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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秦始皇削藩與軍功授爵制的變化

  • 秦始皇,中国古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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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1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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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秦始皇削藩與軍功授爵制的變化


(廣州市)

初讀《里耶秦簡》8-461简牍“更名方”中侯爵組〔游逸飛据第十列“內侯為輪侯”、第十一列“徹侯為列侯”兩者相鄰,為二十等爵中最高的兩級侯爵,故名為侯爵組”〕[1],總有一個疑問:秦始皇為何要將徹侯、內侯更名為列侯、輪侯〔《史記》作倫侯〕?這里必然隱含著某些曆史信息,如果能夠解開這些信息,或許對研究秦代史的某些問題有一定的幫助,下面就這一問題進行詳細的考察。
一、秦國軍爵考
秦孝公時用商鞅變法,通過法律形式確立了軍功授爵制。《韓非子•定法篇》“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秦惠王即位後,雖然車裂了商鞅,但仍實行商鞅之法。《韓非子•定法篇》“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敗也。”秦國統一前,軍爵制發生了變化。《韓非子•定法篇》“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匠。”由于《史記》沒有記載商鞅設立哪些軍爵,而《漢書•百官表》和《漢舊儀》等漢代以後的文獻,所記載的二十等爵是漢承秦制的結果。目前唯一可用于考證的,只有《商君書•境內篇》所記載的原始材料。
《境內篇》記載,軍爵一至五級,依次為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與《百官表》所記載完全一致。《里耶秦簡》8-19簡牍“大夫、不更、小上造、小公士”〔《校釋》認為小上造、小公士,即獲得爵位是未成年人〕[2]、8-26+8-752“不更、上造、簪袅”[3]。以上可知,自商鞅變法至漢代繼承軍爵制,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一直相當穩定。因此,可確定為秦國軍爵。按:历來校注《商君書》者,都以漢代文獻所列二十等爵為依據,從而認為《境內篇》遺漏較多,于是對其內容進行補充。如“故爵[不更,就]為大夫,爵吏而為縣尉,則賜虜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為國治,就為[官]大夫。”[4]實際上,這是對原文本意的曲解。何以見得?《韓非子•定法篇》“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如此,五級大夫欲為官,可為二百五十石之官。《百官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與原文“爵吏而為縣尉”相一致。《里耶秦簡》6-16簡牍“守丞大夫敬”[5],也與此相當。原文“爵大夫而為國治,就為大夫”,兩大夫當為官職而非軍爵。《雲夢秦簡》“宦及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為顯大夫。”此大夫即當時的官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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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制是商鞅為了勸耕戰而制定了的一套激勵制度,與當時的官職制度是並行的兩個系統,同時將客卿、相納入軍爵制。這是正確理解《境內篇》的關鍵所在,也是張儀等為何沒有參與下級軍爵而能夠被封官授爵的原因。以上說明五級大夫是進入官職系統大夫級的門檻。由于五級大夫可為縣長吏即丞、尉,又可進入官職系統大夫行列,故被稱為士大夫。《史记·项羽本纪》“項梁殺人,與籍避仇于吳中。吳中賢士大夫皆出項梁下。”《云梦秦简》“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
《境內篇》“故爵大夫,就為公大夫;就為公乘;就為五大夫”與前文“故爵上造,就為簪袅;就為不更”,實際上是同一表述。秦國軍爵授予是“斬一首者爵一級,斬二首者爵二級”,未必要逐級晉升,上述表述即為此意。因此,將原文“故[官]爵大夫,就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為公乘;[故爵公乘,]就為五大夫”[6]是畫蛇添足的行為。据《境內篇》,則知秦國時期無官大夫一級。《七國考》“官大夫,亦謂之國大夫。”[7]如此,則官大夫,即由國大夫轉化而來,當為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取消國大夫職位而補入軍爵,其後為漢代所繼承。《里耶秦簡》8-641简牍“公室曰縣官”,當與這一轉換有關。《漢書•高帝紀》“诏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異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與亢禮。”《境內篇》“故爵五大夫,皆有賜邑三百家,有賜稅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稅邑六百家者,受客。”按此說,秦國時期五大夫有封邑、稅邑;“有稅邑六百家者”,還可以養客。《雲夢秦簡》“某里五大夫乙家吏”,又知五大夫有家吏。按《史記》,昭王時期有“五大夫禮”、“五大夫贲”、“五大夫陵”,始皇時期有“封泰山樹為五大夫”、“五大夫趙嬰”、“五大夫楊樛”。按“大將、御、參,皆賜爵三級”,以上五大夫之前皆當加將軍之號,《史記•高祖本紀》“項梁益沛公卒五千人,五大夫將十人。”以上說明五大夫是進入官職系統卿級的門檻,但仍被列為官職系統大夫行列。《史記•秦始皇本紀》“列侯武城侯王離、列侯通武侯王贲、倫侯建成侯趙亥、倫侯昌武侯成、倫侯武信侯馮毋擇、丞相隗林、丞相王绾、卿李斯、卿王戊、五大夫趙嬰、五大夫楊樛從,與議于海上。”正好印證了這一點。
《境內篇》“大將、御、參,皆賜爵三級:故客卿、相,論盈,就正卿,就為大庶長;故大庶長,就為左更,故四更也,就為大良造。”軍爵制自五大夫以上,分為左右系統。秦國本為諸侯國,而有左右正卿〔或上卿,《史記•甘茂傳》“即賜之上卿,以相印迎之于齊”〕,大庶長為左正卿,大良造為右正卿。左系統是將客卿、相納入軍爵制内,以吸引外來人才為秦國效力,能盈論者,可就任秦国左正卿,商鞅即以此官職推行變法。右系統由五大夫晉爵為左右庶長,晉爵為庶長、左更、中更、右更等四更者,可就任秦國右正卿。陝西出土的《秦宗邑瓦书》“〔惠王〕四年,大良造庶長遊出命曰:取杜在之酆丘到于潏水,以為右庶長歜宗邑,乃為瓦書。卑司御,不更顝封之,曰子子孫孫以為宗邑。”[8]《雙劍誃吉金錄》“〔孝公〕十六年,大良造庶長鞅之造雍□”鐓。[9]《里耶秦簡》6-16簡牍“守丞大夫敬”、8-987簡牍“充獄史不更寬”[10]秦國從未有军爵為司御的記載,《雲夢秦簡》“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爵者,及蔔、史、司御、寺、府。”古代機構與官職往往是合二為一,顯然司御是官職而不是军爵。如此,則大良造為官職,而庶長為军爵。這說明秦國在商鞅變法後,對官吏的稱謂是官職在先、军爵在後、再署其名,無军爵者只稱其官,而受封時只稱其爵,如上之右庶長。以此可知,商鞅變法是實行军爵與官職分離制度,在上述所引的《定法》中已有所反映,而《史記•範睢傳》則說得更明確,“範睢入言于王曰:今臣官至于相,爵在列侯。”《史記•白起傳》“昭王十三年,而白起為左庶長。其明年,白起為左更。”大庶长之职尊于左更,“故大庶長,就為左更”大字为衍文,庶长为军爵已由上文所证实,屬四更之一,為任大良造之四大條件之一。
综上所述,軍爵制是商鞅為了勸耕戰而制定的一套激勵制度,與當時官職制度是並行的兩個系統,同時將客卿、相納入軍爵制。前期军爵包括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凡十五级。
《秦本紀》“秦孝公封鞅為列侯,號商君。”〔《商君傳》“衛鞅既破魏還,秦封之於、商十五邑,號為商君。”〕《史記張儀列傳》有“定蜀,貶蜀王更號為侯,而使陳莊相蜀。”“蜀既屬秦,秦以益彊。”《秦本紀》有“惠王後十一年,公子通封于蜀。”《索隱》“華陽國志曰:赧王元年,秦惠王封子通國為蜀侯,以陳莊為相。”《範睢傳》“秦封範睢以應,號為應侯。”〔《索隱》“封範睢于應。案:劉氏云河東臨晉縣有應亭,則秦地有應也。又案:本紀以應為太后養地,解者云在颍川之應鄉,未知孰是。正義括地志云:故應城,在汝州魯山縣東四十里也。”《韓非子•定法篇》“應侯攻韓八年,成其汝南之封。”〕其後又有文信侯呂不韋、長信侯嫪毐封于邦外。以上可知,秦孝公未稱王,故商鞅雖被封而只能稱為君。秦惠稱王後,始以侯之名為爵。除邦外封君,自秦惠王以後,秦國存在不少諸如武信君、涇陽君、高陵君、華陽君、陽泉君、安國君、剛成君等邦內之君。秦昭王時還封了諸侯,如《史記•秦本紀》明文記載有“昭王十六年,封公子市宛,公子悝鄧,魏冉陶,為諸侯。”除魏冉封地被收陶郡,其他諸侯未有收回之記載。《史记·穰侯传》“穰侯卒于陶,而因葬焉。秦复收陶為郡。”實際上,這也是戰國後期各諸侯稱王後的必然結果。《史記•秦本紀》“昭王八年,魏公子勁、韓公子長為諸侯。”
《說文》“邦,國也。”段注:“邦之,言封也。古邦、封通用。書序云:邦康叔,邦諸侯。論語云:在邦域之中,皆封字也。”按此之說,戰國時封君之區別,是以邦之內外為基準,即邦外之封君與邦內之封君。隨着各諸侯国稱王,邦外之君逐漸分為徹侯和諸侯,而邦內之封君則被對應地稱為內侯。秦武王二年,設立左右丞相,大庶長和大良造當在此之後被納入軍爵。至秦始皇統一六國前,最終演變為一級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公大夫,七公乘,八五大夫,九左庶長,十右庶長,十一左更,十二中更,十三右更,十四少上造,十五大上造,十六驷車庶長,十七大庶長,十八內侯,十九徹侯,二十諸侯。
二、秦國军爵封邑考
按《漢百官表》的記載,只有徹侯有封邑,稱之為國。顔師古注關內侯:“有侯號,而居京畿,無國邑。”但據《境內篇》記載,五大夫以上都有封邑。陝西出土的秦《宗邑瓦書》,則從物證上證實秦國至少在右庶長一級以上已享有宗邑的待遇。以此可知,顔師古所注為漢制,而內侯也並非漢代的關內侯。
三、秦始皇實行郡縣官僚制與削藩
历來大多數人都將分封建國稱為封建制,與秦始皇推行的郡縣制形成相對應的兩個概念。實際上這是對历史的誤解,正確的提法應該是貢服封建制與郡縣官僚制。在先秦時期,天下共主對于邦國的治理方式是實行貢服制。《漢書•地理志》“水土既平,更制九州,列五服,任土作貢。” 此為貢服制的由來,有學者名為畿服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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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認為並不貼切。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規範了共主與邦國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共主對邦國的控制較薄弱,《始皇紀》“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是對這一弊端的全面概括。其後的共主逐漸意識到只規範共主與邦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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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不能實行有效的控制,必須解决誰在邦國上治理的核心問題。于是在貢服制的前提下,開始實行分封建國的治理方式。但這種封建方式面臨一個刺手的問題,就是封誰的問題。在以血緣為主導地位的社會里,分建對象最為合適者,就是自己子弟或跟隨自己的有功之人。進入西周時期,封建方式不但得到了全面的發展,並實現了與貢服制及規範邦國統治者的宗法、禮制之間的有效結合。周代這種對邦國的控制方式,是三代時期貢服封建制的集大成者。然而血緣在時間的尺度里會逐漸淡化,何況在利益攸關的面前,血緣也不一定會牢固可靠。李斯曾將其概括為“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衆,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仇雠,諸侯更相誅伐,周天子弗能禁止”。
历史進入春秋戰國時期,周天子逐漸失去了對各邦國的掌控,各邦國之間相互兼並越來越激烈。在農業社會,影響國力的決定因素,無非是土地、人口和資源的整合方式,秦國將軍司馬錯曾將其概括為“欲富國者務廣其地,欲彊兵者務富其民,欲王者務博其德,三資者備而王隨之矣。”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為了保全自己的土地和人民,甚至掠奪其他邦國的土地和人民,各邦國先後拉開了影響中國历史走向的變法序幕,而所有變法的核心都離不開對現有資源的有效整合。因此,推行以郡縣為前提的官僚制,可以將現有的資源集中到國君的手里,從而使國家迅速強大起來。畢竟郡縣官僚制是一種新的制度,在當時還流行貢服封建制及其衍生出來的分封授爵制的社會里,推行和運行的阻力相當之大。其中最直接的挑戰,就是對有功者進行分封授爵,可以激發他們的鬥志和積極性。商鞅顯然是看到了這兩種制度的優缺點,其變法的核心無非是將當時的分封授爵制轉化為可量化的軍功授爵制,並最大限度地使這一制度與郡縣官僚制保持適應性,從而在兩種制度之間找到了平衡點,極大地提升了秦國的國力。在這樣的前提下,就可以清晰地理解秦國為何既存在郡縣官僚制又同時實行軍功授爵制的現象。
秦始皇統一六國後,由于領土的迅速擴大,使以秦始皇為首的統治集團,不得不重新考慮統治的根本策略。于是展開了是實行貢服封建制還是實行郡縣官僚制的激烈爭論。李斯在闡述了貢服封建制的弊端之後,向秦始皇提出“諸子功臣以公賦稅重賞賜之”、“置諸侯不便”的建議。秦始皇在聽取了李斯的建議,也認為“天下共苦戰鬥不休,以有侯王”,“天下初定,又复立國,是樹兵也”。于是決定在全國推行郡縣官僚制。《始皇紀》“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历代書籍論及秦代郡縣官僚制時,都是如下的記載和論述,《漢地理志》“秦遂並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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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以為周制微弱,終為諸侯所喪,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為郡縣。”《釋名》“郡,群也,人所群聚也。秦改諸侯,置郡縣,隨其所在山川土形而立其名。”《晉志》“始皇初並天下,懲{乂心}戰國,削罷列侯,分天下為三十六郡。”《新唐志》“自秦變古,王制亡,始郡縣天下。”近代以嚴耕望為代表的學者,更是主張秦始皇是徹底廢除封建後全面推行郡縣官僚制。他認為秦始皇“徹底廢除封建制而推廣郡縣官僚行政制度,行之于中央集權政府統轄下廣土衆民之每一角落。”[12]既然秦始皇否決貢服封建制而實行郡縣官僚制,就必然會改革軍功授爵制的分土方式,實行李斯所建議的賦稅供養方式。显然更改徹侯、內侯為列侯、輪侯就是這一改革的結果。《漢興以來諸侯年表》“漢興,序二等。高祖末年,非劉氏而王者,若無功上所不置而侯者,天下共誅之。”“高祖子弟同姓為王者九國,雖獨長沙異姓,而功臣侯者百有余人。”“漢獨有三河、東郡、颍川、南陽,自江陵以西至蜀,北自雲中至隴西,與內史凡十五郡,而公主列侯頗食邑其中。”漢高帝所序二等是參照秦國諸侯與徹侯的授爵模式,當然這一模式實際上是戰國諸侯國的模式,吸取秦始皇不設諸侯的教訓,而改設為王〔諸侯〕與徹侯。因此,秦始皇是中國历史的第一位削藩者。
四、漢代關內侯的由來
上面已經講到,漢高帝改革秦始皇时期軍功授爵制,是將秦始皇的列侯與輪侯變為諸侯王和徹侯。那麽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所反映出來的漢初關內侯是怎麽來的?據《漢書》記載,漢高帝時期共封鄂君秋和婁敬為關內侯。谒者鄂君秋上書助漢高帝平息爭功風波,“于是因鄂秋故所食關內侯邑二千戶,封為安平侯。”婁敬先是進谏漢高帝定都關中,“賜姓劉氏,拜為郎中,號曰奉春君”;後又谏阻漢高帝北伐匈奴,白馬突圍“乃封敬二千戶,為關內侯,號建信侯。”漢代關內侯與秦代的輪侯從形式到內容是一致的,但與秦國時的內侯不同。這說明漢高帝設立關內侯時,必然是了解秦代內侯與輪侯的實質區別和變化情況,其設立的目的封賞有功而不及徹侯之人,从而不違背其“非劉氏而王者,若無功上所不置而侯者”的白馬之約。
五、軍功授爵制的變化
一、秦代
一級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輪侯,二十列侯。
二、漢初
一級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徹侯,二十諸侯王。後補關內侯,以封賞有功而不及徹侯者。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5年4月1日06:58。)
[1]游逸飛:《里耶8-461“秦更名方”選釋》,武漢大學簡帛網。他還認為“若據木方內容及其開頭諸列均有‘更’字,稱之為‘秦更名方’,似乎更加合適。”本文采納其說。
[2]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牍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2-33頁。
[3]《校釋》,第35頁。
[4]高享:《商君書注譯》,著作集林第七卷,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563頁。各本均無“不更就”三字,據俞說補;各本均無“官”字,據朱說補。
[5]《校釋》,第23頁。
[6]《商君書注譯》,第563頁。各本均無“官”字,據朱說補;各本均無“故爵公大夫”三字,據俞說補;各本均無“故爵公乘”字,據朱說補。
[7][明]董說:《七國考》,中華書局,1956年,第16頁。
[8]陳直:《史記新證》,中華書局,2006年,第13頁。
[9]《史記新證》,第121頁。
[10]《校釋》,第257頁。
[11]劉逖:《論禹貢畿服制--中國最古的邊疆學說試探》,中國邊疆史地研究,1991年,第1期。
[12]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秦漢地方行政制度》,史語所專刊之四十五A,1997年,第9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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