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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柀事”與“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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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0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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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柀事”與“彼治”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柀事”與“彼治”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柀事”與“彼治”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雲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48號簡記云:“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整理者注釋說:“妾,可能即隸妾,參看下條注75。居延漢簡中未成年男女多標明使或未使。未使最高年齡是六歲,如‘子未使女解事年六’,‘子未使女足年六’;使最低年齡是七歲,如‘子使男望年七’。使,役使,七歲以上兒童可以受使作一定的工作。未使,其年齡不滿七歲。”“事,《史記·靳歙列傳》索隱引劉氏云:‘役使也。’本條的意思大約是說,百姓可以向官府借用幼年女奴,女奴長大後,官府只在一定情況下加以役使。一說,柀讀為罷,柀事即停止役使。”[1]
對整理者關於“柀事”的兩種解釋,單育辰先生均不滿意。他認為:整理者引又說認爲“柀通爲罷,柀事即停止役使。”依整理者的解釋,“罷事之”結構爲V1+V2P,這在語法上給我們的感覺是比較別扭的,倒不如說成“罷其事”或“罷之”更爲順當。這裡的“柀”與張家山漢簡簡七一、簡七三、簡二〇一、簡二〇六、簡二〇八的“頗”在語法地位上都是相同的,都用在動詞之前作程度副詞,表示一定程度或數量。典籍中與出土文獻中“頗”用法較爲靈活,既可以表示“略、稍、少”的意思,也可以表示爲“多、甚”的意思。“吏輒柀事之”應理解為“官吏則或多或少的役使他”[2]。
我們注意到,在睡虎地秦簡法律文獻中,“輒”大致用在當出現某種情形時需要立即作出相應處置的場合。除本文討論的倉律此條外,用到“輒”的還有以下21例:
雨爲湗〈澍〉,及誘(秀)粟,以書言湗〈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畼毋(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早〈旱〉及暴風雨、水潦、𧈸(螽)䖵、群它物傷稼者,亦言其頃數。秦律十八种·田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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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芻稾徹(撤)木、薦,上石數縣廷。秦律十八种·田律10
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爲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皆出、餘之,索而更爲發戶[3]。秦律十八种·仓律21-22
入禾稼、芻稾,爲廥籍,上内史。秦律十八种·仓律28
禾、芻稾積索出日,上贏不備縣廷。出之未索而已備者,言縣廷,廷令長吏雜封其廥,與出之,上數廷。秦律十八种·仓律29-30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爲將,令縣貣(貸)之,移其稟縣,稟縣以减其稟。秦律十八种·仓律44
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移居縣責之。秦律十八种·金布律76
爲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秦律十八种·關市97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䰍久之。其或叚(假)公器,歸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糞者,靡𧈪其久。官告叚(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謁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賞(償)。叚(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收其叚(假),弗亟收者有罪。秦律十八种·工律104-106
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斬(塹)垣離(籬)散及補繕之,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歲或壞䦼(决),令縣復興徒爲之,而勿計爲繇(徭)。卒歲而或䦼(决)壞,過三堵以上,縣葆者補繕之;三堵以下,及雖未盈卒歲而或盗䦼(决)道出入,令苑自補繕之。秦律十八种·徭律117-119
城旦舂毀折瓦器、鐵器、木器,爲大車折輮,治(笞)之。直(值)一錢,治(笞)十;直(值)廿錢以上,孰(熟)治(笞)之,出其器。弗治(笞),吏主者負其半。秦律十八种·司空148-149
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行之;不急者,日觱(畢),勿敢留。留者以律論之。秦律十八种·行書183
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相報殹。秦律十八种·行書184
善宿衛,閉門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秦律十八种·内史雜196
有投書,勿發,見燔之。法律答問53
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訑,勿庸詰。其辭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詰者詰之。封诊式·訊獄2-3
其中倉律21-22“自封印,皆輒出、餘之”,大概是說在自封印之後,就全部可以由封印人自行支出、餘留,時間感不是太強。工律104-106“官輒告假器者曰”,其實有一個默認的前提,即在有人假器時。在這二例之外,都可以看出由“輒”關聯的前後事項,時間上緊密銜接[4]。工律104-106中第二個“輒”與“亟”呼應,行書律183中“輒”與“急”呼應,尤為顯著。
在這一意境下看倉律48號簡,整理者前一種意見說“女奴長大後”云云,單育辰先生說“官吏則或多或少的役使他”,恐怕都不大說得過去;整理者提到的後一種意見,反倒不存在這方面的問題。
“罷”與從“皮”得聲的字,多可通假[5]。單先生對整理者這一意見的質疑,是有道理的。但問題或許只是出在對“事”的理解上。這裡的“事”,其實可能是指向“妾未使”者提供衣食。《秦律十八種·倉律》大多是有關稟食的規定。而從48號簡開始至59號簡,都是針對徒隸的條文。49-51號簡云:“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鬥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53號簡記云:“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爲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秦律十八種·金布律》則有稟衣的規定。其中94-95號簡涉及小妾。其云:“舂冬人五十五錢,夏𠦜四錢;其小者冬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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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在里耶秦簡中,保存有執行這些律條的文書。例如:
稻四斗八升少半半升。丗一年八月壬寅,倉是、史感、稟人堂出稟隸臣嬰自〈兒〉槐㢑。Ⅰ
令史悍平。六月食。感手。Ⅱ8-217
粟米五斗。丗一年五月癸酉,倉是、史感、稟人堂出稟隸妾嬰兒揄。Ⅰ
令史尚視平。感手。Ⅱ8-1540
從這些記載看,官方把向包括“妾未使”在內的徒隸發放衣食稱為“事”,把因為有民眾領養而中止官方提供衣食稱為“柀(罷)事”,大概是合理的。
睡虎地秦簡中還有從“皮”得聲的“佊”字。《秦律十八種·效》174-175號簡云:“禾、芻稾積廥,有贏、不備而匿弗謁,及者(諸)移贏以賞(償)不備,羣它物當負賞(償)而偽出之以彼賞(償),皆與盜同法。”佊,整理者讀為“貱”,注釋說:“《說文》:‘移予也。’貱償,補墊。”陳劍先生認為:此條“彼”字有可能讀為“避”。“皮”聲字與“辟”聲字相通,例見《古字通假會典》690頁“被與避”條(又見於485頁“避與被”條)、同頁“彼與辟”條(又見於484頁“辟與彼”條)。又吳九龍先生《銀雀山漢簡釋文》16頁簡0195:“交和而舍,敵人保山而帶阻,我遠則不接,近則毋所,擊之奈何?擊此者,皮(避)斂(險)阻,移……(論·四六)”《銀雀山漢簡釋文》第8頁0094有“慎辟(避)險且(阻)(論·四六)”,可知0195“皮(避)斂(險)阻”之讀“皮”為“避”可信。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效律》簡14有“以避負償”的説法:“□□□諸詐增減券書,及爲書故詐弗副,其以避負償,若受賞賜財物,皆坐臧(贓)爲盜。”如此,“群它物當負償而偽出之以彼(避)償”就可解為“其它各種物品應該賠償的,卻作假調出,來逃避賠償”[6]。
參照陳劍先生的研究,倉律48號簡中的“柀”在整理者讀為“罷”之外,也有可能讀為“辟”。《集韻·紙韻》:“辟,止也。通作弭。”《禮記‧郊特牲》:“祭有祈焉,有報焉,有由辟焉。”鄭玄注:“辟讀為弭,謂弭災兵、遠罪疾也。”《急就篇》卷一“髙辟兵”顏師古注:“辟兵,言能弭止兵戎也。”將簡文“柀”讀為“辟”,訓為“止”,亦通[7]。
前揭陳劍先生說,先前由單育辰先生引述,近日陳劍先生重申,針對的是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十七中“以彼治罪也”的解讀。相關簡文,整理者讀作:“毛曰:不能支疾痛,即誣講,以彼治罪也。”《二年律令與奏讞書》讀作:“毛曰:不能支疾痛,即誣講,以彼治(笞),罪也。”張新俊先生贊成整理者的斷讀,認為“以彼治罪”之“彼”,顯然指的是“講”,而非笞掠毛的人。“治”如字讀[8]。任海林先生認爲“彼”亦有“誣”的意思,“誣”與“彼”是兩個前後呼應的字[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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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劍先生則認為這裡的“彼”字應讀爲“避”,把簡文語釋作:“毛說:(我因)不能忍受被笞打的痛苦,就誣陷講,以求避免(又被)笞打,(我這)是有罪的。”相形之下,陳劍先生的意見更為合理。不過,在經過對於《秦律十八種·倉律》“柀”字的討論之後,我們或許也可以考慮,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的“彼”讀為“辟”或“弭”,“彼治”指“止笞”。毛在當時已飽受笞刑,所以陳劍先生語譯時,在“避免笞打”添加“又被”二字。如果讀為“辟”或“弭”,解釋為止息,則不煩此舉。
(編者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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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32 頁。
[2]單育辰:《秦簡“柀”字釋義》,簡帛網2006年6月7日;《江漢考古》2007年第4期。
[3]這段簡文原釋文作:“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爲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爲發戶。”改讀參看陳偉:《雲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校讀》,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12,武漢大學2012年11月。按原釋文斷讀,對“輒”字的理解無異。
[4]睡虎地秦律中的“輒”,吉仕梅先生分為“表迅疾”與“表兩事相接”兩種(《秦漢簡帛語言研究》,巴蜀書社2004年,169-171頁),周守晉先生則只說“表示即刻、急遽”(《出土戰國文獻語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86頁)。
[5]參看高亨:《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687-689頁。
[6]上揭單育辰先生文引述。又陳劍:《關於〈奏讞書〉的“以彼治罪也”》,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3年9月10日。
[7]這些討論讓我們聯想起“大武辟兵”銅戚。如果“辟兵”讀作“弭兵”,似别有興味。
[8]張新俊:《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字詞劄記之二》,簡帛網2013年9月12日。
[9]任海林:《簡論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第十七第118號簡中的“以彼治罪”》,簡帛網2013年10月10日。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446.html

以上是关于“柀事”與“彼治”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柀事”與“彼治”;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7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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