦和徭役》,《漢学研究》第22卷第2期,2004年12月;高敏:《吳簡所見“丁中老小”之制》,收入氏著《長沙走馬樓簡牘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103-108頁。
[27]趙寵亮:《秦漢年齡分層與相關問題考察》,碩士學位論文,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2008,16頁。
[28]于振波:《“筭”與“事”——走馬樓戶籍簡所反映的算賦和徭役》,193頁,注釋12。
[29]王子今:《走馬樓竹簡“小口”考繹》,《史學月刊》2008年第6期。
[30]趙寵亮:《秦漢年齡分層與相關問題考察》,17-18頁。
[31]長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貳]、[叁],文物出版社2003、2007、2008。每條簡文後括弧中的1、2、3表明壹貳叁冊,分隔號後是該簡編號,後文皆依此例。簡2.4799雖未標明年齡,但據其“筭一”,應當是在15歲以上。
[32]王子今:《走馬樓竹簡“小口”考繹》,84頁。
[33]馬非百:《管子輕重篇新詮》上冊,中華書局,1979 ,194 -195 頁。
[34]新發現的里耶秦簡戶籍殘簡第4枚第四欄“子小女子女祠 毋室”(K28/29),對於“毋室”,整理者以爲是無房宅(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發掘報告》,岳麓書社,2007,204、209頁),解釋似存在問題。張榮強先生最新撰文推測是沒有婚配之意(詳細理由見所撰:《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北京師範大學學報》2008年第4期),筆者與其看法類似,但張文囿于“子小女子”稱謂,認爲未成年女子未婚也要在戶籍上標明,倘此,同時出土戶籍簡中的其余諸戶“子小女(子)”(必定有未婚者,或者為多數)稱謂后爲何均無“毋室”記載?筆者推測,該戶的“女祠”,有可能是較少見的成年未嫁女,故特別標明,因與父母生活故保留“子小女子”身份。
[3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49页。
[36]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317、421頁。
[37]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452頁。
[38]吳簡中有“寡弟大女”,後文將有詳細提及,應是夫亡歸宗的身份,不是我們討論的成年在室女。
[39]于振波:《“筭”與“事”——走馬樓戶籍簡所反映的算賦和徭役》,195-196頁。吳簡中並非所有達到“筭”與徭役條件人口都注明其納算及服役情況,很多情況下不記,成年“子小女”納算有7例,比例已經很高了。
[40]上兩件籍帳分別見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錄文),中華書局,2007,19頁、33頁。
[41]唐代的丁中制在武德七年(624)、神龍元年(705)、景雲元年(710)、開元二十五年(737)、天寶三載(744)、廣德元年(763)經過前後數次調整,入丁年齡不甚相同,這里依據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所引鈴木俊《唐代丁中制的研究》總結唐代“黃小中丁老”的年齡規定變化之表格,限於篇幅,不列出。龔澤銑譯,120頁注111。
[42]“姉”字也見於吳簡,如“姉妻大女明年廿六”(1.9077),王子今先生以為“姉”可能意同“姊”字,見其《三國孫吳鄉村家族中的“寡嫂”和“孤兄子”》,收入《古史性別研究叢稿》,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273頁。
[43]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錄文),49-71頁。
[44]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龔澤銑譯,138-141頁。
[45]凍國棟:《關於唐代前期的丁口虛掛——以敦煌吐魯番文書為中心》,原載《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16輯,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7月。收入氏著《中國中古經濟與社會史論稿》,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 182-194頁。
[46]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龔澤銑譯,95頁。按吐魯番文書中存在“丁女”稱謂,或許這是由於沙州、西州地域上的差異,戶籍登記時執行狀況不一。
[47]羅彤華:《丁女當戶給田嗎?——以〈天聖·田令〉復原之唐令“當戶給田”條為中心》,收入《“〈天聖令〉研究——唐宋禮法與社會”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2008.6.14-2008.6.15,89-100頁。
[48]從常理上來講,古代社會女嫁從夫,婚嫁、守寡者都應載入夫家戶籍,但本家寄養歸宗女性也是常見情況。參見羅彤華:《丁女當戶給田嗎?——以〈天聖·田令〉復原之唐令“當戶給田”條為中心》,96頁;李潤強:《從敦煌戶籍文獻考察婦女歸宗對唐代家庭的影響》,《敦煌研究》2007年第1期。
[49]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錄文),49、68頁。
[50]中國文物研究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武漢大學歷史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錄)》(肆),文物出版社,1996,127-130頁。
[51]陳弱水:《試探唐代婦女與本家的關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六十八本第一分,1997, 225頁。
[52]《新唐書》卷51《食貨一》,中華書局,1975 ,1344頁。
[53]如《唐大曆四年(769)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里手實》(S.514)“安大忠戶”,同為戶主亡叔的寡妻,叁拾柒歲者身份是“中女’, 肆拾肆歲者身份是“寡”,而該戶最後一行壹拾貳歲的“妹仙仙”,當是肆拾肆歲的寡妻張氏之女,此承孟憲實先生提示。可見有沒有子女在“寡”身份確認過程中有重要影響。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錄文),78頁。
[54]彭衛:《漢代婚姻形態》,195-197頁。
[55]A+B的說法來自汪小煊,見其《走馬樓吳簡戶籍初論》,收入《吳簡研究》第1輯,崇文書局,2004,153頁。按,從這個角度看,吳簡中不僅省略了未成年人階段“使”和“未使”的劃分,“大”和“小”的年齡稱謂也在弱化。“連記簡”是指一片竹簡上記有一個以上的人口情況,見安部聰一郎《試論走馬樓吳簡所見名籍之體式》,收入《吳簡研究》第2輯,崇文書局,2006,18頁。
[56]2.1938、3.3092兩例,從年齡上無法看出,不過從其子女情況看,都是未成年已嫁。據楊際平先生復原,1.10381、1.10382、1.10379、1.10383四枚簡構成完整的一戶,而1.10379、1.10382兩例是一個家庭中的母女關係,母親應是未成年已嫁。詳見楊際平:《秦漢戶籍管理制度研究》,《中華文史論叢》第85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期。
[57]關於下面的統計,本文主要討論吏民籍,師佐籍中有此情況者不計入,師佐籍有特定書寫體式,可以辨別,詳見韓樹峰:《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師佐籍考》,《吳簡研究》第1輯,175頁。
[58]侯旭東:《長沙走馬樓吳簡“腫足”別解》,《吳簡研究》第2輯,214-220頁。
[59]《後漢書》卷10上《皇后紀》,中華書局,1965,419頁。
[60]《後漢書》卷83《逸民列傳·梁鴻》,2766頁。
[61]彭衛:《漢代婚姻形態》,96頁。
[62]《後漢書》卷84《列女傳》,2796頁。
[63]王子今:《說走馬樓簡所見“小妻”兼論兩漢三國社會的多妻現象》,收入《古史性別研究叢稿》,254-265頁。
[64]高凱:《從走馬樓吳簡看孫吳時期長沙郡的人口性比例問題》,《史學月刊》2003年第8期。
[65]《史記·貨殖列傳》,中華書局,1959,3268頁。
[66]收入《吳簡研究》第1輯,66-86頁。
[67]李均明、宋少華:《〈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四]內容解析八則》,《出土文獻研究》第8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11月,182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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