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岳麓秦簡(四)中所見秦郡尉與秦縣尉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历史-岳麓秦簡(四)中所見秦郡尉與秦縣尉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岳麓秦簡(四)中所見秦郡尉與秦縣尉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一、岳麓秦簡0370簡與秦郡尉[1]
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載岳麓秦簡0370號:“郡尉不存,以守行尉事,泰守不存,以尉爲假守,泰守、尉皆不存,令吏六百石以上及守吏風莫(模)官……”[2]從內容來看,當屬律令條文無疑,規定了郡太守、郡尉代行職權的順位,這是一條探討秦郡太守、郡尉職掌的重要資料。
《漢書·百官公卿表序》:
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邊郡又有長史,掌兵馬,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太守。
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職甲卒,秩比二千石。有丞,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
關于秦漢郡守、郡尉的職掌,有學者認爲,兩者的分工在于郡守治民、郡尉治兵;也有的學者認爲郡守掌政,幷兼掌軍,郡尉只是郡守掌軍方面的助手。[3]從岳麓秦簡0370號的內容來看,守、尉的職權分工應是相當明確的。這從張家山漢
中国历史故事50字以内
簡《二年律令》相關律文也可看出。
張家山247號漢墓《二年律令·置吏律》:
郡守二千石官、縣道官言邊變事急者,及吏遷徙、新爲官、屬尉、佐以上毋乘馬者,皆得爲(二一三)駕傳。縣道官之計,各關屬所二千石官。其受恒秩氣禀,及求財用年輸,郡關其守,中關(二一四)內史。受(授)爵及除人關于尉。都官自尉、內史以下毋治獄。獄無輕重關于正;郡關其守。(二一五)
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爲,非所
晚清历史故事解说中国历史
聽勿敢聽。諸使而傳不名取卒、甲兵、禾稼志者,毋敢擅予。(二一六)
第一條,整理小組:“關,報告。”此條規定了郡守、尉、內史、廷尉正的職掌。郡守掌管屬縣道的上計、秩祿支給、財用委輸、司法事務。郡尉掌管“爵及除人”,也即爵位及官職的授予,也就是今天所說的人事權(此點承彭浩先生教示),可見郡尉地位之崇高,而且由中央直接委派,故有都官之稱。而且明確郡尉不過問司法事務。至于郡的軍事職掌由誰管理,此條律文未有明文。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一是漢高祖十一年八月的案子,南郡夷道蠻夷大男子毋憂接到南郡都尉徵發爲屯卒後逃亡。由此可看出郡尉景帝中二年改名都尉不確,漢初即改名都尉;又可看出,秦漢郡尉確實掌管一郡軍事事務。
第二條,整理小組:“辨,分別。”這條律文的意思是官員各有職掌,不是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不能做。當上級官府的使者在其身份證明文件中未寫明所需要的簿册名稱時,如要索取卒簿(士兵名册)、甲兵簿(武器登記簿)、禾稼簿(糧食帳簿),不得隨便給與。[4]“卒、甲兵、禾。稼志者”,這在當時應算是政府機密,不能輕易泄露。
由上述討論可知,郡尉不一定只是郡守的助手,其職掌明確而崇高。其掌管一郡的人事權,這是我們以前所不知道的。如果再加上掌管一郡的軍事事務,顯然能够起到在中央集權體制下地方的分權與制衡作用。
二、秦《尉卒律》與秦縣尉
秦郡尉職掌“授爵除人”既然明瞭,秦縣尉職掌又是如何呢?按行政制度常理推,縣尉所掌應與郡尉相同,所不同的只是職掌範圍不同而已。這一點得到新公布岳麓秦簡(四)中《尉卒律》的證明。縣尉掌人事權、戶籍管理權、
中国历史民国故事
上計權及其行政要依照法定治事程序。[5]
1373尉卒律曰:縣自卅戶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盈卅戶者以下,便利,令與其旁里共典、老,其不便者,予之典1405而勿予老。官大夫以上擅啓門者,附其旁里,旁里典、老坐之。置典、老,必里相誰(推),以其里公卒、士五(伍)年長而毋害1291者爲典、老,毋長者令它里年長者。爲它里典、老,毋以公士及毋敢以丁者,丁者爲典、老,貲尉、尉史、士吏主1293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以一盾。毋爵者不足,以公士、縣毋命爲典、老以不更以下,先以下爵。其或複,未當事
由此條可看出縣尉掌管基層行政中里典及老的産生,屬?“除人”範圍。秦代社會制度以二十等爵制爲基本架構,法律對里典及老産生的規定也以此爲出發點。
1397尉卒律曰:爲計,鄉嗇夫及典老月辟其鄉里之入穀,徙除及死亡者,謁于尉,尉月牒部之,到十月乃1372比其牒,里相就殹(也)以會計。黔
[首
]之闌亡者卒歲之而不歸,糹+古其計簿,書其初亡之歲月于糹+古,善藏以戒其得。
由此條可看出,秦代上計的基層數據統計工作由縣尉掌握。特別提及基層“黔首闌亡”計簿由縣尉掌握。這是基層戶籍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
1404尉卒律曰:緣故僥縣及郡縣黔齒〈首〉、縣屬而有所之,必謁于尉,尉聽,可許者爲期日。所之1290它縣,不謁,自五日以上,緣故僥縣,資一甲;典、老弗1292告,治(笞)定(臀)。尉令不謹,黔首失令,尉、尉史、士吏主1293者貲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以一盾。
此條規定了戶籍管制下,黔首外必須報縣尉批准。黔首外出五日,不報告縣尉,里典及老不報者要打屁股。法律執行中縣尉及其下屬失職,要資甲盾;違法黔首要依照法律處分。
1409尉卒律曰:縣尉治事,毋敢令史獨治,必尉及士吏與,身臨之,不從令者,資一甲。
此條規定縣尉行政,不能由屬吏獨行,而要由縣尉親自督責。這顯然是基層行政中的程度規定。
1234尉卒律曰:黔首將陽及諸亡者,已有奔書及亡毋奔書盈三月者,輒筋〈削〉爵以爲士五(伍),1259有爵寡,以爲毋爵寡,其小爵以及公士年盈十八歲以上,亦莂小爵。爵而傅及公1258士以上子皆書籍以爲士五(伍)。鄉官皆上奔書縣廷,廷轉臧獄,獄史月案計日,盈三月即辟問,1270官不出者,輒以令論,削其爵,皆校計之。
此條反應縣尉在基層戶籍管理中針對黔首闌亡三月以上者可削除其爵位。前述秦及漢初郡尉掌爵之授予權,現在從岳麓秦簡《尉卒律》中由可看出縣尉掌握有爵位削除權。由于二十等爵制是當時社會秩序的基本架構,削除爵位對民衆社會生活影響之大可以想像,由此也可看出秦縣尉的位高權重。
此外,岳麓秦簡中有兩條新近公布的秦《徭律》條文,其中有“都發”及“縣請”兩詞,陳松長、陳偉先生先後有解釋。[6]現在從秦《尉卒律》看來,縣尉對闌亡者及黔首外出不請者擁有監管權、處罰權,外出請示獲批後“可許者爲期日”。岳麓秦簡《徭律》中有“皆月券書其行月及所爲日數,而署其都發及縣請。”陳松長先生認爲“其發徭的都官或縣要有簽署的情况”,陳偉先生認爲“縣請”大概是指在一些特別情形下,縣在向上級請示後之後而興發的徭役;“都發”大概是指整體性或者大規模的徵發。我們認爲秦代發徭時縣尉的職權不容忽視。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5年1月25日23:40。)
[1]此節已收入拙著《秦漢魏晋法制探微》,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05——107頁。
[2]陳
中国历史故事与武有关
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2期。
[3]施丁:《秦漢郡守兼掌軍事略說》,《文史》第13輯,中華書局1982年版。
[4]斯坦因第三次探險時出土于酒泉,馬伯樂編號爲3的簡册上有此律佚文,大庭修:《簡牘中的漢律令佚文》有考釋,但認爲可能是漢《興律》,參見氏著:《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1頁;高恒:《漢簡牘中所見漢律論考》根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有訂正,參見氏著:《秦漢簡牘中的法制文書輯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第162頁。
[5]周海峰《岳麓秦簡〈尉卒律〉研究》,2014年秦簡學術討論會論文。
[6]陳松長《岳麓秦簡中〈徭律〉例說》,《出土文獻研究》第11輯,中西書局,2012年。陳偉《岳麓書院秦簡〈徭律〉的幾個問題》,《文物》2014年第9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225.html
以上是关于历史-岳麓秦簡(四)中所見秦郡尉與秦縣尉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历史-岳麓秦簡(四)中所見秦郡尉與秦縣尉;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76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