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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由肩水金關漢簡解讀居延漢簡一案例
(華東師範大學)
居延漢簡259.1有《徒王禁責誠北侯長東門輔錢》一案例:
徒王禁責誠北侯長東門輔錢。不服,移自證爰書, 會月十日。一事一封。四月癸亥尉史同奏封。[1]
據筆者所知,目前僅魯惟一先生在《漢代行政記錄》(1967年)中對此訴訟有所關注,但未作研究。[2]然而,此案包含有非常珍貴的法律史信息,值得我們細細品味。結合張家山漢簡和肩水金關漢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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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容,我們現在可以深入地鈎沉出這枚殘簡背後的故事,還原案件的一些細節,幷由此發現漢代債務訴訟的一個特點:訴訟雙方不論身份,被視爲平等個體。欠債還錢而已!
首先,此訴訟産生于何時?該簡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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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紀年,但從“會月十日。一事一封。四月癸亥尉史同奏封”可推斷出該事發生在漢代某年的四月十日或之前一段時間,但具體哪一年則無從考察。但碰巧的是,新近發表的肩水金關漢簡提供給了我們更多的有關信息。一則文書記錄到:
河平四年二月甲申朔丙午倉嗇夫望敢言之:故魏郡原城陽宜里王禁自言,二年戍屬居延,犯法,論。會正月甲子赦令免爲庶人,願歸故縣。謹案律曰:徒事已,毋糧謹故官爲封偃檢縣次續食給法所當得謁移過所津關毋苛留止原城收事敢言之。二月丙午居令博移過所如律令。掾宣嗇夫望佐忠。[3]
從這則文書我們知道,原本居住在魏郡原城陽宜里的王禁于河平二年戍守居延,但犯法被處以刑罰。從“徒事已”一句可知王禁被處以某種徒刑。但他運氣好,在河平四年正月甲子遇到赦令,被免爲庶人。他提出要求歸還故里,得到批准。我們發現,王禁在河平2-3年期間爲刑徒,如果我們同意這裏的王禁和此前居延簡中的王禁爲同一人[4],那麽《徒王禁責誠北侯長東門輔錢》一案的時間上限當爲漢成帝河平二年一月一日而下限則是河平三年四月十日。
其次,訴訟雙方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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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何等身份?起訴者王禁是刑徒,而應訴者東門輔爲誠北侯長(誠北侯隸屬于肩水都尉下的肩水侯官),屬?中下級軍官。令人吃驚的是,一位刑徒起訴一位軍官欠債,而被起訴的軍官不得不應訴。“不服。移自證爰書”一句表明,該軍官在初次審理時被認定爲負債![5]結合張家山《二年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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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律》簡 134的規定:“年未盈十歲及繋者, 城旦春、鬼薪白粲告人, 皆勿聽,”[6]我們推測:如果繋者、城旦春、鬼薪白粲等沒有資格“告人”, 那麽徒刑中只有隸臣妾、司寇、罰作(男)、复作(女)被賦予了告人的資格。[7]王禁不可能是罰作因爲這是一年刑,而王禁服刑期超過一年(河平2-3年)。是否是司寇?肯能性也不大,因爲司寇是罰爲守備,而王禁本就是戍邊之卒或軍官,司寇之刑起不到應有的懲罰作用。那麽王禁最有可能是隸臣。
最後結合以上論述,我們考證出:在河平二或三年,隸臣王禁借給了誠北侯長東門輔若干錢,東門輔不還錢,于是王禁起訴。東門輔被認定負債,但不服,因此又用爰書自證,爲自己辯解。這個案例凸顯了債務訴訟雙方不論身份,被視爲平等個體:軍官幷沒有因爲自己的特殊地位而受到特殊照顧;隸臣也沒有因爲他的刑徒身份而被剝奪了債權。漢代民事訴訟的公平性可見一斑。[8]
(編者按:[1]謝桂華等著《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249頁。
[2]Michael Loewe,
Records of Han Administr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7), vol. 2, 11.
[3]張俊民:《肩水金關漢簡札記二則》,簡帛網2011年9月30日。
[4]這種可能性很大,因爲兩者有三點信息重合:姓名、地點、身份。
[5]魯惟一先生的英文翻譯就是如此解讀。
[6]《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27頁。
[7]漢代徒刑種類,參見孔慶明著《秦漢法律史》,陝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71-272頁。
[8]這一點還可結合著名的《侯粟君所債寇恩事》來探討,此處不作展開。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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