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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振波-讀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行書律》札記

  • 于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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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1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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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讀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行書律》札記


(湖南大學嶽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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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院)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行書律》中規定了漢初邮的设置和郵人的待遇。
“一郵十二室。長安廣郵廿四室,敬(警)事郵十八室。有物故、去,輒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戶勿減。令郵人行制書、急書,復,勿令為它事。”[1]
其中“有息,戶勿減”,整理者對“息”的注釋引用《漢書·五行志》“謂蕃滋也”,此處指人口增多。
對於“有息,戶勿減”的理解,彭浩先生認為“郵戶的數量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如郵戶有去世或離去,替代者‘有其田宅’。如果人口增加,戶數增多,并不減少郵戶”。[2]于振波先生認為“即使郵人的家庭人口增加了,每郵的戶數也不能減少”。[3]
兩位先生的理解可以看作是政府為了維持郵戶、郵人的相對穩定,從而保障郵傳工作正常運作的一種制度規定。根據于振波先生的分析,《二年律令》中所謂“一郵十二室”應該是指每個郵由12家共同負責,每戶出一人充當郵人,并不是說12戶中所有的人都是郵人。[4]所以即便郵戶中可供郵傳的人口增加,但由於每戶只出一人為郵人,所以并不能減少郵戶的數量。
金慶浩先生指出“有息,戶勿減”有語意不明確之處。并引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班的解釋,“有息,戶勿減”,是指同室内的1戶由於後代或為戶等情況而增加,允許室内居住2戶以上的意思。但是增加的戶進同一郵內而別室居住是被禁止的。這可以理解為是為了1郵12室(12戶)的結構。同時,即便戶有所增加,但提供給1室的田和宅地是不變的。[5]金慶浩先生認為,“與此同時,息戶中,也可以考慮到出現在《置後律》(385簡)‘□□□□長(?)次子,□(似為畀字)之其財,與中分。其共為也,及息。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為庶人’中的‘相續’的增戶。但是對此條文的解釋還不太令人信服。看來對‘輒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戶勿減’的解釋應該有必要更慎重一些。”[6]
根據前文所引學者的觀點,其中有“戶數增加”、“息戶”等説法。筆者認為在“有息,戶勿減”的理解上要注意與前文意思的連貫。前文“有物故、去,輒代者有其田宅”是説明郵戶減少(死亡或離職)時,處置郵戶田宅的辦法。而後文“有息,戶勿減”應當也是有關郵戶田宅的規定,説明郵戶增加時,郵戶田宅的處理辦法。即如果郵戶中出現因人口增加而新立戶的情況,雖然《二年律令·戶律》中規定可以分出、買賣田宅,[7]但由於郵戶所擁有的田宅是國家特殊提供的,不能隨意繼承占有,也應當不能析出和買賣。無論郵戶中的人口、戶數情況如何變化(增加),每個郵戶的田宅是不能分割減少的,這可以視為是政府為了保證郵戶利益而設置不得減少郵戶田宅的規定。而從郵戶中析出的新戶,應當不被立為郵戶。因為如果析出的新戶被立為郵戶,則郵的規模應該會超過“一郵十二室”的規定,與此同時,沒有提供給析出新郵戶的田宅。
依照上述分析,“有息,戶勿減”中的“戶”應當理解為郵戶所擁有的田宅數,而不是郵戶的數量,或者將“有息,戶勿減”重新斷讀為“有息戶,勿減”。
附記:本文寫作得到于振波教授、蘇俊林博士的幫助,謹致謝忱。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6月26日00:53。)
[1]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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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5頁。
[2] 彭浩:《讀張家山漢簡<行書律>》,收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20頁。
[3] 于振波:《秦漢時期的郵人》,收於氏著《簡牘與秦漢社會》,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94頁。
[4]同上,第95頁。
[5] 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班:《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訳註(六)——田律、□市律、行書律》,《專修史學》40號,2006年;轉引自[韓]金慶浩:《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行書律>譯注補》,收於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2008》,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79頁。
[6] [韓]金慶浩:《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行書律>譯注補》,收於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2008》,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79頁。
[7] 按:《二年律令·戶律》中有關田宅分出、買賣的規定,“諸(?)後欲分父母、子、同產、主母、叚(假)母,及主母、叚(假)母欲分孽子、叚(假)子田以為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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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許之”;“代戶,貿賣田宅”。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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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5、53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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