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簡(三)》案例八識劫冤案中奏讞的法律適用問題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岳麓秦簡(三)》案例八識劫冤案中奏讞的法律適用問題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岳麓秦簡(三)》案例八識劫冤案中奏讞的法律適用問題
(華南師大法學院)
案例八奏讞的關鍵在于:“冤爲大夫沛妻,爲庶人及識罪”;更明確的表述則爲“冤爲大夫沛妻;識貲二甲。或曰:冤爲庶人,識爲城旦,須足輸蜀。”至于最後的判决結果不詳。但兩種可能的判决孰輕孰重,還是一目了然的。爲什麽冤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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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與識的量刑密切相關?爲什麽冤的身份高,識的量刑輕,冤的身份低,識的量刑反而重?都有不好理解之處,整理注釋者大概也察覺到了這一點,在注釋中花費了不少筆墨以爲彌補,這在其他案例的注釋中是罕見的,但效果似乎幷不如人意。以下分別展開討論:
(一)冤爲庶人,可能的理據在于以下三點:
1《二年律令》簡162:奴婢爲善而主欲免之,許之,奴爲私屬,婢爲庶人。
2.《二年律令》簡385: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爲庶人。
3.冤在戶籍上登記爲免妾,法律地位爲庶人。
冤爲大夫沛的御婢,後因産子被放免爲庶人,但仍屬賤民,[1]故大夫沛死後,爵位及家産由沛與冤所生子義繼承,冤對家産沒有所有權,識劫冤自然在法律上不成立,識不承擔劫冤的法律後果。
(二)冤爲大夫沛妻,理據如下:
大夫沛履行了以冤爲妻的儀式,冤爲沛所生子義又繼承了大夫沛的爵位及家産,但義幼小,故由冤掌管處分家産。秦時家長奴隸制視奴隸爲家庭成員,故大夫沛爲識置家産、娶妻,幷在戶籍上分別立戶。識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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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劫冤的法律後果。
(三)案例八“冤爲大夫沛妻;識貲二甲。或曰:冤爲庶人,識爲城旦,須足輸蜀。”與我們上述的推斷正好相反,其原因安在?比較合理的一種推測,案例八的書手在抄寫過程中致誤。正確的文字可能如下:“冤爲大夫沛妻,識爲城旦,須足輸蜀;或曰:冤爲庶人,識貲二甲。”
承劉海年先生教示,睡虎地秦簡的書寫規律是一開頭工整認真,越往後,字迹越來越潦草馬虎,抄寫重文、遺漏時有所見。如《法律答問》“葆子”條。《岳麓秦簡(三)》注釋中亦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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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類似的文例。案例八奏讞的關鍵部分在該案例的最末1簡即第44簡。
汪原放在《回憶亞東圖書館》一書中回憶當年亞東圖書館在校對出版《胡適文存》時,也發現胡適文章中引文脫、漏、訛、誤不少,以胡適常開夜車寫稿,故有此訛誤。《韓非子·外儲說左上》還有這樣一個故事:
郢人有遺燕相國書者,夜書,火不明,因謂持燭者曰:“舉燭。”云而過書“舉燭”。“舉燭”,非書意也。燕相受書而說之,曰:“舉燭者,尚明也;尚明也者,舉賢而任之。”燕相白王,王大悅,國以治。治則治矣,非書意也。今世學者,多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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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光是抄本,刻本亦如此,如陳垣校沈刻本《元典章》,校出一萬二千餘處錯訛,後擇要寫出《校勘釋例》一書。
此外,關于劫人罪,《二年律令》簡69規定:劫人不管未遂還是既遂,皆磔之。整理者爲冤隱匿資産,偷漏財産稅660錢以上,識劫冤所獲亦在660錢以上,以及冤身份及識罪奏讞的簡文所迷惑,按盜罪擬定刑罰,幷把身份確定與刑罰遞减聯繫在一起。幷就識爲何貲二甲的由來,解釋爲識知冤匿資而不告發而獲罪。以上都有不好理解之處。
以上便爲筆者研讀案例八後的一點認識和疑惑,希望廣大讀者能不吝賜教。
(編者按:[1]關于庶人身份的討論,參見拙撰《秦漢魏晋法制探微》,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43—150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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