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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文-“令史可”與“卒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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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1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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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文-“令史可”與“卒人可”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平行文-“令史可”與“卒人可”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令史可”與“卒人可”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何有祖先生新刊《讀里耶秦簡札記(三)》一文,對多條里耶秦簡的綴合、釋文,提出新意見,多可憑信或值得參考。然其第四則所論,恐尚可推敲。内中討論的有三條簡文,即:
計以具付器計廿八年不來報,敢言之。/□□□□□□〼Ⅰ
寫移令史,可以律令從事,敢告〼Ⅱ8-21
〼朔甲午,尉守傰敢言之:遷陵丞昌曰:屯戍士五(伍)桑唐趙歸Ⅰ
〼日已,以廼十一月戊寅遣之署。遷陵曰:趙不到,具爲報。·問:審以丗Ⅱ
〼署,不智(知)趙不到故,謁告遷陵以從事。敢言之。/六月甲午,Ⅲ臨沮丞禿敢告遷陵丞主、令史,可以律令從事。敢告主。/胥手。Ⅳ
九月庚戌朔丁卯,遷陵丞昌告尉主,以律令從事。/氣手。/九月戊辰旦,守府快行。Ⅴ8-140
七月辛巳,上軴守丞敬敢告遷陵丞主寫移令史,可以律令從Ⅰ
事,移……Ⅱ8-1219
以上所錄,是依據《里耶秦簡牘校釋》的釋文。有祖根據8-140“遷陵丞昌告尉主,以律令從事”認爲,同簡前面一段當讀作“丞禿敢告遷陵丞主、令史可,以律令從事”;8-1219、8-21等簡的“可”也當屬上讀。“可”用作人名。8-165有“令史可審”,其中的“可”即用作人名[1]。
這個問題,陳劍教授、伊强博士曾有過研究。陳劍先生討論一枚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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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秦簡[2]:
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酉陽守丞又敢告遷陵丞主:高里士五(伍)順小妾璽餘有逮。事已,以丁丑遣歸。令史可聽書從事。敢告主。/八月甲午,遷陵拔謂都9-986鄉嗇夫:以律令從事。/朝手。即走印行都鄉。
八月壬辰水下八刻,隸妾以來。/朝半。 樛手。9-986背
江陵鳳凰山168號西漢墓出土告地書云“可令吏以從事”,江陵毛家園1號漢墓告地書云“可令吏受數以從事”。陳劍先生據以認爲里耶9-986中“令史”的“史”疑應讀爲“吏”,“令”乃“命令”意。他在討論漢墓告地書時指出:“可令吏以從事”,與“謁令尉以從事”字字對應,區别只在于因有平級與上下級之不同,故一用“可”字一用“謁”字而已。
伊强博士討論的簡文在上揭4條之外,還涉及8-195。針對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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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其中既有“可以律令從事”,又見“以律令從事”,僅從二者對比看,“可以律令從事”應該切分爲“可/以律令從事”,因此“可以”不是雙音節的助動詞。陳劍在討論秦簡中的“謁令尉以從事”時,將官文書與告地書相對比,指出:“如鳳凰山168號漢墓告地書末云‘可令吏以從事’,與‘謁令尉以從事’字字對應,區别只在于因有平級與上下級之不同,故一用‘可’字一用‘謁’字而已。”這件文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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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幾層,“可以律令從事”所在的部分是一件平行文書,而“以律令從事”所在的部分是下行文書[3]。
不過,伊强幷不贊成陳劍先生把里耶9-986中的“令史”讀作“令吏”的推定。他認爲:在秦簡中,“令史”一詞作爲官職名很常見。因此,從語言習慣及使文意明確的角度,“……令史可以……”這樣的例子裏面,“史”似不宜讀作“吏”。因此,9-986中的“令史”當同8-140等簡中的“令史”用法一致。在平行文書裏,“可以律令從事”,其主語或施事者,就接收方而言是不言而明的,因此可以省略不説。這個“可”字應該是個助動詞,表示“應該”“應可”一類意思。只是這個“可”字都用在平行文書裏面[4]。
伊强用平行文書、下行文書用語不同,解釋8-140中前云“可以律令從事”而後云“以律令從事”,是有道理的。丞、尉雖然均爲縣中長吏[5],但丞的權力和地位實高于尉[6]。丞致尉的文書,可以看作下行文書或准下行文書。9-986前云“令史可聽書從事”(酉陽守丞又敢告遷陵丞主),後云“以律令從事”(遷陵拔謂都鄉嗇夫),屬于類似情形。我們不應該把前後兩種表述等同看待。
把“可”理解爲令史之名,在文書中其實也難于解釋。在文意比較清楚的8-140、9-986當中,“令史可以律令從事”和“令史可聽書從事”,均位于某某“敢告遷陵丞主”與“敢告主”之間,顯然都屬于某某告遷陵丞主的話語。作爲外縣的丞或守丞,指名要求遷陵某一位令史來作某事,恐怕有違常理。8-165殘缺過甚,其中的“可”也很難看作“令史”的私名。
上面討論的文書或文檔,8-140、8-1219、9-986都是縣際之間的平行文書。在其他縣際、郡際以及遷陵縣内諸官之間往來的平行文書中,也有用到“可”的例證[7]:
三月辛亥,旬陽丞滂敢告遷陵丞主:寫移,移券,可爲報。敢告主。8-63
〼未朔己未,巴叚(假)守丞敢告洞庭守主:卒人可令縣論〼Ⅰ
卒人,卒人已論夬(決)如令。敢告主。不疑手。·以江州印行事。Ⅱ
六月丙午,洞庭守禮謂遷陵嗇夫:□署遷陵亟論言夬(決),署中曹發。它Ⅲ如律令。/和手。Ⅳ8-61+8-293+8-2012
〼亥朔辛丑,琅邪叚(假)守□敢告内史、屬邦、郡守主:琅邪尉徙治即默〼Ⅰ
琅邪守四百丗四里,卒可令縣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當辟徵遝〼Ⅱ
告琅邪尉,毋告琅邪守。告琅邪守固留費,且輒却論吏當坐者。它如律令。敢【告】〼Ⅲ8-657
丗年十月辛卯朔乙未,貳春鄉守綽敢告司空主:主令鬼薪軫、小城旦乾人爲貳春鄉捕鳥及羽。羽皆已備,今已以甲午屬司空佐田,可定薄(簿)。敢告主。8-1515
〼陵鄉守恬敢告倉主:Ⅰ
〼□可以癸未定薄(簿)。Ⅱ8-2022+8-2243
劉淇《助字辨略》卷三“可”字條云:可,否之反也。《中庸》:“天下國家可均也,爵祿可辭也,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也。”又云:“夫婦之愚,可以與知焉。夫婦之不肖,可以能行焉。”可即可以,以爲語助也。又范曄《後漢書·自序》:“班氏最有高名,既任情無例,唯志可推耳。博贍可不及之,整理未必愧也。”又云:“欲徧作諸志,前漢可有者,悉令備。”可不及之,猶云當不及之。可有,猶云當有。《漢書》如《禮儀》《輿服》等志皆缺,此皆史所宜備,故云《前漢》可有者也。蔡邕《陳政事七要》:“先帝舊典,未嘗有此,可皆斷絕,以和真僞。”諸可字,皆當辭也。當有應合之意,亦否之反也[8]。所論這兩層含義,大致分别相當于今天的“可以”與“應當”。簡文之“可”應即這兩層含義中的一種。屬于前者的可能性更大。用于平行文書中,以委婉地表達建議。可以看作平行文書中一個富有特色的用語。
里耶簡9-986中,在“酉陽守丞又敢告遷陵丞主”之後,有一段有關事由的叙述,然後才説“令史可聽書從事”。這啓示我們,“令史可”云云,是一個相當獨立的表述[9]。《校釋》對相關簡文的斷讀,應修訂如下:
……寫移,令史可以律令從事,敢告……8-21
六月甲午,臨沮丞禿敢告遷陵丞主:令史可以律令從事。敢告主。8-140
七月辛巳,上軴守丞敬敢告遷陵丞主:寫移,令史可以律令從事,移……8-1219
這樣,“令史”其實就是“可以律令從事”的主語。
應該注意的是,雖然令史是秦縣中實際存在、數量較多幷且相當活躍的吏職[10],但在我們現在討論的文書中,却幷非實指。在8-140,是遷陵丞昌指示尉主執行。在9-986中,則是遷陵嗇夫拔命令鄉嗇夫辦理。對于外縣發來的平行文書,無論是批轉者,還是受命辦理者,皆非令史。因而,這種語境中的“令史”,大概是縣際平行文書中,發件人對收件人的一種委婉稱述。
與此相關的,是前揭郡際文書中的“卒人”。在8-61+8-293+8-2012中,“卒人可令縣論”的地位,正與縣際文書中的“令史可以律令從事”、“令史可聽書從事”相當。而由巴郡守發來的郡際文書,實際是由洞庭守禮批轉給遷陵嗇夫辦理。這裏的“卒人”似乎與縣際文書中的“令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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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是郡際文書中發件人對收件人的稱述。8-657中的“卒可”之間,頗疑脱一“人”字。該文書後云:“洞庭守禮謂縣嗇夫聽書從事”,文書的運行程序與8-61+8-293+8-2012略同。
漢代有“敢告卒人”的説法。《論衡·謝短》:“兩郡移書曰‘敢告卒人’,兩縣不言,何解?”這種表述也見于簡牘。汪桂海先生梳理資料和前人研究提出:漢代“敢告卒人”一語主要出現在三種文書:1、甲郡太守移乙郡太守;2、郡太守移本郡諸都尉、校尉;3、郡級官府移所屬縣級官府[11]。居延漢簡12·1A-12·1D記云[12]:
得倉丞吉兼行丞事敢告部都尉卒人:詔書清塞下,謹候望,督蓬火。虜即入,料度可備中,毋遠追爲虜所詐。書已前下,檄到,卒人遣尉丞、司馬數循行,嚴兵……禁止行者,便戰鬥具,驅逐田牧畜産,毋令居部界中,警備毋爲虜所誑盜利。且課毋狀不憂者,劫尉、丞以下,毋忽如法律令。敢告卒人。/掾延年、書佐光、給事……都尉事、司馬以丞登行丞事謂肩水候官:寫移檄到,如大守府檄書律令。/卒史安世、屬樂世、書佐延年。□行曹謂候長充宗等:寫移檄到,驚(警)備□□門□,毋爲虜所乘□,毋忽如律令。
蘇衛國先生依據這條比較完整的文書指出:“敢告卒人”的用法似乎還未出郡一級往來文書的範圍,王充之言也還是基本符合事實的[13]。
漢代郡級文書中的這類“卒人”,與秦文書中的“卒人”恐不無關聯。其中“檄到,卒人遣尉丞、司馬數循行”之類表述,與里耶8-61+8-293+8-2012的“卒人可令縣論”、8-657的“卒【人】可令縣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當辟徵遝”的内容相近。漢代文書將“卒人”接在“敢告”某某之後,以“敢告卒人”終結,幷且不限于郡際文書,大概是對秦郡際文書表述的改造。至于《論衡》所載,就目前資料而言,毋寧説更近乎秦代文書的用法。
秦簡牘中的“卒人”,早先見于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傳食律》簡179-180云:
御史、卒人使者,食稗米半斗,醬駟(四)分升一,采(菜)羹,給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從者,食䊪(糲)米半斗;僕,少半斗。
整理小組注釋説:“卒人,指某些官的部屬。”漢簡中的“卒人”,陳直先生認爲:指府門卒而言,内官公卿、外官太守及都尉府皆有之。但卒人雖係指府門卒,實指太守或都尉而言,等于後代人之稱閣下也[14]。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傳食律》簡232-233有與《秦律十八種·傳食律》簡179-180近似的律文:
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爲官及屬尉、佐以上徵若遷徙者,及軍吏、縣道有尤急言變事,皆得爲傳食。車大夫稗米半斗,參食,從者䊪(糲)米,皆給草具。車大夫醬四分升一,鹽及從者人各廿二分升一。
兩相比看可見,秦簡的“卒人”相當于漢簡的“諸二千石官”。睡虎地秦律大概抄寫于秦統一之前[15]。“卒人”或許是秦郡長官在稱“守”、“泰(太)守”之前的稱述。在“守”、“泰(太)守”流行以後,“卒人”作爲文書用語保留下來,繼續指稱郡級長官,幷流傳到漢代。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5年7月3日19:23。)
[1]何有祖:《讀里耶秦簡札記(三)》,簡帛網2015年7月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67)。8-165“令史可審”的“可”字原未釋。釋出此字幷以爲人名,見何有祖:《讀里耶秦簡札記(一)》第十二則,簡帛網2015年6月1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61)。
[2]陳劍:《讀秦漢簡札記三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1年6月4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518):《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4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371-374頁。簡文載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文物處、龍山縣文物管理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陳劍先生作有多處修訂。
[3]伊强:《秦簡虛詞及幾種句式的考察》,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4年5月,第73-74頁。鄔文玲先生也指出8-140由三個文檔組成,一是臨沮尉傰致臨沮丞禿;二是臨沮丞秃致遷陵丞昌,三是遷陵丞昌致遷陵尉。見所撰《“守”、“主”稱謂與秦代官文書用語》,《出土文獻研究》第12輯,中西書局2013年版,第153-154頁。
[4]伊强:《秦簡虛詞及幾種句式的考察》,第74頁。
[5]《漢書·百官公卿表上》:“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爲長吏。”里耶7-67+9-631 《遷陵吏志》:“長吏三人,其二人缺,今見一人。”大概即指令、丞、尉。釋文見何有祖:《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一)》,2014年9月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68)。
[6]參看鄒水杰:《秦漢縣丞尉設置考》,《南都學壇》2006年第2期,第17-18頁。鄒氏文中舉出秦漢時多條文獻加以説明。不過,他在里耶簡8-157的解讀上沿用胡平生先生較早意見,把本可説明尉聽命于丞的“謁令尉以從事”讀作“謁令、尉以從事”,以爲尉在人事方面有更大權力。陳劍先生引日本里耶秦簡講讀會意見作有辨析。見陳劍:《讀秦漢簡札記三篇》374頁。
[7]8-61+8-293+8-2012中“卒人已論夬(決)如令”原釋作“卒人已論,它如令”,今據字形、文意改釋。這裏的“已”,疑用爲“以”。同簡“□署遷陵亟論言夬(決)”的“夬”字之釋,參看陳偉:《里耶秦簡中的“夬”》,簡帛網2013年9月2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16)。8-2022+8-2243的綴合,見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六則)》,簡帛網2012年12月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65)。
[8]劉淇《助字辨略》,中華書局1954年版,第157-158頁。
[9]8-63、8-1515兩件文書中,某某“敢告”某某主與“可”字句之間也有其他相關文字,具有同樣的意味。
[10]參看劉曉滿:《秦漢令史考》,《南都學壇》2011年第4期;魯家亮:《里耶秦簡所見秦遷陵縣的令史》,“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14”論文,芝加哥大學2014年10月。
[11]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102頁。
[12]釋文據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20頁;簡牘整理小組:《居延漢簡〔壹〕》,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4年版,第42-43頁。
[13]蘇衛國:《小議簡牘文書中的“告”“謂”句式——秦漢官文書用語研究之一》,《簡帛研究2005》,廣西師範大學2008年版。
[14]陳直:《居延漢簡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28頁。
[15]參看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序言”第2-3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107.html

以上是关于平行文-“令史可”與“卒人可”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平行文-“令史可”與“卒人可”;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7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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