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
(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摘 要:從里耶秦簡等資料看,秦代正式縣令或無“守”這一稱謂。縣令、官嗇夫、鄉嗇夫所加“守”字爲代理之義。秦及漢初,“守丞”是縣丞在職、因故不在署時的一種權宜設置,丞歸即罷,不具有試守性質。“守丞”之屢見,反映了當時地方行政運作的某些特徵。
關鍵字:里耶秦簡 守 守丞
湘西里耶秦簡的發現,爲史料有限的秦史研究提供了廣闊前景。雖目前僅公佈了數十枚簡牘,[1]但已在相當程度上加深了我們對秦史許多方面的認識,並引起了學界的熱烈討論。其中所涉及的有關秦代“守”、“守丞”的材料,就很值得注意。
《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將“守”解釋爲“試守”,“守丞”爲“代理縣丞”,但同時又表示“‘守丞’之‘守’也不一定如我們理解的是‘試’或‘代理’之意”。李學勤在談到J1(16)9中“都鄉守嘉”與“遷陵守丞敦狐”時,曾提及“守”指“代理”。[2]之後,《里耶秦簡選校》出注提到:“‘守丞’,或即代理縣丞。‘守’,官制用語,官吏試職。漢代官吏有試守之制,期滿後轉正,始得食全俸。”[3]《里耶發掘報告》說法與其接近:“也許守丞是令的助手,協助令署理縣府之事務。守,試守。”陳治國更做了專題研究,指出“守”、“丞”和“守丞”含義不同,它們分別爲代理縣令、縣丞和代理縣丞。[4]
另一些學者則表示了不同意見。范毓周將里耶秦簡中的“遷陵守丞”等,看作是郡守丞。[5]陳偉提到,“在秦代郡縣二級官職中,均有守、尉之名”。[6]李昭君說里耶秦簡中,“縣級有守、丞等,從目前公佈的情況看,未見有令、長資料”,“里耶秦簡又有‘鄉守’之職,如此則郡、縣、鄉皆有守,似乎構成爲一規整之組織系列”。[7]楊宗兵認爲“守”、“丞”、“守丞”三者含義相同,都指“長官”,即縣令長。[8]鄒水傑傾向“守”是令、嗇夫之外縣行政主官的第三種稱謂。[9]由上,則關於里耶秦簡中“守”、“守丞”這一問題還需進一步討論。
一
首先來看秦代縣行政主官的稱謂。此前,研究者一般認爲僅存在“令”和“嗇夫”兩種。閻步克就曾指出:“秦國所見最早稱‘令’之官,應該就是縣令。並且從數量上看,戰國的稱‘令’者中縣令確實也特別顯眼。在韓國、趙國、魏國、齊國、楚國和衛國,能看到很多的縣令。”[10]李昭君通過對秦及漢初史料梳理後推測:“縣在其產生之初皆設令,而縣分令、長時間相當晚。”[11]從制度上講,秦代縣級長官只稱“令”,《史記》卷五《秦本紀》、卷六八《商君列傳》、卷一五《六國年表》均有明確記載。而李昭君的發現則說明,秦代在實際操作中同樣對此有較好的遵循。而《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縣令、長,皆秦官”的說法或有問題。李文注意到的所謂“秦縣制不甚遵循萬戶以上設令之制”,及武功縣在秦漢兩代一稱“令”,一稱“長”的情況,實正與上論相合。[12]而睡虎地秦簡所見“縣嗇夫”,學者很早即指出乃縣令。[13]故里耶秦簡發現前,很少有以“守”爲縣令正式稱謂的看法。
陳治國文就楊宗兵“守”與“守丞”是“互見、無別”的觀點指出,“在公佈的簡牘中,敦狐並沒有被稱爲‘守’。在涉及敦狐的三支簡中,他的稱謂全部都是‘守丞’”,可從。陳文還指出“慶(人名)確實曾被稱爲‘守丞’和‘守’,但卻不是在同一天,而分別是在始皇卅四年六月初九(六月甲午朔壬寅)和六月二十五日(六月甲午朔戊午)”。這裏需指出,其所言“慶”爲“守丞”的簡,編號爲J1(9)10 B,簡文紀年實爲“卅四年六月甲午朔壬戌”,換算當爲始皇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其比簡J1(9)1 B提到的“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陽陵守慶”的年代實際要晚。陳文在列表時對“慶”注釋到:“如排除筆誤的可能,我認爲,慶在擔任守丞一段時間後,很可能又被任命爲守。”[14]然而,這一說法值得懷疑。
第一,目前公佈的所有涉及縣令的里耶秦簡,有“遷陵拔(?)”(J1(12)10A),“遷陵拔”(J1(9)984 A),“陽陵遬”(J1(9)11 A、J1(9)2 A、J1(9)3 B、J1(9)9 B、J1(9)5 A、J1(9)8 A、J1(9)12 B、J1(9)6 A、J1(9)7 B),共11例。如上所列,其均爲縣名加人名而省略職名[15],而無一稱“守”者。所以,似不能將“陽陵守慶”(J1(9)1B)簡單看作是慶“守”陽陵令。第二,據上面的年代訂正,“慶”在始皇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爲“陽陵守”,如果其確代理縣令之職,則怎麼可能在始皇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即四天之後又變成了地位明顯低於縣守令的“陽陵守丞”了呢?第三,涉及“慶”的這兩支簡(J1(9)1 B、J1(9)10 B)和其他一些簡年代接近,內容格式相同,馬怡依年代列爲第六組。在這兩支簡中,“慶”出現的位置完全相同,一作“陽陵守慶敢言之:未報,謁追”,一作“陽陵守丞慶敢言之:未報,謁追”。而同一位置後來又出現有“陽陵遬”,“陽陵守丞”(始皇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八月初一、初二)。“陽陵守丞”的出現表明,此工作可由“守丞”行使,並非一定需要縣令。又,“陽陵遬”和“陽陵守丞”後作“至今未報,謁追”,看來至七八月交,遷陵縣向洞庭郡追索“貲錢”仍然沒有下落,於是在文書中加重了要求給予回復的語氣。綜上,“慶在擔任守丞一段時間後,很可能又被任命爲守”的看法恐難成立,前引書有“陽陵守慶”的簡J1(9)1很可能是在抄寫中不慎漏掉了“丞”字,文字實應作“陽陵守[丞]慶”。換言之,“慶”的兩次出現,實際身份應當均爲“陽陵守丞”。
不過,里耶秦簡中在提到太守府,如“當坐者言名夬泰守府”(J1(16)6 A、J1(16)5 A)、“洞庭泰守府”(J1(16)1)之外,也出現有“守府”,如“守府快行”(J1(8)157 B)、“守府快行少內”(J1(8)156)“守府快行旁”(J1(8)158 B)、“守府快以來”(J1(16)1)。依文義似與太守府相對。《選校》一處注“守府”認爲“這裏應指遷陵丞昌所在之衙署”。又,陳治國認爲縣令的官署稱“府”,守令的官府則被稱爲“守府”。[16]按:居延漢簡有書有如下文字的封檢:
張掖都尉章
肩水候以郵行
九月庚午府卒孫意以來 (74·4)[17]
第二行“肩水候”爲收文單位,“以郵行”是傳遞方式。“守府快行”如與其對照,似顯示“守府”爲機構名,“快行”爲一種專遞方式。但實際上,里耶秦簡有自己一定的
英语中国历史小故事大全
表述習慣。上面“守府快行”外,尚有“守府快行少內”。對照原文書內容,顯然“行”字之後的“少內”是收文單位。而將上引“守府快以來”與居延漢簡第三行“府卒孫意以來”對照,則“快”字恐是人名;且對應“守府”的位置是“府卒”。再將“守府快行”與同出里耶秦簡“令史犯行”(J1(16)6B),“郵人得行”(J1(9)11A);“守府快行少內”與“即令佐午行司空”(J1(8)134A)放在一起綜合來看,則對應“守府”的位置處多是傳遞文書者的職務或身份稱呼,而非機構名。且秦漢時期,縣衙署多稱“廷”而不稱“府”。之前有學者“疑秦郡之守府也是守府庫一類的吏”,[18]這一看法目前來看或更可取。[19]
里耶秦簡中“泰守府”之長官均稱某郡守,如提到“泰守府”的簡J1(16)6 A即作“洞庭守禮”。睡虎地秦簡及張家山漢簡中,凡言某郡長官時也皆作“某某(郡名)守+人名”,無有言作“太守”者,與里耶秦簡同,例證很多。秦代郡長官的正式職名確爲“太守”,但在秦封泥中所見就並不嚴格,有作“某某太守”,有作“某某守印”,而縣級出現職名時則只見有“令”。[20]上舉在一般公文中郡太守均省稱爲“守”的表述習慣似乎暗示,縣的長官是不稱“守”的,不然很容易造成混亂。《史記》卷四八《陳涉世家》記陳勝、吳廣起義,“攻陳,陳守令皆不在,獨守丞與戰譙門中。弗勝,守丞死,乃入據陳”。按:秦代有陳郡,其郡治爲陳縣,故這裏所言“陳”,既屬郡治又屬縣治。所言“守令”,應即(陳)守、(陳)令。而後面在署的所謂“守丞”,應是郡守丞,即郡太守之丞。[21]因爲郡守、縣令皆有丞,這裏“丞”前有“守”字正便於表明其身份。如秦縣令亦稱“守”,上述表述就很讓人費解了。我們也看到在秦漢一些簡牘中,縣長官多書作“某某(縣名)+人名”的形式。而鄉吏則爲“某某鄉+人名”,較縣直書地名要多一“鄉”字。如此,則郡、縣、鄉三級長官的表述雖均有省略,卻容易區分。前揭李昭君文以爲“從里耶秦簡的情況看,縣級有守、丞等,……即便有縣令,也仍處於守、長混用的階段,說明秦初縣制在官制上尚未完全整合”,這一認識還可進一步討論。
二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有一則涉及秦代利鄉反叛的案例,時間在始皇二十七年(前220)。其中提到“蒼梧守竈、尉徒唯”(一二九),“脩(攸)守媱、丞魁”(一三四、一三五)等官吏。[22]整理小組注:“守竈,守令竈之省,與下文‘攸守媱’及與江西遂川出土秦戈的‘臨汾守曋’同例。”[23]該案例中還見有“

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
曰:初視事”(一二九),“

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
爲攸令”(一四三),可見“

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
”爲新到任的正式縣官,稱“攸令”。而前面出現的“脩(攸)守媱”應當就是之前的攸守令。有學者認爲“‘攸守’是攸縣的最高長官,‘守’在此等同于表示縣長官的‘令’或嗇夫”。從我們前面對里耶秦簡“守”的討論知,秦縣長官以“令”爲正稱,且有稱“縣嗇夫”和單列縣名人名而省去職名的情況,但不以“守”作正稱。需提到,漢代文獻中守令的表述多見是“守某縣令(長)”,即“守”字在縣名之前,如《後漢書》卷二二《王梁傳》“爲郡吏,太守彭寵以梁守狐奴令”,《後漢書》卷三九《劉平傳》“王莽時爲郡吏,守菑丘長”等。但這並不絕對。《漢書》卷九二《游俠傳》提到有“茂陵守令尹公”,甘肅甘谷漢簡還出現有“钜鹿

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
守長張建、廣宗長□”。[24]《說文·邑部》:“

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
,地名。”徐鍇《繫傳》:“

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
,今作歙縣也。”漢代,歙屬丹揚郡,而這裏的“

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
”與“廣宗”在東漢屬钜鹿郡,則“

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
”不當作“歙”。其也是“守”字在縣名之後。
里耶秦簡中還見有另外一種“守”,即縣內一些部門官吏及鄉吏在職名或鄉名後加“守”字者。如“少內守是”(J1(8)152 A),“司空守樛”(J1(8)134 A),“田官守敬”(J1(9)981 A),“都鄉守嘉”(J1(16)9 A)及“平邑故鄉守”(JI(16)2)。前揭陳文指出這裏的諸“守”,應當是少內守嗇夫、司空守嗇夫、田守嗇夫和都鄉守嗇夫等的省稱。可從。縣一級的少內、司空、田諸部門的長官稱嗇夫,前揭裘錫圭文已有詳細論證。而代理稱“守”,代理嗇夫稱“守嗇夫”,陳治國舉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除吏律》、《秦律十八種·置吏律》、《內史雜》中“有興,除守嗇夫、假佐居守者”,“官嗇夫即不存,令君子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苑嗇夫不存,縣爲置守”等,也是很好的證明。此外,漢代材料也可提供我們一些啟示。居延漢簡出現有“掾宗守嗇夫延年佐就”(57·10B),[25]懸泉漢簡有“守嗇夫富昌”(B)(Ⅱ0114③:468),[26]而在漢代銅器銘文中“守嗇夫”更是較爲常見。[27]年代西漢文帝的阜陽汝陰侯墓所出唾壺及銅鼎銘文有“女陰庫守?”,裘錫圭就曾指出“應是‘女陰庫守嗇夫?’”。[28]至於鄉吏,居延漢簡中則有三則材料值得注意:
熒 東利里父老夏聖等教數

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
秋賦錢五千 西鄉守有秩志臣佐順臨
陽 □□親具 (45·1A)[29]
河平四年七月辛亥朔庚午西鄉有秩嗇夫誼守斗食佐輔敢言之中安男子楊譚自言欲取偃檢與家屬俱客田居延界中謹案譚等年如牒書皆非亡人命者當得取偃檢父老孫都證謁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七月癸酉長安令 右丞萬移居延如律令(73EJT37:527)[30]
居延守游徼徐成

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
(299·21)[31]
漢代鄉吏有鄉有秩、鄉嗇夫和鄉佐。鄉有秩、鄉嗇夫雖爲有秩嗇夫與斗食嗇夫之省稱。但正史與出土材料中多爲前種表述,已成固定習慣。上引居延漢簡“西鄉守有秩”之“守”字並非可有可無,而是有代理之意,與正式的“鄉有秩”正相區別。第二則材料出
在中国历史上有哪些爱国故事
現“守斗食佐”,則對應秩級爲斗食的鄉佐。又,漢代縣鄉有游徼,最後一則所謂“守游徼”則與游徼對應。如此,里耶秦簡這裏出現的“都鄉守”、“平邑故鄉守”,也當視作“都鄉守嗇夫”及“平邑故鄉守嗇夫”的省稱。[32]
三
在討論了秦代縣令稱謂及某縣守、某官守、某鄉守的含義後,我們再來看“守丞”。里耶秦簡中出現了很多“守丞”和“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中有兩則涉及“守丞”的材料:
縣道官守丞毋得斷獄及

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
(讞)。相國、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爲守丞,皆得斷獄、

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
(讞)獄。(一〇二)
事當治論者,其令、長、丞或行鄉官視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縣道界也,及諸都官令、長、丞行離官有它事,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之官在所縣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長若真丞存者所獨斷治論有不當者,令真令、長、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斷治論及存者之罪。唯謁屬所二千石官者,乃勿令坐。(一〇四、一〇五、一〇六)[33]
上述已有學者加以引用,但展開論證者不多。關於《二年律令》的年代,學界多從呂后二年之說;且漢初律令基本承襲秦律,故其內容可以幫助我們分析相關問題。這裏先看第二則,簡文提到有“其令、長、丞或行鄉官視它事,不存,及病”。其中的“不存”,文獻中一般作沒有存在、沒有留存講。如《後漢書》卷二六《趙憙傳》“自王莽篡亂,舊典不存”,同書卷六〇下《蔡邕傳》“適作《靈紀》及十意,又補諸列傳四十二篇,因李傕之亂,湮沒多不存”等,然此處恐非是。簡文後接有“而非出縣道界也”。至於與縣令、長、丞對應的“諸都官令、長、丞”,簡文下面又說“行離官有它事,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之官在所縣道界也”。兩相對照可知,“不存”不是指縣令、長、丞缺任,而是指離署,即其因“行鄉官”,或在縣內“視它事”,而無法在縣廷處理公務。“不存”的這種使用,我們可以在其它出土資料中找到例證。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就提到:“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九八)所謂“不存”,即是指典、老事發時外出而不在居住地,同樣非指缺任。簡文隨後提到“其守丞及令、長若真丞存者所獨斷治論有不當者”,這裏出現了“守丞”,後面正式縣丞爲與其區別而特加“真”字,作“真丞”。這個“守丞”雖與“真丞”相對,但因簡文“真丞”之後尚有“存者”一語,則表明這裏的“守丞”並非是縣丞空缺時的代理縣丞,而是縣丞與令、長一樣離署外出辦事時的代理者。簡文指出,如果“守丞”及守令、守長或縣丞在署者單獨治獄斷案有不當者,正式的縣令、長,縣丞不在署及因病離署者需負連帶責任,“皆共坐之”。從簡文所反映的“守丞”之特點可以獲知,秦及西漢初的守官制度具有其自身特點,即於制度規定上較爲嚴格,在任長官即便因事因病短時離署,均需安排有守官。這裏的“守丞”之“守”,尚無西漢後來發展形成的“試守”之含義。《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始皇出遊。左丞相斯從,右丞相去疾守”的記述,或可增進對此的認識。
關於“守丞”的選用,其它一些守官資料可以爲我們提供參考。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內史雜》提到“苑嗇夫不存,縣爲置守,如廐律”(一九〇);而《秦律十八種·置吏律》針對官嗇夫的規定更爲具體:“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無領官佐、史守”(一六一)。據稍晚之尹灣漢簡,郡所轄都官系統內的令史與官嗇夫地位接近,而高於官佐。[34]這顯示臨時不在署時安排的守官仍多由秩次接近的官吏來擔任。至於守官的權限,或 與正式者略有不同,具體到守丞,上引第一則材料提到:“縣道官守丞毋得斷獄及

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
(讞),相國、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爲守丞,皆得斷獄、

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
(讞)獄。”簡文開頭即明確表示“守丞”沒有權力斷獄及定讞案件。下文還說如中央或郡守所置的守令、兼吏或縣丞出現官缺,可暫令一縣尉爲守丞“斷獄、讞”。獄事重于一般文案,向來慎重,故令縣尉代行。然處理獄事固非縣尉本職,上述情況出現後作此安排,顯示擔任“守丞”官吏的權力是受到制約的。
由上言之,秦及西漢初年,縣一級機構出現的所謂“守丞”,其權且代行縣丞職事,並非發生在縣丞出缺、上級尚未正式任命之時,而是多在縣丞在職但不在署之時,丞歸即罷。這類“守丞”當不具有後來發展形成的試守性質及試用期限。因此,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對“縣道官守丞”處之“守”,似不宜注釋作“試守”。下面我們將里耶秦簡中的令、丞、守丞按年代順序(依《選校》均換算作具體月日)分類列表,前揭陳文列表脫誤者則予以訂正。

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
由上兩表可知,遷陵、陽陵兩縣尚無頻繁更換縣令、丞的狀況。如簡J1(12)10 A所釋不誤,則始皇二十六年六月至二十八年八月,遷陵令都是“拔”。而先後擔任遷陵縣丞的“歐”與“昌”,目前資料也尚不足以證明他們任職很短。至於代行職事的“守丞”,簡文所呈現的人事安排也並非雜亂無章。其在一段時間內,往往固定爲某一人,如遷陵縣先後爲“守丞”的“敦狐”、“色”,陽陵縣的“廚”、“慶”等。至今尚未見擔任“守丞”者被他人接替後,又再次出任“守丞”的。
四
關於兩漢的守官制度,特別是郡縣一級的狀況,以往學界多有關注。[35]這裏,“守”大致可以分爲兩種情況。一是試守,滿歲爲真;二是代理,即中央尚未正式任命,上級派屬吏代理。後種的運作結果又可分爲二:正式任命者至,屬吏還任本職;及擔任守官的屬吏被上級正式任命。關於第二種,據前引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實際更有主官臨時不在署時安排的權宜代理者。第二種“守”的意義,勞榦、嚴耕望等學者指出是“守相對于屬縣行政有絕對控制權”的體現。而聯繫長官不在署即設守官的情形來看,其在反映上級官府嚴格控制之外,更多還是出於具體行政運作需要的考慮。
目前所見,秦代的“守”更多是代理之義,且漢代兩種類型的代理在秦均已出現。前引里耶秦簡“少內守是”、“司空守樛”、“田官守敬”、“都鄉守嘉”、“平邑故鄉守”是前一種,而諸多“守丞”正爲後一種。里耶秦簡作爲秦帝國建立初年在新控制之荆楚故地的基層行政文書,其材料的特殊性要充分估計。不過,需指出,兩漢時期的守官除地方行政機構外,在中央政府、工官組織、邊地軍事系統中也均有大量出現,[36]其在行政運作中更多體現出一種常態化特徵。而這,對於我們認識當時官僚機構的運作機制提供 了新的視角。
里耶秦簡所見“守”、“守丞”爲探討漢代相關制度產生的緣起、設計的理念背景提供了很有意義的材料。隨著簡牘的公佈,相關研究有望進一步深入。
附記:本文承馬怡、蔣非非先生及匿名評審專家審閱並提出寶貴意見,謹致謝忱。
本文原刊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研究二〇一〇》,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頁66-75。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4年5月20日13:10。)
[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龍山縣文物管理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代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4-35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8-25頁;馬怡:《里耶秦簡選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四集),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133-186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發掘報告》第二章第四節《出土遺物》,長沙:嶽麓書社,2007,179-217頁。按,下文所引錄自馬怡文,注明簡號,不另出頁碼。
[2]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年第1期,73-81頁。
[3]按:《選校》正式刊出前曾於2005年11月14、18、24日在簡帛網連載。
[4]陳治國:《里耶秦簡之“守”和“守丞”釋義及其它》,《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第3期,55-60頁;陳治國、農茜:《從出土文獻再釋秦漢守官》,《陝西師範大學學報》第36卷專輯,2007年9月,183-185頁。
[5]范毓周:《關於湖南龍山里耶出土秦代簡牘郵書檢的幾個問題》,簡帛研究網2002年8月15日(來源:http://www.bamboosilk.org/wssf/2002/fanyuzhou11.htm)。
[6]陳偉:《秦蒼梧、洞庭二郡芻論》,《歷史研究》2003年第5期,168-172頁。
[7]李昭君:《兩漢縣令、縣長制度探微》,《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1期,41-62頁。
[8]楊宗兵:《里耶秦簡縣“守”、“丞”、“守丞”同義說》,《北方論叢》2004年第6期,11-14頁;楊宗兵:《里耶秦簡釋義商榷》,《中國歷史文物》2005年第2期,51-57頁。
[9]鄒水傑:《秦漢縣行政主官稱謂考》,《湖南師範大學學報》2006年第2期,104-108頁;鄒水傑:《里耶簡牘所見秦代縣廷官吏設置》,《咸陽師範學院學報》2007年第3期,8-11頁。
[10]閻步克:《從〈秩律〉論戰國秦漢間祿秩序列的縱向伸展》,《歷史研究》2003年第5期,90頁。
[11]李昭君:《兩漢縣令、縣長制度探微》,47頁。
[12]于振波對此也有討論,參見于振波:《說“縣令”確爲秦制——讀里耶秦簡劄記》,《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第3期,52-54頁。
[13]鄭實:《嗇夫考——讀雲夢秦簡劄記》,《文物》1978年第2期,55-57頁;裘錫圭:《嗇夫初探》,《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430-523頁。
[14]陳治國:《里耶秦簡之“守”和“守丞”釋義及其它》,60頁注8。
[15]秦漢簡牘職官省稱問題,參見劉樂賢:《里耶秦簡和孔家坡漢簡中的職官省稱》,《文物》2007年第9期,93-96頁。
[16]陳治國:《里耶秦簡之“守”和“守丞”釋義及其它》,58頁。
[17]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上冊,130頁。
[18]邢義田《湖南龍山里耶J1(8)157和J1(9)1-12號秦牘的文書構成、筆記和原檔存放形式》,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第一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280頁。
[19]不過需指出,其所舉《國語·周語》之“守府”並非職務,作動賓短語爲“守成,保持已成的事業”解,屬實義引申(《辭源》(修訂本)“守府”條,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434頁)。《新序·雜事五》之“守府”,確職國家守藏,但描述略顯寬泛。又,居延漢簡中作“莫府守府”者,目前僅見兩例,而其他“守府”又多指太守府,則這裏尚不能排除“莫府守府”爲將軍幕府與郡太守府連稱的可能。
[20]作“太守”者有“河間太守”、“四川太守”、“濟北太守”、“即墨太守”,作“守”者有“九江守印”、“潦東守印”、“太原守印”,作“令”者有“懷令之印”。周曉陸、路東之編:《秦封泥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251、260、261、268、254、258、259、289頁。
[21]嚴耕望據郡國一級材料,曾言“凡此諸條,‘守丞’之‘守’皆當以太守之丞解,不能以居守試守爲解”。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郡邸守丞辨”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106-108頁。
[22]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103頁。
[23]岳麓秦簡有“州陵守綰、丞越敢讞之”(1219、1347),應也屬上述情況。陳松長:《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86頁。
[24]張學正:《甘谷漢簡考釋》,甘肅省文物工作隊、甘肅省博物館編:《漢簡研究文集》,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90頁。
[25]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上冊,100頁
张汉达中国历史故事集mobi
。
[26]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112頁。
[27]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研究》附錄二《漢代銅器銘文彙集》,長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9,211-291頁。
[28]裘錫圭:《嗇夫初探》,462頁。
[29]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上冊,77頁。
[30]張俊民:《簡牘文書所見“長安”資料輯考》,簡帛網2007年12月7日(來源: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757)。
[31]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下冊,492頁。
[32]卜憲群也提到“‘都鄉守’只是都鄉守官的簡稱”,把“‘都鄉守”釋爲一個獨立的官名並不準確”。卜憲群:《秦漢之際鄉里吏員雜考——以里耶秦簡爲中心的探討》,《南都學壇》2006年第1期,3頁。
[33]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23頁。
[34]李解民:《〈東海郡吏員簿〉所反映的漢代官制》
中国历史故事(哲理故事)
,李學勤、謝桂華主編:《簡帛研究》(二〇〇一),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上冊,415頁。
[35]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79-81頁;楊鴻年:《漢魏制度叢考》“縣令長”條,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364-365頁;濱口重國:《漢碑所見守令、守長、守丞、守尉等官》、鐮田重雄《樂浪封泥小考》,轉引自大庭脩著,林劍鳴等譯:《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426-427、432、435頁;大庭脩:《秦漢法制史研究》,424頁;鄒水傑:《兩漢縣行政研究》,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65-167、206-211、218-220頁。
[36]工官資料參看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研究》附錄二《漢代銅器銘文彙集》;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漢長安城未央宮》(1980-1989年考古發掘報告)第2章第3節“骨簽”部分,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91-122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352.html
以上是关于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75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