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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何四維《秦律遺文》與《岳麓秦簡(三)》
(華南師大法學院)
秦簡《法律答問》065簡:
“內(納)奸,贖耐。”今內(納)人,人未蝕奸而得,可(何)(論)?除。
注釋小組認爲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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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使壞人入內。荷蘭漢學家何四維認爲“蝕“當讀爲‘食“,是性交的意思,懷疑是性關係方面的犯罪,意思是通奸未遂。李學勤先生認爲這也是有可能的。[1]
文物出版社1990年《睡虎地秦墓竹簡》精裝本後記:“‘內奸’{三)下加“一說,奸乃指性關係方面的犯罪。”顯然就是根據何說而來的。十一年以前出版的的拙撰《秦律新探》已對此說高度重視。[2]
特別令人欣喜的是,我們在《岳麓秦簡(三)》奏讞書案例十一“得之强與弃妻奸案”讀到有“欲强與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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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蝕”及“未蝕奸”的話語,結合案例中的上下文,足以證實二十八年前何四維先生的見解是相當有遠見的。
我們還注意到《岳麓秦簡(三)》奏讞書案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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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魏盜殺安、宜等案”中亦有“未蝕”,整理小組注“未蝕”爲“未遂”幷引《法律答問》065簡,幷且加了一條按語:“本簡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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蝕’不限于奸罪使用,但‘蝕’讀爲何字仍待考。” 這都證明了《岳麓秦簡(三)》的重要史料價值。但如果能將按語寫成:“蝕奸應爲奸非罪未遂,參見案例十一注,本簡能證明‘蝕’不限于奸罪使用,但‘蝕’讀爲何字仍待考。”注釋則會更臻完美。
(編者按:[1]何四維《秦律遺文》(英文本)第138頁,萊頓1985年。李學勤《何四維〈秦律遺文〉 評 介》, 《中國史研究》1985年第4期。
[2]《秦律新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89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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