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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北京大學藏秦代傭作文書木牘W-014補說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陳侃理先生《北京大學藏秦代傭作文書初釋》,[1]介紹了木牘W-014的釋文與圖版,幷有很多獨到的見解。我們在拜讀陳先生的大作後,感覺有地方還可略作補充,今草就小文,謹向陳先生及方家請教。
木牘W-014釋文作:
以正月辛丑,六日,初作,盡四月壬戌,十七日。
定作八十三日,日三錢,日三錢大半錢。
爲錢三百一。
……以四月庚午作,以五月戊寅去不作。【上欄】
·正月得六日,爲錢廿二。
·二月得一月,錢百一十。
·三月得一月,錢百一十。
·四月得十七日,錢六十二。
·凡錢三百四,巳(已)入二百五十三。
陳先生文章指出:第一行“辛丑”的“丑”字旁注有“六日”二字,性質與下文“壬戌”下的十七日相同,都是計算該月勞作的天數。我們贊同這一意見。不過現有斷句“以正月辛丑,六日,初作,盡四月壬戌,十七日。”似可略作調整。
盡,終止。類似牘文中“盡”用法的例子在里耶秦簡中有一些,如:
丗三年Ⅰ十一月盡Ⅱ正月,吏戶Ⅲ已事。Ⅳ8-214
丗年四月盡九月,Ⅰ倉曹當計禾Ⅱ稼出入券。Ⅲ
已計及縣Ⅳ相付受Ⅴ廷。 苐甲。Ⅵ8-776
〼□出貣居資士五(伍)巫南就路五月乙亥以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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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巳七日食。Ⅰ
〼 缺手。Ⅱ8-1014
上揭諸例中的“盡”前後各有一個時間點,組合後表示一個時間範圍。8-214所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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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是丗三年十一月到正月。8-776所涉時間爲丗年四月到九月。由于8-214、8-776都只有時間範圍,幷無總計的月份數,所以這兩個時間點是否包含在內,從這兩隻簡本身無法看出。8-1014五月乙亥到辛巳一共七天,顯然包含了兩個時間點。可知時間點+盡+時間點,表示的是從前一個時間點到下一個時間點,還包含了作爲起迄點的當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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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等),這樣一個時間範圍。
本牘“盡”所在位置如下圖:

北京大學藏秦代傭作文書木牘W-014補說
可以注意到,“盡”緊接在“初作”之後,但是和“四月”之間有較大的間隔。參考第二列“三錢大半錢”中“三錢”與“大半錢”之間的間隔,可知此種間隔有時候幷不一定要分欄,從文意上看這兩處都應當連讀。如剔除掉六日、十七日,可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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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爲通順的文句,即“以正月辛丑初作,盡四月壬戌,定作八十三日,日三錢,日三錢大半錢,爲錢三百一。”關于這句話的內在邏輯,陳先生有較爲細緻準確的梳理,當可從。至于“六日”、“十七日”,從文意上看,應是後來添加,陳先生已經指出是對正月、四月勞作日數的標注。甚是。“六日”夾在第一、二列之間,小字書寫,而“十七日”從書寫情况來看,如果不从文意的角度分析,那麽是不容易看出是後來添加的。把後來添加的這兩處放入整個文句中,却是頗爲犯難。權益之計是用“【】”括出來,即“以正月辛丑初作【六日】,盡四月壬戌【十七日】,定作八十三日,日三錢,日三錢大半錢,爲錢三百一。”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3月27日08:15。)
[1]陳侃理:《北京大學藏秦代傭作文書初釋》,《出土文獻研究》第十四輯,中西書局2015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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