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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書院藏秦簡(貳)〉初讀》補(二)
(湖南大學嶽麓書院)
法得一斗,不盈斗者十之,如法一斗,不盈斗者,以〔一〕命之。124(0915)〔二〕
今按:
〔一〕依文例,“以”下可補“法”或“分”字[1]。先前曾補“合”字[2],今予更正。
〔二〕整理者以為本簡續于簡123(0950)之後,並謂“此句似有衍文”。按:關於122(0978)、123(0950)、124(0915)三簡的關係,參拙文的討論[3]。今暫另立。
一牛一羊一犢共食【以】〔一〕禾一石,問牛羊犢各出幾可(何)?曰:牛五斗有(又)七
《〈岳麓書院藏秦簡(貳)〉初讀》補(二)
《〈岳麓書院藏秦簡(貳)〉初讀》補(二)
羊出二斗有(又)七分斗之六,犢出一斗有(又)七分斗125(C410106+1193)
今按:
〔一〕以,整理者釋。按:整理者所釋誤。看簡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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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字的殘劃[4]。先前曾釋作“一”,疑為衍文[5],今予更正。
凡食攻(功)之述(術)曰:以人數為法,以食攻(功)丈數為
《〈岳麓書院藏秦簡(貳)〉初讀》補(二)
(實)﹦,(實)如法得一丈。不盈丈者,因而十之,如法,人一尺;不盈尺者,因129(1136+ C410115)〔一〕而十之,如法,人得一寸;不盈寸者,以分命之。130(0022)
今按:
〔一〕簡129(1136)下部殘去左半,故諸字亦隨之殘去左半。魯家亮指出:殘片C410115當屬於簡129的一部分”[6]。按:魯家亮的意見可從,今將殘片C410115拼入簡129(1136)中。本人先前關於簡C410115“之”、“一尺”三字的推測無誤[7]。
(2012年2月25日稿)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岳麓書院藏秦簡〈數〉書整理與研究》(項目批准號09YJA770015);湖南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項目《新出秦簡算數書研究》(專項目編號1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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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K159)。
(編者按:[1]作“以分命之”者,參簡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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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
[2]許道勝:《〈岳麓書院藏秦簡(貳)〉初讀》(下),簡帛網2012年2月2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44)。
[3]許道勝:《岳麓秦簡〈數〉書諸疑難簡的綴合與編連》,簡帛網2012年2月5日(http://www.bsm.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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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how_article.php?id=1634)。
[4]127(J9+J11)、129(1136)、130(0022)等諸簡中“人”字的寫法均類似,其特點是撇劃作豎而較短撇出,捺筆較平而長。
[5]許道勝:《〈岳麓書院藏秦簡(貳)〉初讀》(下),簡帛網2012年2月2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44)。
[6]魯家亮:《讀岳麓秦簡〈數〉筆記》(一),簡帛網2012年2月2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45#_ftnref15)。
[7]許道勝:《〈岳麓書院藏秦簡(貳)〉初讀》(下),簡帛網2012年2月2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44)。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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