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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也説《二年律令·户律》中的“古(從糹)”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户律》中,有一個字出現兩次,其釋讀令人困擾。這就是[1]:
恒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雜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輒移户及年籍爵𥿍徙所,並封。留弗移,移不幷封,328及實不徙數盈十日,皆罰金四兩;數在所正、典弗告,與同罪。鄉部嗇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罰金329各一兩。330
民宅圖户籍、年𥿍籍、田比地籍、田合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331官嗇夫印封,獨別爲府,封府户;節(即)有當治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湊)令若丞印,嗇夫發,即雜治爲;332其事(?)已,輒復緘閉封臧(藏),不從律者罰金各四兩。333
兩處“𥿍”字,整理小組均釋爲“細”,幷對前一條簡文注釋説:“年籍爵細,年齡、籍貫、爵位等詳細情況。”隨後學者也有一些推測,可參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的相應部分[2]。新近陳劍先生重新討論這兩條簡文,提出一些很好的看法[3]。如將331號簡中整理小組釋爲“園”的字改釋爲“圖”[4];指出整理小組釋爲“細”的字“明明都是清清楚楚地作‘𥿍’形,右旁跟‘細’字相差甚遠。”
對這些簡文的解讀,我們也思忖已久。拜讀陳劍先生大作後,感到對“𥿍”的詮釋,在陳劍所云之外,存在另外的可能。今將拙見寫出,向陳劍教授和關心這個問題的其他先生請益。
陳劍先生認爲:秦漢文字中不論是單獨的還是作偏旁的“由”,都有不少寫作“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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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二年律令·户律》中的這兩處“𥿍”,也應釋爲“紬”。“户及年籍、爵紬”的“紬”性質跟“籍”相類。但在“年紬籍”這一説法中,“紬”字卻又更像是跟“年”屬於同一類的。從這個角度著眼,我們如果考慮雖將“户及年籍爵紬”斷作“户及年籍、爵紬”,但把“爵紬”看作性質相近的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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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幷理解爲代指記録“爵紬”的簿籍,這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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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跟在“年紬籍”中“年”、“紬”性質相近而連用這一點保持統一,似乎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
陳劍先生大作中討論“𥿍”的字形時提到的一條簡文其實可能也是解讀詞義的關鍵綫索。云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徭律》116~117號簡記云:
興徒以為邑中之紅(功)者,令𥿍(嫴)堵卒歲。未卒堵壞,司空將紅(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勿計為繇(徭)。
整理小組將“𥿍”讀爲“嫴”。注釋説:“嫴,保。堵,墻垣。”幷將這段簡文語譯爲:“徵發徒衆作城邑的工程,要對所築的墻擔保一年。不滿一年而墻壞,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負責該墻的君子有罪,令原來修墻的徒衆重新修築,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時間。”[5]彭浩先生也指出:由簡文可知,工程的保修期是“卒歲”,即一年[6]。
《説文》:“嫴,保任也。”秦漢律令中,這種保任制度還有多次出現。其中“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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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則還有“姑”、“𦙶”、“辜”等寫法。
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40~41號簡云:戍者城及補城,令姑(嫴)堵一歲,所城有壞者,縣司空署君子將者,貲各一甲;縣司空佐主將者,貲一盾。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74號簡云:人奴妾治(笞)子,子以𦙶(嫴)死,黥顏頯,畀主。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24號簡云:鬬傷人,而以傷辜(嫴)二旬中死,為殺人。
《二年律令·賊律》39號簡云:父母毆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毆笞辜死,令贖死。
《二年律令·賊律》48號簡云:諸吏以縣官事笞城旦舂、鬼薪白粲,以辜死,令贖死。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六云:漢中守𤅊(讞):公大夫昌苔(笞)奴相如,以辜死。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74號簡中的“𦙶”,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注釋云:“讀爲枯,《淮南子·原道》注:‘猶病也。’”恐未確。張家山247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在爲《奏讞書》案例案例六“以辜死”作注時指出:“以辜死,《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作‘以㱠死’。”《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進一步説明:“今按:‘以辜死’參看《二年律令·賊律》48號簡。”當是。
對于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24號簡,整理小組注釋指出:《急就篇》“疻痏保辜謕呼號”注:“保辜者,各隨其狀輕重,令毆者以日數保之,限內至死,則坐重辜也。”
在秦漢行政、司法實務中,“嫴”根據不同事類,規定相應的保任時間。《二年律令·賊律》24號簡所載時間爲“二旬”;前揭兩條睡虎地秦簡有關修築城垣的時間,則均長達一年。這些具體的保任事項及其時限,當時必定用文字具體地予以記載,才能監督落實,幷可供查驗。
至此,我們不禁想到,《二年律令·户律》中的兩處“𥿍”,大概如同在《秦律十八種·徭律》116~117號簡中一樣,讀爲“嫴”,指當事人有關保任的記録。其中328號簡中的“年籍爵𥿍”應包括年籍、爵、𥿍(嫴)三事[7],331號簡中的“年𥿍籍”或當是“年籍”、“𥿍(嫴)籍”的省寫。
(編者按:[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34(圖版)、177~178(釋文注釋)頁,文物出版社2001年。“圖”字改釋看下文。
[2]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222~22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3]陳劍:《讀秦漢簡札記三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1年6月4日。
[4]此字彭浩先生已改釋(《數學與漢代的國土管理》,《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21卷,第153-161頁,[韓]中國中世史學會編2009年),陳劍先生可謂不謀而合。
[5]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注釋”第47~48頁,文物出版社1990年。
[6]彭浩:《睡虎地秦墓秦墓竹簡〈徭律〉補説》,《簡帛》第5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
[7]陳劍先生即如此看。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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