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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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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0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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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武漢大學歷史學院)

摘要:本文通過對包山楚簡中“州”相關內容梳理和分析,認為楚國地方行政有兩個系統,一為中央王庭所直屬的“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敔——邑——里”系統;一為分封給貴族、封君、行政官吏及官僚機構的“州——里”系統。包山楚簡所處的時代,“州”應該為普遍設立的地方行政區劃單位,其所屬並非某一階層所獨有,亦非特殊之地,但應為特殊機構所管理。
關鍵字:包山楚簡 州 敔
1987年,湖北省荊門市包山二號戰國楚墓的楚簡甫一出土,即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包山楚簡》[1]發表後,學者們對其內容進行了熱烈而廣泛的討論。包山楚簡所反映的楚國地方行政組織也是諸家關注的焦點。本文就簡文所見楚國的基層行政組織“州”的內容,學界已有較多著述,然意猶未盡,尚可進一步討論。


州,《說文•川部》:“水中可凥者曰州。水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繞其旁。從重川。’”[2]楚國作為地方行政區劃單位的州,《左傳•宣公十一年》載:楚莊王“為陳夏氏亂故伐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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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複封陳,鄉取一人焉以歸,謂之夏州”。包山楚簡所見有大量的楚國之州,其性質歸屬,先賢多有討論。[3]《包山楚簡》整理者認為“州”是“鄉”的下屬行政單位,“里”上一級單位。[4]羅運環先生認為包山楚簡中的“州”下轄“里”,“州”直接上屬中央王朝,是一種特別的地方民戶編制。[5]顧久幸先生認為“州”為“里”之上“鄉”之下的一級行政機構。[6]陳偉先生認為“州”就應該是一種特殊的地域組織。[7]朱曉雪先生也贊成“邑、里和州之間沒有隸屬關係”。[8]以上諸種看法都在某一方面揭示了州的性質和特點,我們認為是可取的。然深入觀察相關“州”的簡文,我們以為還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現將有關州的簡文按歸屬物件清單於下:

貴族之州
王西州里公周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184王西州里公命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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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宣王之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州人苛矍、58
封君之州
埜(野)君之州加公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173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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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新州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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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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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坪(平)夜(輿)君之州加公酓(熊)鹿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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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州加公石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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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瘥)(疽)189
坪陵君之州加公佢新▌192
邸昜(陽)君之州里公登(鄧)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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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27
邸昜(陽)君之州里公登(鄧)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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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32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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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耆州加公周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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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徛)68
荇君之(未言州屬)加公宋柊164
官吏之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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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之州加公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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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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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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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之州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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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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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之州加〔公〕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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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篁命(令)州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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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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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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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州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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郢公之州185
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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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州人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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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58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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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公之州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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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囂酖尹之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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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狸)165
福昜(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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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尹之州里公婁毛37
秦夫怡之州里公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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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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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州人黃子嬽174
右司馬愋之州加公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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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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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之州加公李瑞、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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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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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豫之州加公李逗、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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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24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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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之州加公李偳、里公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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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30
莫囂之州加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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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株昜莫囂州加公張讙189
司衣之州人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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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官僚機構
游(遊)宮州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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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新游(遊)宮中酴之州加公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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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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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之州人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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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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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之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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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士石佢80
地)人之州
喜人[之]州加公黃監164
膚人之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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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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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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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之州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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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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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164
登(鄧)軍之州人173
霝(靈)里子之州差(佐)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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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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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霝(靈)里子之州加公文壬、里公苛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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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競賈之州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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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卲上之州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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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郾)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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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族之州人孫之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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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族州里公黃固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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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州人周庚183
邗競之州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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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189
據上表,楚國“州”的歸屬大致可以分為王公貴族之州、封君之州、官吏之州、官僚機構之州、某(地)人之州等。從歸屬物件來看,貴族官吏、行政機構、甚至某(地)人皆可以擁有或屬於某“州”,其所屬範圍是比較廣泛的,不是某一階層特有的,簡文在這方面的記錄還是明確的。王公貴族、封君之州為食邑或食稅地所在是沒有問題的。官吏與官僚機構之州或為食稅地或為治所所在地,簡文並沒有明確說明,故兩者皆有可能。而某(地)人之州則有可能為居所所在地、編戶所屬地,或其轄屬。因此,我們可以判斷“州”在楚國地方行政系統中的“特殊性”其實是可以忽略的,或許僅僅是地方行政單位名稱。又從簡文內容分析來看,州下轄“里”,擁有“市”,但簡文所反應之內容並不轄“邑”,其地位或與“邑”同。州與邑里應該都是擁有田地的,至於其所擁有該州的所有者是否享有田地,這或與中央分封授權範圍有關。從“左尹”對其直接發佈命令來看,其管理機構應該是具有獨特性。

包山楚簡還反映了另外一套地方行政系統是值得注意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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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敔。相關簡文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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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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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83
東敔124
東敔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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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敔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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敔34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敔70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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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者讀作“域”。[9]陳偉先生認為,簡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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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特定的地域範圍。[6]後又認為當作“國”。[10]徐少華先生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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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是某一地區的泛稱,或是某種特別區域。[11]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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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環先生認為:包山楚簡中的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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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可分三種:一是滅國不絕其祀的“遷國”;二是吳起變法失敗後,肅王收陽城君等封君之國時而未盡收者;三是新封的侯國。[12]
對於“敔”,陳偉先生認為“敔”是介於“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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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之間的一種地域概念。[13]顏世鉉先生把“敔”讀作“圉”,作邊境之意。[14]羅運環先生認為“敔”是一種特設的地方組織機構。可能與某些地區因特殊要求而特設的掌官山林川澤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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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虞官有有關。[15]我們以為“敔”或可讀作“隅”。《說文•𨸏部》:“陬也。從𨸏禺聲。”段玉裁注曰:“陬也。隅與陬為轉注。廣雅曰。陬,角也。小雅箋曰。丘隅,丘角也。上言阪此不言阪者,不主謂阪之隅也。考工記宮隅,城隅,謂角浮思也。大雅。惟德之隅。傳曰。隅,廉也。今人謂邊為廉。角為隅。古不別其字。”[16]“隅”在簡文中可指示方向性地點,意為某一地域的某個方向或角落的某地,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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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地方行政單位。
據上分析及簡文中內容,我們以為羅運環先生的意見可從。而且據此判斷“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敔”應該直屬中央王庭,與“州”“縣”有異的行政區劃單位。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楚國地方行政有兩個系統,一為中央王庭所直屬的“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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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敔——邑——里”系統;一為分封給貴族、封君、行政官吏及官僚機構的“州——里”系統。其中“州”似與“邑”大致相當,或為采邑。[17]包山楚簡所處的時代,“州”應該為普遍設立的地方行政區劃單位,其所屬並非某一階層所獨有,亦非特殊之地,但應為特殊管理之機構。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5年1月27日11:08。)
[1]湖北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本文所用簡文及序號,均來自本書,下不再一一注明。
[2]許慎撰,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
[3]參見羅運環:《論包山楚簡中的楚國州制》,《江漢考古》,1991年第3期;顧久幸:《楚國地方基層行政機構探討》,《江漢論壇》,1993年第7期;陳偉:《包山楚簡所見邑、里、州的初步研究》,《武漢大學學報》,1995年第1期;陳偉:《包山楚簡初探》,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顏世鉉:《包山楚簡地名研究》,臺灣大學碩士學位論文,1997年;樸俸柱:《楚國地方統治體制》,《簡帛研究2002、2003》,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魯鑫:《包山楚簡州、里問題研究綴述》,《中原文物》,2008年第2期。
[4]同①第42頁。
[5]羅運環:《論包山楚簡中的楚國州制》,《江漢考古》,1991年第3期。
[6]顧久幸:《楚國地方基層行政機構探討》,《江漢論壇》,1993年第7期。
[7]陳偉:《包山楚簡所見邑、里、州的初步研究》,《武漢大學學報》,1995年第1期。
[8]朱曉雪:《包山楚簡綜述》,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759頁。
[9]同①第21頁。
[10]陳偉主編:《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
[11]徐少華:《包山楚簡釋地十則》,《文物》,1996年第12期。
[12]羅運環:《釋包山楚簡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
三字及相關制度》,《簡帛研究2002、2003》,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
[13]同⑦。
[14]顏世鉉:《包山楚簡地名研究》,臺灣大學碩士學位論文,1997年。
[15]同12。
[16]同②。
[17]鄭威:《西周至春秋時期楚國的采邑制與地方政治體制》,《江漢考古》,2009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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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包山楚簡中的“州”及其相關問題新論;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7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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