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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里耶秦簡8-455號木方補釋

  • 秦始皇,中国古代史,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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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0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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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里耶秦簡8-455號木方補釋


(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
拙文〈里耶秦簡8-455號木方選釋〉於2010年12月投稿後,[1]又獲得許多師友的指正。同時我一直關注里耶、岳麓、北大等尚未刊布的出土秦簡,期待從中覓得補充、修正舊意見的新資料。今以《嶽麓書院藏秦簡[壹]》為基礎,討論幾枚竹簡的相關內容,以就教方家。
首先須指出拙文將「里耶秦簡8-455號木方」簡稱「里耶秦方」,僅說明了出土地點、簡牘斷代及形制,未能揭示內容,不夠妥善。今根據木方內容及其開頭諸列均有「更」字,將其簡稱改為「里耶秦更名方」,[2]下文徑用之。
一 里耶秦更名方記載的新名號
里耶秦更名方記載了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更動的名號,學界對此殊無疑問。[3]岳麓秦簡有《質日》三篇:〈二十七年質日〉、〈三十四年質日〉、〈三十五年質日〉,皆為秦始皇時期。岳麓秦簡的其他內容也可能抄寫於秦始皇時期,至少部分應是如此。而我們確實可在岳麓秦簡中找到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更動的新名號,證實岳麓秦簡的部分內容應抄寫於秦始皇時期。
(一) 縣官
如岳麓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簡七正:
敬給縣官事。[4]
「縣官」可與里耶秦更名方第二欄第六、七列「王室曰縣官」、「公室曰縣官」印證,是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更動新名號,應為相關更名詔令公布後才抄寫。
(二) 彘
〈為吏治官及黔首〉簡十九正:
彘蓄斗數。[5]
〈為吏治官及黔首〉簡二二正:
與彘同宮。[6]
皆可與里耶秦更名方第一欄殘第二十四列「毋敢曰豬曰彘」印證。秦方該條內容的理解曾有爭議,[7]岳麓這二例說明將該條理解為「不敢稱豬,稱彘」,才是正確的。
肖永明曾據「黔首」推測岳麓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抄寫於秦始皇統一之後,但不敢肯定。[8]綜合「縣官」、「彘」等新名號的使用,我們應可肯定岳麓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抄寫於秦始皇統一天下之後。而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不用新名號,僅用「百姓」、「民」等舊名號,甚至不避秦始皇的名諱「政」,說明〈為吏之道〉應當抄寫於秦始皇統一天下前(西元前221年前)、甚至秦始皇即位前(西元前246年前)。〈為吏之道〉簡末抄有兩條魏國法律,頒布於魏安釐王二十五年(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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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52年),即秦始皇即位前,或許與〈為吏之道〉的抄寫年代更為相近。
(三) 大父
〈占夢書〉簡四五正:
[夢見]□□,大父欲食。[9]
「大父」即「泰父」,見於里耶秦更名方第一欄殘第二十二列「毋敢曰王父曰泰父」,是新名號。然而〈占夢書〉的抄寫者為何寫「大」、而不寫「泰」?或許有兩個理由。第一,〈占夢書〉並非官方文書,不受里耶秦更名方所限。第二,下節將推測岳麓〈占夢書〉的抄寫時代早於〈為吏治官及黔首〉。如果〈占夢書〉的抄寫時代在秦始皇統一天下前,那不改「大父」為「泰父」便不與里耶秦更名方的規定矛盾。
二 里耶秦更名方記載的舊名號
(四) 邦門
〈占夢書〉簡三四正:
女子而夢以其帬被邦門及游渡江河,其占大貴人。[10]
〈占夢書〉簡三五正:
夢見□□□□□□及市(?)□,乃有雨,冬以衣被邦門、市門、城門,貴人知邦端,賤人為笥,女子為邦巫。[11]
「邦門」見於里耶秦更名方第二欄第二十九列「毋曰邦門曰都門」,是舊名號。〈占夢書〉裡見於里耶秦更名方的詞彙僅有「大父」與「邦門」,均非新名號;這個現象暗示岳麓秦簡〈占夢書〉的抄寫時代可能早於里耶秦更名方,也早於岳麓秦簡〈質日〉、〈為吏治官及黔首〉。我們或許可進而推測〈占夢書〉、〈日書〉等方術書籍的抄寫時間可能較早、沿用時間較長;而〈質日〉、〈為吏治官及黔首〉等行政相關文書,其內容與語言的變動則較迅速。
拙文曾主張「邦門」就是「城門」。上引〈占夢書〉將「邦門」、「市門」、「城門」並列,說明「邦門」並非泛指「城門」,拙文有誤。然而秦簡裡的「邦門」與「都」的指涉範圍終究較廣,並非僅指首都咸陽及其城門。里耶秦更名方的「邦門」與「都門」,或許是指治所的城門,包括郡、縣、道、都官等各級官署的城門,其指涉範圍介於首都城門與一般城邑的門之間。
三 官方規範背後的日常用語
岳麓秦簡〈三十四年質日〉簡二五正:
庚申,江陵公歸。[12]
這是〈三十四年質日〉簡的使用者所寫,為其日常事務的記錄。整理者認為「江陵公」是指「江陵縣令」,懷疑「楚地仍其故俗而稱『公』。」其說可從。〈三十四年質日〉的書手應為楚國故吏,日常生活中仍慣用楚語、楚制,因而以「公」表達「縣令」。我們可看出〈質日〉簡的內容更為貼近使用者的日常用語,不像公文書受官方規範的束縛,也不像方術書有陳年累月的語言積澱。換言之,〈三十四年質日〉反映秦始皇統一天下後的公文書,或許都依據里耶秦更名方的官方規範書寫,但秦的規範用語尚未融入東方六國故吏、故民的日常生活,故六國吏民的日常生活仍使用自己的語言,秦朝皇帝郡縣大一統政制的背後仍存在異質性甚高的戰國社會。[13]
四 餘論
最後略言最近我對里耶秦更名方兩則條目的新認識。
(五) 王節、弋(瑞)曰皇帝[節、弋(瑞)]
拙文曾從游獵的脈絡將本條的「弋」字理解為「弋射」之意。近承劉德曜先生提出另一說法,謹記於此:「弋」為喻母,職部;「瑞」為禪母,歌部。喻母古隸舌聲定母(喻四古歸定),禪母屬古聲十九紐之定紐,故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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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雙聲。而歌職二部又可旁對轉。[14]故「弋」可通「瑞」,「節弋」可讀為「節瑞」。 「節瑞」乃節、瑞二物。《左傳》文公十二年:「使下臣致諸執事,以為瑞節。」杜預注:「節,信也。」《周禮.典瑞》鄭玄注:「瑞,節信也。」賈公彥疏:「瑞,節信者,其天子所執者,若受天之應瑞然;其諸侯所執者,若受得玉瑞,亦如天之應瑞,故云節信也。」節、瑞為天子、諸侯所用。本條「節弋」為「王節弋」、「皇帝節弋」,「節弋」當即「節瑞」,應讀為「王節、弋(瑞)曰皇帝[節、弋(瑞)]」。
(六) 諸官[名]為秦盡更
拙文探討本條「官」字應解為「官吏」還是「官署」時曾言:
若解為「官署」,本條可理解為:所有官署稱「秦」者,皆須更改。但此說沒有文獻輔證,目前出土戰國末年至秦代的秦官封泥均無「秦」字,無從論證之。
此說實有疏誤。當初我翻檢《秦封泥彙考》,竟然忽略了兩品「寧秦丞印」。[15]「寧秦」為縣名,屬秦內史,即戰國魏之陰晉縣,《漢書.地理志》的華陰縣。[16]「寧秦」雖是地名,但「寧秦丞印」無疑是官封泥,是本條「官」字解為「官署」的一個旁證。但「寧秦」縣名是「官署」說的力證嗎?恐怕不然,反而應為反證。因為《漢書.地理志》班固自注:
秦惠文王五年更名寧秦,高帝八年更名華陰。
除非班固有所疏漏或僅言大略,否則「寧秦」縣名應通行於秦惠文王五年(西元前333年)至漢高祖八年(西元前199年)之間。如果本條「官」字解為「官署」,「寧秦」縣名應當有所更動,不會沿用至秦末漢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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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寧秦」縣名未曾更動,反而坐實了本條「官」字不應解為「官署」,而應解作「官吏」。
我近讀《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曁器影彙編》,注意到本條「官」字解為「官吏」有其旁證。如藏於陝西歷史博物館的〈卅七年上郡守慶戈〉以及出土於山西高平風和村、戰國秦昭襄王的〈卅八年上郡守慶戈〉,上郡郡丞均以「秦」為名,當為同一人。[17]此戈不僅證實戰國晚期秦國確有人取名為「秦」,故秦須下詔改名;此戈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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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本條規定的時間甚晚,很可能是秦始皇統一天下的新規定,否則戰國晚期的上郡丞不應名「秦」,應當已經改名。此外上文頻頻徵引的岳麓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學者雖對「為吏」、「治官」的意涵尚有爭論,[18]但皆同意「吏」、「官」、「黔首」均為人群之稱,「官」為「官吏」之意。本條解為「所有秦朝官吏的私名若有「秦」字,均須更改。」應當較為合理。
本文曾宣讀於邢義田老師主持的「四分溪簡牘讀書會」與「漢簡研究專題」課程,以及《史原》論壇主辦的「研究生討論會」,寫作期間還獲得邢義田、陳昭容、林素清老師的指正,謹此致謝。
(編者按:[1]刊於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第六輯(上海:上海古籍,2011.11),頁87-104。
[2]此承邢義田老師提示。
[3]參張春龍、龍京沙,〈湘西里耶秦簡8-455號〉,收於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第四輯(上海:上海古籍,2009),頁11-15;胡平生,〈里耶秦簡8-455號木方性質芻議〉,收於《簡帛》第四輯,頁17-25;朱紅林,〈里耶秦簡8-455號木方研究——竹簡秦漢律與《周禮》比較研究(七)〉,《井岡山大學學報》2011年第1期(吉安),頁125-129。
[4]朱漢民、陳松長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上海辭書,2011),頁111。
[5]朱漢民、陳松長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頁117。
[6]朱漢民、陳松長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頁118。
[7]胡平生理解為「不可把豬稱作彘」,朱紅林從之。參胡平生,〈里耶秦簡8-455號木方性質芻議〉,收於《簡帛》第四輯,頁17-25;朱紅林,〈里耶秦簡8-455號木方研究——竹簡秦漢律與《周禮》比較研究(七)〉,《井岡山大學學報》2011年第1期,頁125-129。
[8]肖永明,〈讀岳麓書院藏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劄記〉,《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北京),頁59-68。
[9]朱漢民、陳松長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頁172。
[10]朱漢民、陳松長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頁166。
[11]朱漢民、陳松長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頁167。
[12]朱漢民、陳松長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頁75。
[13]大西克也研究秦漢簡牘書體,揭示「秦和漢初官方文書書寫系統的統一性」,又指出「官方文書和其他文書之間用字習慣的統一性有相當大的差異」,可謂從另一個角度證成我對秦政府與六國社會關係的觀察。參大西克也,〈秦漢楚地隸書及關於「史書」的考察〉,收於《簡帛》第六輯,頁437-455。
[14]參陳新雄,《古音研究》(臺北:五南,1999),頁453-454、460。
[15]近承邢義田老師提示,始注意到拙文的疏誤,甚感慚愧。
[16]傅嘉儀編,《秦封泥彙攷》(北京:北京中華,2007),頁183。
[17]鍾柏生、陳昭容、黃銘崇、袁國華編,《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臺北:藝文印書館,2006),器號1768、986,頁1194、718。
[18]參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略說〉,收於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第九輯》(北京:北京中華,2010),頁30-3;何有祖,〈岳麓書院藏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補札〉,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10.1.23,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11。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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