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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論霸伯盂銘文所反映的西周賓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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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9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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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論霸伯盂銘文所反映的西周賓禮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文化-論霸伯盂銘文所反映的西周賓禮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論霸伯盂銘文所反映的西周賓禮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2008級博士研究生)
提要:霸伯盂是一件新出器物,2011年4月出版的《2010年中國重要考古發現》登載了一張銘文照片,銘文內容和《聘禮》關係很大。目前網上已有兩篇考釋文章,但釋字尚有不準確處。學界對銘文所記西周禮儀的研究也還沒有展開。本文第一部分是考釋銘文,把銘文按禮儀的過程做分節處理,討論“贊”、“賄”等字的釋義問題。第二部分是將銘文中的禮與《儀禮·聘禮》做比較研究,指出其異同,更加肯定《儀禮》的史料價值。
關鍵字:霸伯盂 賓禮 儀禮 聘禮
霸伯盂出土于山西省翼城縣大河口西周墓地(M1017),器內有長篇銘文,計有10列114字(其中合文1,重文2)。[1]有研究者據器形、書體,以及同墓出土其他器物等相關資訊,斷定其為西周早期時器。[2]銘文記載了周王派使者蔑曆地方諸侯之事,詳述了其間的禮儀過程。整個過程有始有終,包括蔑曆之禮、儐禮、賄禮、俎禮及贈禮等一系列前後相連貫的禮儀。霸伯盂的相關記載使我們有機會得窺古禮之真容,而且銘文所記禮儀與《儀禮·聘禮》的相關內容可以互相印證,其價值之重大是不言而喻的。
銘文照片見於《2010年中國重要考古發現》。照片發表後,黃錦前、張新俊及曹建敦[3]等學者已對銘文做了隸定與考釋,其研究成果值得借鑒,但他們對銘文的釋字有不準確處。關於銘文所反映的西周禮儀,學界也有一些討論,但還沒有展開。本文將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對銘文中的若干關鍵字詞重新解釋,同時對銘文所反映的西周賓禮做進一步的闡發。
釋文
隹(唯)三月王史(使)白(伯)考蔑尚曆(曆)歸(饋)
柔(茅)苞旁(芳)鬯臧尚拜稽首既稽
文化-論霸伯盂銘文所反映的西周賓禮
文化-論霸伯盂銘文所反映的西周賓禮
(延)賓
文化-論霸伯盂銘文所反映的西周賓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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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賓用虎皮爯(乘)毀用
章(璋)奏翌日命賓曰拜稽首天子
蔑其臣曆(曆)敢敏用章(璋)遣賓
文化-論霸伯盂銘文所反映的西周賓禮
文化-論霸伯盂銘文所反映的西周賓禮
(贊)用
魚皮兩側毀用章(璋)先馬又(右)毀
用玉賓出以俎或(又)
文化-論霸伯盂銘文所反映的西周賓禮
文化-論霸伯盂銘文所反映的西周賓禮
(延)白(伯)或(又)邍(原)毀用玉
先車賓出白(伯)遺賓於蒿(郊)或餘(予)
賓馬霸白(伯)拜稽首對揚王休
用乍(作)寶盂孫=(孫孫)子=(子子)其邁(萬)年永寶
一、分節簡釋
讀禮之法,要在分節。[4]以下我們也將銘文中之禮分節釋讀。
1.隹(唯)三月,王史(使)白(伯)考蔑尚曆(曆),歸(饋)柔(茅)苞、旁(芳)鬯,臧。尚拜稽首。
銘文禮儀的第一節,為蔑曆之禮。
蔑曆,金文習見,意即勉勵。苞茅、芳鬯也常見於金文及傳世文獻中,黃文、曹文已有解說,此不贅述。臧,黃文釋為成;曹文釋為善。黃文引《左傳·宣公十二年》“執事順成為臧”為證,其實《左傳》此“臧”本應釋為善。[5]陳劍教授認為“臧”應為“咸”之誤,畢也,相較而言陳說更為允當。西周金文中此類用法之“咸”字極為多見,如小盂鼎銘文中獻俘典禮每一種儀式的末尾,必用“咸”字表明其結束。[6]銘中在饋苞茅、芳鬯之後,伯考所行蔑曆之禮至此就算是完成了,因此以“臧”表示禮終之意。
以上記蔑曆之禮。使臣(伯考)代周王蔑曆霸伯尚,並饋送周王賜給霸伯的苞茅和芳鬯。
2.既稽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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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賓、瓚(贊),賓用虎皮爯(乘),毀(委),用章(璋),奏。
銘文禮儀的第二節,為儐禮。
儐禮在《儀禮·聘禮》、《覲禮》中常見,所謂儐禮就是賓主行禮畢,主人以束帛等物待賓之禮。[7]如《儀禮·聘禮》郊勞節有:“賓用束錦儐勞者。”這是聘使以勞者為賓而加以款待。賈《疏》云:“凡言儐者,謂報於賓。今以賓館,故賓若主人,故云儐勞者,即以勞者為賓故也。”[8]淩廷堪《禮經釋例·賓客之例》云:“凡賓、主人行禮畢,主人待賓用醴則謂之禮,不用醴則謂之儐。”[9]這裏提到了醴禮與儐禮的區別,首先醴和儐都是正禮結束之後,主人款待賓客之禮。不同的是,行醴禮時要向賓獻上醴酒,同時有束帛、皮、馬之贈。如《士冠禮》醴賓用束帛、驪皮,《聘禮》禮賓(即醴賓)用束帛、乘馬。[10]儐禮則沒有獻酬之禮,只是致贈束帛乘馬等。如《聘禮》中數次儐,分別用乘皮束錦、兩馬束錦、乘馬束錦。又如《覲禮》侯氏儐使者用束帛乘馬。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對文獻中的儐禮就有了清楚的認識,概括其特點有三,一,儐禮是正禮結束之後,主人待賓之禮;二,儐禮過程中沒有獻酬禮儀,僅是主人徒以一些禮物贈賜給賓;三,儐禮時用到的禮物多為馬、束帛、束錦。
西周金文材料中也常見儐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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簋(《集成》4195):“師黃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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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璋)一馬兩,吳姬賓帛束。”
小臣守簋蓋(《集成》4180):“王事(使)小臣守事(使)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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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馬兩,金十均。”
史頌簋(《集成》4232):“隹三年五月丁子(巳),王在宗周,令史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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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蘇,……蘇賓章(璋)、馬四匹、吉金。”
盂爵(《集成》9104):“隹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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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成周,王令盂甯登白(鄧伯),賓貝。”
作冊睘卣(《集成》5989):“王姜令乍冊睘安尸(夷)白(伯),尸白賓睘貝布。”
公貿鼎(《集成》2719):“吊(叔)氏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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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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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伯)。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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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馬轡乘。”
如上,西周儐禮有儐璋、馬、束帛者;有儐馬、金者;有儐貝者;有儐布者等等,各不相同。可見,西周儐禮的實行情況與上文總結的儐禮特點前兩點是相符合的,但在第三點儐禮用物上稍有不合(詳見下文)。
霸伯盂這節銘文所記就是霸伯儐伯考的禮儀,在弄清楚了儐禮的來龍去脈之後,再來釋讀銘文內容,就會稍感輕鬆。
有學者認為本銘之“延賓、贊賓”可與小盂鼎中的“贊王邦賓,延”對比印證,其實兩者並無相通之處。曹文釋“延賓”為“納賓”(按:“納賓”見於《聘禮》),這一看法是正確的。揆之情理,在上節蔑曆之禮結束之後,按例賓應該出去,如銘文下文所記一項禮儀結束之後必言“賓出”。因此在行儐禮之前,主人首先要納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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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曹兩文均釋為“贊”。黃文以為“贊賓”即“進賓”,如此則“延賓、“贊賓”意思相同,恐怕不是確解。曹文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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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處表進獻之義。
小盂鼎中的“贊”,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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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字,諸家之說各異。郭沫若釋為甗,並認為假為獻納之獻。[11]陳夢家釋為贊,訓為助,認為“贊賓”即“宥賓”。[12]李學勤亦釋為贊,但讀為“獻”。[13]總之,目前學界分為兩派,一部分學者訓為獻,除上述陳、李二家外,還有唐蘭、[14]周寶宏[15]等人持此觀點。另一部分學者訓為助、宥,如馬承源《商周青銅器銘文選》[16]同于陳氏之說。但是雙方對於“贊賓”之禮的理解,卻是幾無差別。訓“獻”的學者,如唐蘭以為此即是獻賓之禮,並引《儀禮·鄉飲酒禮》為證。李學勤也說:“這一句是說,以酒獻給王和邦賓。”再觀訓“宥”者,陳夢家云:“此所記載,當為王享燕諸侯邦賓。”馬承源說:“贊賓即是宥賓,就是對參加獻俘典禮之賓勸饗以酒。”如此看來,雙方都認為“贊”是饗燕飲酒之時的禮儀。
因為小盂鼎與本銘用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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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小盂鼎“贊賓”所指為何對於厘清本銘中“贊”字之義將是有説明的。故上文不惜筆墨對小盂鼎之“贊賓”做了詳細疏解。接下來再看霸伯盂中的“贊賓”。我們認為這一段銘文應該斷句為“延賓、贊,賓用虎皮乘”。贊與賓,兩字並不應該相連組成“贊賓”一詞。首先,如上文所言,此節之禮是儐禮,而儐禮沒有獻酒、獻酬的禮儀,且銘文中也看不出有飲酒的儀節,因此“贊”在此處就不能訓為“獻”。其次,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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簋、小臣守簋蓋、史頌簋、盂爵等器銘文來看,所行儐禮,無一例外都會用“賓”字來標明。因此“贊”後之“賓”也應與後面做為禮物的“虎皮乘”連讀為“賓用虎皮乘”,“賓”訓為“儐”。
那麼“贊”又當作何解釋呢?我們認為,此處“贊”指贊禮之人,文獻中亦稱之為“相”、“擯者”,即佐賓、主人行禮者。如:《士冠禮》行禮之時,賓之外,還有贊冠者一人;《聘禮》聘享之時,有擯者迎賓、相禮。《公食大夫禮》有堂上之贊者。《周禮·司儀》云:“司儀掌九儀之賓客儐相之禮。”鄭《注》曰:“出接賓曰擯,如贊禮曰相。”《司儀》又云:“凡諸公相為賓,……每門止一相,及廟,唯上相入。”相,據鄭《注》,指主君之擯者與賓之介。上相,即主君的上擯、賓的上介。[17]
由以上的分析,則銘文中的“贊”也應理解為贊禮之人,“賓、贊”連言,“延賓、贊”即是納賓與贊。只是此處的“贊”是指霸伯之擯,還是伯考之介,暫時還難以斷定。
文獻中凡物四皆曰乘,此意黃文已詳述。虎皮乘即是四張虎皮。《聘禮》所用之皮中就有虎皮(按:《聘禮》中有虎豹之皮及麋鹿皮)。
毀,黃文讀作“委”,訓“置”。曹文讀作“賄”,訓為“贈賄”之“賄”。黃文顯然不確。曹文也有待商榷。《儀禮·聘禮》中確有賄禮,在賓歸國之前,主君會使卿皮弁著還玉於館,並“賄用束紡”。予人財物謂之賄。賄之以束紡,是為報答聘君的聘禮。[18]這也就是《左傳》中屢有言及的“贈賄”之禮。但《聘禮》中賄禮僅行一次,而反觀本篇銘文,出現多次“毀”,若依曹文所訓以“毀”為“賄”,則是行了多次賄禮,此與《禮經》不合,也是不合常理的。另外,此節所行之禮是儐禮,行儐禮的過程中不會同時行賄禮。而且此時伯考剛到霸國,離返回周都的時間還早,所謂“入有郊勞,出有贈賄”,[19]此時還未到行賄禮的時候。因此,我們認為訓“毀”為“賄”,並不合適。
“毀”字在整篇銘文共出現四次,值得注意的是,在銘文中“毀”字之後必會是“用章(璋)”、“用玉”,這表明“毀”和玉(璋也是玉的一種)之間存在著某種聯繫。“毀”大概是表示一種與玉相關的禮儀動作。那麼“毀”到底是什麼樣的禮儀動作?在解決這個問題之前,要首先弄清楚璋、玉在此節禮儀中是如何使用的。
古人相見行禮,不徒手,必有所執,所執之物謂之摯。如《士相見禮》云:“摯,冬用雉,夏用腒。”《左傳·莊公二十四年》御孫曰:“男贄大者玉帛,小者禽鳥,以章物也。女贄不過榛栗棗修,以告虔也。”再看《儀禮·聘禮》中行禮之時,皮馬做為庭實,是擺放在庭院中的,賓、主人堂上行禮,手中就執著束帛、束錦、圭、璋、璧、琮等物。如儐禮之時,賓手中就捧著束錦;聘禮時,賓“執圭”;享禮時,賓“奉束帛加璧”;聘夫人,則執璋,享夫人則束帛加琮;醴賓,則主君手捧束帛;私覿,賓奉束錦。《聘禮》禮節中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本文不再一一列舉。總之,行禮過程中,皮馬為庭實放在庭中,玉帛為禮幣要拿在手中。銘文中的璋、玉亦為所執之物,在行禮時也應拿在手中。
需要說明的是,同樣是禮所用玉,圭、璋、璧、琮執的方法又有不同。《聘禮》享主君用束帛加璧,享夫人用束帛加琮,就是說要把璧、琮加放在束帛之上奉獻給主君。而聘主君用圭、聘夫人用璋,獻圭、璋時無需借助他物,直接奉上,此即《禮記·聘義》所謂“圭璋特達”。[20]而在行禮執圭、璋之時,就有一個特殊的附加動作,禮書稱之為“襲”,即掩好正服的前襟。《聘禮》云:“上介不襲,執圭屈繅,授賓。賓襲,執圭。……公側襲,受玉于中堂與東楹之間。”楊天宇先生《注》曰:“古人禮服之制,冬衣裘,夏衣葛;葛裘之上有罩衣,叫作裼;裼上又加正服,即朝服或皮弁服等。如非盛禮,則開正服前襟,袒出左袖而見裼衣,這就叫作裼(裼在此用動詞,是袒裼的意思);如當盛禮,那就必須穿好左衣袖,掩好正服前襟,這就叫作襲。”[21]銘文中,璋是單獨奉上,亦屬“特達”之例,因此“毀”很可能即表示“襲”這一動作。而且銘文下文又有“側毀”,與《聘禮》之“側襲”正相對應。
同時,銘文下文還有兩處“毀,用玉”,但銘文中並沒有透漏所用之玉為哪種玉器,據上文所引《聘禮》,凡襲時所用之玉,非圭即璋。銘文中,兩次“用玉”之前均已用過璋,因此此處之“玉”很可能就是圭。但是文中沒有明言,我們也只能推測。另據稱同墓出土了大量玉石器,[22]待以後發掘報告出版,冀其對墓中玉器能有詳細介紹,到時或能夠對銘文中禮儀用玉有更完整準確的認識。
“奏”字在此節銘文之末,表禮終之義,應該是儐禮結束之時的一項儀禮。在《儀禮》中,凡飲酒禮終,賓出之時,則奏《陔》。如《鄉飲酒禮》云:“賓出,奏《陔》。”《鄉射禮》云:“賓降及階,《陔》作。賓出。”《燕禮》云:“奏《陔》。賓所執脯以賜鐘人於門內溜,遂出。”《大射禮》亦云:“奏《陔》。賓所執脯以賜鐘人於門內溜,遂出。”《左傳》中享賓之時亦有奏樂。如桓公九年:“冬,曹大子來朝,賓之以上卿,禮也。享曹大子,初獻,樂奏而歎。”襄公四年:“穆叔如晉,報知武子之聘也,晉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但是銘文中所行儐禮並沒有燕享飲酒之儀,卻也有奏,說明當時行禮並非只有飲酒才可以奏,禮終即可奏,銘文所記可補文獻之缺。
本節銘文記霸伯儐使者的禮儀。
3.翌日,命賓曰:“拜稽首。天子蔑其臣曆(曆),敢敏用章(璋)。”遣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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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用魚皮兩,側毀,用章(璋),先馬,又毀,用玉,賓出。
銘文禮儀第三節,為賄禮。
《儀禮·聘禮》賓行之前有“受命”,命謂辭命,指聘君向主君致意之辭。[23]行禮過程中還有多次“致命”、“聽命”。命都是指辭命而言。銘文此處之禮其實即是“致命”、“聽命”,“命賓曰”以下就是辭命的內容,“命”用作動詞。
“拜稽首。天子蔑其臣曆(曆),敢敏用章(璋)。”這段話是禮辭。因為“辭無常,孫而說”(《聘禮·記》),所以見於禮書記載的禮辭本來就很少,而且都不長,本篇銘文對禮辭能有如此詳明的記載,很寶貴。並且從其用詞來看,也與禮書中所記的禮辭相合,能補傳世文獻值不足,尤為珍貴。
《儀禮》記載的禮辭中就多有“敢”字,如《士冠禮》賓對曰:“某不敏,恐不能共事,以病吾子,敢辭。”《聘禮·記》辭曰:“非禮也。敢?”對曰:“非禮也。敢辭(據張爾岐考證,辭字為衍文)?”以上“敢”都是謙辭,意思是說不敢不、不得不。[24]此銘文中的“敢”字與之相同,也應是謙辭。
“敏”可讀為“自郊勞至於贈賄,禮成而加之以敏”[25]之“敏”。杜《注》云:“敏,審當於事。”其實“敏”在《左傳》中常有用到,又有“不敏”, 屢見於《左傳》,還見於《論語·顏淵》及《儀禮·士冠禮》,是當時慣用謙詞。
“天子蔑其臣曆,敢敏用璋”就是說天子遣使來蔑曆其臣(霸伯),臣(霸伯)不敢不用璋來回報天子。根據禮辭可知以下所行之禮主要是霸伯還報周王之禮,同於《聘禮》中主君還報聘君之賄禮,因此我們認為這段禮節也應是賄禮。
“遣賓、贊”應和上節“延賓、贊”同,“遣”和“延”均表示納、迎之意。
魚皮兩,是行禮時用兩張魚皮為庭實。魚皮在先秦中原地區也是具有實用價值的皮類。《左傳》中有“魚軒”(閔公二年),《詩經》中有“魚服”(《采薇》、《采芑》),毛公鼎(《集成》2842)、番生簋蓋(《集成》4326)銘文中也有“魚箙”。魚軒、魚服就是以魚皮為飾的車和矢服,魚皮是裝飾材料。但是文獻中未見以整張魚皮贈人者,本銘文中以兩張魚皮為禮幣尚屬首見。後世中國北方晚進民族有用魚皮為衣者。如《北史·室韋傳》云:“(北室韋人)皆捕貂為業,冠以狐貂,衣以魚皮。”[26]今天生活在中國東北的赫哲人早期還有穿著魚皮衣的傳統。如此看來魚皮在中國北方民族的生活

关于中国历史的刻纸故事

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才會被人們所珍視而用以饋贈。霸伯之國是狄人之國,而狄人正是中國北方民族,因此霸伯以魚皮贈賄周王或正是狄人之禮(詳見下文)。
先馬。《儀禮》中,凡賓主行禮用到庭實的時候,都是庭實先入,然後賓入行禮。以《聘禮》為例,郊勞:“乘皮設。賓用束錦儐勞者。”享:“庭實,……入設也。賓入門左。”私覿:“牽馬右之,入設。賓奉幣入門左。”“上介奉幣,皮先。”問卿:“庭實設四皮。賓奉束帛入。”等等,不勝枚舉。在銘文中馬為庭實,依禮例應先入,先馬,就是馬先入的意思。
“側毀”與“又毀”相對。“側毀”即是“側襲”,謂霸伯獨自掩好正服,不用擯相禮。“又”當同“右”,通“佑”,佑助之意。“又毀”為“佑襲”,意思是霸伯在擯者的幫助下掩好正服。
賓出,是禮書常用語,《儀禮》中多見,為一節禮儀行禮完畢的標誌。
以上記賄禮,霸伯用魚皮兩、璋、馬、玉還報周王。
4.以俎,或(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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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白(伯)或(又)邍(原),毀,用玉,先車,賓出。
銘文禮儀第四節,為饗禮或食禮。
俎,《禮經釋例》卷十一曰:“凡載牲體之器曰俎。”[27]饗、食、燕三禮都有俎,但燕禮無酬幣[28],而此處行禮致以車、玉,故所行之禮為饗禮或食禮。車、玉應是饗禮之酬幤或食禮之侑幤。《聘禮》云:“公於賓壹食,再饗。”
上節賄禮結束之後,賓出,故此節饗食之禮開始之前,先要迎賓入。也有可能賄禮和饗食之禮不在同一天舉行,但無論如何,云“或(又)延”即是又一次納賓的意思。“或”為“又”。
白(伯)或(又)邍(原),不解何意。黃文、曹文均以為“邍”即“原”,訓為“重”、“再”。曹文又認為“邍毀用玉”是說兩次致酬,不知確否。
“先車”,語例同于前文之“先馬”,意即車先入。
以上記饗食之禮,行禮中霸伯要致贈給伯考車、玉。
5.白(伯)遺賓於蒿(郊),或(又)餘(予)賓馬。
銘文禮儀第五節,為郊贈之禮。記伯考啟程返回周都,霸伯親自送之於近郊,並且又贈給他馬匹。至此,賓主交接之禮完全結束。
《儀禮·聘禮》云:“遂行,舍於郊。公使卿贈如覿幣。”《左傳》僖公二十三年云:“齊國莊子來聘,自郊勞至於贈賄,禮成而加之以敏。”昭公五年亦有:“公如晉,自郊勞至於贈賄,無失禮。”
由銘文可知,賓客之禮以贈賄終,由來已久。
6. 霸白(伯)拜稽首,對揚王休,用乍(作)寶盂,孫=(孫孫)子=(子子)其邁(萬)年永寶。
銘文第六節,此節所記與禮儀無涉,作為全篇銘文的結束,是金文習見套語。
二、銘文所記之禮與《儀禮·聘禮》的比較研究
霸伯盂銘文在內容上非常特殊,依常理當時所行之禮為世人所熟知,一來就沒有記錄的必要;二來銅器銘文鑄刻不易,且篇幅有限,因此銅器銘文多記功名,鮮有記禮者。霸伯盂銘文詳記禮儀過程,實在是難能可貴。
儘管賓客之禮的基本要素在銘文中均可尋見,但與《儀禮》相比,銘文所記禮節要簡略的多,而且還有和《儀禮》不同之處。銘文中記載有蔑曆之禮、儐禮、賄禮、俎禮、贈禮,除蔑曆之禮未見禮書記載外,其他四種接待賓客的禮儀在《儀禮》及其它文獻中均可考見。而《聘禮》是記載賓客之禮最完備者,故在此我們主要據《儀禮·聘禮》以與銘文所記之禮相比較。其相同之處我們在本文第一部分簡釋中已隨文注出,故這裏主要討論其不同之處。通過比較,我們發現二者在儀節過程、所用禮物及禮節具體程式上都有不同之處,茲分論之如下。
第一,儀節過程有不同者
銘文記賓客之禮雖大體齊備,記的也都是一些關鍵的禮節,但與《聘禮》相較仍顯疏漏。比如在蔑曆和儐禮之後,按《聘禮》之例,還當有致館設飧、歸饔餼等禮儀,銘文中均沒有記載。另外,在具體禮節的細節安排上,記載也存在疏失,如《聘禮》聘享、禮賓都在廟中舉行,銘文中卻沒有指明行禮地點。當然,《聘禮》作為禮書,記載禮儀必然是力求完整,巨細無遺。銘文並非禮書,記載有缺也在情理之中,如《左傳》中所記聘禮的儀節也是或有或無。當然,銘文所記之禮與《聘禮》或許本有差異,我們也不能簡單以疏漏視之。
第二,所用禮物有不同者
就銘文中行禮所用禮物而言。虎皮和車馬在文獻中常見,毋庸多言。但銘文行禮還有用到魚皮,很是特殊。另外,銘文行禮所用玉器也與《聘禮》之用玉有差別。
銘文中行禮以魚皮為饋贈之物,《儀禮》等禮書中沒有以魚皮為禮物者,其他傳世文獻中所沒有記載。我們在上文中曾提到魚皮在中國北方民族的生活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而大河口墓地從埋葬習俗來看商、周文化因素都比較明顯,自身文化特色獨具,研究者初步認為其墓主人群應為狄人系統的一支。[29]據此,則霸伯用魚皮為禮物,應屬北方狄人之禮。
銘文中禮玉用璋尤其突出。這也是金文材料所顯示的西周用玉通例,如
文化-論霸伯盂銘文所反映的西周賓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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簋、史頌簋所儐之玉都是璋。而在禮書文獻中,圭重於璋,以《儀禮·聘禮》為例,聘君用圭,聘夫人用璋,圭顯然要比璋貴重。而銘文中只提到璋,圭卻未聞,似乎在西周早期玉璋更是禮儀重器。
第三,禮節的具體程式有不同者
銘文禮節的具體程式有與《儀禮》不同者,主要體現在賄禮上。首先,銘文所記為天子諸侯之禮,與《聘禮》不同。其次,銘文所記存在著兩次賄禮的可能。
銘文中所行之賄禮與《聘禮》之賄明顯有差異,《聘禮》中賄禮簡略,主君派卿大夫行禮,所賄之物為“束紡”,紡是一種質地較厚的繒,與束帛、束錦相比,顯得樸素,故有學者疑其“物薄”,雖鄭《注》以“厚之至也”解之,[30]但此種解釋是有些牽強的。銘文所記則不同,霸伯親自行禮,而且賄贈之物頗為豐盛,計有魚皮兩、璋、馬、玉。不過《聘禮》中聘使為諸侯之臣,銘文中伯考為天子之臣。則《聘禮》所記是諸侯之間的禮,銘文所記是天子、諸侯之間的禮,或許器物、禮容本就有隆殺、繁簡之別。
銘文所記之賄禮,其實“用魚皮兩,側毀,用章(璋)”之後,賄禮就應該結束了,為何又要“先馬,又毀,用玉”, 難道是要行兩次賄禮?還是賄禮之中又包括了另一種禮?根據現有的文獻記載,尚不能作出圓滿的解釋。
總結以上,霸伯盂是西周時器,銘文所記待賓之禮與《儀禮·聘禮》基本相合,這不但說明西周時期賓禮已具,而且也說明《聘禮》中確實記載有西周實際施行過的禮。《聘禮》的撰作所依據的材料不僅有春秋史實,還有西周史實。更加肯定了《儀禮》的史料價值。
(編者按:[2]黃錦前、張新俊:《霸伯盂銘文考釋》,武漢大學簡帛網論文,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494, 2011年6月15日,以下簡稱黃文。
[3]曹建敦:《霸伯盂銘文與西周時期的賓禮》,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論文,http://www.guwenzi.com/Sr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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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asp?Src_ID=1560,2011年6月22日,以下簡稱曹文。
[4]參陳澧:《東塾讀書記(外一種)》,上海:三聯書店,1998年6月,第138頁。
[5]參楊伯峻:《春秋左傳注•文西元年》,北京:中華書局,2005,第727頁。筆者按:下文所引《左傳》均出此本,不復注。
[6]參馬承源主編《商周青銅器銘文選》,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6月。第三卷第42頁。
[7]參錢玄、錢興奇:《三禮辭典》,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3月,第1098頁。
[8]參楊天宇先生:《儀禮譯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7月,第350頁。筆者按:下文所引《儀禮》均出此本,不復注。
[9]淩廷堪《禮經釋例》,用1988年上海書店影印《清經解》本,第五冊第172頁。
[10]筆者按:《儀禮》之“醴”有“醴”、“禮”之爭,本文從楊天宇先生用夏炘《學禮管釋》之說。見《儀禮譯注》,第22頁。
[11]郭沫若:《金文叢考》,《郭沫若全集 考古篇 第五卷》,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年3月。
[12]陳夢家:《西周銅器斷代》,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4月。
[13]李學勤:《小盂鼎與西周制度》,《歷史研究》1987年第5期。
[14]唐蘭:《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征》,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12月,第186頁。
[15]周寶宏:《西周青銅器重器銘文集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7年2月,第382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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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承源:《商周青銅器銘文選》,第三卷第43頁。
[17]參楊天宇:《周禮譯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7月,第577頁。
[18]參楊天宇:《儀禮譯注》,第388頁。
[19]《左傳·昭公五年》
[20]楊天宇:《禮記譯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7月,第853頁。
[21]楊天宇:《儀禮譯注》,第356頁。
[22]參《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中國文物報》2010年1月7日第6、7版“山西重要考古發現”。
[23]參楊天宇:《儀禮譯注》,第342頁。
[24]參楊天宇:《儀禮譯注》,第31頁、406頁。
[25]《左傳》僖公三十三年
[26]《北史》卷九四《室韋》
[27]淩廷堪著:《禮經釋例》,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316頁。
[28]參《儀禮·覲禮》賈《疏》
[29]《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中國文物報》2010年1月7日第6、7版“山西重要考古發現”。
[30]參胡培翬:《儀禮正義》,《續修四庫全書》本,第90-280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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