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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秦簡中所見的“別書”——讀里耶秦簡劄記
(山東政法學院)
睡虎地秦簡《語書》簡8有“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一語。整理小組在的釋文將上引簡8句讀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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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其註釋認爲,“別書”爲別錄一份之意,該句意爲“本文書另抄錄一份在江陵公佈”,其譯文則爲“依次傳閱;另抄送江陵公布,由驛站遞送”。[1]對於簡8的句讀方式,陳直先生句讀爲“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雖在對於布的解釋上陳直與整理小組說有異,但也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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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書”爲另抄一份送往(江陵)。[2]台灣地區“睡虎地秦簡研究會”對這一部份的注解中稱:當時南郡的郡治在宜城,故本文書另錄一份,在江陵公布。以郵行,由驛站遞送。[3]张政烺、日知先生則標點爲,“以次傳,別書江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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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以郵行”。[4]但從上述所引諸家之說不難發現,各家句讀雖有差異,但都將“別書江陵”斷在一處。其解釋也與整理小組在此處的說法並無根本性差別。[5]
如果僅從“別書”字面意義觀之,將其釋爲“另抄(一份)”似無不妥之處。但筆者以爲,現有《語書》的釋文中將“別書”二字断下——爲“別書江陵”或“別書江陵布”的標點方式,以及基於此對於這一段文字的解釋則不無可商榷之處。
這種解釋一個很明顯的問題在於难以適用於其他文例。近期披露的“里耶秦簡”中存在有與《語書》結構相同的文書。
(1)ノ六月乙未洞庭守禮謂縣嗇夫聽書從事□□軍吏在縣界中者各告之新武陵別四道以次傳別書寫上洞庭尉” (8-657)
從內容上看8-657與《語書》同爲郡一級官吏給縣一級下達的命令,文書格式從形式看也無二致。而兩件文書在時間上相差不超過二十年,可以認爲是同時代的遺物。[6]因此,二種文獻中相同的語詞含義應基本一致。
陳偉先生主編的《里耶秦简校释》將該簡標點爲:

江陵-秦簡中所見的“別書”——讀里耶秦簡劄記
軍吏在縣界中者各告之。新武陵別四道,以次傳。別書寫上洞庭尉。[7]
與睡簡整理小組相同的句讀基本方式相同。該書在註釋“別書”時也指出,“別書”意爲另行書寫。[8]这种標點方式說明作者对於相關語句意義的理解與整理小組對《語書》中相關語句的解釋是相通的。
按照前揭對《語書》中“別書江陵”的有關解釋,8—657中“別書……洞庭尉”,則似可以解釋爲(由發文者)另抄一份給洞庭尉,但8—657 中出現的“寫上”有謄錄呈送之意,[9]如里耶秦簡8-1562:“七月乙巳啟陵鄉趙敢言之恐前書不到寫上敢言之”。別書和寫上實際上都有謄送的含義。如此同義反復,是難以理解的。如果將別書在此處解釋爲名詞短語,則其意爲,“(由發文者)將另行抄寫的文書謄送給洞庭尉”,這樣解釋則更令人費解。
相類似的現象也出現在漢簡中,如居延漢簡:
(2)〼□次傳別書私欲不報者重追之幸□□〼/掾□屬至令史涼”(居延漢簡釋文合校: 5371: 合231.74 )
如果用前揭對“別書江陵”或“別書江陵布”的解釋來解釋(2)便更使人感到困惑。(2)“別書”後有 “私欲不报者”。這裡所說的“報”,按照睡虎地秦簡《行書律》:
(3)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以輒相報也。書有亡者,亟告官。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書廷辟有曰報,宜到不來者,追之。(184 ——185)
《嶽麓書院藏秦簡•行書律》中也見有類似規定。
(4) •行書律曰:傳書受及行之,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以相報。宜到不來者,追之。書有亡者,亟告其縣。(1271)[10]
又《里耶秦簡》有:
(5)言事守府及移書它縣須報(8-122)
可見收到文書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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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個必須履行的程序。“私欲不报者”顯然指的是違反了“報”的義務的人,那麼一份文書又何以被要求抄寫給違反法律義務之人呢?在行文中提出這樣要求,未免匪夷所思。
實際上,從里耶秦簡提供的資料中,可以看出“別書”並非泛泛地“另行抄寫”,而是有其特定的制度層面的意義。
里耶秦簡8-228:
(6)□□内史守衷下縣以律令傳別□縣界中□□者縣各別下書焉□□□地□□□□報沅陽言書到□□□□□商丞□下報商書到十月丁巳南郡守ノ□下真書洞庭□□□手
《里耶秦簡校釋》指出“以律令傳別□”中“□”的部份疑似爲“書”,[11]此說甚是。在(6)中,縣一級被明確要求“以律令傳別□(書)”。“傳別書”是“傳”和“別書”兩個不同的程序,從里耶秦簡([16]6背)中我們還可以看到,這種規定的具體執行:
(7)三月庚戌,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聽書從事。尉別書都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啓陵、貳春。皆勿留脫,它如律令。[12]
從這一木牘正面的內容可知,正面是洞庭郡守禮要求所轄各縣及其他部門的長官按法律規定的次序徵發徭役的命令,也是由郡一級下發到縣的文書。迁陵县代理縣丞接到郡的命令,作出批示後,再傳達給縣尉。再通過“傳”和“別書”兩種方式進行進一步傳遞。
而從前文中已經涉及的8-657中,我們可以找到在兩個層級的文件中“別書”存在一種對應關係。
前揭(1)稱:
ノ六月乙未洞庭守禮謂縣嗇夫聽書從事□□軍吏在縣界中者各告之新武陵別四道以次傳別書寫上洞庭尉
該簡背面則記載了其傳遞至遷陵縣后的處理情況:
(8)ノ八月甲戌,遷陵守丞膻之敢告尉官主以律令從事傳別書貳春下卒長奢官
前文中筆者已經指出(1)中的“別書”不應是由文書製作者完成的動作,那麼從二者的對應關係中,我們不難得出結論:(1)中出現“別書”是該文書的製作者要求縣一級單位進行“別書”以將該文書進一步向基層傳達的一個命令。而從里耶簡 8-198 “不當令鄉官別書軍= 吏 ”的記載則進一步表明,“別書”的製作和傳遞都受到制度的限制。
綜上所述,筆者認爲在秦代公文傳遞過程中,“別書”是一個獨立的程序。從已有資料觀之,應是文書下至縣后,在縣域內傳遞的一種方式。《語書》以及前揭(1)中,“別書”應與後文斷開,其意指令縣道另行抄寫。
(編者按:[1]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釋文註釋第15頁。
[2]陳直認爲,“布”爲露布之意。參見陳直《略論雲夢秦簡》,《西北大學學報》1977年第1期。
[3]睡虎地秦簡研究班:《睡虎地秦簡校注》,《簡牘學報》第10期,1981年,第13頁。
[4]張政烺、日知:《雲夢竹簡》,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第36頁。
[5]對於別書的解釋,薛英群認爲,其指用以分別辨別的文書(《漢簡官文書考略》,《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此說顯然和秦簡中出現的別書在意思上差距太大。
[6]《語書》有明確紀年,即秦始皇二十年(公元前227年),而簡8-657紀年不詳,但據《里耶秦簡(壹)》前言稱,里耶秦簡最晚不晚於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
[7]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93頁。
[8]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9頁。
[9]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55頁。
[10]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中行書律令初論》,《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31頁。
[11]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19頁。
[1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22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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