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二世-釋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秦二世-釋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釋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
(華中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摘 要:湖南益陽兔子山遺址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官府文告簡牘的出土為我們進一步厘清秦二世時期的歷史問題具有重要文獻價值,特別是對已有的胡亥評價以及秦王朝滅亡原因的傳統史學觀點加以反思。文告指出胡亥當政時期並不完全是司馬遷、賈誼等人所說的法令與吏治刻深、“賦斂無度”、“百姓困窮而主弗收恤”等情況,而是非常重視赦免罪人,“德惠”吏、民。與此同時,從文告記載中顯示秦王朝滅亡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關東民心不安,尚未完全歸附于秦,而不完全秦二世胡亥無道造成的。
關鍵字:文告;胡亥;律令;“流罪”;“德惠”
2013年11月23日在湖南長沙舉行的湘鄂豫皖楚文化研究會第十三次年會上公佈了一枚湖南益陽兔子山遺址出土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簡牘[1],文告說:
天下失始皇帝,皆遽恐悲哀甚,朕奉遺詔,今宗廟吏及箸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當除定者畢矣。元年與黔首更始,盡為解除流罪,今皆已下矣,朕將自撫天下。吏、黔首,其具行事已,分縣賦援黔首,毋以細物苛劾縣吏,亟布。
此簡牘背面為“以元年十月甲午下,十一月戊午到守府。”以背面時間看,文告是秦二世胡亥繼位後第一年第一個月頒佈的。細分之,該文告說了五點內容,下面分別予以闡釋。
一、始皇之死與天下形勢文告說:“天下失始皇帝,皆遽恐悲哀甚”。這是談秦始皇死後天下的形勢。其中有一個詞語值得注意,就是“遽恐”。《漢語大字典》解釋“遽”為“驚慌”,《說文》曰:“恐,懼也”。“遽恐”就是驚慌恐懼的意思。
天下因失秦始皇而驚慌恐懼緣於兩個因素:其一,“遠方黔首未集”。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長子扶蘇諫始皇咸陽坑儒時說:“天下初定,遠方黔首未集,諸生皆誦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繩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2]“黔首”指“民”,秦始皇初並天下後“更名民曰‘黔首’”[3]。 “遠方黔首未集”說的不是“民”的生活狀況,而是“民”心,即“民”心沒有安定,沒有依附朝廷。“遠方黔首”指的是何處之“民”呢?那我們先從坑儒的起因來進行分析。據正史記載,秦始皇坑儒是因侯生、盧生“誹謗”而起,秦始皇大怒後把打擊對象擴大化,說:“今聞韓眾去不報,徐巿等費以巨萬計,終不得藥,徒奸利相告日聞。盧生等吾尊賜之甚厚,今乃誹謗我,以重吾不德也。諸生在咸陽者,吾使人廉問,或為妖言以亂黔首……於是使禦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咸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後。”[4]確切可知的是,徐巿是齊人,盧生是燕人。韓眾即韓終,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因使韓終、侯公、石生求仙人不死之藥。”[5]另,《史記·封禪書》曰:“而宋毋忌、正伯僑、充尚、羨門高最後皆燕人,為方仙道,形解銷化,依於鬼神之事。騶衍以陰陽主運顯于諸侯,而燕齊海上之方士傳其術不能通,然則怪迂阿諛苟合之徒自此興,不可勝數也。自威、宣、燕昭使人入海求蓬萊、方丈、瀛洲。……及至秦始皇並天下,至海上,則方士言之不可勝數。”[6]可見,求仙之事皆燕齊方士所為。秦並天下後,這些方士都集聚到了始皇身邊,上面秦始皇提到的韓終、侯公、石生等人,既也是為求仙之事,應是燕齊之人。可見引發始皇坑儒的都是燕齊方士。除方士外,扶蘇還提到儒生 “諸生皆誦法孔子”。《史記·封禪書》記載:“(秦始皇)即帝位三年(即二十八年),東巡郡縣,祠騶嶧山,頌秦功業。於是征從齊魯之儒生博士七十人,至乎泰山下。”[7]到三十四年(前213),“始皇置酒咸陽宮,博士七十人前為壽”[8],博士人數沒有變化。但是到了秦二世元年(前209),胡亥召博士諸儒生問以戰事,只有“博士諸生三十餘人前曰:‘人臣無將,將即
三百字中国历史数学故事
反,罪死無赦。願陛下急發兵擊之。’[9]”這少了的三十余人應是扶蘇提到的被坑殺的齊魯儒生。從而,不難發現無論是方士,還是儒生,被坑殺的大部分是燕、齊、魯人。由此可知,扶蘇所說“遠方黔首”就是關東燕、齊、魯等之民。這一結論從下面丞相王綰的話中可以得到證實。始皇二十六年(前211)初並天下時,丞相王綰等建言封王諸子也說:“諸侯初破,燕、齊、荊地遠,不為置王,毋以填之。”[10]這裏同樣把燕、齊稱為地遠之地。
至秦二世繼位,胡亥與趙高謀曰:“朕年少,初即位,黔首未集附。先帝巡行郡縣,以示強,威服海內。今晏然不巡行,即見弱,毋以臣畜天下。”[11]這裏也提到“黔首未集附”的問題,於是胡亥繼續巡行予以威服。其巡行路線大致為“春,二世東行郡縣,李斯從。到碣石,並海,南至會稽,而盡刻始皇所立刻石”。另,《史記·封禪書》對胡亥的東行路線記載更為詳細:“二世元年,東巡碣石,並海南,曆太山,至會稽,皆禮祠之,而刻勒始皇所立石書旁,以章始皇之功德。”[12]從所巡地來看,六國時碣石屬燕,《史記·蘇秦列傳》記蘇秦說燕文侯曰:“燕東有朝鮮、遼東,北有林胡、樓煩,西有雲中、九原,……南有碣石、雁門之饒”。[13]綜上所述,胡亥巡行有經過齊地的太山(即泰山)、渤海之南的揚、蘇、台等州,且這一部分地區的北部戰國時期屬於齊國,而大部分屬楚國。另外,會稽在戰國時期屬於出國之地。於是,我們可以判斷他所說的“黔首未集附”與扶蘇說的“遠方黔首未集”意思一致,指關東燕、齊、楚之民沒有安定,歸心朝廷。
其二,“亡秦”讖語在關東的流傳。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的有:始皇三十二年(前215),“燕人盧生使入海還,以鬼神事,因奏錄圖書,曰‘亡秦者胡也。’”[14]盧生為燕人,海即燕之渤海,如《史記·封禪書》記載“自威、宣、燕昭使人入海求蓬萊、方丈、瀛洲。此三神山者,其傳在渤海中,去人不遠。”[15]盧生入海回來,所“奏錄圖書”應是來源於燕地。而按照秦始皇對“胡”理解應當是“匈奴”,因而“始皇乃使將軍蒙恬發兵三十萬人北擊胡,略取河南地”。又,“三十六年,熒惑守心,有墜星下東郡,至地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16]東郡為舊魏國之地,乃是 “(秦王政)五年,將軍驁攻魏,定酸棗、燕、虛、長平、雍丘、山陽城,皆拔之,取二十城。初置東郡”,[17]顯然這是魏地的讖言。除去燕地、魏地外,還有楚地,《史記·項羽本紀》記載范增說項梁稱“夫秦滅六國,楚最無罪。自懷王入秦不反,楚人憐之至今。故楚南公曰 ‘楚雖三戶,亡秦必楚’也。”[正義]曰:“虞喜《志林》雲:“南公者,道士,識廢興之數,知亡秦者必于楚。” [18]《漢書·藝文志》雲《南公》十三篇,六國時人,在陰陽家流。”但現在傳本的《漢書·藝文志》記有“《南公》三十一篇” [19]。因史料缺失,《南公》的篇數不知孰是孰非。南公是六國時楚之道士,他這句“楚雖三戶,亡秦必楚也”也只是一種無根據的讖語。“亡秦者胡也”出自燕齊,“始皇帝死而地分”來自魏,“楚雖三戶,亡秦必楚也”為楚人所說,“亡秦”之類的讖語來源地有一個共同點,即都是被秦所滅亡關東故國。
不論征服國的看法——“遠方黔首未集”,還是被征服國的呼聲——“亡秦”,都說明關東地區民心的不安。這種民心的不安致使始皇死于外,李斯選擇秘不發喪,故有“七月丙寅,始皇崩於沙丘平臺。丞相斯為上崩在外,恐諸公子及天下有變,乃秘之,不發喪。棺載轀涼車中,故幸宦者參乘,所至上食。百官奏事如故,宦者輒從轀涼車中可其奏事”[20]之舉動。顯然李斯的擔心是對的,後來秦始皇之死一經公佈,天下驚慌恐懼。
二、“奉召登基”的真實面目文告中“朕奉遺詔”就是說秦二世是“奉召登基”,強調了繼位的合法性。秦二世繼位的真實情況是怎樣的呢?《史記·秦始皇本紀》載:
上病益甚,乃為璽書賜公子扶蘇曰:‘與喪會咸陽而葬。’書已封,在中車府令趙高行符璽事所,未授使者。七月丙寅,始皇崩於沙丘平臺。丞相斯為上崩在外,恐諸公子及天下有變,乃秘之,不發喪。棺載轀涼車中,故幸宦者參乘,所至上食。百官奏事如故,宦者輒從轀涼車中可其奏事。獨子胡亥、趙高及所幸宦者五六人知上死。趙高故嘗教胡亥書及獄律令法事,胡亥私幸之。高乃與公子胡亥、丞相斯陰謀破去始皇所封書賜公子扶蘇者,而更詐為丞相斯受始皇遺詔沙丘,立子胡亥為太子。更為書賜公子扶蘇、蒙恬,數以罪,其賜死。……行從直道至咸陽,發喪。太子胡亥襲位,為二世皇帝。[21]
通過分析上面引文,我們可知幾點情況:首先是秦始皇遺詔為璽書,賜公子扶蘇 “與喪會咸陽而葬”。《史記·李斯列傳》則說“其年七月,始皇帝至沙丘,病甚,令趙高為書賜公子扶蘇曰:‘以兵屬蒙恬,與喪會咸陽而葬。’”[22]這兩處記載都不是遺詔的全部內容,從所能見到的遺詔內容看不出來始皇要立扶蘇為帝。然而始皇是令趙高寫的遺詔,其全面內容趙高是知道的,這從正史中記載趙高對胡亥的對話一探究竟,“上崩,無詔封王諸子而獨賜長子書。長子至,即立為皇帝,而子無尺寸之地,為之奈何?”[23](案:長子即扶蘇,如始皇坑儒之時,《秦始皇本紀》記有“始皇長子扶蘇諫”。)分析趙高的話可知,遺詔中是有明確立扶蘇為皇帝的內容。其次,秦二世頒佈官府文告說“朕奉遺詔”,這個“遺詔”乃是趙高、胡亥、李斯三人所偽造。假遺詔的內容並不是立胡亥為皇帝,而是立他為太子。真遺詔是直接立扶蘇為皇帝,而假遺詔只是立太子,兩相對比,我們可以發現秦朝還是奉行“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傳統,長子繼位理所當然,少子則必須是先立為太子,後才能繼位。再者,上面引文看不出來立胡亥何人是謀劃者,何人是跟從者。《史記·蒙恬列傳》記載“(趙)高雅得幸于胡亥,欲立之,又怨蒙毅法治之而不為己也,因有賊心,乃與丞相李斯、公子胡亥陰謀,立胡亥為太子。”[24]這裏就明確告訴我們立胡亥一事是趙高一手謀劃的,他要立胡亥主要是由於兩個原因:一是“趙高故嘗教胡亥書及獄律令法事”,因而“得幸于胡亥”;二是趙高與蒙毅有矛盾,而扶蘇與蒙氏關係親密,如果扶蘇立,蒙毅必然得勢,趙高的處境艱危,故而這種形勢迫使他 “有賊心”,謀立胡亥。
然而,趙高一手謀劃詐立胡亥之事並沒有得到諸公子及大臣的相信,趙高曾曰:秦二世“夫沙丘之謀,諸公子及大臣皆疑焉,而諸公子盡帝兄,大臣又先帝之所置也。今陛下初立,此其屬意怏怏皆不服,恐為變” 。[25]另載胡亥陰與趙高謀:“大臣不服,官吏尚強,及諸公子必與我爭,為之奈何?”[26]兩處記載略有不同,但都表明了諸公子及大臣對胡亥繼位懷疑。為此趙高建議:“嚴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誅,至收族,滅大臣而遠骨肉;貧者富之,賤者貴之。盡除去先帝之故臣,更置陛下之所親信者近之。……於是群臣諸公子有罪,輒下高,令鞠治之。殺大臣蒙毅等,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陽市,十公主矺死于杜,財物入于縣官,相連坐者不可勝數。”[27]然而,《秦始皇本紀》記載:“乃行誅大臣及諸公子,以罪過連逮少近官三郎,無得立者,而六公子戮死于杜。公子將閭昆弟三人囚于內宮,議其罪獨後。……昆弟三人皆流涕拔劍自殺。”[28]胡亥誅殺的情況到底是怎樣的,司馬遷也是沒有弄清楚,如一處說誅公子十二人,“相連坐者不可勝數”,一處說誅公子九人,只“以罪過連逮少近官三郎”。而《李斯列傳》記趙高對李斯說 “皇帝(秦始皇)二十余子”[29],這就說明胡亥沒有趕盡殺絕。
胡亥“行誅大臣及諸公子”之後, “法令誅罰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眾” [30],“宗室振恐。群臣諫者以為誹謗,大吏持祿取容,黔首振恐。”[31]可見,“群臣人人自危”,“宗室振恐”,這是真實情況,因為殺的就是他們。但是司馬遷說“黔首振恐”,就不符合史實了,這次誅殺與“黔首”沒有任何關係,純粹是統治階層的內部爭鬥。
除大臣與諸公子懷疑遺詔外,假遺詔的消息民間也流傳甚廣。《史記·陳涉世家》記陳勝曰:“天下苦秦久矣。吾聞二世少子也,不當立,當立者乃公子扶蘇。”[32]漢高祖劉邦想改易太子時,叔孫通諫曰:“秦以不早定扶蘇,令趙高得以詐立胡亥,自使滅祀,此陛下所親見。”[33]可見胡亥詐立一事,民間多有耳聞。
綜上所述,胡亥是通過趙高、李斯矯詔得以繼位一事以及繼承皇位的不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功德與律令文告說:“今宗廟吏及箸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當除定者畢矣”。 “箸”同著,“顯明”的意思。這句話的意思是說現在通過宗廟和其他顯明“至治大功德”的方式都已經做了,律令應當改定的都已經全部改定了。
文告說的顯明功德與改定律令之事,其實秦始皇在位時就已全部完成。琅琊刻石文曰:“今皇帝並一海內,以為郡縣,天下和平。昭明宗廟,體道行德,尊號大成。”始皇在初並天下之時,就“昭明宗廟”以功德。除昭告宗廟外,始皇更多的是通過刻石來宣示功德,這種刻石正史中多有記載,如二十八年琅琊刻石文曰“群臣相與誦皇帝功德,刻于金石,以為表經” [34],二十九年之罘石刻辭曰“群臣誦功,請刻于石,表垂于常式”,[35]“群臣嘉德,祗誦聖烈,請刻之罘”, 三十七年“上會稽,祭大禹,望於南海,而立石刻頌秦德”[36],凡此等等。
律令也可稱為法令或有時單稱為“法”。秦代以“法”治國,極為重視律令問題。始皇初並天下,即實行“法令由一統”的政策。其後,始皇在治國中,屢次強調律令,要求“事皆決於法”。不但如此,始皇還非常注意制定律令,作為後代依據的準則,並且在巡遊過程當中,常以刻石昭告上天與眾庶,比如始皇二十八年(前219)泰山刻石“皇帝臨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飭。……治道運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大義休明,垂於後世,順承勿革”,又同一年琅琊刻石“除疑定法,鹹知所辟。方伯分職,諸治經易。舉錯必當,莫不如畫”,更有始皇二十九年(前218)罘刻石“普施明法,經緯天下,永為儀則”[37]。
這些刻石都能說明在秦始皇時期就已經將法令改定完畢,胡亥似乎也應該繼承下來。然而接下來就面臨一個問題,就是秦二世時法令刻深的問題。這點司馬遷在《史記》中兩次提到:《秦始皇本紀》說:“用法益刻深。”《李斯列傳》說:“法令誅罰日益刻深”。筆者認為,胡亥既是繼承始皇已改定的法令,並沒有增加法條,是不存在刻深與否的問題,司馬遷受主觀因素的影響,記載失實。
四、“流罪”之解讀文告說:“元年與黔首更始,盡為解除流罪,今皆已下矣”。“流罪”是什麼罪?南北朝時期,北魏、北齊、北周都有“流罪”處罰,此時“流罪”指的是處以流放之罪。如《魏書·太武五王列傳》載:“有司以孚事下廷尉,丞高謙之雲孚辱命,處孚流罪。”[38]然而日本學者大庭修認為漢代雖存在相當於後世流刑(即流罪,這裏“罪”與“刑”同一。)的刑罰,但並不稱之為流刑,大庭修認為這類刑罰為“徙遷刑”。[39]所以,在秦代,“流刑”應是被稱為“遷”、 “謫”。這在《史記》中多有記載:
(昭襄王)五十年十月,武安君白起有罪。為士伍,遷陰密。[40]
(秦王政)八年,王弟長安君成蟜將軍擊趙,反,死屯留,軍吏皆斬死,遷其民於臨洮。
(嫪毐)車裂以徇,滅其宗。及其舍人,輕者為鬼薪。及奪爵遷蜀四千餘家,家房陵。
(秦王政)十二年,文信侯不韋死,竊葬。其舍人臨者,晉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奪爵,遷;五百石以下不臨,遷,勿奪爵。
徙謫,實之初縣。[索隱]曰:徙有罪而謫之,以實初縣……
三十四年,謫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及南越地。[41]
此外,《睡虎地秦墓竹簡》[42]中也很多這類材料,茲列數例如下:
《秦律十八種·司空律》: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為隸妾,非適(謫)罪殹(也)而欲為冗邊五歲,勿賞(償)興日,以免一人為庶人,許之。
《秦律雜抄》: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令市取錢焉,皆

秦二世-釋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
(遷)。
《法律答問》:嗇夫不以官為事,以奸為事,論可(何)殹(也)?當

秦二世-釋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
(遷)。
故而,秦代流刑我們姑且可稱之為“遷謫刑”。那麼文告中的“流罪”是否指“遷謫刑”呢?這個答案是否定的。那麼“流罪”是指什麼呢?文告曰:“盡為解除流罪,今皆已下矣”,可見胡亥之前頒佈過赦罪的詔令,文告是元年十月甲午頒佈,十月甲午即十月二十六日,而據《史記·六國年表》載:“二世元年十月戊寅,大赦罪人”[43],十月戊寅即十月十日,由此可知,十月戊寅頒佈的“大赦罪人”詔令就是文告中提到“今皆已下矣”的詔令,也就是說“解除流罪”就是“大赦罪人”。根據《史記·秦本紀》記載昭襄王赦罪人說:
二十一年,(司馬)錯攻魏河內,魏獻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東賜爵,赦罪人遷之。
二十六年,赦罪人遷之攘。
二十七年,(司馬)錯攻楚,赦罪人遷之南陽。
二十八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鄢、鄧,赦罪人遷之。[44]
昭襄王是赦免罪人其他種類的罪,然後改為“遷”刑,“遷”刑與所赦免的罪刑不同。但“流罪”與“遷”刑不同,上面說到“解除流罪”就是“大赦罪人”,也就是說“流罪”本身就是所赦免的罪行。
何謂“大赦罪人”?當代學者胡曉明指出,在春秋時期,真正意義的大赦已經出現,所謂真正意義的大赦就是由君主頒發詔令,對全國範圍內的所有罪犯進行集體赦免。[45]秦二世頒佈“大赦罪人”的詔令即是赦免所有的罪人及其罪行,那麼“流罪”就不是某一種罪,而是所有的罪。其次,秦代全國範圍的赦免罪人制度始于昭襄王,上面引文說到昭襄王在位時曾四次“赦罪人”。其後孝文王繼位,形成即位元年就“赦罪人”的制度,這一制度為莊襄王所遵行。《史記·秦本紀》載:“孝文王元年,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親戚,弛苑囿。”,又說:“莊襄王元年,大赦罪人,修先王功臣,施德厚骨肉而布惠於民。”[46]但是秦王政繼位後“於是急法,久者不赦”[47],這一成規就沒有繼續實行。筆者通過檢索史料發現嬴政在位時期,沒有進行過一次赦免。然而,秦二世繼位不久赦免的制度就再次出現,秦二世元年十月“大赦罪人”。秦二世用“流罪”一詞就是為了強調自己與秦始皇在對待罪人上的不同,秦始皇沒有赦罪人,他就把所流傳下來的罪全部赦免。
综上,“流罪”並不是某一類的罪,它可以解讀為秦二世以前所流傳下來的所有的罪。
五、“德惠”政策文告說:“朕將自撫天下。吏、黔首,其具行事已,分縣賦援黔首,毋以細物苛劾縣吏,亟布。”《說文》曰:“撫,安也。”“縣賦”是國家政權向人們徵收的一種財政收入,包括“算賦”、“口錢”和“更賦”三項。黃今言先生指出,秦漢時期,按丁、口征賦的法定常制賦目,究其種務主要是“算賦”、“口錢”和“更賦”三項,算賦是對成年征課的人頭稅;口錢是對兒童征課的人頭稅;更賦是“戍邊三日”的代役錢,凡不從役戍邊者交納一定的金額給官府,由官府雇人代役。[48]“援”是援助的意思,如《史記·魯周公世家》記季文子說:“使我殺適立庶失大援者,襄仲。”注引服虔曰:“援,助也。仲殺適立庶,國政無常,鄰國非之,是失大援助也。” [49]“細物”即細事,如《晏子春秋集釋·內篇諫下》記晏子曰:“怨聚于百姓,而權輕于諸侯,而乃以為細物,君其圖之。”注引盧文弨雲:“物,猶事也。”[50]“劾”是一法律用語,即揭發的意思,如《史記·蒙恬列傳》曰:“太子立為二世皇帝,而趙高親近,日夜毀惡蒙氏,求其罪過,舉劾之。”[51]趙高就是揭發蒙氏的罪過。文告這些內容體現了秦二世安撫天下,“德惠”吏、民的政策——分縣賦援助民眾,不要苛刻地揭發縣吏細事上的罪過。
秦二世施行“德惠”政策,並不是有所轉變,而是直接繼承了秦始皇後期的政策。秦始皇統一全國後,逐漸以守天下的政策取代爭天下時的政策。這一變化過程我們可以通過一些刻石管窺一二:
二十八年琅琊刻石文:維二十八年,皇帝作始。端平法度,萬物之紀。以明人事,合同父子。聖智仁義,顯白道理。東撫東土,以省卒士。……匡飭異俗,陵水經地。憂恤黔首,朝夕不懈。
二十九年之罘刻石文:大聖作治,建定法度,顯著綱紀。外教諸侯,光施文惠,明以義理。
三十二年碣石刻石文:惠論功勞,賞及牛馬,恩肥土域。皇帝奮威,德並諸侯,初一泰平。墮壞城郭,決通川防,夷去險阻。地勢既定,黎庶無徭,天下鹹撫。男樂其疇,女修其業,事各有序。惠被諸產,久並來田,莫不安所。
三十七年會稽刻石文:皇帝休烈,平一宇內,德惠修長。[52]
從始皇二十八年的“憂恤黔首”到二十九年“光施文惠”,三十二年“惠論功勞”、“惠被諸產”,再到三十七年“德惠修長”,秦始皇的“德惠”政策一步步得到確立。故而胡亥繼位,頒下文告繼續奉行這種政策。
六、餘論這篇官府文告的出土,可以讓我們重新審視兩個問題:一是對胡亥的評價問題。對胡亥的評價,大多數人一直沿用司馬遷、賈誼等人的說法。如《史記·李斯列傳》記胡亥誅殺大臣和諸公子之後說:
法令誅罰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眾。又作阿房之宮,治直道、馳道,賦斂愈重,戍徭無已。於是楚戍卒陳勝、吳廣等乃作亂,起于山東,傑俊相立,自置為侯王,叛秦,兵至鴻門而卻。[53]
《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西漢賈誼說:
今秦二世立,天下莫不引領而觀其政。……二世不行此術,而重之以無道,壞宗廟與民,更始作阿房宮,繁刑嚴誅,吏治刻深,賞罰不當,賦斂無度,天下多事,吏弗能紀,百姓困窮而主弗收恤。然後奸偽並起,而上下相遁,蒙罪者眾,刑戮相望於道,而天下苦之。自君卿以下至於眾庶,人懷自危之心,親處窮苦之實,鹹不安其位,故易動也。是以陳涉不用湯武之賢,不借公侯之尊,奮臂於大澤而天下回應者,其民危也。[54]
《史通·外篇·雜說上》也說:“秦之滅也,由胡亥之無道”。從以上闡釋文告來看,這些對胡亥的評價是不恰當的。如司馬遷說胡亥“賦斂愈重”,賈誼也說是“賦斂無度”,但文告提有“分縣賦援黔首”;賈誼說“吏治刻深”,文告則說“毋以細物苛劾縣吏”;賈誼說胡亥“刑戮相望於道”,但胡亥是為了鞏固皇權,排除異己,誅殺了一些大臣和公子,牽連了其他官吏。胡亥的誅殺只是限於官吏上層,與百姓無涉,而說“天下苦之”就顯誇張了。這點陳蘇鎮先生在《‘天下苦秦’辨》一文中揭示得更為明白,他說“天下苦秦”只是楚人為滅秦高喊的口號,秦人並無同樣強烈的感受。[55]因楚人劉邦稱帝,賈誼所說“天下苦之”很大可能是受到楚人這種口號的影響,而並沒有反映史實。
二是秦亡的問題。上面引文說到司馬遷認為因為胡亥誅殺大臣與諸公子,使“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眾”,“又作阿房之宮”等原因導致了陳勝、吳廣作亂。賈誼也說胡亥“作阿房宮,繁刑嚴誅,吏治刻深,賞罰不當,賦斂無度,天下多事,吏弗能紀,百姓困窮而主弗收恤”而導致“是以陳涉……奮臂於大澤而天下回應者,其民危也”。唐代劉知幾則更為籠統地說“秦之滅也,由胡亥之無道”。顯然司馬遷、賈誼等人從個人身上尋求歷史原因的做法是史識不明的嫌疑。陳勝起義的的直接原因就是違犯法令不得已情況下的舉事,正史記載的非常明確, “二世元年七月,發閭左適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56]可見,陳勝起義舉事是違法律令情況下避免受到處罰的應急行為,與胡亥並無直接聯繫,可以說是歷史偶然性的發生。
秦亡的根本原因是關東民心不安定,沒有歸附于秦。這從陳勝起義之後的情況即能說明。首先,陳勝起義後直到胡亥自殺,只是關東群雄揭竿而起,關中並未出現反秦暴動。秦二世元年,“山東郡縣少年苦秦吏,皆殺其守尉令丞反,以應陳涉,相立為侯王,合從西鄉,名為伐秦,不可勝數也。謁者使東方來,以反者聞二世。”[57]三年,“高前數言‘關東盜毋能為也’,及項羽虜秦將王離等巨鹿下而前,章邯等軍數卻,上書請益助,燕、趙、齊、楚、韓、魏皆立為王,自關以東,大氐盡畔秦吏應諸侯,諸侯咸率其眾西鄉。”可見到秦二世三年時都只是“自關以東,大氐盡畔秦吏應諸侯”,關中不見暴動。之後不久,“二世自殺”[58]。
其二,關東民心未歸附,主要
讲中国历史人物故事少儿
是六國舊勢力沒有歸心于秦。這從陳勝揭竿後,關東六國的情況可以見出。趙國故地,趙王武臣得趙地豪傑擁立,“等從白馬渡河,至諸縣,說其豪桀,豪桀皆應之;乃行收兵,得數萬人;號武臣為武信君。……八月,武信君自立為趙王”;魏國故地,魏王魏咎為“故魏諸公子也”,“故魏時封為寧陵君”[59];齊國故地,齊王田儋是“故齊王田氏族也”[60];燕國故地,燕王韓廣乃“燕故貴人豪傑”擁立, “燕故貴人豪傑謂韓廣曰:‘楚已立王,趙又已立王。燕雖小,亦萬乘之國也,願將軍立為燕王。’……韓廣以為然,乃自立為燕王。”[61]楚國故地,楚王熊心是故楚懷王之孫,項梁所立,“二世元年九月,世世為楚將項氏後裔項梁起兵,之後“乃求楚懷王孫心民間,為人牧羊,立以為楚懷王”[62]。韓國故地,韓王韓成是韓諸公子橫陽君,乃韓國貴族張良所立,張良曾為此進言勸說項梁曰:“君已立楚後,而韓諸公子橫陽君成賢,可立為王,益樹黨。”於是“項梁使良求韓成,立以為韓王”[63]。可見,陳勝起義後不久,關東六國舊勢力紛紛起兵,接連複國。
關東民心的未歸附,加之陳勝的揭竿,使得關東六國舊貴族利用這一形勢而起兵複國。另外,“亡秦”讖語的廣泛宣傳,楚地的劉邦、項羽等人最終使讖語應驗了。其實,早在秦始皇二十六年,鑒於關東民心的不安,丞相王綰曾建議封王填鎮,“諸侯初破,燕、齊、荊地遠,不為置王,毋以填之。請立諸子,唯上幸許。”“群臣皆以為便”[64],但因李斯反對而放棄。在當時情況下,封王鎮守燕、齊、楚應是恰當的措施,這樣不但可以就近安撫民心,還可以更快應付突發事件,故而劉邦建立西漢,就吸取秦亡之鑒,大封諸侯王。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4年5月26日20:56。)
[1]轉引自光明網:http://life.gmw.cn/2013-11/24/content_9584484.htm;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shuhua/2013-11/25/c_125754857.htm。
[2]《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58頁。
[3]《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39頁。
[4]《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58頁。
[5]《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52頁。
[6]《史記·封禪書》卷二八,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1368-1370頁。
[7]《史記·封禪書》卷二八,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1366頁。
[8]《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54頁。
[9]《史記·劉敬叔孫通列傳》卷九九,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720頁。
[10]《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38頁。
[11]《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67頁。
[12]《史記·封禪書》卷二八,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1370頁。
[13]《史記·蘇秦列傳》卷六九,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243頁。
[14]《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52頁。
[15]《史記·封禪書》卷二八,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1369-1370頁。
[16]《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59頁。
[17]《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24頁。
[18]《史記·項羽本紀》卷七,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300-301頁。
[19]《漢書·藝文志》卷三十,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733頁。
[20]《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64頁。
[21]《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64-265頁。
[22]《史記·李斯列傳》卷八七,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548頁。
[23]同上。
中国历史动画故事清朝
[24]《史記·蒙恬列傳》卷八八,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567頁。
[25]《史記·李斯列傳》卷八七,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552頁。
[26]《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
林汉达中国历史故事集导图
268頁。
[27]《史記·李斯列傳》卷八七,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552頁。
[28]《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68頁。
[29]《史記·李斯列傳》卷八七,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549頁。
[30]《史記·李斯列傳》卷八七,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553頁。
[31]《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68頁。
[32]《史記·陳涉世家》卷四八,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1950頁。
[33]《史記·劉敬叔孫通列傳》卷九九,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725頁。
[34]《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47頁。
[35]《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49頁。
[36]《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60頁。
[37]《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43、245、249頁。
[38]《魏書·太武五王列傳》卷一八,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426頁。
[39][日]大庭修著,林劍鳴等譯:《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6頁。
[40]《史記·秦本紀》卷五,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14頁。
[41]《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24-225、227、253頁。
[42]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54、82、107頁。
[43]《史記·六國年表》卷十五,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758頁。
[44]《史記·秦本紀》卷五,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12、213頁。
[45]胡曉明:《大赦淵源考論》,《南京社會科學》2002年第4期。
[46]《史記·秦本紀》卷五,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19、213頁。
[47]《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38頁。
[48]黃今言著:《秦漢賦役制度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11、211頁。
[49]《史記·魯周公世家》卷三三,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1536、1537頁。
[50]吳則虞:《晏子春秋集釋》,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163-164頁。
[51]《史記·蒙恬列傳》卷八八,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567-2568頁。
[52]《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43、245、249、252、261頁。
[53]《史記·李斯列傳》卷八七,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553頁。.
[54]《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83-284頁。
[55]詳見陳蘇鎮著:《兩漢魏晉南北史探幽》,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3-14頁。
[56]《史記·陳涉列傳》卷四八,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1950頁。
[57]《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69頁。
[58]《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73-274頁。
[59]《史記·魏豹彭越列傳》卷九十,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589頁。
[60]《史記·田儋列傳》卷九四,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643頁。
[61]《史記·陳涉列傳》卷四八,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1956頁。
[62]《史記·項羽本紀》卷七,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300頁。
[63]《史記·留侯世家》卷五五,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036頁。
[64]《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38-239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346.html
以上是关于秦二世-釋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秦二世-釋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75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