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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讀《嶽麓書院藏秦簡(肆)》雜説一則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二組簡127至131,[1]我們在學者釋讀基礎上,謄録釋文如下:
·金布律曰:禁毋敢以牡馬、牝馬高五尺五寸以上,而齒未盈至四以下,服䡞車及豤(墾)田、爲人127就(僦)載,及禁賈人毋得以牡馬、牝馬高五尺五寸以上者載以賈市及爲人就(僦)載。犯令者,皆128貲各二甲,没入馬縣官。有能捕告者,以馬予之。鄉亭嗇夫、吏弗得,貲各一甲;丞、令、令史貲129各一盾。馬齒至[2]四以上當服䡞、豤(墾)田、就(僦)載者,令廏嗇夫丈齒令、丞前,久(灸)右肩,[3]章曰:當乘。130不當乘,竊久(灸)及

讀《嶽麓書院藏秦簡(肆)》雜説一則
(詐)[4]僞令人久(灸),皆䙴(遷)之,没入馬縣官。131
通過閱讀和分析這段律文,我們可以得到秦代關於馬匹管理方面的一些新的認識。
(1)“禁毋敢以牡馬、牝馬高五尺五寸以上,而齒未盈至四以下,服䡞車及豤(墾)田、爲人就(僦)載”,説明秦對馬匹達到何種條件可以役使是有明確規定的。正如《齊民要術》卷六“養馬牛驢騾”:“服牛乘馬,量其力能。”[5]可以役使的條件,既包括馬匹身高——“高五尺五寸以上”,[6]也包括馬匹年齡——“齒未盈至四以下”(即齒盈至四)。這兩個條件中,恐怕年齡是決定馬匹能否役使的基準條件。
《吕氏春秋·恃君覽》:“古之善相馬者,寒風是相口齒。”古人較早掌握了通過口齒來相馬的技術,即依據口齒特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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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匹的年齡老弱。《齊民要術》卷六“養馬牛驢騾”:“一歲,上下生乳齒各二。二歲,上下生齒各四。三歲,上下生齒各六。四歲,上下生成齒二。成齒,皆背三入四方生也。五歲,上下著成齒四。六歲,上下著成齒六。……十四歲,下中央六齒平。……二十歲,上下中央六齒平。……”[7]《司牧安驥集》卷一“口齒論”之“三十二歲口齒訣”:“一歲駒齒二。二歲駒齒四。三歲駒齒六。五歲成齒四。六歲肉牙生。……十四歲咬下中區六齒平。……二十歲咬上下盡平。……”[8]一般而言,從初生至年老,以齒的換生、磨面的形狀(“區”、“臼”或“平”)與齒質的變黃至白等特征來推定馬齡。公馬切齒凡12枚,馬駒出生后六個月駒齒即全長出,古書相馬口齒所謂“一歲,上下生乳齒各二。二歲,上下生齒各四”或“一歲駒齒二。二歲駒齒四”,是不正確的。[9]因此,簡文“齒未盈至四以下”中“齒”,不是指馬的實際牙齒數,而是指馬的年齒、年齡。按秦律,馬滿四歲才能夠役使,這是出於對正在生長中未形成最佳畜力的馬匹的保護。
(2)“禁賈人毋得以牡馬、牝馬高五尺五寸以上者載以賈市及爲人就(僦)載”,似乎説明秦在有意識地限制商賈對馬匹的使用。結合前面律文,馬匹未滿四歲是不能役使的,那麼商賈所能使用的馬匹只能符合年齡、不高於五尺五寸的馬匹。而五尺五寸作爲衡量馬匹是否能夠役使的條件,應該也只是一般的馬匹接近役使年齡該有的身高。換言之,按秦律規定,商賈能夠役使“載以賈市及爲人就(僦)載”的是身高有限的瘦矮馬。對比漢初的情況,漢高祖九年令賈人毋得乘騎馬。《漢書·高帝紀》:“(九年)春三月,令……賈人毋得衣錦繡綺縠絺紵,操兵,乘騎馬。”顏師古注:“乘,駕車也。騎,單騎也。”從簡文來看,秦律只是限制商賈以一般身高馬匹謀利,言外之意還是允許商賈使用馬匹的。這方面對商賈的限制並没有漢代規定得嚴苛。
(3)“鄉亭嗇夫、吏弗得,貲各一甲;丞、令、令史貲各一盾”,整理者“鄉亭嗇夫吏”未斷讀,今點斷。鄉亭嗇夫,鄉亭負責人。《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
“犯令者,皆貲各二甲,没入馬縣官。有能捕告者,以馬予之”,從這兩句來看,律文針對的私人馬匹。“没入馬縣官”、“以馬予之”都不應該是對官有馬匹採取的措施。
“馬齒至四以上當服䡞、豤(墾)田、就(僦)載者,令廏嗇夫丈齒令、丞前,久(灸)右肩,章曰:當乘”,整理者謂“丈齒”作丈量檢測馬的年齡身高。《左傳》襄公九年:“巡丈城。”杜預注:“丈,度也。”所謂“丈齒”,就是查驗馬齒判斷馬齡是否已經四歲。馬已成年,即便身高未達標,也是能役使的,因爲律文僅僅説的是“馬齒至四以上當服 、豤(墾)田、就(僦)載者”,並未言及身高。“令廏嗇夫丈齒令、丞前,久(灸)右肩”句,學者有不同看法,[10]我們從整理者斷讀。這裏第一個“令”應當是祈使動詞,第二個“令”置於“丞”前,爲官名。“令廏嗇夫丈齒令、丞前,久(灸)右肩”是説到達年齡可以役使的馬匹讓廄嗇夫當着令、丞面查驗核實馬齡,爲馬灸上標識。這兩個步驟應該應當都是在公開場合、有相關吏員的互相監督下完成,目的是爲防止不法的舞弊詐僞發生。
(4)“不當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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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久(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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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僞令人久(灸),皆䙴(遷)之,没入馬縣官”,説明現實當中對馬匹的使用存在着不從令的情況。幼馬過早役使是不利於馬匹的成長和健康的,最終會減損馬匹的使用壽命。官方以法律條文對此進行規範、監督,足見對馬匹的重視程度。從睡虎地秦簡《廄苑律》、《秦律雜抄》中相關律文可以知曉,秦對官牛馬的管理細緻且嚴格,恐怕過早役使馬匹的行爲較難出現。但“竊久(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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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僞令人久(灸)”等違令行爲還是存在,恰恰側面説明,這些是民間行爲,而律文針對的就是私馬。因爲或許迫於生產、生活需要,或者由於個體馬匹生長狀況的不同,百姓並不一定認可統一、没有彈性的律文規定,的確有“竊久(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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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僞令人久(灸)”的可能。總的看來,馬匹作爲一種極爲重要的力畜,即便是私馬也是在秦官方的控制和管理之下,生長到什麼程度才能役使、什麼人役使怎樣的馬,都要得到官方確認和許可,並非百姓可以自由支配的。
附記:小文匆匆草成後,得謝坤兄提供多處修改建議,在此表示感謝!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3月26日20:36。)
[1]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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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第110-111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
[2]“至”,整理者原釋“盈”,今從雷海龍兄改釋(網名“落葉掃秋風”)。説見《<嶽麓書院藏秦簡(肆)>初讀》,簡帛網簡帛論壇2016年3月24日。
[3]“久”,整理者原讀“炙”,今從方勇先生改讀“灸”。説見《讀<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札記一則》,簡帛網2016年3月25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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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者逕釋“詐”,今從雷海龍兄改訂。説見《<嶽麓書院藏秦簡(肆)>初讀》。
[5]賈思勰撰,繆啟愉校釋:《齊民要術校釋》第381頁,中國農業出版社,1998年。
[6]簡文“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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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五寸”應即肩高,而非馬自頭至足下距離。秦簡中有對馬匹役使的另一個身高標準“五尺八寸”。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簡9:“驀馬五尺八寸以上,不勝任,奔摯(縶)不如令,縣司馬貲二甲,令、丞各一甲。”整理者認爲,“驀馬,供乘騎的軍馬”。參看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81-82頁,文物出版社,1990年。戴世君先生不認可此説,“驀”僅有騎乘義,而“驀馬”之“馬”也並無迹象顯示是軍馬。參看戴世君:《雲夢秦律新解(六則)》,《江漢考古》2008年第4期。睡虎地簡馬是執行官方任務的,不論是否爲軍馬,性質似應是官用馬匹。結合嶽麓簡中馬“高五尺五寸”,可以看出兩種身高標準下的馬匹執行任務强度不同,睡虎地簡中官用馬匹的要求和標準更高。這種對役使馬匹身高要求上的差異,或許反映的是馬匹官私性質的不同。當然,也有可能官私馬匹“高五尺五寸”均能役使,但官馬並非始役就能執行任務“勝任”,中間有一段時間的操練過程。《荀子·哀公》:“弓調而後求勁焉,
馬服而後
求良焉。”“高五尺八寸”或許是一般經過官方餵養訓練後的馬匹身高。因此,官馬在應該能“勝任”、“奔摯(縶)如令”的條件,未能達到上述要求,所以要懲處相關人員。
[7]賈思勰撰,繆啟愉校釋:《齊民要術校釋》第397-398頁。
[8]李石撰,鄒介正、馬孝劬校注:《司牧安驥集》第21頁,農業出版社,1959年。
[9]參看李石撰,裴耀卿語釋:《司牧安驥集語釋》第48-49頁,中國農業出版社,2004年。
[10]林少平先生將“令丞前”與“久(灸)右肩”連讀。此處“令”字與前文“令廄嗇夫”之“令”相同,此丞乃是廄嗇夫之丞。《周禮·春官·巾車》:“木路前樊”。注:“前,讀爲緇翦之翦,淺黑也。”《正韻》:“淺黑色。”故“前久”類似於“黑灸”。參看《<嶽麓書院藏秦簡(肆)>初讀》文後跟帖,簡帛網簡帛論壇2016年3月24日。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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