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嶽麓秦簡肆札記(一)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讀嶽麓秦簡肆札記(一)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讀嶽麓秦簡肆札記(一)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一
簿其所爲作務以10[1]
其中“簿”上部從草,即薄,讀作“簿”,指登記、記錄。里耶秦簡8-904+8-1343“謁令倉司空薄(簿)瑣以三月乙酉不治邸。” 8-1440“具薄(簿)求之之狀”。其中“薄(簿)”用法與之同。
二
子殺傷、毆詈、牧殺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及奴婢殺傷、毆詈、牧殺主、主子及父母,及告殺,其奴婢及13
牧殺,原釋文作“投(殳)殺”。從“牧殺父母,父母告子不孝”來看,牧殺當系殺而未遂。近似文句見于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以下律文:
子牧殺父母,毆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後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二年律令》35)
賊殺傷父母,牧殺父母,歐(毆)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為收者,皆錮,令毋得以爵償、免除及贖。(《二年律令》38)
對于“牧”的理解,可參照《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可(何)謂牧?欲賊殺主,未殺而得,爲牧。”
三
·田律曰:有罪,田宇已入縣官,若已行,以賞予人而有物故,覆治,田宇不當入縣官,復畀之其故田宇。114
“若”,或。一般用來連接兩種可能,如:
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
若降之,及謀反者,皆要(腰)斬。1-2
緊接著“若”後的“已行以賞予人而有物故”當系一種可能。“行以賞”,《二年律令》149之“行其購賞”、“行其賞”。
四
尉卒律曰:爲計,鄉嗇夫及典、老辟其鄉里之入㝅、徙除及死亡者,謁于尉,尉月牒部之,到十月乃比其牒,里相就也以會計。黔首之闌亡者卒歲而不歸,𥿍其計, 籍書其初亡之年月于𥿍,善藏以戒其得。140-141
“黔首之闌亡者卒歲而不歸,𥿍其計”、“籍書其初亡之年月于𥿍”之“𥿍”,原讀作觚,認爲是秦代一種簿籍竹木簡專稱。
按:此二處“𥿍”,當與《二年律令》328“輒移戶及年籍爵𥿍徙所”、331“民宅圖戶籍、年𥿍籍、田比地籍、田合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之“𥿍”同義。彼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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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陳偉老師在《也説〈二年律令·戶律〉中的“𥿍”》一文中曾指出,大概如同在《秦律十八種·徭律》116~117號簡中一樣,讀爲“嫴”,指當事人有關保任的記録。[2]
今從嶽麓簡的內容來看,鄉嗇夫、典、老要關注鄉里內黔首的“入㝅”、徙除、死亡,其中“入㝅”,整理者讀作納穀,指傳世文獻中的內粟。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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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題。“㝅”既然與黔首本身狀况的變動有關,可讀如本字。《說文》:“㝅,乳也”。段注:“此乳者,謂既生而乳哺之也。”“入㝅”之“入”爲它處黔首遷來,而“㝅”爲黔首處于幼兒待哺乳的狀態。二者都意味著鄉里內人口的增加。
律文記載在年底岁計的時候,如果鄉里內黔首闌亡卒歲仍不歸,就要“𥿍其計”,“𥿍”可用作動詞。紧接着說在“𥿍”上記錄其初亡之年月,以“戒其得”,可知,“𥿍”又可作爲名詞,似爲歲計文書的一部分。該文書記載了鄉里闌亡卒歲未歸之黔首的情况(含最初逃亡年月),會給鄉嗇夫、典、老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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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的效果,即有一定的連帶影響,可知把“𥿍”讀爲“嫴”,指當事人有關保任的記録,有其合理性。今從之。
五
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縣勿敢使,節載粟乃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史子未傅先學學室,令與粟事,敖童當行粟而寡子獨與老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獨與癃病母居者,皆勿行。157-158
節,讀作“即”。“史子未傅先學學室”前逗號改成頓號,作“節(即)載粟乃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史子未傅先學學室”。如此,發的對象包含“敖童年十五歲以上”以及“史子未傅先學學室”。《二年律令》412-413:
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敢䌛(徭)使。節(即)載粟,乃發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
在整個文句結構上與嶽麓簡157-158一致。比較可知,《二年律令》412-413 “公大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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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可與嶽麓簡157-158 “敖童年十五歲以上、史子未傅先學學室”對應,似有助于对“敖童”的理解。《秦律雜抄》32-33號簡云:“匿敖童,及占癃不審,典、老贖耐,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爲詐僞者,貲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遷之。·傅律。”整理者注:“敖童,見《新書·春秋》:‘敖童不謳歌。’古時男子十五歲以上未冠者,稱爲成童。據《編年記》,秦當時十七歲傅籍,年齡還屬於成童的範圍,參看《法律答問》‘何謂匿戶’條。”“敖童”除了在年齡上的界定外,似還應有類似“公大夫以下子”這樣的第七等爵以下子的身份的界定。
“童當行粟而寡子獨與老父老母居”與“老如免老”當連讀,類似文句見于《二年律令》408“諸當行粟,獨與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其父母罷癃者,皆勿行。”此處可斷句作“敖童當行粟而寡子獨與老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獨與癃病母居者,皆勿行。”居老,《二年律令》408整理注:“居老,當指免老。如,或,見楊樹達《詞詮》卷五。”按“居老”之“居”,當與秦簡常見的“居資贖債”之“居”同義,指處于某種狀態。現有的不同程度的退休人員包括受杖、免老、睆老(《二年律令》355-357)等,“居老”之“老”可能是其中某一種。如,如同,比擬。《二年律令》408整理注訓“如”作“或”,故將“居老”解釋成“免老”,現在看來是都有問題的。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3月24日07:50。)
[1]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12月。
[2]簡帛網2011年6月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487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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