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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清華簡《管仲》帝辛事迹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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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1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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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華簡《管仲》帝辛事迹初探


(安陽師範學院中文系)

清華簡第六册《管仲》簡18-20:
及后辛之身,其動無禮,其言無義。勝[1]其欲而極[2]其過,既怠于政,又以民戲[3]。凡其民人,老者願死,壯者願行,恐罪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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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刑之放。怨亦未濟,邦以卒喪。
此文內容是管仲向齊桓公陳述后辛(即帝辛、商王受、商紂王)無道而敗亡。經過整理者注解及后續研究者在網絡論壇的討論,簡文大意已經比較清晰。帝辛怠慢政事,視民如草芥。導致商王朝的人,老年者希望早死,壯年者希望“移民”。如《詩經》所謂“知我如此,不如無生”(《苕之華》)、“逝將去汝、適彼樂土”(《碩鼠》)之類。在沸騰的民怨聲中,商王朝覆滅。
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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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整理者讀爲“竭”訓爲“盡”;又以爲“放”是“至”的意思。黃杰先生認爲,“放”當訓爲“恣肆”,引證《孟子·滕文公下》:“湯居亳,與葛爲鄰,葛伯放而不祀。”幷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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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讀爲“輟”,說:“上古‘夬’聲、‘曷’聲之字未見通假,間接通假的例子都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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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夬聲,月部見母)或可讀爲‘輟’(月部端母)。《說文》:‘吷,歠或從口、從夬。’‘罪之不輟’,即罪不止。”[4]
整理者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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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隸定不誤。體會其注解,似乎要把簡文理解爲:當時罪名很多,容易招來刑罰。所謂“動輒得咎”。又揣測黃先生新解,大概意思當是說,罪名很多,刑罰也被肆意濫用。兩種理解是相通的,也各有其合理性。但我們認爲也還有其他的理解方式。首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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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放”的理解,略有可議。
簡文“放”字當以黃先生之說較好。《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刑之不濫,君之明也,臣之願也。淫刑以逞,誰則無罪。”文中“不濫”和“淫”相反。《史記•樂書》“樂盈而不反,則放”,集解引鄭玄注:“放,放淫于聲樂不能止也。”是“放”與“淫”詞義相通。綜合來看,“刑”之“放”或“濫”,都和“淫刑”詞義相當。
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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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竭”或者讀爲“輟”,意思似乎沒有明顯差別。但要說通假條件,比較容易想到的,應該是以諧聲通假破讀爲“决”。簡文此字從“夬”聲。“口”字旁以外的偏旁隸定之后和楷書“塊”字同形,該字形在郭店簡《太一生水》簡7用作陰晴圓缺之“缺”,在馬王堆帛書《周易》當中用作潰决的“决”。[5]因爲部分古文字從“口”與否常常無別,兩者可能有异體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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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决”當無問題。
簡文此字如讀爲“决”,是和“罪”字搭配。按决罪之“决”,秦漢法律文獻特別是出土竹簡中不少見。例如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簡44第三欄:“决獄不正。”又《法律答問》簡49:“誣人盜值廿,未斷,又有它盜,值百,乃后覺,當幷贓以論。且行真罪,又以誣人論?”睡虎地簡整理者引《漢書》顔師古注:“斷,决也。”即今言判决。這條簡文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對罪行的先后和輕重、最終如何定罪等問題頗費斟酌。[6]岳麓秦簡第三册《癸瑣相移謀購案》簡14:“更論及論失者言决。”岳麓簡整理者注:“言决,上報裁决內容。”[7]而龍崗秦簡簡204有“罪者獄未决”,簡202又雲“未决而言”,綜合看,大概存在一條關于未能判决而向上級報告的簡文。[8]當然,這些資料大多體現出法治的嚴肅性,和簡文所述帝辛時代的法治情形,對比較爲鮮明。
“决罪”這類說法見于古籍。[9]如《禮記•月令》:“秋至,斷薄刑、决小罪。”鄭玄注中則略稱“斷刑决罪”。《漢書•刑法志》述孝武皇帝時:“死罪决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判决死罪的“比”(成例、參考條例)達一萬三千多例。言下之意,犯罪行爲很容易被判决爲死罪。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鹽鐵論•周秦》:[10]
“紂爲炮烙之刑,而秦有收孥之法。趙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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峻文决罪于內,百官以峭法斷割于外。死者相枕席,刑者相望。百姓側目重足,不寒而栗。《詩》雲:謂天蓋髙,不敢不局。謂地蓋厚,不敢不蹐。哀今之人,胡爲虺蜥。……是以高皇帝約秦苛法,慰怨毒之民,而長和睦之心。”
受刑而死的人已相枕藉。百姓側目重足,惶惶不可終日。這主要是針對秦代而言,但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商末的情形。
例如,按《史記•殷本紀》“炮格之法”集解引《列女傳》:“膏銅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輒墮炭中,妲己笑,名曰炮格之刑。”《史記•禮書》:“(炮烙之刑)殺無辜。時臣下懍然,莫必其命。然而周師至,而令不行乎下,不能用其民。”朝中大臣“莫必其命”,朝不保夕(索隱:“言無人必保其性命。”),顯然也是受害者。[11]上博簡《容成氏》簡44-45更說:“(紂)作爲九層之台,置盂炭其下,加圜木于其上使民道之。能遂者遂,不能遂者墜而死。不從命者,從而桎梏之。于是乎作爲金桎三千。”受刑者直接寫成“民”,無辜被害之意顯然。綜合來看,《列女傳》所謂“有罪者”,也只能理解爲未經判决或判决不當的“嫌疑犯”。這樣才能和《史記•禮書》的受害者“無辜”之人相應。賈誼《新書》說商紂王“作梏數千”,也和上博簡“金桎三千”對應較爲嚴密。[12]這都體現了帝辛時代刑罰嚴酷,無辜受害者極多。因此,《周秦》篇所謂“側目重足”的“怨毒之民”,和本簡那些痛不欲生的商末民衆,情况也吻合。
秦簡中和案件判决相關的簡文非常多,案件判决不當的涉事官吏,大多要追究法律責任(例如有所謂“吏爲失刑罪”的簡文)。這一方面當然表現了當時法律的嚴酷,但同樣也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促使我們反思秦代的“嚴刑峻法”是否真的像漢代描述的那樣慘無天日。同樣,《管仲》篇作爲東周文獻,對帝辛的評價顯然是沿襲西周以來的官方論斷。似乎周代也有意宣揚過帝辛的殘酷及其治下民生之慘淡。站在漢王朝的立場論秦皇,正如站在周王朝立場論帝辛。根據我們對《管仲》篇此處“决”字的釋讀,幾乎可以說,在周代大概也是用“峻法决罪”來形容商紂王時期刑法的酷烈。
關于帝辛的殘酷及其影響,《新序•刺奢》寫道:[13]
“(紂爲)炮烙之刑,戮無辜,奪民力。冤暴施于百姓,慘毒加于大臣,天下叛之,願臣文王。”
所謂“冤暴施于百姓”,學者多引《尚書•泰誓》“斫朝涉者之脛,刳孕婦以觀胎”爲例。《泰誓》雖是僞古文,但此兩事用來注釋《新序》,幷無顯著問題。而“願臣文王”,某種程度上,也可以用來解釋簡文“壯者願行”的目的地。特別是站在周人的立場,這樣的說法尤其富有政治正確的意味。
針對這種情况提出的緩解辦法,也和“决”罪有關。《后漢書•和殤帝紀》孝和皇帝詔曰:
“今秋稼方穂而旱,雲雨不沾。疑吏行慘刻,不宣恩澤,妄拘無罪,幽閉良善所致。其一切囚徒,于法疑者勿决。以奉秋令。”
顯然,“吏行慘刻”、“妄拘無罪、幽閉良善”,都屬?用刑太酷,和簡文“刑之放”意思相當。皇帝下詔特別提到,所有案件有疑點的嫌犯,先不要判决。因爲直接把嫌犯都釋放,同樣可能造成法紀崩潰。[14]只有慎重判决,才是緩解嚴刑酷法的對策。據簡文所述周人說,帝辛當時的作風大概是,只要是嫌犯就被判决有罪幷施刑。
這種情况當然會讓當時的人感到恐慌。前揭《鹽鐵論》述紂、秦刑罰慘烈之后,引《詩》作結。詩句見《小雅•正月》,鄭玄箋:“此民疾苦王政,上下皆可畏怖之言也。”正義曰:“時有人言,謂此上天蓋實髙矣,而有雷霆擊人,不敢不曲其脊以敬。以喻已恐觸王之忌諱也;謂此下地蓋實厚矣,而有䧟溺殺人,不敢不累其足以畏之。以喻己恐䧟在位之羅網也。言上下可畏如天地然。此人心疾王政,不敢指斥,假天地以比之。”法紀敗壞,刑罰濫用,無辜受罪的人就越來越多。如前揭《左傳》:“淫刑以逞,誰則無罪。”《鹽鐵論•周秦》篇又雲:“以有罪誅及無罪,無罪者寡矣。”最終,所有人都感覺朝不保夕,生不如死。這很好地解釋了簡文所述,老年人希望自己早死,壯年人希望能躲避到帝辛管不到的地方去。《尚書•西伯戡黎》說帝辛時人“罔弗欲喪”,以往多說是希望帝辛及其王朝滅亡。現在看,也可能是指商人想要逃亡。
最后我們以如下故事結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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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的討論:
《后漢紀•孝明皇帝紀》(永明三年):世祖以延(引按,指洛陽令虞延)多所枉濫,世祖親臨禦道,敕延出獄中囚,其已論者居東,罪未决者居西。成(引按,指馬成)自以罪已决,欲起就東。延前擊其頭曰:“此民之蠧也。……方考實奸,未窮盡。”成大呼稱冤。㦸郎以㦸承延頸,叱使置之。世祖知延不移,因謂成曰:“汝犯法,身自取之,何以爲冤。”后數日,遂伏誅。
從虞延的表現和馬成的結局看,整個事件至少證明:第一,判决過程中確實容易有濫用刑罰的問題;第二,判决不公平,濫用刑罰的“枉濫”現象,跟國家的治亂密切相關,以至皇帝親自過問。所以這一事件也有助于我們理解簡文“罪之不决而刑之放”和帝辛邦亡身死這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
總而言之,雖然沒有提到炮格之刑,但《管仲》篇關于帝辛時期决罪、濫刑等問題的描述,和上述各種文獻是相通的。因爲濫殺無辜往往意味著判决不公,甚至根本沒有法律上的判决而直接用刑。所以在簡文中出現“罪之不决”,應該有較高的可能性。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4月21日23:01。)[1]勝,整理者讀爲“乘”,訓爲“行”。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書》第六册,中西書局2016年4月,116頁。“bulang(網名)”說,讀爲“勝”訓爲“盡”。黃杰先生讀爲“任”訓爲放任。見簡帛論壇“清華六《管仲》初讀”第26帖,2016年4月18日。向按:疑當讀爲“稱”,滿足。
[2]極,整理者以爲從糸從亘,讀爲“恒”,訓爲“常”。此從黃杰先生說改釋。見簡帛論壇“清華六《管仲》初讀”第25帖,2016年4月18日。
[3]戲,整理者破讀爲“害”。此從單育辰先生說不破讀。見見簡帛論壇“清華六《管仲》初讀”第8帖,2016年4月17日。
[4]見簡帛論壇“清華六《管仲》初讀”第25帖,2016年4月18日。
[5]白于藍:《戰國秦漢簡帛古書通假字彙纂》,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5月,517頁。
[6]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12月,331頁、214頁。
[7]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第三册,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6月,109頁。
[8]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12月,104-105頁。
[9]《唐律疏議•斷獄》用例申多,此不具引。
[10]此處引文及《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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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獻,參看馬非百:《鹽鐵論簡釋》,中華書局1984年10月,409頁。
[11]例如《古微書》引《符子》就說關龍逄是死于炮格。
[12]陳劍:《上博楚簡<容成氏>與古史傳說》,同作者《戰國竹書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12月,75頁。竹簡《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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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簡文參看孫飛燕:《<容成氏>文本整理及研究》,清華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0年(廖明春教授指導),89頁。
[13]趙仲邑:《新序詳注》,中華書局1997年8月,181頁。石光瑛:《新序校釋》上册,中華書局2001年1月,800-802頁。
[14]《尚書•大禹謨》“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正義:“枉殺無罪,妄免有罪,二者皆失。”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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