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敗”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釋“敗”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釋“敗”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司敗”、“阩門有敗
《中国历史故事》书
”二語詞在包山楚簡中是出現頻率很高的。其中,都有個“敗”字,該作怎樣的解釋呢?
何謂司敗之“敗”,傳世文獻中未見釋義,一般以《說文》“敗,毀也”視之。
在包山受期類簡中,“阩門有敗”是個專用司法術語,而且頻繁出現。對“阩門有敗”中的“敗”字,學者多有討論,意見分歧也很大。主要有這樣幾種說法:1、阩門有敗的“敗”,義為過失;有敗即有過錯。2、引《爾雅·釋言》:“敗,覆也。”覆,含詳察之義。3、阩門有敗就是敗壞法庭。4、敗訴。其實,在上述幾種說法中,除2外,其餘三說仍然在《說文》“敗,毀也”的義域之內。
我們以為,將“敗”釋作過錯義、敗壞義以及敗訴義,都不能用來準確解釋司敗的“敗”字。與司敗相類的司馬、司空(工)、司徒(土)等職官名都能從字面上得到與其職能相應的解釋,唯獨司敗的“敗”字難有確詁。何況“司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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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阩門有敗”常常出現在同一段簡文中,同一字在同一段文字中,意義和用法不同的情況相對說來較少。至於第2種說法引“敗,覆也”作解,也頗覺迂曲。
我們的看法是:敗可通“則”。
于省吾先生在考證《詩經·正月》“彼求我則如不我得”句中的“則”字時,曾指出:“則、敗古通”,佐證有四:1、“餘
釋“敗”
鉦‘勿喪勿
釋“敗”
’與《說文》
釋“敗”
籀文敗同。”2、“《莊子·庚桑楚》‘天鈞敗之’,釋文:‘敗,元嘉本作則。’”3、“《說文》:‘
釋“敗”
,敗也。’
釋“敗”
從則聲。”4、“魏三體石經《春秋》古文敗字屢見,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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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敗”
即則字。”[1]偽古文《尚書·五子之歌》曰:“有典有則,貽厥子孫。”《詩經·大雅·烝民》云:“有物有則”則者,法也。《說文·刀部》:“則,等畫物也。”表法則之義。
不過,則,又假借為“賊”。《續釋名·釋律呂》:“則,賊也。”《尚書·盤庚中》:“女有戕則在乃心。”此句中的“則”劉逢祿在《今古文集解》中說:“則,當作賊,古假借字。”《說文·戈部》:“賊,敗也。從戈,則聲。”敗,有傷害義。如《論語·堯曰》:“慢令致期謂之賊。”《國語·魯語上》:“毀則者為賊,掩賊者為藏。”注云:“則者,法也。”[2]《老子》中“絕巧棄利,盜賊無有”、“法物滋彰,盜賊多有”等句中的“賊”字在郭店楚簡本中都寫作“惻”,從心從則。
回到司敗的“敗”字上來,依據上述考證可以得出這樣兩種考釋意見:
一種是,則與敗古通;則,法也,那麼“司敗”猶如“司法”。[3]當然,這裏的法其用意是法則,它的意義和用法是寬泛的,不特指法律。再可以上博簡(六)《用曰》簡14中“制法節刑,恒民遹敗”[4]句為證。“遹敗”一語整理者未釋,可能出於隸字未定的緣故,也可能是“敗”義難以定奪;遹,遵循。《爾雅·釋詁》:“遹,自也;循也。”郭璞注“為循行”。遹,通“述”,與“自”義通,均循也。遹敗,即遵循法則,按規章辦。
另一種是,則與敗通;賊,敗也;賊,害也,那麼“司敗”猶如“司賊”,又與“司寇”義近。
兩種意見中,哪一種更切合“司敗”的用意呢?長考良久,我們取前一種意見,其原因是“則”與“賊”的假借關係,它們之間並不能互通。也就是說“惻”字能假借作“賊”,而“賊”字卻未必能假借用作“惻”,比如“惻隱之心”並不會寫成“賊隱之心”。這中間除了造字時間有先後的因素外,還有就是,它們之間的關係是單向的,不能互通。也可能有人會作這樣的聯想,認為司寇的“寇”與“賊”義可以相融通。其實不然,我們注意到“司寇”職官名稱的語源,一為刑徒名。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注引《漢舊儀》:“司寇,男備守;女為作如司寇,皆作二歲。”簡中分別稱之城旦司寇、舂司寇者。另一為周之官名。《周禮·秋官》有大司寇一職,主管刑獄,為六卿之一。再說,《尚書·舜典》:“寇、賊、奸、宄”孔疏:“皆是作亂害物之名也。”其中,司寇之“寇”,本義是劫掠、攻剽的意思。《說文·攴部》:“寇,暴也。”而“賊”表敗壞義、傷害義。《說文·戈部》:“賊,敗也。”不作劫掠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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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是指盜賊。
另外,正如我們在上文說到的,在包山簡中“司敗”與“阩門有敗”同時出現,而且出現的頻率很高,如果將“司敗”看做“司賊”,又可以與“司寇”相融通的話,那麼“阩門有敗”不就成了“阩門有賊”、“阩門有寇”了,講不通。
我們認為:敗可通“則”;敗與“則”相通,是一種特殊的形近相借現象。《爾雅》:則,法也。司敗,義在司法。[5]
最後,我們再得考慮到司敗的身份及職司。春秋時期,司敗在朝廷受命于楚王,負責督責大臣。《左傳》中的例子可以得到證實。《左傳》中說的“請(一作臣)歸死于司敗也”、“複命而自拘于司敗”就是。它似與廷理之職無甚差別。《說苑·至公》上說:“(廷理)以司犯王命而察觸國法者也。”其實,它們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後者是法官,前者不是;從人物說話的語氣可以聽出,蘊含自謙之意。何況,到了戰國時代,司敗的職位、職能範圍則大大地擴展了,在包山簡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不僅有為楚王、左尹處理司法事務的司敗,“王私司敗”在司敗之前還特地加了個“私”字,此外,郡、縣,乃至封君、官員都可以置司敗一員,這就是我們所要說的“司敗”的廣泛性特點,它並不是全都具有司法官員的權利和義務。
2012,2,1
(編者按:[1]《雙劍
釋“敗”
群經新證 雙劍
釋“敗”
諸子新證》上海書店出版社1999年版1
初二中国历史故事
57頁。又見《澤螺居詩經新證 澤螺居楚辭新證》中華書局2003年版,第23頁。
[2]《國語集解》中華書局2002年版第167頁。
[3]有說“敗通法”。見《“司敗”解》,龐光華,《古漢語研究》2001年第3期。
[4]上博簡(六)《用曰》簡14原句為:“折(制)灋(法)即(節)井(刑),恒民遹敗。”句中“遹”字原從走,為“遹”之異體。
[5]附帶說一下,在包山簡中並沒有出現“則”字。即使在其他楚簡簡文中出現“則”字,如郭店簡、上博簡等,它的寫法可能與“敗”字有些不同,一從刀,一從攴,這也沒有關係,我們認為在楚古文中這種異寫現象並不少見。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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