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秦代避諱補論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中国古代史-秦代避諱補論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秦代避諱補論
(湖南大學嶽麓書院)
近日拜讀游逸飛先生的大作《里耶8-461號“秦更名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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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文章第四部分討論到秦代的避諱問題。游先生考察了《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匯編》中所收錄秦昭襄王《卅七年上郡守慶戈》和《卅八年上郡守慶戈》,這兩則材料中上郡郡丞均以“秦”為名。根據這兩條銘文,可以證明戰國晚期秦國確有人取名為“秦”,更推測秦下詔改名的規定甚晚推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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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是秦始皇統一天下的新規定。[1]
在嶽麓秦簡中也有以“秦”為名的直接記載,而且在時間上比游文提到的兩條銘文更晚。《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的案例十四《學為偽書案》記載,“學父秦居貲,吏治(笞)秦,以故數為學怒,苦㛅(恥)之。”[2]以文意理解,學的父親名叫“秦”。這則奏讞文書的時間是“廿二年八月”,據此可知最遲在秦始皇二十二年(前225),秦國境内確有人以“秦”為名,屬尋常事,毋須因此受罰。
關於秦更名避諱“秦”字的記載,嶽麓秦簡中有一條秦令規定,
2026:●令曰:黔首徒隸名為秦者更名之,敢有有弗更,貲二甲。
陳松長先生指出,秦代避諱是有等級規定的,這條令文是針對黔首和徒、隸。是針對沒有社會地位的一般百姓、刑徒和奴婢的規定。[3]里耶秦簡中也有類似的避諱規定,“諸官為秦盡更”[4]。游逸飛先生認為,此處的“官”當理解為“官名”,即“所有秦朝官吏的私名若有‘秦’字,均須更改”。[5]
根據“黔首”可推測嶽麓秦簡2026的令文當制定於秦始皇廿六年統一之後。雖然里耶秦簡的一系列更名中有“莊王為泰上皇”的規定,但我們并不能簡單將“更名方”的内容界定在秦始皇廿六年。胡平生先生曾指出,記錄這一系列更名規定的木方并非正式的詔令、文書,而是摘抄的名號更替匯編。[6]所以其中各條規定是存在時間先後不確定的可能性。
由上述材料可知秦國的官吏、平民、刑徒、奴婢都要更名避諱“秦”字,但我們尚未發現針對有爵者的更名避諱規定。
《學為偽書案》中學供述自己的身份,“君子子,定名學,居新壄(野),非五大夫馮將軍毋擇子殹。學學史,有私印”。[7]推測“秦”的身份應該是“君子”。該案中學最初是冒充馮毋擇的兒子,自稱“君子子癸”,想必馮毋擇就是“君子”一類的人。案例中提到馮毋擇的身份為將軍,有五大夫的爵位,後來陞遷到“卿”。卿不是秦二十級軍功爵位之列,但擁有很高的身份地位。
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有律文表明“君子”或是指擁有高於“大夫”爵位的一類人。
1396:置吏律曰:縣除小佐毋(無)秩者,各除其縣中,皆擇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史者為佐,不足,益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
1367: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歲以上備員,其新黔首勿強,年過六十者勿以為佐└。[8]
綜上所述,《學為偽書案》中的“君子”,或指在大夫級爵中最高級的五大夫爵位及身份高於五大夫的“卿”等。如此推測,“秦”曾在秦國内曾擁有較高的身份地位,後因故衰敗。這也可以理解為何學會以父親被笞打為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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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輕輕就有學史的機會,熟知秦國官場形勢[9]和高級官員的印信格式等,而且還有舍人隨行。[10]種種跡象表面,學應該出身於有身份的家庭。此外我們還可以注意到學居住在新野,新野隸屬于南陽郡,并非是秦故地,“秦”有可能像馮毋擇一樣為秦國的軍事將領。當然這些推測都需要有更多的材料才能驗證。
通過這則案例材料,我們可以從側面知道,在秦始皇二十二年及以前,秦國的有爵者也是不用避“秦”字諱。可惜我們并不知道“秦”後來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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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
此外在睡虎地秦簡和里耶秦簡中也有“君子”的記載,[11]似乎與前文提到擁有高級爵位身份的人有所不同,或是指郡、縣官署的普通官吏。有關“君子”含義的考證,筆者擬另撰文詳述,今不贅。
附記:本文寫作得到游逸飛博士的幫助,謹致謝忱。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5月24日00:26。)
[1]游逸飛:《里耶8—461號“秦更名方”選釋》,收於魏斌主編:《古代長江中游社會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68—90頁。
[2]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第228頁。
[3]陳松長:《秦代避諱的新材料──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一枚有關避諱令文略說》,《中國社會科學報》,2009年9月10日,第5版。
[4]陳偉主編:《里耶秦簡校釋》(第1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56頁。
[5]游逸飛:《里耶8—461號“秦更名方”選釋》,收於魏斌主編:《古代長江中游社會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79頁。
[6]胡平生:《里耶秦簡8-455號方木性質芻議》,收於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第四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7—25頁。
[7]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第227頁。
[8]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37-138頁。
[9]據陳松長先生考證,馮毋擇也許與南陽或南陽所轄縣胡陽有關。見氏著《嶽麓秦簡“為僞私書”案例及相關問題》,《文物》2013年第5期,第88頁。
[10]于振波先生認為舍人是指有一定身份的人所豢養的親近賓客、私人隨從。見氏著《秦律令中的“新黔首”與“新地吏”》,《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76頁。
[11]按:睡虎地秦簡的《繇律》、《置吏律》、《秦律雜抄》和里耶秦簡的第八層簡中均有“君子”的記載。見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陳偉主編:《里耶秦簡校釋》(第1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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